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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城市住宅楼房邮政信报箱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5:42: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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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城市住宅楼房邮政信报箱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城市住宅楼房邮政信报箱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字〔2008〕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邢台市城市住宅楼房邮政信报箱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邢台市城市住宅楼房邮政信报箱设置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改善我市城市住宅楼房邮政信报箱(群、间)的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河北省邮政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置邮政信报箱(群、间)(以下简称邮政信报箱)是城市居民住宅楼房的配套设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供方便。
第三条 市邮政局是邮政信报箱设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规划、建设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邮政部门做好邮政信报箱的设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城市住宅楼房时,必须同时设置邮政信报箱,并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施工、验收。
邮政信报箱的设置设计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或者邮政行业标准执行,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城市居民住宅楼房未按规定设置邮政信报箱的,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邮政主管部门补建通知所确定的期限内予以补设。已设置收发室的城市居民住宅除外。
第五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要按照民用建筑设计规范有关配套设施标准设计住宅楼房邮政信报箱。
各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将邮政信报箱规划设计纳入审查内容,按照《住宅区邮政信报箱群(间)工程设计规范》和《住宅区邮政信报箱群体标准》规定执行,并依法审查。对没有邮政信报箱规划设计或规划设计不符合规范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城市住宅楼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要将邮政信报箱的设置作为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一并验收,邮政信报箱设置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七条 城市住宅楼房建设项目的设计、会审和竣工验收,邮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
第八条 邮政信报箱由住宅楼房的产权所有者或管理者负责维修管理,也可以委托邮政部门维修、更换,费用由委托单位负责。
第九条 邮政信报箱属于邮政专用设施,承担维护责任的产权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保证邮政信报箱形象美观、整洁,不得在箱体上张贴广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拆除、移动或故意损毁邮政信报箱。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应建邮政信报箱而未建的,由邮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建,逾期仍未补建的,处以补建费用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迁移、损坏邮政信报箱的,由邮政部门协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继续做好2001年关停小钢铁厂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运行[200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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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做好2001年关停小钢铁厂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冶金行业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0号)和国家经贸委《关于公布第一批关停小钢铁厂名单的通知》(国经贸冶金[2000]522号)、《关于公布第二批关停小钢铁厂名单的通知》(国经贸冶金[2000]1089号)等文件精神,为了切实做好2001年关停小钢铁厂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1年关停小钢铁厂工作目标

  (一)对国家经贸委国经贸冶金[2000]522号[详见本网2000年8月2日(一)、3日(二)消息]文公布的河北省滦南县滦粤钢铁有限公司等第一批50户小钢铁厂按要求实行关停。

  (二)对国家经贸委国经贸冶金[2000]1089号[详见本网2000年11月20日消息]文公布的天津市特殊钢厂等第二批53户小钢铁厂及3户铁合金和铸造厂中还未按要求关停的,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要落实具体措施,提出2001年关停进度安排。

  (三)继续对拥有以下生产设备的其他小钢铁厂依法予以关停:

  土焦生产设备(含改良焦生产设备)和土烧结生产设备、18平方米以下(含18平方米)烧结机,5O立方米以下(含50立方米)的小高炉,公称容量10吨以下(含10吨)的小转炉(含侧吹转炉)、小电炉(机械行业生产铸钢件的小电炉除外),3200千伏安以下(含3200千伏安)铁合金电炉,1998年产钢10万吨以下(含10万吨)的小炼钢厂,横列式小型材、线材轧机年产量10万吨以下(含10万吨)的小轧钢厂。

  坚决取缔生产地条钢或开口锭的其他炼钢设备。

  (四)生产热烧结矿的烧结机,100立方米以下(含100立方米)小高炉,公称容量15吨以下(含15吨)小转炉,年产普碳钢30万吨以下(含3O万吨)的小炼钢厂,横列式小型材、线材轧机年产量25万吨以下(含25万吨)的小轧钢厂要在2002年底前关停。

  二、2001年关停小钢铁厂主要措施

  为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加大依法取缔、关停小钢铁厂工作的力度,务求取得实效。主要措施是:

  (一)凡属上述取缔、关停范围内的在建小钢铁厂,立即停止建设。

  (二)凡属上述取缔、关停范围内的工艺设备和设施,设计单位不得进行设计,设备制造单位不得生产,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建设施工。对违反这一规定的,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分别对设计、生产、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三)属上述取缔、关停的小钢铁厂,煤炭、石油部门不得为其提供煤炭、燃油;电力部门不得为其提供电力;金融机构不得为其提供贷款;铁路、公路、水运等运输部门不得为其提供运力。

  (四)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收回其生产许可证;环保部门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小钢铁厂关停后,设备要就地拆除报废,不得出租、变卖和易地使用。

  (六)凡属上述取缔、关停的小钢铁厂,要在省、地、市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上公告,进行舆论监督。

  (七)对小钢铁厂关停后的善后问题,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投资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好职工的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作。

  (八)关停小钢铁厂工作,必须由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关停小钢铁厂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应明确自己的责任,要成立相应的关停小钢铁厂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结合本地区实际,尽快制定具体的关停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请将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的人员名单、通讯联络及工作计划及时报送国家经贸委。

  (九)凡不按规定取缔、关停小钢铁厂的地区,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停止审批该地区钢铁企业新的技改、基建项目。

  (十)请各地经贸委接此通知后,将第一批小钢铁厂关停情况和第二批关停进度安排情况尽快报送国家经贸委,以后按季度报送国家经贸委、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国家经贸委将会同有关方面对关停小钢铁厂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二000年一月十五日

用爆炸方法行凶是构成爆炸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李崇军


案情:
周玉门是江西省吉水县盘谷镇某村村民。2000年5月,周玉门在村山场砍伐一棵松树,被村委会罚款200元,周玉门认为是村支书周三根有意整他,因而对周三根心存不满。2003年4月5日,村支书周三根带领镇政府干部到周玉门家中搞计划生育,并将周玉门妻子张某强行抓去结扎。4月6日中午1时左右,周玉门在家中想自己这一生只能有两个女儿,不可能再生育儿子,家中从此“绝代”,心中越想越恼火,并把这一切都归罪于村支书周三根,心中怨恨难消,即产生了报复的念头。随后,周玉门在家中用原先采石剩下的六管炸药制成两个炸药包,于下午2时20分左右,窜至周三根家院内。周玉门从窗外窥视周三根正在午睡,便将窗户玻璃砸碎,点燃用四管炸药制成的炸药包,扔进周三根家院内。周三根惊醒后,迅速从前厅跑进另一间卧室,叫醒正在熟睡的儿子,一起躲进屋内。周玉门见未炸着周三根,又点燃了用两管炸药制成的炸药包,从前厅窗户扔进房内,结果仍未炸着周三根。后在群众的协助下,周三根将周玉门扭送公安派出所。周玉门的两次爆炸,使周三根的家具等物遭到损坏,造成经济损失3500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周玉门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没有异议,但对周玉门是构成爆炸罪,还是构成故意杀人罪存在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周玉门在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在客观方面采用了爆炸的方法,其行为使周三根周围的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成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受到了威胁,已构成爆炸罪。
一种意见认为:周玉门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爆炸罪是指故意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与故意杀人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其爆炸行为是否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使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受到威胁。如果行为人虽使用爆炸的方法杀人,但其行为并没有危及到公共安全;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危及到公共安全,则应认定为爆炸罪。从本案来看,(1)被告人周玉门的主观故意是要用爆炸的方法将被害人周三根杀死,而不是要危害公共安全。当他见到扔进的第一个炸药包未将被害人杀死,接着又扔进第二个炸药包,欲置被害人于死地。其故意杀人的目的是明确的,仅仅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2)周玉门爆炸的对象是特定的被害人周三根,而不是指向不特定多人。他的两个炸药包都是投入被害人的房内,并没有投掷在公共场所。(3)被告人周玉门实施爆炸的结果,只是危及到周三根父子的生命,没有危及到其他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安全。他的爆炸行为虽然损坏了被害人的家具等财物,造成了3500元的损失,但还未达到危害大量公私财产安全的程度。因此,对周玉门的行为应定故意杀人(未遂)罪。
需要说明的是,周玉门的爆炸行为,损坏了被害人周三根的财物,情节严重,又构成了刑法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但由于周玉门是出于一个犯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却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两个罪名,在刑法理论上属于想象竟合犯,故只按其中一个重罪即故意杀人罪成罪判刑。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李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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