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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时间:2024-07-06 02:17: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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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9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9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人民法院适用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认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

第二条 对于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认定无效而适用保险法认定有效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五条 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下列情形下的期间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

(一)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法施行后,适用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二)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保险法施行后,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使解除权,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三)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二年的;

(四)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保险标的转让通知,保险法施行后,以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请求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第六条 保险法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不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广东省普通教育督导工作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普通教育督导工作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对普通教育工作宏观管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省、市、县(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督导室。各级督导室是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普通教育各类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指导的职能机构。
第三条 各级督导室的工作任务是:
(一)对本地区的普通教育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二)监督、检查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学校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
(三)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评价、帮助和指导。
(四)对教育工作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反映和提出建议。
(五)完成本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各级督导室的工作范围:
负责本行政管理辖区的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中等师范、进修学校,以及盲聋哑、弱智儿童学校的督导工作。
第五条 督导室工作人员配备:省督导室为八至十人,市、县(区)督导室为五至八人。
各级督导室所需人员编制由当地政府在现有人员编制内调剂解决。
各级督导室设主任督学一人,副主任督学一至二人,省督导室的主任、副主任督学可为厅或处级,市督导室的主任、副主任督学可为处或科级,县(区)督导室的主任、副主任督学可为科或股级。督导室正副主任和督学的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各级督导室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若干名兼职督学。
第六条 督学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受过高等教育或具有同等学历,熟悉教育业务,懂得教育规律,有较丰富的教育工作经验和独立工作能力,并具有一定的写作水平。科级、处级、厅级督学应分别具有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以上教龄或教育工作经历。
(二)忠诚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有较高的理论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作风正派,在当地教育界有较高的威望。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第七条 督学在督导工作时有以下职权:
(一)检查、督导教育、教学业务,可参加有关教育方面的会议、活动和听课。
(二)可视需要找督导对象了解情况和交换意见。
(三)调阅有关的文件、资料、簿册和档案。
(四)对有显著成绩或有重大失误的教学、管理人员,可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奖惩(包括干部任免)建议。
(五)参与教育行政干部和学校领导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八条 各级专、兼职督学执行公务时须持有督学工作证。督学工作证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和颁发。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积极支持督导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认真听取和研究督导人员的评估意见,如实汇报情况。凡需改进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在限期内将所采取的措施和结果书面报告督导部门。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



1989年8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交通肇事的补偿和抚恤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交通肇事的补偿和抚恤问题的函

1965年5月26日,最高法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


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
你部五月七日险字第153号函收悉。
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的家属生活补助问题,我们考虑,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与因公、因病死亡不同,肇事单位给死者家属经济上的补偿,是表示对死者负责,也是精神上的安慰。因此,除了肇事单位根据肇事人所负责任大小发给一定的补偿费之外,原单位仍应按劳保条例规定发给抚恤费。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