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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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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常委会


长春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1996年1月19日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1996年3月23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1996年4月23日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97年9月26日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6月30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保护劳动力供求双方的合法权益,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促进就业,发展经济,稳定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劳动力市场,是指从事劳动事务中介活动的机构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下,按照市场规律对劳动力资源进行配置和调节,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提供双向选择的场所和交换关系的总和。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劳动力市场管理、劳务中介、用工和求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劳动力市场的调控和管理,建立规范化的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

第五条市、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可受其委托,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的有关事务。

第六条劳动力市场运行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二章职业介绍机构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八条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交流场所和设施;

(二)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三)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两人以上持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机构颁发的职业介绍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相应的机构章程;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职业介绍机构,须提出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设立公益性事业组织职业介绍机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报同级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后,到劳动行政部门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

(二)设立公益性非事业组织职业介绍机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审批手续,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

(三)设立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审批手续。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第十条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办综合性劳动力市场,其职业介绍机构和有关业务部门应当在劳动力市场内提供下列服务:

(一)为求职者进行求职登记、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保管档案等;

(二)按照有关规定为劳动力输出提供服务;

(三)为用人单位(含家庭用工、下同)进行用工登记,介绍求职者;

(四)为职业技术培训、考核提供服务;

(五)为特殊群体人员和长期失业者的就业提供专门服务;

(六)指导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办理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鉴证以及办理社会保险等手续;

(七)劳动法律咨询和服务;

(八)劳动力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

(九)根据需要设置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乡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一)为辖区内的求职者进行就业指导,办理求职登记手续;

(二)对乡(镇)村、街道、委办企业事业单位和辖区内的个体经济组织用工进行指导,介绍求职者;

(三)为辖区内求职者就业前或者转岗培训提供服务;

(四)提供劳动力供求信息;

(五)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十二条非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公民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一)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劳动力供求信息;

(二)指导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办理用工手续、劳动合同鉴证以及社会保险等手续;

(三)协助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调解介绍用工中发生的劳动争议;

(四)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三章求职与招用



第十三条凡年满十六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可以到劳动力市场择业求职。

第十四条求职者进入劳动力市场择业求职,应当提供本人户口、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技术资格证、失业证件、离休退休证、计划生育证明、流动就业证卡等与本人身份相关的证件。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持下列证件到职业介绍机构办理用工登记后,可以自主选择用人:

(一)单位用工须持单位介绍信和营业执照;

(二)家庭用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

(三)农村用工持乡(镇)、街道或乡(镇)、街道职业介绍机构证明;

(四)外地的用人单位,持当地县以上(含县级)劳动行政部门介绍信、营业执照。

用人单位招工时,必须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性质、地点、公布招工岗位的工种、用工形式、工作期限、待遇等基本情况。

第十六条企业可以自行招用人员。招工、招聘简章须经劳动力市场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职业介绍机构审查,并张榜公布。企业应在招用人员工作结束后到相应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有关录(聘)用手续。

第十七条境外机构和组织招用本市劳动力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与求职者确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等手续。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制职工转移工作单位,应当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与监督,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公安、工商行政、城建等部门要协助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自发形成的劳动力交易场所进行清理和整顿,取缔非法劳务中介活动。

第二十一条职业介绍机构在职业介绍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二)以暴力、胁迫或者欺骗等方式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三)从事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职业介绍活动;

(四)歧视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的求职者;

(五)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非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公民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填报统计报表,接受劳动力市场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职业介绍机构更名、改换地址或者停办,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原审批部门申报,经核实确无遗留问题后,由原审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职业介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收取中介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应当自觉遵守劳动力市场各项规定,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工作秩序。

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职业和劳务。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及其招用的人员办理用工手续情况、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和职业介绍机构中介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劳动监察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及其招用的人员有权拒绝检查。

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及其招用的人员必须接受劳动监察人员的劳动监察。

第二十七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开办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日常所需经费由其收费中解决,非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公民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所需经费自行解决。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擅自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扩大业务范围的,责令其改正,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用工手续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职业介绍机构不按照规定更名或者停办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超出规定标准多收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0000元;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扰乱劳动力市场正常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劳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力市场管理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求职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处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不包括《长春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所调整和规范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由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加强灭鼠药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


  《湖北省加强灭鼠药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2年10月21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罗清泉

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湖北省加强灭鼠药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灭鼠药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灭鼠药是指用危险化学品作原料或者含有危险化学品物质生产的灭鼠药。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从事灭鼠药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使用、销毁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各级经济贸易、公安、卫生、农业、工商、质量监督、交通、环境保护部门以及铁路、民航、邮政系统应当依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灭鼠药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使用、销毁实施监督管理,并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五条 生产灭鼠药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企业生产灭鼠药时,必须加染鲜明的颜色,并对产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如实记录。
  灭鼠药出厂时必须附有产品名称、主要成份、使用方法等内容的安全技术说明书。
  生产灭鼠药的企业不得直接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灭鼠药。


  第六条 经营销售灭鼠药的企业必须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灭鼠药。
  经营销售灭鼠药的企业只能销售合格的灭鼠药。


  第七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毒鼠强、毒鼠硅以及用氟乙酰胺、氟乙酸钠、甘氟等国家禁用剧毒化学品制造的灭鼠药。


  第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或者使用毒鼠强、毒鼠硅以及用氟乙酰胺、氟乙酸钠、甘氟等国家禁用剧毒化学品制造的灭鼠药。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群众安全使用灭鼠药,指导群众向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买灭鼠药,并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在本区域内查处国家禁用剧毒化学品制造灭鼠药的活动。
  凡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规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使用国家禁用剧毒化学品制造灭鼠药的,有关部门应对举报者予以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守秘密。


  第十条 违反规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化学品制作的灭鼠药的,按《条例》的规定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从重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质量监督、经济贸易等部门根据《条例》的规定依照各自的职权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经营灭鼠药的;
  (二)生产、经营未附有产品名称、主要成份、使用方法等内容的安全技术说明书的灭鼠药的;
  (三)生产灭鼠药的企业擅自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灭鼠药的;
  (四)其他违反《条例》行为的。


  第十二条 违反规定,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灭鼠药,或者将灭鼠药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的,由公安机关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灭鼠药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使用及销毁负有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论现代企业制度下中国优秀企业文化建设

阚 佳

【内容提要】 文章指出:建设优秀企业文化是一项程序复杂、要求较高的系统工程,它不仅要求有一批具有很强策划能力的设计者,而且还要求有社会制度的保证、文化制度的影响和广大员工的积极参与和普遍认同,这些必要前提条件的存在,昭示了建设优秀企业文化所面临的多种困难性和艰巨性。文章针对如何建设优秀企业文化提出了设想和措施。
关 键 词 企业文化 企业精神 建设 创新

企业文化作为一种新兴的先进生产力理论问世以来,成为许多企业走向成功的强大动力和重要法宝,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下尤为如此,尤显重要。建设优秀企业文化是一项程序复杂、要求较高的系统工程,它不仅要求有一批具有很强策划能力的设计者,而且还要求有社会制度的保证、文化制度的影响和广大员工的积极参与和普遍认同,这些必要前提条件的存在,昭示了建设优秀企业文化所面临的多种困难性和艰巨性。因此,高度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尤其要建设优秀的企业文化。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增强企业竞争实力,从而在经济全球化和中国进入WTO的浪潮中,企业都将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一、建设企业文化,走出思想误区,正确认识企业文化的深刻内涵
企业文化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环境中,企业和企业职工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逐步生成和发育起来的观念形态,是企业生存、发展中所表现出来的文化现象。它包括价值观、行为取向、道德规范、心理状态、厂风厂貌、规章制度以及企业精神、企业目标等诸多方面,是企业的群体精神、文化素质、文化行为、人际关系等文化现象的综合反映。要建设优秀的企业文化,就要走出思想误区,正确认识企业文化的深刻内涵。
(一)简单认为企业文化就是思想政治工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企业文化和思想政治工作在目的上都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内容上都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因而人们普遍认为,所谓企业文化就是思想政治工作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而取的一个新名词,其实质都是一样的,企业文化与思想政治工作完全等同,没有必要另劈蹊径,标新立异。
(二)肤浅诠释企业文化就是规章制度。不少管理者认为,只要把规章制度制订出来,汇编成册,下发班组,每月或每季乃至每年按此考核,兑现奖惩,企业文化建设就大功告成。因此,在许多企业里,不惜人力财力,或千里迢迢到外面收资回到家里稍加改动或一字不动就成了自己的东西,或组织一帮人闭门造车、苦思冥想,撰写成文然后拉到环境幽雅的去处一番会审,隆重推出,如此这般就是企业文化建设。
(三)普遍觉得企业文化就是文体活动。这种观点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其根源在于我们许多企业管理者在他们的讲话中或所谓的经验介绍材料里谈到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时就列举一系列文体活动的内容,而在实际工作中又把举办几场球赛或放几场电影、搞几次文艺演出,组织什么运动队、宣传队等一律称为企业文化建设,于是,上行下效,以讹传讹,导致许多员工觉得企业文化就是文体活动。
(四)片面理解企业文化就是标语口号。许多企业从厂部到班组,从办公楼到工作现场,到处都悬挂或张贴诸如“团结”、“拼搏”、“进取”、“奉献”之类的标语口号,这些口号看起来颜色鲜艳、赏心悦目,念起来朗朗上口、铿锵有力,因而大家都认为,这就是企业文化。
(五)机械模仿企业文化就是企业标志。许多企业认为,建设企业文化,就是要设计一个漂亮的厂徽,穿上一套整齐的厂服,悬挂一面鲜艳的厂旗,唱响一支雄壮的厂歌,仅此而已。
不可否认,上述几种观点都有其正确的一面,或者说是企业文化的表现形式,或者说是企业文化的载体,而实际上都走进了认识的误区,对企业文化的深刻内涵作了片面的理解。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现特征,透过现象看本质,才是揭示事物发展规律的基本途径。要认识到企业文化是一种深层次、深理性、深内涵的企业精神、企业理念、企业本质的结晶。因此,我们必须消除认识上的偏差,走出误区,既要看到企业文化丰富多彩的表面现象,更要善于体味、思考、提炼深藏于企业内的本质和精华,正确认识企业文化的深刻内涵,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建设优秀的企业文化。
二、建设优秀企业文化必须内外结合,上下联动,集思广益,既要策划指导,更要发挥全体员工的聪明才智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它决定着事物发展的方向、速度以及外因作用效果大小;外因是事物发展的条件,它影响事物发展的方向、速度和具体过程。事物发展是内因和外因综合作用的结果。无数信誉高、规模大、效益好的企业发展实践证明,运用内因和外因原理指导企业的各项工作,是取得企业成功的关键。因此,我们在建设优秀企业文化过程中,必须坚持内外结合的原则,既要聘请专家学者策划指导,又要依靠企业高层领导精明睿智、运筹帷幄的指挥,更要发挥全体员工的聪明才智,只有这样,才能少走弯路,事半功倍,收效明显。
优秀的企业文化建设是企业管理者和全体员工共同的精神家园,在这个家园里,企业管理者所要做的唯一重要的事情就是创造和管理企业文化,最重要的才能就是影响企业文化的能力和创造企业文化的能力,最重要的职责就是要使员工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开拓创新、获取剩余价值。优秀的企业管理者创造了优秀的企业文化,而优秀的企业文化更需要有企业全体员工的聪明才智、积极参与、共同遵守和自觉贯彻,否则,建设优秀企业文化就无从谈起。这是因为,企业员工是企业文化建设的主体,在他们之中蕴藏着极为丰富的企业文化建设的素材,特别是他们中间的先进模范人物在企业生产经营实践中所表现出来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集中地反映了工人阶级的阶级特征,是先进的企业价值观,而这些先进的思想和主体意识,正是提炼总结优秀企业文化的源泉。因此,必须充分调动和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发挥全体员工的创造力,使企业的目标、信念深深扎根于每个员工的心中,形成共识,变成他们的共同信仰,这样就会使他们产生强烈的使命感、荣誉感和责任感,从而自觉地把自身利益、工作职责和企业的整体利益联结在一起,尽心尽力地做好本职工作,如此坚持下去,优秀的企业文化必将脱颖而出。
三、建设优秀企业文化必须富有特色、个性鲜明,切忌相互模仿、千篇一律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企业文化具有自我封闭性和个性特点,企业应表现出具有自己特色的个性文化色彩。有个性才有吸引力,有个性才有生命力。许多深谙其中道理的企业管理者在长期经营管理实践中都十分注重建设富有特色、个性鲜明的优秀的企业文化,而这些独特的优秀企业文化不但有力地促进了企业的发展进步,也给其他企业提供了非常有益的成功经验。但是,我们不能不看到,目前我国许多企业在企业文化建设中普遍存在着方法和手段上的雷同化、一般化、照抄照搬、相互模仿、千人一面、千篇一律、全面有余、毫无个性特点的严重问题,使企业文化建设无法得以升华。而导致这种局面的出现,究其原因主要是我们的企业管理者不能正确处理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更不懂得用这一原理去指导企业文化建设实践。
唯物辩证法指出,矛盾的普遍性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而矛盾的特殊性是指每一事物的矛盾及其各方面的特点,矛盾的普遍性是事物的共性,矛盾的特殊性是事物的个性,二者是一般和个别、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的关系,这一哲学原理对于我们建设富有特色、个性鲜明的优秀企业文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企业文化是在某一文化背景下,将企业自身发展阶段、发展目标、经营策略、企业内外环境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而确定的独特的文化管理模式,因此,企业文化的形式可以是标准化的,但其侧重点各不相同,其价值内涵也各不相同,而且企业文化的类型和强度也都不同,正因如此才构成了企业文化的个性化特色。那么,我们分析和处理任何问题时,从思想方法到工作方法,都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切忌千篇一律,一概而论。
四、建设优秀企业文化,必须突出重点,精心塑造企业精神
企业文化理论博大精深,企业文化内容丰富多彩,从企业哲学、企业道德、企业民主、企业教育到企业行为、企业制度、企业形象、企业精神等等,都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优秀企业文化的实践中,哪一方面都很重要,不可偏废。笔者认为,在企业文化的诸要素中,必须抓住主要矛盾,突出重点,只有这样,才能集中精力建设好优秀的企业文化,塑造优秀的企业精神。认真研读企业文化理论,我们不难看出,企业文化理论中最深奥、最具魅力的内容,无疑是企业精神,而企业精神是企业价值观的集中表现,是企业的精神支柱和精神推动力,是一种自觉养成的特殊意志和信念,是企业家在建立和驾驭企业过程的理想模式、价值观和基本信念。简言之,就是企业家经营企业的指导思想。因此,企业精神就是我们每个企业在建设优秀企业文化工作中,应该着力抓住的主要矛盾,只有这样,才能“纲举目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家的任务是创新。勇于创新是企业精神的首要内容。江泽民同志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对于企业来说,观念创新是先导,战略创新是方向,技术创新是手段,管理创新是基础,市场创新是目的,组织创新是保证,只有不断地创新,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二)敢于冒险的进取精神是企业家特有的素质。在科学抉择的基础上,为了企业未来的发展,不受眼前利益的束缚。面对风险的挑战,敢于实践、敢于竞争,即使达不到预期的目的,甚至出现失败也决不气馁,勇于奋进。
(三)永不满足的追求精神。企业家的追求,是一种向上、向前。面向未来、不满足现状、永不停歇、向更高目标挺进的过程。这种不断向新目标追求的精神,是企业不断发展的动力和源泉。
(四)敢于胜利的英雄主义精神。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具有克服困难,敢于战胜对手,敢于创第一流企业,敢为天下先的精神。
(五)当机立断的决策精神。在当今世界上,即使是优秀的企业家,其发展过程也不是一帆风顺的,许多机遇也是稍纵即逝的。每遇到关系企业命运和前途的关键时刻,都需要企业家当机立断作出出色的决策。
因此,我认为, 培育和塑造优秀的企业精神同样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因而,在具体实践中,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精心提炼,严肃确立。一个企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由于每个时期所处的内外环境不同以及管理者的思想观念不同,都会影响企业的价值取向,因而每个时期的企业价值观就可能不同,这样,企业就很难有一个一以贯之的共同的价值观念,这就要求我们在塑造企业精神的时候,首先要对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不同的价值观念进行分析整合、精心提炼出最适应本企业发展、最有价值的精神,而不是简单地模仿别人提出“团结、进取、求实、拼搏”这样没有任何本企业鲜明特征的所谓的“企业精神”,而一旦提炼出了新的企业精神,就要经过厂员工代表大会这个最高权力机关予以严肃确立,使全体员工对新的企业精神有一种自豪感,从而自觉地以实际行动实践企业精神。
二是大力宣传,深入人心。企业精神确立后,要想真正被员工所接受,就必须通过各种宣传工具、各种宣传途径、各种宣传方式进行灌输教育,把企业精神所提倡的观念、意识和原则,把体现企业精神的先进思想灌输到员工的大脑中去,使之深入人心,从而使员工在企业活动中自觉或不自觉地表现出来。
三是身体力行,发扬光大。企业精神不是说在嘴上,写在纸上,挂在墙上的装饰品,而是需要企业从上到下,从管理者到员工身体力行的规范。因此,我们的企业管理者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绝知此事须躬行”,率先垂范,自觉实践企业精神,要求员工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员工不做的,自己带头不做,而不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如此,企业精神就会变成毫无价值的一句空话,而我们的员工,作为企业的主人翁,也要时时、处处、事事体现企业精神的要求,真正把企业精神落实到自己的日常工作中去,只有上下联动,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我们的企业精神才能发扬光大,成为企业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
总之,作为企业文化核心的企业精神的培育和塑造,是企业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相互作用、相互结合的产物,从提炼确立,到成为企业的精神支柱和全体员工的力量源泉,需要不断地培育和塑造,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企业精神在企业发展进程中的积极促进作用。
五、建设优秀企业文化必须面向未来、与时俱进、不断创新
进入21世纪,经济全球化的浪潮更加汹涌澎湃,而作为当代世界经济主要特征的国内外市场的激烈竞争和企业之间的兼并进一步加剧,如何在新的形势下谋求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实现企业的奋斗目标,我们的思想也必须适应已经变化了的情况,而不应墨守成规,因循守旧,继续弹奏“前朝曲”,拒唱“新翻杨柳枝”。实践告诉我们,任何一种成功的企业文化都是随着企业内外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当一种企业文化形成时,它反映了企业成员的动机和价值取向,但这种文化是以开始的条件为基础的,随着企业的发展和条件的变化,这种文化就可能与形势的需要不相适应,这时,企业文化建设的组织者就要及时地予以发展和完善,扬弃旧的企业文化,创造新的企业文化,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企业的不断发展进步。
当前,企业文化建设在我国方兴未艾,新的企业文化构建模式层出不穷,优秀的企业文化对企业发展所发挥的巨大推动力正为越来越多的企业管理者和员工所认同,由此又促进了企业文化建设不断地向纵深发展。我们要面向未来、与时俱进,建设学习型的企业文化、协作参与型的企业文化和高度重视企业形象的设计,这是我们在面向未来、与时俱进中应该特别把握的三个方面,但这还不够,必须努力开拓,不断创新,锐意进取,才能建设具有时代特征和企业特色的优秀的企业文化,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文化理论科学体系必将很快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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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书目:
1、江泽民2002年11月8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
2、佚名著《建设优秀企业文化的哲学思考》;
3、王琪延主编2001年9月中国发展出版社出版的《大众常用经济词典》;
4、肖明主编1991年3月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的高等学校《哲学》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