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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知识产权保护/王正志

时间:2024-07-02 23:10: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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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知识产权保护

王正志


  旅游景区景点是旅游业发展的基础要素和核心要素。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持续发展,我国各类景区景点在带动当地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解决当地就业、优化自然环境等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旅游景区景点也成为展示中国旅游形象的重要窗口。
  在我国旅游景区景点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不断提高的同时,各相关单位对旅游景区景点的品牌和商标保护意识却明显不足。目前我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商标知识产权注册保护的只有10%,绝大多数旅游景区景点商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漠,没有把商标申请注册提到议事日程。正是商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缺乏,给一些企业和个人可乘之机。最近,我国各地频繁发生不法企业和个人把历史古迹、风景名胜的名称抢注成商标的事例,给旅游景区景点的正常经营带来很大危害。

未注册商标带来的危害:

  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至今年3月底,全国60%以上的重点旅游景区(点)的名称被抢注为商标。

  在首都北京,随着“京郊游”的日渐火爆,景区知名度的提高,怀柔景区成了企业抢注的热门商标。怀柔已有7家景区的名字,被注册了12类33件商标。响水湖景区用“响水湖”三个字注册了饮料、水果等三个商标。2003年,慕田峪旅游公司仅一家就注册了包装、客运、餐饮等5类商标。北京雁栖时装雨衣开发公司注册了“雁栖湖”商标,主要生产雨伞、雨披等防雨设备。
  在旅游名胜江苏扬州,“凤凰岛”旅游商标被扬州琴曼集团抢注。在湖北襄樊注册的一家外企--湖北钻石公司,主营房地产业,兼做旅游。从2002年6月起,该公司先后斥资百万元,申请注册了“高峡平湖”、“神农架”、“武当山”等多个自然景观和600多个文化遗址。在商标公告期内,却没有任何一个资源所在地政府、旅游企业提出异议。
  在安徽,“天堂寨”商标抢注风波闹得沸沸扬扬,天堂寨位于安徽金寨县、湖北罗田县、英山县两省三县交界处,然而,2003年11月湖北省罗田县“成功”注册了“天堂寨风景区”、“天堂湖风景区”两大旅游商标,并由此引发了一场席卷安徽旅游界的风波。
  扬州著名的旅游景点“瘦西湖”已在七八个类别被抢注商标;桂林的“西街”旅游品牌已被个人在旅游、服装、食品等类别抢注商标;湖北的“武当山”、“神农架”等均遭抢注。
  2005年5月,“牡丹之都”商标被黑龙江省大庆市一家旅行社抢注并公告,其注册的商标类别是第39类,注册的项目是“游艇运输”、“货运”、“船只运输”等。
  “九寨沟”、“香格里拉”,分别被抢注者标价120万元、200万元进行商标转让。黄山、九华山也分别被一旅行社和青阳县一家乡镇资产管理企业注册,无奈之下,经营旅游业务的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只能注册英文版的黄山旅游服务类商标——“HSTD”;而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只能以“九”字变形的山峰图案作为自己的旅游服务商标。
  商标一旦遭到抢注,追回商标的难度非常大。如果是品牌遭到恶意注册,可通过法律途径追回;但如果是同行竞争者注册,追回商标将非常棘手。
  景区品牌一旦被抢注,在被抢注的商标类别范围内,被抢注者会面临三种选择:放弃商标的所有权;花巨资买回商标所有权;向商标权利人每年交纳许可使用费。无论何种方式,最终受损的是当地的旅游经济。
  有的地方只重视打造旅游品牌,忽略了对旅游商标的保护。拥有景区商标,会使景区拥有的无形资产增值;商标注册后,还能防止其他人借风景区信誉来推销自己的产品。这些被抢注的商标已成为企业延长旅游产业链的巨大障碍。

已经注册商标带来的效益:

  陕西的“老君山”,2002年注册申报 ,到2003年取得注册商标。赢得了老君山旅游开发的主动权,这不仅为今后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从而避免了因商标使用不当而引发的经济纠纷。现在老君山已经成为陕西省乃至全国又一个集道教文化与生态旅游于一体的著名旅游风景区,首期规划投资13000万元,形成年接待游客120万人次,旅游年收入6000万元,带动其它相关产业经济增加值42000万元。

  在1996年至1998年期间,故宫博物院曾先后两次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故宫”、“紫禁城”15类服务商标,涵盖了珍宝估价、艺术品鉴定、观光旅游、文娱活动、组织和安排文化教育展览、书籍出版等几十小项。1997年至2000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陆续批准了“故宫”、“紫禁城”商标并颁发注册证书,故宫博物院成为全国文博界第一家拥有注册商标的单位。
  为了保护“故宫”、“紫禁城”这块金字招牌,2006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故宫”、“紫禁城”为驰名商标,类别及服务包括组织和安排文化教育展览、艺术品鉴定和观光旅游。成功注册商标后,不仅景区景点可以营销自身形象,也是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重要保障。

  迪士尼公司创建于1923年 ,1986年就在中国注册了自己的商标,目前还在景区之外的其他类别注册了商标。作为一个综合性娱乐巨头,迪士尼公司拥有众多子公司,并且业务涉及到的方面也很多,而迪士尼公司将这些众多业务分为4个大的部分:影视娱乐、主题乐园度假区、消费品和媒体网络。在其涉足的众多的领域中,不论取得成果如何,迪士尼都会把这些成果注册为商标,从而在维权行动中取得主动权,为公司长足发展奠定了基础。

据有关资料统计迪士尼:
年营业额:307.52 亿美元(2004年度年报数据,名列2005年财富全球500强第159位) 市场总值:509.6 亿美元(2005年8月29日)


  我国《商标法》规定,我国商标是实行注册在先的原则,谁先注册谁就拥有该商标权。“品牌标识”只有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后才能成为注册商标,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拥有自己的专用权,才能阻止他人擅自使用。同时商标作为企事业单位开拓市场的品牌标识,成为产品或服务质量、信誉的载体,构成企事业单位的价值可观的无形财富,商标是企事业的无形资产。
景区名称遭抢注原因分析:

1、傍名气

虽然景区独特的地理环境是天生的,但是自然风景区的品牌和魅力都是依靠巨额的旅游开发投入和宣传投入取得的。许多景区至今已投入数千万元甚至过亿巨资进行营销宣传,使自身拥有了相当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正是景区的高知名度,使景区名称倍受抢注者的亲睐。作为经营者来讲,使用景区名称作为商标,既不用花钱搞宣传,也不用担心消费者的信任程度,又可以借助景区培养的品牌影响力来推销自己的产品,扩大自己产品的知名度。而且,景区知名度越高,商标价值越大。

2、景区忽视品牌保护

景区商标屡被抢注,主要在于景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很多地方的景区重视耗资打造旅游品牌,发展旅游经济,却忽略了对旅游商标的保护。当景区品牌的影响力不断扩大的时候,部分经营者看到其品牌后面蕴藏的巨大商机,遂在各个类别注册,自己使用或高价转让。而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景区名称即使遭遇抢注,很多景区管理处也反映平淡,不采取应对策略。部分景区管理处认为景区是公共资源,商标被抢注不会对景区造成威胁。很多地方景区管理处的不作为,也一定程度的助长了景区名称抢注风。

3、职业注标人的操作

著名景区名称注册为商标的背后往往蕴涵着巨大的经济价值:职业注标人或高价转让或从景区收取高额许可使用费。商业利益的诱惑,抢注热随之出现。职业注标人有资金、有实力并且深谙相关法律,他们的专业化运作,使整个旅游行业陷入商标危机。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下发《建设银行1996年资金管理体制改革办法》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下发《建设银行1996年资金管理体制改革办法》的通知
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建设银行1996年资金管理体制改革办法》已于1996年1月9日经总行第53次行长办公会和全国计划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紧贯彻执行。同时各分行要围绕强化总行和一级分行资金集中统一调度和灵活经营,结合自身实际,尽快确定辖内资
金管理改革办法和操作实施细则。
各分行1月份应归还总行的结转借款和应上缴总行的经营调节基金合到3月份一并归还和缴纳。
各分行执行本办法时如发现重要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资金计划部。

附一:建设银行1996年资金管理体制改革办法(1996年1月9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第53次行长办公会通过)
为了加快建设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的转化进程,总行决定自1996年起对现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实行改革。这次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是:增强总行统一调度资金和灵活经营资金的能力;分清资金集中与资金供应的渠道,明晰总分行之间的资金往来关系;理顺资金核算体
系、规范资金核算内容。
一、改革要点
(一)取消借差,逐步消化借差存量。从1996年起取消借差,借差存量(包括划转人行再贷款)全数转为结转借款,同时根据各分行结余资金率、借用资金率、建贷平均期限、建贷逾期率及结转借款占一般性存款余额比例五项指标综合分类确定各分行结转借款归还期限。
(二)取消第二准备金和存差,实行总行经营调节基金制度。各分行原上缴的第二准备金和原存差行的存差资金全部并入总行经营调节基金。1996年各分行新上缴总行经营调节基金的比例根据基础比例、结余资金参数、市场占比参数、消化借差参数等综合确定,并按季调整。
(三)重点项目贷款资金配置由各分行负责自行安排,不足部分向总行申请专项借款。各分行重点建设项目贷款资金需求,必须首先在自身范围内平衡安排,确有不足和困难时,向总行申请解决。总行对有关分行资金余缺测算(见附表一)后,对因承担重点项目过多而引起的资金不足
,在一定时限内可抵减应上交的经营调节基金,再有不足可给予一定期限的专项借款。
(四)1996年各分行认购政策性金融债券任务,仍按各分行新增存款计划分配,总行减半下达,具体额度另行通知,各行按通知要求划缴资金。
(五)总行经营调节基金和专项借款利率的确定。为充分发挥内部资金价格等经济杠杆的利益调节功能,调动各分行筹集资金,努力平衡信贷收支的积极性,总行经营调节基金利率暂定为11.52%(年利率,下同);专项借款分半年和1年期两档,半年期利率为12.24%,1
年期利率12.78%;结转借款的利率为11.7%。上存资金、临时借款仍执行原利率。如分行无故欠缴、漏缴经营调节基金,仍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二、操作方法
(一)资金核算体系与核算内容的调整。待总行经营调节基金有关科目和结转借款、临时借款、专项借款科目(同属系统内借款下的二级科目)设立后,原在“调拨资金——业务资金户”中核算的累计存差,一次转入总行经营调节基金科目中;原在“调拨资金——业务资金户”中核算
的累计借差和系统内借款科目下的“划转人民银行再贷款户”中核算的划转人民银行再贷款,一次转入系统内借款科目下的结转借款中;原在“调拨资金——临时借款户”中核算的临时借款余额,一次转入系统内借款科目下的临时借款中核算。有关具体的会计科目及相关帐务的调整方法和
时间,总行另行通知。
(二)结转借款的归还方法。各分行1996年消化的结转借款分月平均归还总行,分别于当月的20日前归还。具体划交方法有三种:一是完全通过上存资金转户归还;二是完全以实汇资金方式归还;三是先通过上存资金转户来归还,不足部分实汇资金。
(三)总行经营调节基金计缴方法。1.总行经营调节基金以各行一般性存款的一定比例作为基础比例,再以结余资金、存款市场占比、消化借差三个参数按季予以修正。各分行上缴总行经营调节基金的比例,依本季末三项指标实际数所计算得出的应缴总行基金比例,即为下季计缴比
例。2.作为总行经营调节基金计缴基数的一般性存款,分为1995年底存量和1996年增量两部分。其中:对按存量部分计缴的总行经营调节基金,于第3季度前每季分别按2∶4∶4的比例分月上缴(如一季度存量部分每月应缴调节基金=一季度总行基金比例×上年底一般性存款
余额×20%÷3,以此类推);对增量部分,则根据当月的上缴总行基金比例和当月一般性存款旬平均余额,按月计算上缴。3.划缴时间和划缴方法。总行经营调节基金上交时间确定为每月20日前交齐。具体划缴方式与归还结转借款相同。
4.专项借款核批程序。分行申请专项借款时,需提前5日向总行提出专项借款申请报批单(见附表二),同时提供以下资料:资金余缺测算表、重点项目清单。总行资金管理人员根据各分行上报资料及总行资金头寸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报请有关领导核批后,反馈分行并办理划拨资
金手续。
附表:一
资 金 余 缺
分行: (一九九六年
---------------------------------------
| | | | 比年初增
| 资金运用 | 年初余额 | 截止日余额 |
| | | | (+)减(-)
|-------------|------|-------|---------
| 一般性存款 | | |
| 实收资本 | | |
| 金融债券 | | |
| 向中央银行借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计 | | |
|-------------|------|-------|---------

| 拆入资金 | | |
| 同业存放款项 | | |
| 系统内存放款项 | | |
| 系统内借入资金 | | |
|-------------|------|-------|---------
| 小计 | | |
|-------------|------|-------|---------
| 待清算业务资金 | | |
| *应付利息 | | |
| *其他应付款 | | |
| 银行结益 | | |
|-------------|------|-------|---------
| 小计 | | |
|-------------|------|-------|---------
| 合计 | | |
|-------------|------|-------|---------
| 缺口 | | |
|-------------|------|-------|---------
| 其中:结转借款 | | |
| 临时借款 | | |
| 专项借款 | | |
---------------------------------------
注:(1)为了反映资金的真实余缺,在项目指标设计上,增加了二级科目和对某些项目确定了最高比例。
如:在长期投资科目下设了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二级科目;对备付率科目规定了8%的上限。
(2)待清算业务资金指在“调拨资金-业务资金户”中核算的待清算汇差资金、财政拨款资金和部门委托贷款资金。
(3)备付金按上旬末一般性存款余额乘8%填制,实际备付金按报表中实际数填报。
(4)拆入资金包括同业拆入和金融性公司拆入,拆出资金包括拆放同业和拆放金融性公司
(5)本表数据扣除个别指标外,一律按最近一旬的信贷收支电月报余额填列,其中附有“*”的科目按最近月份的试算平衡表余额填列。
测 算 表
月 日) 单位:万元
----------------------------------------
| | | | 比年初增 |
| 资金来源 | 年初余额 | 截止日余额 | |
| | | | (+)减(-) |
|-------------|------|-------|---------|
| 各项贷款 | | | |
| 长期投资 | | | |
| 其中: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 | | |
| 短期投资 | | | |
| 国库券买卖 | | | |
| 外币占款 | | | |
| 外汇买卖 | | | |
| 缴存准备金 | | | |
| 备付金 | | | |
| (实际备付金) | | | |
|-------------|------|-------|---------|
| 小计 | | | |
|-------------|------|-------|---------|
| 拆出资金 | | | |
| 存放同业款项 | | | |
| 存放系统内款项 | | | |
| 系统内借出资金 | | | |
| 总行经营调节基金 | | | |
|-------------|------|-------|---------|
| 小计 | | | |

|-------------|------|-------|---------|
| 应收利息 | | | |
| *固定资产净值 | | | |
| *在建工程 | | | |
| *其他应收款 | | | |
|-------------|------|-------|---------|
| 小计 | | | |
|-------------|------|-------|---------|
| 合计 | | | |
|-------------|------|-------|---------|
| 盈余 | | | |
|-------------|------|-------|---------|
| 其中:上存资金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 建设银行专项借款申请报批表
申请行:签章
---------------------------------------
|申请金额: 万元|期限: |利率: |专项借款余额: 万元|
|-------------------------------------|
|借款原因: |
| |
| |
| |
|-------------------------------------|
|分行主管行长: 处长: 经办人: 1996年 月 日 |
|-------------------------------------|
|总行资金计划部资金处意见: |
| |
| 1996年 月 日 |
|-------------------------------------|
|总行资金计划部领导意见: |
| |
| 1996年 月 日 |
|-------------------------------------|
|总行领导审批意见: |
| |
| 1996年 月 日 |
|-------------------------------------|
|批准金额: | 批准期限: |实际起止日期: |
---------------------------------------

附:二 建设银行资金管理体制改革相关指标及计算方法说明
一、主要指标含义
(一)结余资金率
是指上存资金等高流动性资产占存款平均余额的比例。一般说来,结余资金率的高低与消化借差能力的强弱之间存在着正相关。
结余资金率=(上存资金+系统外净拆出+系统内净拆出+净存放同业)/一般性存款月平均余额×100%
其中:(1)系统内净拆出=(系统内借出-上存资金)-(系统内借入-划转的人行再贷款)
(2)净存放同业=(系统内存放同业+系统外存放同业-(系统内同业存放+系统外同业存放)
若净存放同业为负数,则不算做结余资金
(3)一般性存款月平均余额为1995年1-12月的平均数(下同)。
(二)借用资金率
是指占用总行的资金占一般性存款平均余额的比例。一般说来,借用资金率的高低与消化借差速度的快慢之间存在着负相关。
借用资金率=(累计借差+临时借款+划转的人行再贷款)/一般性存款月平均余额×100%
(三)建贷平均期限
是指不同建贷期限的加权平均数。一般说来,建贷平均期限的长短与消化借差时间的长短呈正相关。
建贷平均期限=(不同的建贷期限×各自的权数)/权数之和
其中:(1)公式中的建贷期限是指1年以内、1-3年、3-5年、5-8年及8年以上等五类建贷期限,对前四类在计算平均期限时,一律取最高限。如1年期以内的建贷均视为1年期,依此类推;对最后一类在计算平均期限时,按10年期处理。
(2)权数是用各类期限上的建贷余额分别除以建贷总余额求得的。
(3)其所以选用建贷平均期限作为消化老借差的参照指标,是因为:其一,虽然老借差是由重点基建贷款与限上技改贷款所形成的,但目前重点项目和限上技改贷款余额及贷款期限数据搜集很难;其二,借差的行际分布与建贷的行际分布大体一致,据此可以确认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
关联性;其三,从最近3年总行供应资金的结构看,供应重点及大中型建贷770亿元,而限上技改仅80亿元。因此我们认为选用该指标是基本合理的。
(4)建贷期限数据取自1995年信贷部门贷款清理汇总报表。
(四)建贷逾期率
是指建贷逾期额占建贷余额的比率。作为反映建贷质量的一项指标,其比率的高低通常与消化借差的快慢呈负相关。
建贷逾期率=(一般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建贷余额×100%
建贷逾期率数据取自1995年信贷部门贷款清理汇总报表。
(五)基础比例
是指“总行经营调节基金”比例的起点数。
(六)结余资金参数=(结余资金×1/10)/一般性存款余额×100%
其中:一般性存款余额为各分行1995年12月底数字(下同)
(七)市场占比参数=(全行平均占比-各分行市场占比)/10,意即凡低于平均市场占比1个百分点以内的行要相应增加0.1个百分点的总行调节基金;反之,凡高于平均市场占比1个百分点以内的行,要相应减少0.1个百分点的总行调节基金。其中:(1)市场占比数据取
自筹资部门提供的各分行1995年11月末存款余额占当地五家国有商业银行存款余额的比例。(2)1995年11月底全行平均市场占比为22.22%。
(八)消化借差参数=各分行1996年消化借差额/预计1996年一般性存款余额×50%,意即各分行1996年消化借差额占当年一般性存款余额比例的50%,可作为上交“总行经营调节基金”比例的扣除因素。
各分行预计1996年一般性存款余额=1995年底一般性存款余额×(1+25%)
二、具体计算方法
(一)消化借差期限的确定方法。
对各分行消化借差(包括划转的人民银行再贷款,下同)的年限加以分类时,主要考虑结余资金率、借用资金率、建贷平均期限与建贷逾期率四个因素。并按上述四个指标的综合加权分数作为划分消化借差期限的标准。具体步骤是:
1.分别按各自的标准对每项指标逐一打分。
2.根据下列公司计算出各行的综合加权分数。
综合加权分数=结余资金率分数×0.4+借用资金率分数×0.3+建贷平均期限分数×0.2+建贷逾期率×0.1
上式中的0.4、0.3、0.2、0.1分别为四项指标的权数。
3.在兼顾各行综合加权分数与95年底累计借差额(含划转的人行再贷款)占95年11月末一般性存款余额比例两项指标的基础上,划分各行消化借差的类别。
(二)集中资金比例的计算方法。
1996年“总行经营调节基金”比例的核定方法是按存款余额的4%作为各分行上缴的基础比例,并用结余资金、存款市场占比、消化借差三个参数对基础比例进行修正,具体计算公式为:总行经营调节资金比例=基础比例+结余资金参数+市场占比参数-消化借差参数。
综合加权分数计算标准和消化借差分类标准见附表一和附表二。
附表:一 综合加权分数计算标准
------------------------------------------
|分数| 结余资金率 | 借用资金率 | 建贷平均期限 | 建贷逾期率 |
|--|--------|--------|----------|--------|
| 1|X>=29 |Y=<0 |4.5>Z |2>K |
|--|--------|--------|----------|--------|
| 2|29>X>=25|10>=Y>0 |5.5>Z>=4.5|3>K>=2 |
|--|--------|--------|----------|--------|
| 3|25>X>=21|20>=Y>10|6>Z>=5.5 |4>K>=3 |
|--|--------|--------|----------|--------|
| 4|21>X>=17|30>=Y>20|6.5>Z>=6 |5>K>=4 |
|--|--------|--------|----------|--------|
| 5|17>X>=13|40>=Y>30|7>Z>=6.5 |6>K>=5 |
|--|--------|--------|----------|--------|
| 6|13>X>=9 |50>=Y>40|7.5>Z>=7 |7>K>=6 |
|--|--------|--------|----------|--------|
| 7|9>X>=5 |60>=Y>50|8>Z>=7.5 |9>K>=7 |
|--|--------|--------|----------|--------|
| 8|5>X>=2 |70>=Y>60|8.5>Z>=8 |13>K>=9 |
|--|--------|--------|----------|--------|
| 9|2>X>0 |80>=Y>70|9>Z>=8.5 |16>K>=13|
|--|--------|--------|----------|--------|
|10|X=<0 |Y>80 |Z>=9 |K>=16 |
------------------------------------------
举例:陕西分行结余资金率为7.5%、借用资金率为39.1%、建贷平均期限为8.1
年、建贷逾期率为6.7%。
综合加权分数=(7*0.4+5*0.3+8*0.2+6*0.1)/(0.4+0.3
+0.2+0.1)=6.5
附表:二 消化借差分类标准
---------------------------------
| 一类行 | 二类行 | 三类行 |
|------|------------|-----------|
| a=<5 | a>5 | a>=5.5 |
|且b<0.2|且0.2>b>=0.05|且0.3>b>=0.2|
---------------------------------
--------------------
四类行 | 五类行 |
-----------|-------|
a>=5.5 | a>=8 |
且0.6>b>=0.3|且b>=0.6|
--------------------
注:a代表综合加权分数,b代表借差(含划转人民银行再贷款)占存款余额的比重。
举例:陕西分行综合加权分数a=6.5,借差占存款余额比重b=0.34,则该
行为四类行,需在7年内消化借差。



1996年2月15日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3年7月31日)

教社政〔2003〕6号



     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发展繁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为规范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的管理,在总结科研项目管理经验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发展繁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若干意见》,为实施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以下简称重大攻关项目)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重大攻关项目的宗旨是,支持高等学校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把握学科前沿,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 重大攻关项目应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主攻方向,体现有限规模和突出重点的原则,有效利用现有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研究基地等条件,重视学科交叉与渗透,鼓励跨学科、跨学校、跨部门和跨地区的联合攻关,积极开展实质性的国际学术合作与交流,力争取得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的标志性成果。

  第四条 重大攻关项目的组织体现“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严格管理、铸造精品”的要求。引入竞争机制,采取招投标方式。

  二、选题来源与确定

  第五条 重大攻关项目的选题范围主要包括:

  1.对学科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基础研究重大课题和学科前沿问题;

  2.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有关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和全局性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

  3.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中提出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

  第六条 重大攻关项目的选题来源主要包括:

  1.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部社科委)各学科委员会的五年研究规划确定的学科发展战略和优先资助领域;

  2.经学校推荐申报的,已获得重要进展,经过进一步提炼与加大支持力度可望取得突破性进展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研究项目(包括规划基金项目、博士点基金项目)和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

  3.经专家推荐的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科发展急需研究的重大选题。

  第七条 教育部在认真分析不同来源选题的基础上,每年初向教育部社科委各学科委员会提交本学科拟招标课题草案,由教育部社科委进行差额遴选。

  三、课题招标与投标

  第八条 教育部社科委审议通过的招标课题指南经教育部批准后,发布当年重大攻关项目招标公告。

  第九条 招标文件主要包括:⑴《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招标课题》;⑵《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申请评审书》;⑶《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招标文件向教育部委托的高校社科研究管理咨询服务中心索取。部分文件亦可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网”下载。

  第十条 投标条件

  (一)重大攻关项目投标者必须是法人(高等学校)担保的高等学校教授,并符合下列条件:

  1.由对招标课题研究居国内领先水平的知名学者,特别是优秀中青年学术带头人担任首席专家;

  2.由居国内领先水平的学术研究群体构成课题研究骨干;

  3.拥有对招标课题开展研究必备的条件(如相关研究机构等);

  4.首席专家和主要研究人员在项目研究周期内有充足的研究时间。

  (二)重大攻关项目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首席专家负责项目研究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课题组成员的聘任、研究经费的分配使用以及研究成果的质量。

  (三)重大攻关项目鼓励跨学科、跨学校、跨部门和跨地区的联合攻关,但必须由一所高校作为牵头投标单位;鼓励联合高校系统外的相关专家、国外专家,以及与研究课题有关的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员参加课题组研究工作。

  (四)一位首席专家,每次只能参加一个重大攻关项目的投标。正在承担重大攻关项目的首席专家不能参加新项目的投标。

  第十一条 投标者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使之符合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得自行改动投标课题名称。投标文件须由学校盖章密封,在规定时间内,向教育部委托的社科管理咨询服务机构提交,超过截止日期将不予受理。

  四、项目评审与批准

  第十二条 重大攻关项目的评审工作坚持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十三条 教育部负责组织专家评审组,对投标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组的组成原则如下:

  1.专家评审组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应分别来自不同的高校或非高校系统科研机构。根据回避原则,不从投标者所在学校聘请评审专家。

  2.专家评审组成员应是具有教授或相当于教授的高级职称,并对评审课题有较高学术造诣的同行专家。

  3.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具有客观公正的职业声望。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透露评审情况。

  第十五条 重大攻关项目的评审标准

  1.从招标课题分解的问题属于科学前沿问题,拟突破的重点和难点明确,研究目标具有先进性,学术思想具有创新性;

  2.研究思路清晰,积极吸收自然科学中先进的研究方法,借鉴国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有效方法,注重实证研究和社会调查方法的运用、定性研究方法与定量研究方法的结合;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具有可行性;

  3.研究队伍结构合理,具有较雄厚的研究基础,首席专家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科研组织能力,课题组主要成员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较多的相关研究成果、充分的资料准备与合作精神;可望取得突破性成果;

  4.学校在相关研究机构、研究资料、仪器设备等方面具有优越的科研条件,具有较高的科研组织管理水平,并可以为研究任务的完成提供优惠政策和保障条件;

  5.经费预算合理。

  第十六条 重大攻关项目评审程序

  1.评审会议由教育部组织,委托专家评审组组长主持,邀请所有投标者参加。开标顺序由投标者抽签决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开标后评审组专家阅读投标文件,投标者回避。

  2.投标者根据抽签顺序,以多媒体演示的方式宣读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对投标课题进行论证,多媒体演示的内容必须与投标文件相同。在某一投标者作课题论证时,其他投标者应当回避。

  3.评审组专家在认真审阅投标文件和听取投标者课题论证的基础上,可以要求投标者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者应当对评审专家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

  4.专家评审组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最后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以一次性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的方式确定中标者。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组通过的重大攻关项目报教育部批准后,下达立项通知书,并与中标者所在学校和首席专家签订项目合同。

  五、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八条 重大攻关项目采取教育部与项目承担学校共同管理的办法。项目承担学校须将批准的重大攻关项目列入学校重点科研计划,提供所需条件,加强监督检查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项目的正常进行、按时完成和产出高质量科研成果担负主要责任。

  第十九条 重大攻关项目首席专家须根据立项通知书的要求,认真填写《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研究计划书》,经学校审核后一式二份报教育部,经教育部核准后将其中一份返回,作为项目经费拨付、中期检查和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条 重大攻关项目经费的资助应列入学校综合预算统一管理。项目经费专款专用,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校财务部门参照《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下列范围开支:

  1.资料费;

  2.调研费;

  3.劳务费;

  4.会议费;

  5.仪器设备费;

  6.文具费、通讯费、印制费等。

  项目经费不得支付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各高校不得从项目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对重大攻关项目进行中期检查,由项目首席专家填写《中期检查报告书》,经学校进行审查后报教育部。中期检查根据《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研究计划书》提出的中期研究成果要求,由专家评审组对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根据项目发展趋势,对后期研究工作及经费使用提出建议。

  第二十二条 重大攻关项目批准立项后,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和首席专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报教育部审批:

  1.因不可抗力变更项目首席专家;

  2.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3.改变成果形式;

  4.推迟完成时间;

  5.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三条 重大攻关项目首席专家每年须撰写年度进展报告,由学校进行审查,并由学校统一向教育部报告,经审核通过后作为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的必经程序。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教育部视情况分别做出中止拨款或撤销项目处理:

  1.年度检查或中期检查情况表明,首席专家和课题组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或难以取得预期的重大研究成果;

  2.首席专家或课题组主要成员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开展研究工作;

  3.不能按计划完成课题研究任务,或研究成果质量不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六、成果鉴定与推广

  第二十五条 重大攻关项目完成全部研究工作后,由教育部组织专家鉴定组对该项目进行鉴定。鉴定办法另发。

  第二十六条 除有特别要求外,重大攻关项目承担学校有义务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积极宣传重大攻关项目进展情况和相关成果。

  第二十七条 重大攻关项目的最终成果,由教育部商有关出版社统一装帧出版。重大攻关项目所有研究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最终成果等发表出版时,须在成果显著位置注明“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资助”字样。

  七、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教育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