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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法治化是保障人权的必要保证/杨涛

时间:2024-07-08 10:38: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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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逮捕的法治化是保障人权的必要保证
                 杨涛
  目前,在广西南宁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上,如何防范诸如佘祥林、胥敬祥等错案成为与会代表讨论的热点话题之一。为此,《检察日报》5月16日发表了记者采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的文章——《防止冤错案要严把捕人关》,朱孝清副检察长对于审查逮捕环节上促进司法公正、防止冤错刑事案件的发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的确,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环节对于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防止冤错刑事案件的发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目前媒体披露出的几起冤假错案的情况来看,固然存在许多原因,但跟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没有认真把握好捕人关也存在相当关系。逮捕之所以具有重要的意义源于以下几点:一是逮捕是最严厉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捕后,往往剥夺的人身自由的状态一直延续至判决生效后,持续的时间比较长;二是在中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许多侦查机关甚至地方政府习惯于把逮捕当作审判,一旦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有关机关就认为犯罪嫌疑被判罪了,不再努力去搜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甚至千方百计要使犯罪嫌疑人定罪,以避免国家赔偿和其他不利于办案人员的事情发生;三是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时,由于时间上离发案时间比较近,受一些地方政府的干涉比较多,民愤也比较大,检察机关在此时承受的压力比较大,公正办案受到太多外来因素的干扰。
因此,必须将审查逮捕工作纳入法治化建设中,才能有效地发挥审查逮捕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防止冤错刑事案件的发生应有的功能。逮捕工作法治化建设应当包括如下几点:
首先是必须用制度来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地方的干涉。朱孝清副检察长提出,检察机关对地方党委对案件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好汇报、解释工作。不被接受的,要及时向上级检察院报告。明知不符合法律却不报告,仍予执行并造成错案的,要追究责任。这一要求与最近通过的《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的精神是相吻合的。但是,要让检察人员能有效地独立行使检察权,需要有力的制度保障,加强检察机关的上下级的领导关系,实现对地方的独立。因为,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检察机关的人财物仍在地方政府的管理和控制之下,这样很难保证其不会利用手中的权力干涉检察机关正当行使检察权。
其次,必须在实体上严格界定逮捕的标准。现行法律规定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标准过于模糊,朱孝清副检察长提出要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构成犯罪”为原则,“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基本构成犯罪”为补充,并对于基本构成犯罪确需逮捕的,须同时具备另外四点要件,才能批准逮捕。这对于细化逮捕条件、防止错案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逮捕还必须引入现代法治的“成比例原则”,即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时限必须与其涉嫌的犯罪成一定的比例,涉嫌犯罪重的羁押时间长一些,涉嫌犯罪轻的羁押时间必须更短,改变目前无论犯罪轻重,羁押时间没有区分的现状。此外,还须将逮捕与起诉、审判时间分离,目前的做法是逮捕后,在对犯罪嫌疑人起诉、审判时,对其羁押状态保持不变,这使得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特别长,并容易造成超期羁押。因此,必须规定逮捕的刚性时间,如果案件在此期间不能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必须重新进行严格审查。
最后,必须实现逮捕环节的程序正义。对于在程序上如何完善逮捕措施,朱孝清副检察长提出了要尽可能每案讯问犯罪嫌疑人、加强内部制约和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联系和必须坚持捕、诉分离等。这些措施的提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将能进一步确保逮捕的公正。但是,要实现逮捕的程序正义,必须以三角的诉讼构造形式改造逮捕程序,要由中立的第三者来对逮捕进行审查,要公开听取双方的意见。其次,必须建立犯罪嫌疑人在逮捕程序中请求救济的权利,现行的“取保候审”措施是由司法机关单方面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必须建立“保释制度”,犯罪嫌疑在羁押一定时间后或有正当理由可以提出重新审查逮捕措施和取保的申请,有关司法机关必须再次公开听审,听取双方意见,并给予犯罪嫌疑人上诉的权利。
诚然,在我国谈论司法程序的改造,都不能脱离我国的现有的国情,渐进性的改革是稳妥的,也是可行的,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朱孝清副检察长的提出的要求将对完善逮捕程序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但是,要全面保障人权和促进司法公正以及从根本上杜绝错案的发生,我们就必须加快步伐向逮捕的进一步法治化方向迈进,为建设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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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疫苗监管质量管理体系办公室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设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疫苗监管质量管理体系办公室的通知

国食药监人〔2011 52号


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疫苗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高疫苗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研究决定,设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疫苗监管质量管理体系办公室,其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责方案已经局党组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疫苗监管质量管理体系办公室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责方案

  一、机构设置
  根据我国疫苗监管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的要求,设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疫苗监管质量管理体系办公室。

  二、主要职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疫苗监管质量管理体系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一)在局长的领导下,承担疫苗监管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改进并组织实施;负责疫苗监管质量管理体系的日常运行管理以及相关记录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二)负责疫苗监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控制和管理工作,组织质量管理手册和相关文件的编写及修订。
  (三)承担疫苗监管质量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工作及外部审核的协调工作;承担疫苗监管质量管理体系评审的相关准备工作;组织开展疫苗监管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效果的验证工作。
  (四)协助开展疫苗监管质量管理体系相关培训工作的计划及组织实施工作。
  (五)承办局长交办的有关事项。

   三、其他事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疫苗监管质量管理体系办公室的业务工作、人员管理暂由国际合作司负责,办公室负责人由局党组任命,其他工作人员从各相关直属单位借调;有关后勤保障、工作经费等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决。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政府视频会议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政府视频会议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宜府办文〔2008〕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2008年10月,全市视频会议系统正式运行使用。该系统由市政府主会场和县市区13个分会场组成,市政府主会场设在政府办公楼七楼(58个座位其中主席台6个)和八楼会议室(52个座位),可同时容纳110人参加会议,县市区分会场可容纳60人参加会议。系统采用双机双线路的主备份方式运行,稳定可靠,图像清晰,语言流畅,技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本着从降低会议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建设节约型社会出发,市政府决定推广使用视频会议系统,今后,除有特殊要求、程序性的会议以外,全市性的会议一般通过市政府视频会议系统召开。为规范视频会议系统运行管理,现将《宜昌市视频会议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宜昌市政府视频会议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政府视频会议系统是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工程和基础工作,也是政府系统召开会议和应急指挥的主要渠道。为规范政府视频会议系统管理,保障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提高运行效率,制定本规定。

  一、实行会议审批制度

  (一)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的视频会议,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批准,重要视频会议须报市长批准;

  (二)承办会议的科室应提前2个工作日办理会议通知,填写《电视电话会议登记表》,并将会议通知分别抄送总值班室(通知市直相关部门)、秘书科(安排会议室)和机要科;

  (三)紧急情况下,承办会议的科室可先将视频会议有关信息告知总值班室、秘书科和机要科,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为保证视频会议效果,视频会议一般安排在下午召开,以便有必要的时间联调和拷机。

  二、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一)市政府办公室机要科负责市政府视频会议系统主会场终端会议设备(包括MCU、高清、IP终端,领导桌面)的使用、维护、调试,并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分会场工作。

  (二)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本级视频会议系统的管理、维护、使用、调试(包括高清终端、IP终端、领导桌面)等会议设备。

  三、实行专人管理制度

  (一)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必须指定专人(至少2名)负责使用、管理本级视频会议系统,在视频会议室控制操作室设置固定值班电话。

  (二)各县(市、区)视频会议系统管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及视频会议室电话)须报市政府办公室机要科备案。

  (三)各县(市、区)视频会议系统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做好业务培训及交接工作,并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市政府办公室机要科备案。

  四、实行定期检查调试制度

  (一)检查时间:每月10日15∶00~17∶00(遇节假日顺延)

  (二)检查内容:

  1、开启如下设备,检查设备是否正常工作:

  (1)电信光端机

  (2)分会场高清会议终端HB-VC3030B

  (3)视频会议矩阵HB-VCR0804

  (4)音视频分配器HB-AVF2-1-4

  (5)摄像头SONYEVID70P

  (6)IP备份电脑和IP桌面电脑

  (7)音响设备(调音台、功放等)

  (8)会场灯光(需关闭窗帘)

  (9)其它设备

  2、配合市政府中心会场进行设备功能检查工作,检查内容如下:

  (1)会议点名

  (2)比较本地发言与主会场发言的声音大小与清晰度;

  (3)在摄像头前挥手,并记录主会场测试人员挥手时图像是否有“马赛克”、“拖尾”等现象;

  (4)唇音同步;

  (5)与主会场测试人员轮流报数,并记录图像和声音延时的时间;

  (6)记录主会场与其它分会场点名时声音、图像质量以及分会场切换时的平滑度;

  (7)四画面测试;

  (8)短语通知;

  (9)双屏显示;

  (10)IP桌面终端测试;

  (11)IP备份测试;

  (三)建立会议系统操作使用台帐。系统管理人员应将每次开会和调试的时间、内容、人员、系统设备运行情况、故障原因、解决办法等情况详细记录,建立相应使用台帐。

  五、会前准备工作

  (一)主会场在各分会场准备工作开始前检查和调试会议室灯光、音响效果,进入值机状态。

  (二)各分会场应根据会议通知时间提前1小时参加联调。联调时,系统管理员按照调试检查内容中的相关要求,逐项检查系统状况,主动呼叫主会场,进入值机状态。

  (三)如召开紧急会议,各分会场系统管理员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视频会议设备现场参加联调,保证系统尽快进入正常运行状态,并在联调后立即开始值机。

  (四)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各地须立即报告市政府办公室机要科,并积极配合解决。

  六、会议期间注意事项

  (一)各分会场应在会场的明显位置设置本单位的名称标牌,主要领导要设置桌签,重要会议还应在会场悬挂会标,标牌、桌签、会标的图像效果要清晰。

  (二)系统管理人员应时刻监视设备运行情况,根据现场情况随时调整镜头和话筒,保证会议的正常进行。当出现电视电话会议故障时,分会场应立即向主会场汇报并联系相关人员解决,在此期间,各分会场参加会议人员不得擅离会场;如果故障短时间内无法排除,在得到主会场的明确指令后方可中止会议。

  (三)系统管理员须坚守岗位,确保电话联络畅通,做到随叫随应,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设备操作区。

  (四)不得随意播放与会议无关的音视频信息。

  (五)各分会场不发言时,应将话筒调至关闭状态。

  (六)参会人员须关闭移动电话或将其置于震动状态。

  (七)会场内禁止吸烟、禁止食用水果零食等。

  (八)严禁利用工控机从事与视频会议无关的操作(如上网、聊天或玩游戏等),严禁在工控机上安装与视频会议无关的软件。

  (九)在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后,由主会场统一中断会议连接。各分会场在主会场中断会议连接10分钟后,方可关闭视频设备。

  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