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美术类专业成人教学班使用模特儿的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 国家教委
关于加强对美术类专业成人教学班使用模特儿的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国家教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教委、教育厅,广东省高教厅,国务院各部委教育司(局):
近年来,我国的成人艺术教育在不断适应经济、文化建设需要的过程中有了很大发展。其中,由一些普通学校、成人学校和社会力量开办的成人美术类专业教学班日渐增多,这对于促进我国的经济文化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的艺术修养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
在美术类专业的教学中,对裸体模特儿的写生是造型艺术基本功训练的一项内容,在培养学生的观察、分析和表现能力,掌握造型规律,赋予学生坚实的写实基础和健康的审美情操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人体写生作为一门系统的训练课目,要求学校在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教学辅助条
件以及学生的基本造型能力等方面达到一定的标准方可开设。但目前一些社会力量举办的成人美术类专业教学班却出现了以营利为目的开设人体写生课和使用裸体模特儿的倾向。这些教学班往往不考虑招生对象的实际水平与基础,不具备相应的软硬件条件,不讲教学质量,收费高,学制短
(有的仅一个月),扰乱了成人艺术教育的正常秩序,损害了成人艺术教育的声誉,造成恶劣影响。另外,一些普通学校(主要是非艺术专业普通学校)和成人学校对开设人体写生课的意义及管理、使用裸体模特儿有关规定不够了解,在举办成人美术类专业教学班时,对开设人体写生课及
对使用裸体模特儿的管理不严格,容易产生消极现象。
为了加强对各类成人美术类专业教学班开设人体写生课以及使用裸体模特儿的管理,正确发挥人体写生课在造型艺术基本功训练中的作用,保证成人美术专业教学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何个人与单位举办的成人美术类专业教学班均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开设人体写生课。
二、原则上只有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所办的学制在两年以上(含两年)的成人美术类专业教学班,以及普通高等艺术院校举办的学制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成人美术类专业教学班,方可开设人体写生课。
三、在美术类专业的绘画基础训练中,安排与否、安排多少及怎样进行人体写生,均应依据不同专业的实际需要而定。如:工艺美术、舞台美术、电影美术、美术师范等专业应与绘画、雕塑专业有所区别。
四、人体写生课要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规定的进程和课时,从学生的实际水平出发来安排、进行。
五、学校必须加强对师生思想和道德品质的教育,加强对与开设人体写生课有关事宜的管理。应以平等的态度对待并尊重模特儿工作人员的劳动和人格。画(塑)裸体模特儿,必须三人或三人以上在公共教室、画室进行,与习作无关的人员不得入内。
六、不得以任何理由拍摄、翻印模特儿工作人员的裸体照片。
七、邀聘模特儿工作人员和开设人体写生课,应尽量与普通高等艺术院校进行协作。向社会招聘模特儿工作人员,应审查应聘人员的品行是否端正。要加强对模特儿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帮助他们正确认识模特儿工作的意义,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生活作风;要加强对模特儿工
作人员的日常管理。
请各有关部门严格依照本通知的精神审批及管理成人美术类专业教学班开设人体写生课的事宜。
1996年1月1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案件中正确运用免予起诉的几点意见
最高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案件中正确运用免予起诉的几点意见
最高检
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斗争开展以来,全国各级检察院运用免予起诉这一法律手段,处理了一部分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案件。对于打击和分化瓦解犯罪分子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对免诉条件掌握不严,运用免予起诉的面过宽。其原因是:
第一,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关于投案自首、坦白交代人员从宽处理的理解不够全面,在《决定》公布后,特别是报纸上公布了几起免予起诉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后,有的地方就把一些虽有自首、坦白等情节,但犯罪所得数额巨大,情节较重,依
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也作了免予起诉处理。
第二,有的地区原定立案的金额标准较低,并只把金额标准理解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坦白交代好,不认为是犯罪,应予撤销案件,移交党政部门处理的,也作了免予起诉处理。
第三,有的案件,在认定犯罪事实,证据和罪与非罪等问题上与有关部门意见有分歧,或者有的案件认定犯罪证据不够充分,否定犯罪的理由又不足,为了减少麻烦,而作了免予起诉处理。
第四,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公布后的一段时间内,有的地方出于宽严大会体现政策的需要,在主要犯罪事实还没有调查核实也没有依照法律程序办理的情况下,仓促宣布免诉了一些案件,以至有的案件作免予起诉处理后又发现新的重要犯罪事实。也有的案件未通过检察机关就由
党、政部门或联合调查组决定和宣布免予起诉。
为了正确运用免予起诉,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人大常委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央办公厅(1982)28号文件《关于惩治贪污、受贿罪的补充规定》,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免予起诉是检察机关终止诉讼的法定职权。根据法律规定,免予起诉的条件必须是已构成犯罪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各级检察院对案件作免诉处理时,一定要严格掌握上述条件。
二、对于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案件,是否作免诉处理,可根据犯罪所得金额结合有关情节,参照以下原则办理:
贪污、受贿或者其他个人非法所得在一千元以下的,除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者外,一般应由党政部门处理,不要免予起诉。
贪污、受贿或者其他个人非法所得在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能够如实坦白认罪,积极退赃的,一般可作免予起诉处理。
贪污、受贿或者其他个人非法所得在两千元以上不满五千元的,一般应当起诉。对于少数主动投案自首,坦白交代全部罪行,积极退赃,或有立功表现的,亦可作免予起诉处理。
贪污、受贿或者其他个人非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原则上都应该起诉。其中,确因斗争形势和体现政策的需要,个别需作免予起诉处理的,应严格控制,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审定。
三、免予起诉的案件,必须保证办案质量。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手续完备。
四、对于罪与非罪界限一时难以分清的案件,可先由党政部门处理,不能免予起诉。
1982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