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2009年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5:37: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4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2009年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2009年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林策发〔2009〕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2009年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该要点,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2009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或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09年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2009年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按照《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普法办[2009]4号)的精神,结合林业系统“五五”普法规划的总体部署和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制定本要点。
  2009年林业普法工作总的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2009年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科学发展”的方针,继续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行政工作,为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一、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五五”普法规划
  (一)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用符合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方式方法,来研究、谋化和推进林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加强服务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工作的各个环节。
  (二)深入开展宪法和重点法律法规宣传。进一步加大宪法宣传力度,把宪法宣传教育纳入年度各项主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宣传教育,结合《行政许可法》实施五周年、《行政复议法》实施十周年,深入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实质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三)大力加强林业专业法律宣传。以《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二十周年和新《森林防火条例》颁布为契机,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多种措施,组织开展论坛、讲座、培训等活动,有计划地开展专题学习宣传活动。继续深入开展《防沙治沙法》、《种子法》、《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与林业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
  二、坚持分类指导,加强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
  (一)继续做好林业系统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学法用法工作。按照“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认真研究不同对象法制宣传教育的特点和规律,坚持分类指导,积极探索推进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不断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以活动为载体,广泛开展适合不同对象参与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推进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入开展。
  (二)继续加强林农的法制宣传教育。按照2009年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精神,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成果为抓手,配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国有林场改革和国有林区改革,进一步加大对林农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农村广播网、宣传图册等法制宣传教育渠道,帮助和引导广大林农了解和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常识和法律途径。
  三、不断创新方式,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
  (一)继续深入推进“法律六进”活动。切实加强“法律六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法律六进”工作,分类制定工作方案,确保“法律六进”稳步实施。2009年把法制学习作为机关学习的重要内容,结合各机关工作职能,制定机关学法用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坚持和完善党委(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法制讲座制度、法律培训制度、考试考核制度,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学法用法经常化、规范化。
  (二)切实加大大众传媒法制宣传力度。加强对媒体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在继续办好现有法制宣传节目、栏目的同时,进一步丰富内容、创新形式,以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用性,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充分发挥网络宣传的阵地作用,丰富网络法制宣传的形式,组织开展网络普法宣传经验交流和网上普法知识竞赛等活动。
  (三)做好各种专项法制宣传教育。利用“3•12”植树节、“4•22”地球日、“6•5”世界环境日、“6•17”世界防治荒漠化和干旱日等,开展各种专项法制宣传;切实组织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国家林业局普法办继续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期间组织全国林业系统的年度普法考试。
  (四)继续运用普法培训证书和《林业法制建设“五五”普法丛书》,促进普法工作深入开展。各地、各单位要继续贯彻普法培训证书制度,将每年法制培训的情况及考试成绩登记入册;继续利用好《林业法制建设“五五”普法丛书》,充分发挥其在林业法制宣传教育中的作用;各地、各单位的普法机构要继续开展法制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本地、本单位普法骨干培训。
  (五)探索开展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立法工作。将法制宣传教育与林业立法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在宣传普及相关法律法规过程中,注意收集、总结和归纳普法受众对象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分析和研究促进林业立法工作。
  四、加强领导,确保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
  (一)不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基本要求,运用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注重整合各种资源,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坚持贴近基层、贴近实际、贴近群众,努力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全面发展。
  (二)切实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通过召开各种研讨会、经验交流会,推进各地、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的开展。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发挥各方面的优势,积极探索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互动机制,通过互动机制,吸引公众参与,努力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活力。
  (三)加强普法领导机构建设。各地、各单位普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变动后,要及时调整普法领导小组组成人员,适时召开普法领导小组会,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
  (四)加强林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调研和理论研究。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握法制宣传教育发展规律,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指导工作实践。探索建立普法依法治理的评估体系,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更多的理论和制度支持。
  (五)增加普法投入,保障普法经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普法经费列入经费预算中,根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需要,逐步增加普法经费,以保障各项法制宣传活动顺利进行。

关于印发《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发[1997]197号


1997年5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浙江、黑龙江、四川、广东、辽宁、安徽、福建、广西、海南、湖北、江苏、云南、深圳、宁波、厦门、青岛、珠海、大连、汕头、苏州、南通、泉州等省市分行:
现将《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并参照《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资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依法定程序设立的各类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与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中中、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一)外资独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行长、副行长;
(二)外国金融机构在华分支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行长、副行长、支行行长;
(三)上述机构的会计主管、首席精算师等参与日常管理的主要管理人员;
(四)外国金融机构代表机构的总代表、首席代表、代表。
第五条 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具有经济、金融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的学历,熟悉中国金融管理法规,具有经营管理能力,品行良好,无不良记录。
第六条 除第五条外,担任相应的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担任具有法人资格的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行长,外国金融机构在华分支机构的总经理、行长,应具有10年以上的金融工作经历或15年以上的相关经济工作经历,并有5年以上担任分行部门经理或相当于部门经理以上职位的经历;
(二)担任外资金融机构的副总经理、副行长、支行行长、会计主管和首席精算师,应具有5年以上的金融工作经历和3年以上担任分行部门经理或相当于部门经理以上职位的经历。其中担任会计主管和首席精算师职务,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担任外国金融机构代表机构的总代表,应具有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并在最近5年内从事2年以上管理中国业务的经历;
(四)担任外国金融机构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金融或相关工作经历;
(五)担任外国金融机构代表机构的代表,应具有从事金融或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
(六)担任外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者,年龄必须在30至65岁之间;
(七)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限至少2年。
第七条 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对下列人员的资格审查和认定:
1.外资独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行长;
2.外国金融机构在华分支机构的行长、总经理;
3.外资金融机构代表机构的总代表、首席代表;
资格审查材料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审核合格后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负责对下列人员的资格审查和认定:
1.外资金融机构的副总经理、副行长、支行行长;
2.外资金融机构的会计主管、首席精算师等参与日常管理的主要管理人员;
3.外国金融机构代表机构的代表;
当地分行审批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九条 拟任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除按有关法规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学历证明、身份证或护照的影印件;
(二)会计师、精算师资格证书的影印件;
上述所有书面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对提交虚假材料的机构或个人,中国人民银行将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条 任职资格的取消,参照《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其他规章中涉及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若与本规定内容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做好建立《中国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做好建立《中国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工作的通知



建城[2005]5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

  为保护我国遗产资源,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世界自然遗产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管理和保护工作,按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中国遗产管理的实际需要,经研究决定,设立《中国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以下简称《预备名录》),作为申请列入《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单》的候选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预备名录》的有关原则规定

  《中国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的入选原则如下:

  (一)符合《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1条和第2条规定的关于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标准和条件,符合《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关于遗产真实性、完整性条件(见附件1),并具有相应保护管理措施的地域,均可申报列入《预备名录》。

  (二)申报项目所在地的外围环境应进行整治并与遗产的历史与现状相协调。申报遗产地已经制定或拟制定了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和保护规划。

  (三)申报项目的遗产分类和地区分布要考虑代表性与平衡性,国内外遗产目录中所缺少的遗产类别及遗产地相对缺乏的地区,给予优先考虑。

  (四)为保持遗产资源分布地域的完整性和满足保护范围划定的需要,鼓励并支持跨行政区域的联合申报项目。

  二、《预备名录》的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申报单位。预备名录申报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由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对拟申报项目组织初审,填写《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申报书》(见附件2)报建设部。

  对于跨市、县行政区域的联合申报,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报材料。1.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2.《预备名录》申报书。3.资源价值介绍(光盘及文字介绍)。4.相关管理法规和规划文件。

  (三)评审程序。1.由建设部组织国内外专家,对申报项目及相关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查论证和必要的现场考察,提出初审意见。2.建设部城建司提出复核意见。3.建设部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建设部公布《预备名录》。

  三、《预备名录》项目的监督管理

  (一)《预备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对列入《预备名录》的遗产地资源价值及保护状况进行定期监测。遗产地管理单位要依据制定的保护规划,结合遗产管理的有关要求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并向所在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提交自查报告。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要进行复查,并向建设部提交年度复查报告。

  (二)对于遗产资源保护工作,存在明显不足的,由建设部提出要求,限期整改。对于整改成效明显,符合列入《预备名录》条件的,经审定后撤销限期整改警告;因遗产资源退化和遭受严重破坏的,原审定公布机关可将其从《预备名录》除名。被除名的项目,须重新申报或审定通过后方可列入《预备名录》。

  (三)《预备名录》是推荐列入《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单》的候选名录。《预备名录》项目被推荐列入《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单》后,将不再《预备名录》中保留。

  (四)列入《预备名录》的项目,建设部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在制订保护规划、资源监测、管理能力建设、科研、培训、国际合作等项目安排上给予一定的支持;在推荐申报世界遗产方面,将优先考虑资源保护比较好、管理能力比较强、申报工作准备充分的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项目。

  设立《预备名录》,是进一步完善我国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保护机制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我国遗产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请各地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工作,进一步推进我国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附件:1.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标准

     2.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申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1:

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标准

  一、国家自然遗产预备名录标准

  (一)从美学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由地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

  (二)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定的濒危动植物物种生境区;

  (三)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定的自然地带;

  (四)构成代表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阶段;

  (五)构成代表进行中的重要地质过程(如冰河作用、火山活动等)、生物演化过程(如热带雨林、沙漠、冻土带等生物群落)、以及人类与自然环境相互关系(如梯田农业景观)的突出例证;

  (六)独特、稀少或绝妙的自然现象、地貌或具有罕见自然美的地带(如河流、山脉、瀑布等生态系统和自然地貌);

  (七)尚存的珍稀或濒危动植物物种的栖息地(包括举世关注的动植物聚居的生态系统)。

  二、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标准

  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除满足国家自然遗产标准外,还需满足以下关于文化遗产标准的有关要求。

  (一)代表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一种创造的天才杰作;

  (二)在一定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建筑艺术、纪念物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方面的发展产生过重大影响;

  (三)为一种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一种独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见证;

  (四)作为一种建筑或建筑群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示出人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

  (五)作为传统的人类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转之变化的影响下变得易于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