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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台电视台如何法定许可使用录音制品/董世连

时间:2024-07-26 14:31: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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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台电视台如何法定许可使用录音制品

董世连


  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年都要制作、播出大量的录音制品,既是录音制品的使用者,又是权利人,应该对有关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规定有深刻的认识。
  一、《著作权法》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涉及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规定
  法定许可是法律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其实质在于将著作权中的某些权利由一种绝对权降格成为一种获酬权,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涉及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2、《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使用条件分析
  一般说来,著作权人公开发表其作品,表明他愿意让作品在社会上传播,所以著作权法规定一定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不违背著作权人意愿,这是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的基础。但是,录音权的法定许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否则会构成侵权。
  第一,被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合法录制的作品。所谓“已经合法录制”,是指已有人经作者授权,将他们的词曲制作成录音制品。既然作者同意将他的作品以录音的方式使用,后位的录音制作者就可以不再取得作者授权,只要向作者支付作品使用费即可。
在报刊上发表、经现场表演等不能作为法定许可的条件。例如,某作曲家曾和某音像出版社就其创作的歌曲的录制发行发生纠纷。音像出版社错误的认为使用的作品已经在杂志上发表,就不构成侵权。
  第二,被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作品种类仅限于音乐作品。曲艺、文学故事、诗歌朗诵等文字作品及其他作品,即使已被合法录制,使用时还要经著作权人许可。
  第三,使用他人已合法录制的音乐作品,不能是将他人已录制的录音制品复制到自己的录音制品上。例如,周杰伦演唱的专辑《我很忙》收录了《青花瓷》、《彩虹》、《甜甜的》《最长的电影》等多首歌曲。如果要用《青花瓷》的词曲制作录音制品,不能直接把《青花瓷》中的这首歌翻拍收录在自己的录音盒带中,只能是使用该词曲,由演员重新演唱,重新制作录音制品,否则会构成对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权利的侵犯。
  第四,著作权人没有声明不许使用。实践中,一些作者在其作品被录制为音乐作品后,不愿意再传播。比如,某作曲家认为他在某时间段发表的一些歌曲质量不高,不能代表其创作水平,录制播放后有损他的声誉,所以声明不许他人使用。为了尊重作者的意愿,保护其著作权,规定法定许可的同时规定“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所以对于那些著作权人已声明某作品未经其许可不得再制作录音制品的,录音制作者就不能适用法定许可的规定,否则将构成侵权。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及支付报酬分析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法定许可条件分析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被播放的录音制品必须是已经出版的,否则就必须取得著作权的许可;
2、该法定许可仅适用于录音制品。
3、播放录音制品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法支付报酬分析
  2009年11月10日,国务院公布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的出台意味着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将有章可循。现就该《办法》的适用及付酬方式做简单分析。
1、该《办法》付酬方式的适用前提。
《该办法》为当事人协商解决付酬问题留下充分的余地。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如果已经与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支付报酬;只有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的情况并且未能协商确定报酬标准的,才按照《付酬办法》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付酬标准的计算方式。
该《办法》规定了两种具体的付酬标准计算方式:一是如果按广告收入的一定比例计酬;二是如果按播放时间计酬。同时考虑到我国各地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展不平衡,有的频道(频率)纯粹是公益性的、广告收入很少等实际情况,付酬办法规定了三大减免制。
  此外,根据该《办法》,在支付时间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支付上一年度的报酬;在支付程序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在付酬时应当提供其播放作品的名称、著作权人姓名或者名称、播放时间等情况;同时,广播电台、电视台依法将应支付的报酬交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后,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之间的纠纷不承担责任。该《办法》既保障著作权人依法行使权利,又方便广播电台、电视台依法播放广播电视节目。(2010-7-24)



作者:董世连律师 13910629206 law010@126.com


铁岭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 49 号


《铁岭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业经2005年9月23日铁岭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铁岭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价调基金)调控市场的积极作用,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价调基金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政府调控市场的重要手段,是国务院授权地方政府多渠道筹集,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凡在铁岭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并有销售、营业、收费等项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含中省直)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价调基金。

第四条 市、县(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调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价调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价调基金的征收、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财政、国税、地税、审计、发展改革、建设、工商、交通、商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价调基金代征、代收工作。

第五条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上级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对价调基金征收标准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六条 价调基金按月计征,实行税前列支。直接缴纳价调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应于每月lO日前向价调基金管理办公室结缴。代征价调基金的部门和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或下一季度首月10日前向价调基金管理办公室结缴。

代征价调基金的部门和单位应使用价调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供的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七条 价调基金不得擅自减、免。上级有政策规定减、免的,从其规定。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向价调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减、免申请,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八条 价调基金的使用范围:(一)政策性补偿;(二)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三)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四)对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储备给予补贴;(五)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提供政府资助;(六)其他调控价格的政府相关工作。

第九条 价调基金应纳入政府非税管理,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管理制度,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年末结余部分要结转至下年使用。

第十条 使用价调基金的单位应提出使用方案,经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和财政部门论证、审核同意,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一条 使用价调基金的单位,必须按批准的使用方案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价调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挪作他用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价调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及代征部门和单位的代办费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拨付。为调动征收管理的积极性,对价调基金征收实行奖励激励政策,年初核定收入基数,对收入超基数部分制定分档分级奖励政策,所得奖励可弥补经费不足和奖励有贡献人员。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缴或挪用价调基金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处理决定,责令限期缴纳或改正。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做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价调基金管理工作人员及代征代收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由铁岭市物价局负责解释。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目起施行。

附件:铁岭市价调基金征收标准

铁岭市价调基金征收标准

一、各类工业、商业、粮食、外贸、电力、烟草、石油、煤炭、金融、保险、药品经营等行业企业单位(含私营企业和中省直企业)按销售总额的1%0征收。

二、行政事业性、经营性收费单位(含中省直单位、医疗院所)按收费总额的1%征收。

三、经市级以上物价部门批准提高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单位按年调价增益额的3%一次性征收。

四、对开发商品住宅、写字楼(含新建的门市房、宾馆、酒店)、公用建筑(厂房、仓库)均按工程单位建筑面积定额征收;商业用房、写字楼每平方米征收10元,商品住宅、公用建筑每平方米征收5元。

五、对信息、咨询、公证、评估、法律、旅游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按营业收入额的0.5%征收。

六、对各类从事广告业的单位按营业收入的1%征收。各类私立学校、联合办学、长短期培训班、文化补习班、专业证书班等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均按收费总额的1%征收。

七、对运输行业按营业收入的1%征收。

八、对经营各种酒类的批发商按进货总额的1%征收。

铁岭市价调基金征收标准

一、各类工业、商业、粮食、外贸、电力、烟草、石油、煤炭、金融、保险、药品经营等行业企业单位(含私营企业和中省直企业)按销售总额的1%征收。

二、行政事业性、经营性收费单位(含中省直单位、医疗院所)按收费总额的1%征收。

三、经市级以上物价部门批准提高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单位按年调价增益额的3%一次性征收。

四、对开发商品住宅、写字楼(含新建的门市房、宾馆、酒店)、公用建筑(厂房、仓库)均按工程单位建筑面积定额征收;商业用房、写字楼每平方米征收10元,商品住宅、公用建筑每平方米征收5元。

五、对信息、咨询、公证、评估、法律、旅游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按营业收入额的0.5%征收。

六、对各类从事广告业的单位按营业收入的1%征收。各类私立学校、联合办学、长短期培训班、文化补习班、专业证书班等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均按收费总额的1%征收。

七、对运输行业按营业收入的1%征收。

八、对经营各种酒类的批发商按进货总额的1%征收。

九、各类宾馆、旅店、招待所按营业收入的2%征收。

十、餐饮业按税务部门统一定额发票的1%征收;文化娱乐、美容美发、洗浴、婚纱摄影等服务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

十一、集贸市场的各类批发商每户每月征收20元;各类零售网点每户每月征收10元;电子游戏厅、网吧每户每月征收20元。

十二、从事其他行业的个体工商户按其经营规模每户每月征收10元至20元。


推进侦查监督工作又好又快的发展
关键在于要努力提高侦查监督人员的五种能力
河北省保定市检察院 朱庆昌 韩秀峰


党的十七大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行了全面部署。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在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中处于重要地位,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从我近年来从事刑事检察工作的实践看,侦查监督部门要认真贯彻十七大精神,充分发挥在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为检察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关键在于要努力提高五种能力,即: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提高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能力;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提高严格执法的能力;努力化解矛盾纠纷,提高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正确执行法律和刑事政策,提高依法办案、依法监督的能力;探索侦查监督规律,提高在创新中加强业务建设的能力。
一、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提高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能力。通过打击犯罪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这是检察机关的第一位任务。侦查监督检察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意识。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保一方平安为己任,真正做到了解大局、胸怀大局、服务大局,找准在大局中的位置。侦查监督检察人员必须牢固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到不误时机,不误战机。侦查监督检察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意识,潜心学习理论、学习法律、学习业务、学习政策,不断自我完善,永立时代潮头,严格把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适用法律关。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做到打击犯罪的及时、准确。
二、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提高严格执法的能力。作为侦查监督部门来讲,敢于监督就是要求侦查监督部门正确处理与侦查机关的关系,严格执行法律规定,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让步。工作中做到“五不”:讲法律不讲面子,不为钱色所动,不搞亲亲疏疏,不感情用事,不怕失去“人缘”。善于监督就是要求侦查监督检察人员提高自身素质,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克服监督观念上跟不上时代步伐,工作方法上陈旧,缺乏开拓创新精神等问题;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克服检察业务不熟,法律法规知识欠缺,想搞好监督却达不到效果等现象;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克服自身能力低,想监督但无能力、无方法、无手段等“瓶颈”。规范监督就是要求侦查监督检察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范的侦查监督运行程序进行监督,克服在监督内容、方法上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要根据侦查监督不同的环节、内容、要求和目的所制定的各项制度,如提前介入制度、审查批捕制度、引导侦查取证制度等,在每一个环节、每一项监督活动中都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三、努力化解矛盾纠纷,提高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党的十七大要求“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因此,侦查监督检察人员在审查批捕工作中,要树立先进的执法理念,积极倡导和确立和平司法理念,慎捕少捕,有效教育挽救犯罪者,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化解纷争、减少对抗、促进和谐,力争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要正确认识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的问题。每位侦查监督检察人员必须时刻牢记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群众赋予的,真正做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不办关系案,不办人情案,不办金钱案,做到“请吃不到,送礼不要,说情无效”,自觉筑起一道抵御的坚固防线。检察官是治“官”之官,如果反腐败的人腐败了,不仅害了自己,而且损害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侦查监督检察人员要做到廉洁自律,不徇私情,不能拿原则作交易,手下不能留情,以公平促正义,以公正促和谐。在涉检访工作中,要常怀为民之心,常思为民之策,常记受民之托,常行为民之举。要带着对党负责的责任、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感情、带着践行社会和谐的使命,释法说理,疏通矛盾,解决问题,努力做好息诉罢访工作。
四、正确执行法律和刑事政策,提高依法办案、依法监督的能力。侦查监督检察人员能否正确执行法律和刑事政策,直接影响到所办案件的质量。案件质量是侦查监督工作的生命线。侦查监督检察人员,要严格把握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和程序关。工作中强化对证据的审查、鉴别,坚决排除非法证据。重视审查逮捕中,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主要证人等决定案件罪与非罪证据的复查工作。切实贯彻《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坚持逮捕案件质量分析制度,及时发现问题,查找原因,提出提高逮捕案件质量的意见。把好批捕质量关,也是落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前提和要求。正确执行法律和刑事政策,是相辅相成的。要合理正确的处理案件和科学适用刑罚,在熟悉和掌握法律的同时,强化掌握和应用刑事政策的能力,完成好在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审查逮捕任务。
五、探索侦查监督规律,提高在创新中加强业务建设的能力。近年来,侦查监督检察人员广泛开展了侦查监督活动,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拓展侦查监督领域,加大监督力度的任务仍很艰巨。当前,侦查监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是侦查监督滞后;侦查监督方法单一;侦查监督法律效果不理想,纠正违法软弱无力;侦查监督内容不全面;检察机关内部配合不紧密。因此,要求从事侦查监督检察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对侦查监督规律进行大胆探索和创新,转变监督理念,构思加强侦查监督方法和机制。我们要通过引导侦查取证,规范侦查监督运行程序,促进侦查监督工作。理顺内部关系,建立大侦查监督格局和同步监督机制。积极加强与各方面的联系与沟通,努力促成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和提升检察机关作为侦查监督主体地法律地位,赋予检察机关对重大侦查行为的审查决定权,规范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明确监督的法律后果和制裁手段等一系列关系中国特色检察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