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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贸易中以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5:36: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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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贸易中以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贸易中以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3月3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3〕2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一些境内机构提出采用人民币作为对外贸易合同计价货币的要求,为了促进对外贸易的顺利开展,使境内机构在对外贸易交往中可以采用更为灵活的结算方式,进一步提高境内机构的国际竞争力,经研究,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境内机构签订进出口合同时,可以采用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

二、境内机构以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签订出口合同的,办理出口收汇时,应当按照结算当日银行挂牌汇价,及时足额收回外汇。

三、境内机构以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签订进口合同的,其在办理进口项下对外支付时,应当采用境内银行挂牌货币,按照结算当日银行挂牌汇价,将合同中约定的人民币金额折算成外汇对外支付。

四、境内机构以人民币作为合同计价货币和进出口报关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和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映。


二OO三年三月三日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公开公正处理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公开公正处理工作的通知


(2000年10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是公安交通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对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一些地方公安机关积极探索公开、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途径和办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目前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人民群众还不够满意。为了进一步推动道路交通事故公开、公正处理,更好地实践公安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现就进一步公开、公正处理交通事故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公开处理工作,增强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透明度。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总结近年来交通事故公开处理工作的经验,尽快建立交通事故公开处理制度。除当事人提出或有其他不宜公开的理由以及使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一般事故外,其他交通事故均应允许群众旁听。涉及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标准、程序和警务规定等要在事故调处场所张榜公布。公布交通事故责任及进行调解损害赔偿等工作时,必须召集各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公布交通事故责任时,要向当事人介绍事故调查的事实,出示现场记录图、事故照片、勘查记录、检验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等有关证据材料,并说明认定责任的理由和依据。交通事故当事人或代理人不在事故发生地,确实不能共同到场时,可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通过挂号邮寄送达。计算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时限,以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调解损害赔偿时,应向各方当事人公布国家有关赔偿调解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公开当事人提交的请求赔偿证据,说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职责、权限和调解意见。允许当事人申辩或提出其他证据材料,并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认真给予解答。依法实施处罚、采取暂扣、滞留等措施以及公布事故责任、伤残评定时,应当面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告知申请重新认定责任、重新评定伤残等级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和主管机关全称。
二、切实加强执法监督,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促进公正执法。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公布举报监督的方法、途径,聘请义务监督员监督事故处理工作。对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听取,及时研究。对案情复杂、影响较大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应当邀请监督员到场监督的其他事故,应提前2日对外公布处理的时间和地点,邀请监督员到场监督。
三、严格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办案,坚决杜绝违法暂扣交通事故车辆、物品等行为。因检验、鉴定需要暂扣事故车辆的,应当在撤除事故现场后24小时内开始检验、鉴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48小时;检验、鉴定完毕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当事人领取。暂扣的车辆、滞留的驾驶证到期要及时发还。对不需要检验鉴定、按规定不需预付医疗费或应预付已预付医疗费的事故车辆不得暂扣。不得因肇事车辆为外地车辆而随意扣留。
四、积极推行交通事故处理预约制,进一步方便群众。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逐步推行交通事故处理预约制度,在公布责任认定、调解损害赔偿等程序中,应提前与当事人约定时间。办案人员必须保证按预约时间进行调处,因故确实不能按时调处的,应提前告知当事人或另行安排其他办案人员接待。要设置交通事故调处室、接待室和预约公告牌,公布接待时间、联系电话。
五、严格依法办案,遵守办案纪律。在交通事故调解中不得直接或变相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严禁办案人员指定或变相指定事故车辆修理厂。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结合正在开展的“三项教育”活动,认真贯彻执行。对于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公安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7〕22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福建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福建省气象条例》、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及其管辖的其他海域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分为台风、暴雨、雪灾、降温、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

  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

  当同时出现或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气象预警信号传播设施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机制和系统。

  学校、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人口密集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设置或者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及其他设施传播预警信号。

  依法保护气象预警信号基础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第六条 气象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按照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防灾减灾机构。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发布。

  第七条 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及时传播预警信号,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并标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和删减预警信号的内容,不得拒绝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传播虚假、过时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接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公告,向公众广泛传播,并按照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教育宣传工作,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6〕124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建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附件:

福建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一、台风预警信号

  台风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一)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 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台风准备工作;

  2.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和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及养殖渔排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注意最新的台风预报,做好撤离准备,采取回港避风或者绕道航行等措施;

  4.加固门窗、围板、棚架、广告牌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切断危险的室外电源。

  (二)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台风应急准备工作;

  2.停止室内外大型集会和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渔排上人员应安全转移;

  5.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人员切勿随意外出,确保老人小孩留在家中最安全的地方,危房人员及时转移。

  (三)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台风抢险应急工作;

  2.停止室内外大型集会、停课、停业(特殊行业除外);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应当回港避风,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人员应当尽可能待在防风安全的地方,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者静止一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突然吹袭,应当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危房人员及时转移;

  5.相关地区应当注意防范强降水可能引发的山洪、地质灾害。

  (四)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台风应急和抢险工作;

  2.停止集会、停课、停业(特殊行业除外);

  3.回港避风的船舶要视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安排人员留守或者转移到安全地带;

  4.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人员应当待在防风安全的地方,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者静止一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突然吹袭,应当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危房人员及时转移;

  5.相关地区应当注意防范强降水可能引发的山洪、地质灾害。

  二、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暴雨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准备工作;

  2.学校、幼儿园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学生和幼儿安全;

  3.驾驶人员应当注意道路积水和交通阻塞,确保安全;

  4.检查城市、农田、鱼塘排水系统,做好排涝准备。

  (二)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 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工作;

  2.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路况在强降雨路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在积水路段实行交通引导;

  3.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转移危险地带人员和危房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雨;

  4.检查城市、农田、鱼塘排水系统,采取必要的排涝措施。

  (三)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 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应急工作;

  2.切断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户外作业;

  3.处于危险地带的单位应当停课、停业,采取专门措施保护已到校学生、幼儿和其他上班人员的安全;

  4.做好城市、农田的排涝,注意防范可能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四)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 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应急和抢险工作;

  2.处于危险地带的单位应停课、停业,立即转移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3.做好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防御和抢险工作。

  三、雪灾预警信号

  雪灾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雪灾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农业有影响的降雪。

  防御指南: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工作;

  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进行道路、铁路、线路巡查维护,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3.行人注意防寒防滑,驾驶人员小心驾驶,车辆应当采取防滑措施;

  4.农、林、渔和种养殖业要储备饲料,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

  5.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

  (二)雪灾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农业有较大影响的降雪,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或农业有较大影响的降雪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落实防雪灾和防冻害措施;

  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加强道路、铁路、线路巡查维护,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3.行人注意防寒防滑,驾驶人员小心驾驶,车辆应当采取防滑措施;

  4.农、林、渔和种养殖业要备足饲料,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

  5.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

  (三)雪灾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农业有很大影响的降雪,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或农业有很大影响的降雪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的应急和抢险工作;

  2.必要时高速公路暂时封闭;

  3.做好救灾救济工作。

  四、降温预警信号

  降温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降温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48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5℃;或者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5℃,降温仍在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寒准备工作;

  2.注意添衣保暖;

  3.对热带作物、水产品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

  4.沿海地区做好防风准备工作。

  (二)降温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5℃;或者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5℃,降温仍在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寒工作;

  2.注意添衣保暖,照顾好老、弱、病人;

  3.对牲畜、家禽和热带、亚热带水果及有关水产品、农作物等采取防寒措施;

  4.沿海地区做好防风工作。

  (三)降温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或者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降温仍在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寒潮应急工作;

  2.注意防寒保暖;

  3.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冰冻等防寒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4.沿海地区做好防风工作。

  (四)降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或者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降温仍在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寒潮的应急和抢险工作;

  2.注意防寒保暖;

  3.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冰冻等防寒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4.沿海地区做好防风工作。

  五、大风预警信号

  大风(除台风外)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8~9级,或者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大风工作;

  2.停止露天活动和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危险地带人员和危房居民尽量转到避风场所避风;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渔排上人员应安全转移;

  5.切断户外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遮盖建筑物资;

  6.机场、高速公路等单位应当采取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注意森林、草原等防火。

  (二)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者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大风应急工作;

  2.房屋抗风能力较弱的中小学校和单位应当停课、停业,人员减少外出;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应当回港避风,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切断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遮盖建筑物资;

  5.机场、铁路、高速公路、水上交通等单位应当采取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注意森林、草原等防火。

  (三)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大风应急和抢险工作;

  2.人员应当尽可能停留在防风安全的地方,不要随意外出;

  3.回港避风的船舶要视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安排人员留守或者转移到安全地带;

  4.切断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遮盖建筑物资;

  5.机场、铁路、高速公路、水上交通等单位应当采取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注意森林、草原等防火。

  六、高温预警信号

  高温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一)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

  防御指南:

  1.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

  2.尽量避免在高温时段进行户外活动,高温条件下作业的人员应当缩短连续工作时间;

  3.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注意防范因用电量过高,以及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负载过大而引发的火灾。

  (二)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

  防御指南:

  1.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采取防暑降温应急措施;

  2.停止户外露天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对老、弱、病、幼人群采取保护措施;

  4.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特别注意防火。

  七、干旱预警信号

  干旱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干旱指标等级划分,以国家标准《气象干旱等级》(GB/T20481-2006)中的综合气象干旱指数为标准。

  (一)干旱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预计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重旱(气象干旱为25~50年一遇),或者某一县(区)有4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防御指南:

  1.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御干旱的应急工作;

  2.有关部门启用应急备用水源,调度辖区内一切可用水源,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牲畜饮水;

  3.压减城镇供水指标,优先经济作物灌溉用水,限制大量农业灌溉用水;

  4.限制非生产性高耗水及服务业用水,限制排放工业污水;

  5.气象部门适时进行人工增雨作业。

  (二)干旱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预计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特旱(气象干旱为50年以上一遇),或者某一县(区)有6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防御指南:

  1.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御干旱的应急和救灾工作;

  2.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远距离调水等应急供水方案,采取提外水、打深井、车载送水等多种手段,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牲畜饮水;

  3.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缩小或者阶段性停止农业灌溉供水;

  4.严禁非生产性高耗水及服务业用水,暂停排放工业污水;

  5.气象部门适时加大人工增雨作业力度。

  八、雷电预警信号

  雷电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雷电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可能发生雷电活动,可能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并伴有6-8级雷雨大风。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雷防风工作;

  2.密切关注天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3.把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 人员应当尽快离开临时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雷雨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二)雷电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 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并伴有6-8级雷雨大风的可能性很大,或者已经受雷电活动和雷雨大风影响,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和大风灾害事故的可能性比较大。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落实防雷防风应急措施;

  2.人员应当留在室内,并关好门窗;

  3.户外人员应当躲入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汽车内;

  4.切断危险电源,不要在树下、电杆下、塔吊下避雨;

  5.在空旷场地不要打伞,不要把农具、羽毛球拍、高尔夫球杆等扛在肩上。

  (三)雷电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 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并伴有8-10级以上雷雨大风的可能性非常大,或者已经有强烈的雷电活动和雷雨大风发生,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和雷雨大风的可能性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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