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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离婚现象剖析/刘成江

时间:2024-05-18 22:11: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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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离婚现象剖析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丛 涛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一个家庭的解体要产生一系列相关的社会问题。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民占全国国民的三分之二,农民的家庭问题不容忽视。随着全民经济大潮的不断上涨,经济意识也在充斥着农民的大脑,用自己勤劳的双手和智慧的头脑改变自己的生活状态,这本无可厚非,于是大量的农民离开了农村,涌入城市。也许他们的初衷是为了让家里富裕起来,让家庭成员生活得更好。可是近年来农村外出打工者离婚现象却日渐突出。公以北安市人民法院为例,2005年受理农村离婚311件案件中,发生在外出打工者家庭的有41件,占13.18%,2006年受理的农村离婚316件案件中,有57牛,占16.13%,2007年上半年受理的农村离婚178件案件中,有29件,占16.29%。
一、分析农村外出打工人员离婚案件比例居高不下的原因:一是一些外出打工者走出农村,光怪陆离的生活环境使他们大开眼界,加之收入增多,生活条件、生活方式也不知不觉的发生变化,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包括对婚姻、对家庭的态度也发生了变化,他们无法再接受从前的生活模式。也无法接受带有从前烙印的所有人。二是有一些人早婚,大多是受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成婚,夫妻感情基础较差,加之一方外出找工,外面的世界给了他们更大的个性发展空间,分道扬镳也在所难免。三是,一方外出打工,一方在家务农,照顾老人孩子,彼此缺乏信任,互相猜疑,出现问题不及时沟通,以至感情薄如纸,最终一触即裂。
二、外出打工人员离婚的案件多在如下特点:1、子女无人抚养。农村外出打工人员离婚后,他们的子女虽然名义上跟随父亲、或母亲生活,可是多数跟随年迈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父母离异、隔代教育对孩子心理、性格产生负面影响不容忽视,这些孩子往往小小年纪就离婚学校,自由散漫、亲情淡漠、自私残忍。非常容易形成不健全的价格,成为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2、多数外出打工人员隐瞒真实财产,在离婚时,外出务工人员一般都会为了自己将来的生活,利用对方不能掌握自己的真实收入这一点来隐匿财产,使对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3、多数是以下落不明逃避义务。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活动性强,工作随意性强,选中不好确定的这些特点成了他们逃避婚姻的途径。当他们想逃避对家庭的义务、对自己的婚姻厌倦时,或是和对方商讨离婚不成时,往往是一走了之,杳无音信。迫使对方到法院起诉公告离婚。在此期间,外出打工人员恐怕已经有了新的家庭,事实上已经构成了重婚罪,或是又有了非婚生的子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管理秩序。
三、对策:针对以上问题,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离婚案件时应当慎重,要真正弄清楚当事离婚的真实目的和原因,有针对性地做说服教育工作,力陈利弊,讲清作为父母在一个家庭中的重要作用,一个家庭的解体对于子女将会有怎样的影响。家庭的责任感是每一个家庭成员所必备的。对那些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的离婚案件,不能轻易放弃,要改最大努力努力促使当事人化解矛盾,增强对彼此的信任。对无各好可能的案件,处理时应当妥善处理好子女抚养、财产侵害等问题。此外,应当加强和基层组织的联系,尽量消除当事人的矛盾,加强教育疏导,增强农村公民的社会、家庭责任感和法制意识,自觉遵守法律和社会道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员任职和确定职级的年龄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员任职和确定职级的年龄问题的批复

1987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审判员任职和确定职级的年龄问题的来函反映:“我院现职审判员五十八名,虽已全部按47号文件落实了处级干部待遇,但是确定为正处级职级的仅有三名,主要原因是省委组织部强调确定正处级审判员职级的,必须按提任正处级干部的年龄要求,即不得超过五十三周岁。因此,我院呈报正处级的十六名超过五十三周岁的审判员一个未批(我院共有超过五十三周岁的审判员二十三名),这样的结果挫伤了这批有丰富审判工作经验的老审判员的积极性,也影响了审判专业队伍的稳定。”
经研究,我们意见: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审判员是人民法院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审判专业人员。审判工作性质决定审判员需要由政治条件好、有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实践经验、有相当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干部担任。因此,审判员不同于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各级法院审判员任职和确定职级的年龄,不能和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同等对待,凡审判工作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办发〔1985〕47号文件的规定,在离退休之前均可任命为审判员,并确定相应的职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发展汉语教学的协议

中国政府 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发展汉语教学的协议


(签订日期1994年4月12日 生效日期1994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基于两国业已存在的教育合作关系,并根据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毛里求斯教育和科学部双方签订的教育合作协议,达成如下协议:

 一、华南师范大学与甘地学院间的校际交流
  中方支持华南师范大学与甘地学院开展校际合作内容:
  1.派遣一名专业教师讲授中国文化和社会发展史;
  2.派遣一名汉语教师教授汉语并编写汉语教学录像教材和摄制脚本;以上两名教师在甘地学院一九九四至一九九五学年度开始前到达该校。
  3.赠送一套二十四座语言实验室设备,派遣一名技术人员协助安装,调试设备及培训操作人员;
  4.赠送部分汉语图书资料;
  5.赠送一套汉字电脑软件;
  6.赠送一台汉字文字处理机,一箱打字色带;

 二、华南师范大学与远距离教育学院间的校际交流
  中方支持华南师范大学与远距离教育学院开展校际合作内容:
  1.赠送部分中国历史,文化,艺术,科技,医疗等方面的图书及录像片;
  2.赠送一套汉语教学录音带及课本;
  3.赠送一套汉字电脑软件。

 三、条件
  1.中方负责将所赠设备从中国运抵毛里求斯路易港并承担相关费用;设备运抵港口后,毛方负责报关,提货并承担相关费用;
  2.中方负责语言实验室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安装期间毛方需积极配合;毛方负责在设备运抵前准备好不小于五十平方米的带电源标准实验室并负责设备的管理与维修;
  3.中方任教教师工作期限为二年,从教师到任之日起计算,该任期经双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安装设备技术人员的工作期限为六个月;
  4.中国教师和技术人员往返中国和毛里求斯的国际旅费由中方负担;毛方为中国教师和技术人员免费提供住房(含必要家具及生活设备)及必要的办公设备,并提供在毛期间的工资(按毛方聘请外国专家标准),工作交通,人身和医疗保险。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需改动,应经双方书面协商。
  本协议为中英两种文本,于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二日在路易港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代表
       杨一怀              帕索拉门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