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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毕云亭与邢台市土产公司房屋纠纷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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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毕云亭与邢台市土产公司房屋纠纷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毕云亭与邢台市土产公司房屋纠纷案的批复

1985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6月10日冀法民(1985)13号关于邢台市毕云亭与土产公司房产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对毕云亭要求土产公司归还其已在公私合营时折价入股的房屋问题,我们研究认为:
双方争讼的邢台市东大街117号房屋原属毕云亭所有,1946年被错没收,1948年发还,1951年填发了房产证,确认了毕云亭的产权。毕云亭在房屋发还时,未交付益众麻店的翻修费,多年不履行债务,才致该店未予还房。1956年公私合营时,益众麻店将房屋作价入股,毕云亭未出面主张权利,按照当时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房屋已属国家所有,现在时隔多年又提出产权要求,不应支持。因此,我们基本上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即房屋归土产公司,由土产公司给毕云亭合理的经济补偿,最好是调解解决。
此复

附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毕云亭与邢台市土产公司房屋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 冀法民(1985)1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毕云亭与邢台市土产公司房屋纠纷一案的请求报告(见附件),经研究我们原则上同意报告中的第二种意见,即明确房屋产权归邢台市土产公司。由邢台市土产公司给毕云亭一定的经济补偿。理由如下:
争讼之房在土改确权前经原益众麻店翻建,除两面墙保留以外,其余物料都是益众麻店新添置的。原房料换下后经原房主毕云亭之手做了处理。由于毕云亭未交付房屋翻建工料费,所以填土地证时注明了“上盖木料全部归益众麻店”的内容,这说明,该房并非全部属毕云亭所有,而且属益众麻店的是该房的主要部分。1956年益众麻店将此房入股合营时,毕云亭也未出面主张权利,入股合营以后,市土产公司已按期交完10年的5厘定息,按照公私合营政策,房屋产权至此已发生转移。在合营的10年期间,毕云亭未提出任何异议,应视为默认。从1956年入股合营到1966年合营结束到1984年提起诉讼,市土产公司一直在此营业,时隔28年,毕云亭又提出产权问题,不应支持。公私合营是国家对私人资产的一种赎买政策,合营结束产权就发生转移,不存在什么往回退的问题,本案争诉之房由于在入股合营时益众麻店和市土产公司都有一些过错,所以让土产公司给毕云亭一些经济补偿,这样是可以的。
以上意见妥否,请函示。
1985年6月10日

附二: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毕云亭与邢台市土产公司房屋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
案由:房屋。
上诉人(即一审被告人):河北省邢台市土产公司。
被上诉人(即一审原告人):毕云亭,男,72岁,系邢台县会宁公社白塔村农民,现住本村。
双方所争房屋,座落在邢台市东大街117号,系砖木结构二层小楼上下共四间。
经查,该所房屋历史变化情况是:1935年许,毕云亭购买了邢台市东大街路南二层小楼上下共4间。之后,毕雇用两个伙计在此开麻绳铺,毕在靛市街居住,曾任街道伪甲长。1946年群运时,靛市街群众要斗争毕云亭,毕跑到石家庄(当时石家庄尚未解放),街贫民会将毕云亭所开麻绳铺连房及货物全部没收。1947年初街贫民会派于思敬等人在毕云亭原麻绳铺开设益众麻店,原毕雇用的两个伙计仍留店工作。1948年初,益众麻店将毕云亭原旧楼进行翻建,除西墙,南墙没拆外,其他均拆除,所剩11根檩条,事后经毕云亭同意给了冀成妮(原毕麻铺伙计)。1948年末,街贫民会认为毕属于错斗,决定将原没收毕云亭的小楼及货物退给毕云亭。当时由益众麻店将原没收毕云亭的货物折价旧币14万元退给了毕云亭;将翻建小楼所用工料折价16石3斗小米,让毕云亭先交付翻建费然后将小楼退毕云亭。由于毕云亭未交翻建费,故小楼未退给毕云亭,仍由益众麻店继续占用。1951年填发土地证时,街贫民会发给毕云亭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上写明:“东大街村民毕云亭房产共计房屋上下楼房4间,地基一段5厘7毫。”但在备考栏内注明:“地基南墙全面西墙全面宽1丈1尺5归本主,上盖木料全部归益众麻店。”1954年东大街开街时小楼往后退,益众麻店又将门面重修。1956年公私合营时,将益众麻店翻建后的小楼做价1000元入股合营归邢台市土产公司下属门市部,土产公司按年定息5厘发给益众麻店股息,至1966年止。市土产公司一直在此开设门市部营业至今。
据毕云亭讲:从1948年起,益众麻店给其交房租金每月为5升小米,一直交到1962年。据土产公司原益众麻店经理于思敬讲:因小楼地基和两堵墙是毕云亭的,故益众麻店从1948年起给毕云亭每月5升小米的地租金,交至1966年,因1966年以前的帐已不存在,无帐可查。1984年4月13日,毕云亭以东大街117号小楼4间系其家财产,要求归还为由,向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起诉。桥东区人民法院以毕云亭持有土地房产所有证为据,判决房产权应归毕云亭所有,令毕云亭付给市土产公司原益众麻店翻建小楼费用16石3斗小米折款720元,令市土产公司将房腾出退还毕云亭。
市土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1985年3月12日上诉到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理由是:毕云亭的土地房产证上注明地基南墙全面西墙归本主,上盖木料全部归益众麻店,说明毕云亭只有地基和两堵墙,其它都归益众麻店;现在城市的房地基归国家所有毕云亭只剩两堵墙,要求合理作价购买归公;小楼已公私合营二十多年,市土产公司一直在此开门市营业,不同意将营业用房退给个人,愿出钱购买。
经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并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对此案如何定案处理,有两种意见:
一、维护第一审判决,令土产公司将房腾出,退还毕云亭;毕云亭付给土产公司翻建费720元。
其理由主要是:毕云亭持有土地房产所有证,上下楼房四间已确权给毕云亭。只是由于毕云亭当时未交付翻建费才未退给毕房屋。为保护公民所有的合法财产权,应判决毕云亭向土产公司交付翻建费,土产公司将房退还毕云亭。
二、改判:房归市土产公司,不退毕云亭,由市土产公司给毕云亭经济补偿4000元。
其理由主要是:房屋几经变化,市土产公司是通过公私合营取得该房屋,并无过错;该房屋已于1956年公私合营,市土产公司在此开门市营业已二十多年,根据1981年3月5日原供销合作总社和商业部以(81)供基联字05/118号、(81)商屋联字第5号发出的《关于合作商店入股房产坚持不退还实物的函》和中共中央统战部、商业部1983年2月25日(83)商管字第5号《关于索要、强占原公私合营企业、合作商店营业用房问题的处理意见》的精神,不应将合作商店入股房产退还给个人,而应由合作商店从经济上给个人予适当补偿。
由于此案涉及土改和公私合营运动历史遗留问题,政策性较强,为慎重起见,特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请示本案如何适用政策法律问题。
1985年4月18日



教育部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基〔200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2007年5月,湖北麻城“5·28”幼儿校车交通事故和安徽省肥东县“5·29”幼儿被遗忘在校车内导致死亡事故发生后,我部印发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近期连续发生两起幼儿伤亡事故的紧急通报》(教基厅〔2007〕7号),要求各地立即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幼儿园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和集中清理整顿,切实加强监管,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近期,山东省济南市、广东省佛山市和东莞市又先后发生三起幼儿因被遗忘在校车内导致死亡的恶性事故,给幼儿家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损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三起严重事故均发生在民办幼儿园和托儿所,暴露出当前部分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存在非法办园、审批不严、管理不规范、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确保广大学前儿童安全,使孩子们身心健康、茁壮成长,现就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现有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民办幼儿园(招收3—6岁幼儿)、托儿所(招收3岁以下幼儿)基本情况,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认真清理整顿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各类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资格,重新核发办学许可证,定期复核审验。对不具备基本办园(所)条件、卫生条件不达标、存在明显安全隐患且未经许可的学前教育机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坚决查禁停办,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符合或接近当地基本办园(所)要求,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可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限期补办办学许可证。
  二、严格审批程序,明确监管责任。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要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凡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合格的学前教育机构,要实行教育部门的归口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未经审批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设学前教育机构。凡由于审批把关不严,向不合格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发放办学许可证,造成重大幼儿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审批责任。
  三、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资格准入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的日常管理与考核,淘汰不合格从业人员。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开展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避免因管理疏漏和其他不当人为因素引发幼儿伤亡事故。
  四、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校车的安全管理。各地要定期开展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校车的专项排查行动,严格检查校车车况和驾驶员资质,严禁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幼儿,严禁聘用不合格驾驶人,严禁校车超载。使用校车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建立教师跟车制度和收车验车制度,跟车教师负责在幼儿上下校车时清点核对人数,校车驾驶员负责在收车锁门前检查车内幼儿是否全部下车,严防将幼儿遗漏在车内。托儿所幼儿应由家长接送,并提请家长负责孩子道路交通安全。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前教育纳入当地基础教育整体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指导和服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人是幼儿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必须把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和促进幼儿健康成长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用非常的细心、非常的呵护,确保学前儿童的生命安全。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覆盖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各个环节的安全防范措施。教育督导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督导检查工作。
                             教育部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的通知

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决定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经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设置人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既可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三、已经我部和商务部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变更设置人(合作方)、法定代表人、地址、投资总额、规模(床位、牙椅)、诊疗科目及合资、合作期限或者筹建期限的,应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四、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变更及终止等,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相应的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五、申请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批要求按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对外经贸部令第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我部已经受理的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项目,仍由我部审批。

各地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工作中遇到相关问题,应当及时向我部医政司反馈。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