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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再审申请书/张要伟

时间:2024-07-07 12:37: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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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申诉人xx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县人民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xx,该社主任。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张xx,男,195x年5月24日出生,汉族,xx县公路段职工,住xx县城xx居民区。
一审被告范xx,男,194x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村。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508号《民事判决书》;
2、判令被申诉人张xx以抵押房产偿还借款本息。
事实与理由:
根据国家金融体制改革要求,一审原告xx县x利典当行于2000年7月17日由申诉人依法接收。申诉人不服(200x)x民初字508号《民事判决书》,特提出申诉,具体理由如下:
一、认定事实不清
借款借据上写明的“续期”,其实质上是清息,每次所谓的“续期”,一审被告范xx都清偿了前段利息。展期应该另行签订协议,或者在原协议书中注明展期的期限,但本案中不存在所谓的展期,原审认定“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八日,范xx到原告处办理了延期178天还款的手续”,即使延期,也是多次延期,而不是一次延期178天,原审判决违背了基本事实。
《办理典押借款委托书》明确约定“委托期限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退一步说,即使范xx办理了展期手续,也没有超越委托书确定的期限及权限,根据委托书的约定,“在上述委托事项范围内一切法律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被申诉人张xx依约定应当承担责任。
二、判决理由不当
判决理由认为展期没有经过抵押人同意,抵押人就不再承担抵押责任,错误地套用了《担保法》第24条关于债权人、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保证和抵押是不同性质的担保形式,其共同适用的只能是担保法的总则部分,而不是任何条款都可以互相套用。担保法关于抵押的条款并没有变更主合同不经抵押人同意,抵押人就可免责的规定。
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物权的设立、消灭都必须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担保法关于抵押权消灭只规定债权消灭和抵押物灭失两种情形,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司法解释和学理都没有主合同变更抵押权不经抵押人抵押权消灭的规定或解释。其判决理由没有法律和法理上的根据。
三、适用法律错误
抵押借款合同涉及担保法律关系,原审判决中只适用《民法通则》中的原则性规定,而没有适用《担保法》,应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理由不当、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撤销原审错误判决,依法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申诉人xx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x年十一月十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中有关临时占用、掘动道路条文的决议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中有关临时占用、掘动道路条文的决议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1987年6月12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修改《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中有关临时占用、掘动道路条文的议案,决定对现行《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的第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作如
下修订:
第二条的“如需临时占用、掘动的,必须按市、区管理分工,经有关部门同意和市容管理部门批准”,修订为:“公路养护和市政管理部门为维修道路需占用、掘动道路时(日常维修、养护作业除外),须与公安机关协商后再行施工,并共同采取维持交通的措施。公安机关要大力支持
,积极协助,维护施工作业的顺利进行。其他单位和个人,临时占用道路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掘动道路,须经公路养护或市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公安机关办理手续。”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临时占用、掘动道路,须按市、区管理分工,经有关部门同意和市容管理部门批准。核发执照后,按核准的时间、地点、范围、要求占用或施工。”修订为:“经批准临时占用、掘动道路的,在核发执照后,按核准的时间、地点、范围、要求占用或施工。”
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需立即抢修的工程,口头报市容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准动工,并由市容管理部门通知公安机关和道路管理部门。当日不能完工的,须补领执照。”修订为:“需立即抢修的工程,口头通知公路养护或市政管理部门并口头报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准动工。当日不能完工的
,须补领执照。”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设立或变更站点设施的,须报市容管理部门批准。”予以删去。
第六十五条的“为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必要时,公安机关可采取临时疏导措施,就某一区域、某一道路,规定车辆、行人通行或禁行办法。遇有必须变更或撤销原批准的占路、掘路事项时,经公安机关提出,由市容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撤销。”修订为:“为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必要时
,公安机关可采取临时疏导措施,就某一区域、某一道路,规定车辆、行人通行或禁行办法,并有权变更或撤销原批准的占路、掘动道路事项。”
以上修订后的条文,由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决议不符的,按本决议执行。



1987年6月19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议案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议案办法


(2000年3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主席团决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议案和法律案采用按表决器的方式,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如表决器在使用中临时发生故障,改用举手表决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