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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5:16: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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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办法的通知
舟政发(2007)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舟山市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级行政机关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提高出庭应诉工作质量和水平,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参加本机关行政诉讼案件的出庭应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各级行政机关包括:

(一)各县(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市、县(区)政府直属部门;

(三)受市、县(区)政府或市、县(区)政府直属部门直接管理的经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首长是指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本机关发生的下列行政诉讼案件,机关行政首长应出庭应诉:

(一)本年度本机关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

(二)20人以上集团行政诉讼案件或其他对社会影响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行政赔偿诉讼案件;

(四)人民法院建议出庭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机关行政首长确有正当事由无法出庭应诉的,应事先向人民法院作出说明,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可委托本机关副职领导出庭应诉。

第六条 市、县(区)政府直属部门(或其他组织)以市、县(区)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其行政首长应当以政府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庭应诉。

第七条 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应当尊重法庭,遵守法庭纪律,按时出庭应诉,做到言行文明,举止端庄,树立和维护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

第八条 市政府实行行政诉讼应诉备案制度。各县(区)政府及市级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收到下列文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文书复印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一)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起诉状或行政上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
(二)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判决书或行政裁定书。
第九条 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案件终结后,本机关法制机构应将案卷材料装订成册,以备查用。对败诉案件,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撰写结案报告,送本机关行政首长审阅。

第十条 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对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出庭应诉的,按依法行政考核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创建市级卫生镇(乡)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创建市级卫生镇(乡)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政办文〔2007〕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创建市级卫生镇(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六日


郑州市创建市级卫生镇(乡)管理办法

为改善农村卫生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进我市创建卫生镇(乡)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条件及程序
(一)申报市级卫生镇(乡)要坚持逐级申报原则。必须由所在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市级卫生镇(乡)应具备以下5个基本条件:
1.镇(乡)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必须达到省级卫生村标准,且达标1年以上。创建市级卫生镇(乡)的镇,全镇(乡)所辖行政村10%以上达到省级卫生村标准。
2.爱国卫生组织健全。
3.生活垃圾集中填埋场正常运转。
4.鼠密度达到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规定的标准。
5.全镇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和无害化厕所普及率达到95%以上。
(三)申报材料包括:工作总结,各种技术资料(文字材料和音像资料)。
(四)申报市级卫生镇(乡)的时间为每年的10月31日前,超过规定时间申报的,将安排在第二年度进行考核。
二、评审及命名
(一)市级卫生镇(乡)由郑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爱卫办)负责实施评审。
(二)市级卫生镇(乡)的命名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调研。市爱卫办接到申请后,在三个月内,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镇(乡)进行调研。调研采取暗访的方式。
2.考核鉴定。对经过调研已具备考核鉴定条件的镇(乡),由市爱卫办组织专家组进行考核鉴定。考核鉴定包括: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有关资料和现场随机抽查。抽查范围为镇(乡)建成区和镇(乡)内行政村。
3.社会公示。对经过考核已达到市级卫生镇(乡)标准的镇,市爱卫办将以适当形式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示。发现有弄虚作假的镇(乡),视情况推迟命名或取消命名。
4.命名。根据市爱卫办专家组考核鉴定意见和公示结果,对达到市级卫生镇(乡)标准的申报,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予以命名。
三、日常监督管理
(一)各级卫生镇(乡)应加强自身日常管理,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市级卫生镇(乡)标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加强对各级卫生镇(乡)的日常管理,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爱卫办做出书面报告。
(三)市级卫生镇(乡)每三年复核一次。届满三年的各级卫生镇(乡)由所在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向市爱卫办提出申请,由市爱卫办组织复核、命名。
(四)凡届满三年未提出复核申请的,将按照有关程序取消其市级卫生镇(乡)称号。(五)市爱卫办将对市级卫生镇(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暗访,对卫生质量下降,群众反映强烈的提出通报批评或黄牌警告,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将取消其荣誉称号。
四、奖惩办法
获得郑州市市级卫生镇(乡)称号的镇(乡),依据《郑州市实施〈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细则》(市政府令第75号)第一章第五条“对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科学研究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爱卫会给予表彰奖励”之规定,每年年底由市爱卫办提出意见,由市政府或郑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并对镇党委书记、镇长进行通报表彰。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全额列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信用社扣划预付货款收贷应否退还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信用社扣划预付货款收贷应否退还问题的批复
1994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银行、信用社扣划预付货款收贷应否退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将预付货款汇入对方当事人帐户,对方当事人即取得该款项的所有权,但是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预付款人将预付货款汇入对方当事人帐户后,即丧失了该款项的所有权。因此,该款项被银行、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划还贷后,预付款人无权向银行、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请求返还。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应当将银行、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如果银行、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明知借款人无履行合同的能力,而与其同谋或者怂恿其通过签订合同收取预付货款还贷的,预付款人可以直接要求银行、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返还已经还贷的预付货款。
四、银行、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预付款人承诺专款专用而又扣划该款项还贷的,预付款人也可直接要求银行、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返还被其扣划的预付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