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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2:32: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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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铜政〔2010〕64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铜陵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铜陵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城镇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人人享有养老保障的目标,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政府组织引导与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相配套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凡我市年满16周岁(在校学生除外,下同)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无业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待遇、统一管理,基金实行市级统筹。

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列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经费保障。

第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费征缴、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和基金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财政、编制、发展改革、公安、统计、审计和民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八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财政补贴。  

(三)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九条 参保人员按全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参保人员可选择多缴,最高不超过10%。

城镇重度残疾人员、享受相关待遇期间的低保及低收入家庭的困难群体,可选择低缴,最低不低于6%。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可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其中,参保人超过60周岁的,每超过1岁递减500元,最高递减5000元。

第十一条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和政府补贴账户养老金;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暂定每人每年30元。

第十二条 城镇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参保缴费的,分别由市、县(区)财政给予补助,标准为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

第十三条 市、县(区)财政应根据每年参保和享受待遇的人数确定补贴资金,按3:7的比例足额划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和政府补贴账户。

个人账户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利息。账户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城乡居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政府补贴账户为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补贴账户不计息。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年第三季度发放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对账单。个人账户结息期与结算年度一致,利息结转时间统一为每年7月1日。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和政府补贴账户予以保留,个人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口迁出我市的,转入地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含个人账户利息,下同)随同转移,政府补贴账户资金不转移;转入地未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退还本人,政府补贴账户资金不退还。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政府补贴账户资金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二)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三)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政府补贴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100元。对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但最高不超过10%。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三)政府补贴账户养老金:为政府补贴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缴费至15年(补缴期间不享受财政补贴)或顺延缴费满15年,从缴满15年的次月起计发养老金。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费1000元。

第二十二条 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标准编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将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安排的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及时将资金划入基金专户,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六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控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性质和用途。基金积累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和认购国家债券,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六章 制度衔接

第二十八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时,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金,其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退还本人,政府补贴资金不退还;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将其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待遇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金。

第二十九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时,其户籍为城镇户籍的,按照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金,其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和年限,折算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和年限;其户籍为农村户籍的,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金,其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和年限,折算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和年限。

第三十条 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村改居”人员,可以按本办法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原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6的待遇不变。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基金损失,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伪造证件或者利用其它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按本办法领取养老金的,不再按《关于建立市区部分老年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铜政办〔2008〕52号)领取生活津贴,不再享受机关、企事业单位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待遇。

第三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对山东省分行《关于对粮食部门油脂占用贷款管理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对山东省分行《关于对粮食部门油脂占用贷款管理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
现对你行《关于对粮食部门油料油脂占用贷款管理问题的请示》(鲁农发银字[1998]157号)批复如下:
一、关于油料、油脂购销储贷款是否属于农发行业务范围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的规定:“从事粮食收储的国有粮食企业,收购粮食所需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严格按照‘库贷挂钩’的原则和办法供应和管理。”其中,收购粮食
所需贷款是包括收购油料所需贷款的。因此,油料及油脂收购、调销和储备贷款属于我行的业务范围,应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信贷支持,不应作为附营业务划转到其他商业银行。
二、关于如何按照油料和油脂品种掌握收购贷款问题。按照《粮食收购条例》第二条规定,粮食收购包括“小麦、玉米、稻谷以及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粮食品种的收购活动”。因此,油料、油脂的具体收购品种应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
地实际情况来确定。对于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收购并明确了购销政策和财政补贴政策的油料品种,应视同小麦、玉米、稻谷等粮食品种一样,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粮食收购条例》的规定发放收购贷款;对于省级人民政府虽然确定为收购的油料品种,但没有明确视同小麦、玉米、稻谷等
粮食品种执行国家购销政策和有关财政补贴政策的,我行要按照“购得进、销得出”,“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安排贷款;对于未经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收购的油料及油脂品种,根据《粮食收购条例》规定,农业发展银行不能发放贷款支持。



1998年10月5日
国有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潍坊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企业法律顾问 刘树宏

为了保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国务院办公厅在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改制的程序,其程序依次为:批准制度、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交易管理、定价管理、转让价款管理、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管理层收购。实践中,很多国有中小型企业严格按上述程序规范运作,在遵守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成功地实施了企业制度的转换,企业活力和市场竞争力明显增强,经济效益大幅增长。但是,也应该看到,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如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国有资产流失、职工合法权益受损、债权人利益有些得不到保障等等。那么,在国有中小企业产权改革过程中如何趋利避害或者尽量减少这些问题的发生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引起高度重视。
第一、要从本企业实际出发,充分而完整地认识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的实质内涵。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增强和激发企业的活力,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但是,现实中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具体情况与特点,因而产权制度的改革应有多种形式。有的企业可能适合私人全部持有企业股份,有的企业可能并不适合,或者并不十分适合。那么,我们就应该在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基本政策的前提下,努力寻找对每一个企业最为有利的改制模式和方法,而决不能生搬硬套。在国有中小企业产权改革过程中,要特别注意防止那种不顾企业实际情况,认为只有将国有产权全部转售给私人才是产权改革的错误倾向。因此,我们应该从提高国有经济的活力和竞争力出发,从每一个企业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企业的生存环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中找出切实可行且行之有效的产权改革形式,而不能搞一刀切。
第二,要十分重视国有中小企业产权改革过程中的规范化运作,防止出现重形式而轻实质的错误做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程序,是我国国有企业改制必须遵循的程序。诚然,我们必须遵循以上程序,但更重要的是程序下的规范性运作。所谓规范化运作,就是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而有效地维护国有中小企业出资人、债权人和职工群众各方的合法权益。例如,在国有中小企业实施管理层收购这个环节中,我们必须严格贯彻以下规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制订,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其委托中介机构承担,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转让国有产权必须进入产权交易市场,经营管理者与其他投资者一样,竞价受让国有产权;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要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为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等等。当然,在这个环节中还有很多实质性的东西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地去探索。现实中不少中小企业虽然从形式上看已经完成改制,但存在的不规范化问题非常之多,这就严重地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规则,破坏了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危害性极大。因此,我们只有而且必须坚持规范化运作,才能保证国有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健康发展,才能有效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能充分保证出资人、债权人和职工群众各方的合法权益,从而真正达到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真正目的。
第三,要从严查处中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不法行为,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中小企业产权改革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同时也是国有中小企业改制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环。我们从已经查处的大量的侵吞国有资产的案例中可以看出,国有企业在产权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是比较严重的,存在的漏洞是大的,侵吞国有资产的现象带有一定普遍性。究其原因,除了改制过程中存在的产权至上、急于求成、不规范化之外,中小企业自我约束机制、第三方的评估机制以及政府有关部门、机构的监督机制没有真正有效的运行是其关键所在。例如,在清产核资这一程序中,企业申报的资产是否属实,有无隐匿国有资产和虚构成本、债务行为;政府财政、审计部门是否做到了严格审查和监督,有无失职行为;资产评估机构是否真正中立,有无为企业作弊行为。以上任一部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负责任,都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无为流失。而现实中大部分国有资产的流失都是与以上三个环节紧密相关的。所以,规范有关各方人员的行为并加大对涉嫌违法违规的有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同时制定严格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是保护国有资产的重要措施。我们要坚持规范化运作,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就必须做到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监督。特别是对于企业改制完成以后发现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绝不能姑息迁就,必须采取措施,坚决收归国有。如果是责任人采取违法违规手段使然,则同时应对责任人坚决查处,从严处理,毫不手软。
第四,要从企业长远利益出发,维护好国有中小企业职工在产权改革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在国有中小企业改制的过程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方面就是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置换问题,这是改制过程中最困难、最敏感、政策性很强的运作程序。比如说职工在改制后企业中所持股权数量的多少这一问题。我们知道,很多中小企业在产权改革中贯彻了“经营者持大股”原则。本人认为,该原则所体现的理念是企业经营者持大股,拥有绝对的权力,享受较高的待遇,那么,他就必然会把企业当成自己的企业来管理,应该说这是一种高度集权的企业体制,其本身并无不合理之处。因为从国外私人企业和我国私有企业的成长和发展史看,这种体制无所不在,而且还体现出了较高的优越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的所有改制企业就一定要遵循这种模式。因为我们不是去新建一个企业,而是在已经存在的企业中去实行,且每个企业所处的行业、地位、效益以及环境都有所不同,处于朝阳行业的企业和濒临破产的企业更是大不相同。我们看到,处于朝阳行业且前景普遍看好的一些企业,产权改革异常顺利,企业职工都踊跃买股,但这是限量的,只能少买,不能多买。而经营者却可以轻而易举的以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经营者持大股”原则为依据,理所当然的去占有大股份。我们再看看濒临破产且行业前景不看好的企业,无论是企业的经营者还是普通职工,一说买股,都惟恐躲之不及。为什么?为什么“经营者持大股”在这些企业就很难实行了呢?一句话,无利可图,更确切的说是没人敢去冒这个风险。再者,“经营者持大股”原则关键是没有对经营者持股数量的上下限进行合理规定,具体做法上一般是由企业经营者自己决定,这就很容易造成股权设置上的随意性,从而产生企业内部部分职工权益的受损。因此,我们除了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之外,还应该以企业所处市场风险环境条件为依据,从本企业实际出发,既要考虑企业经营者的利益,也要考虑全体职工参与产权制度改革的热情以及他们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和平等。当然,产权改革是一个不断探索和不断完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一些错误和挫折都是不可避免的,关键是错误的纠正和使其不再发生。产权改革的模式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关键是看对企业的发展是否真正有利,尤其是要充分考虑到企业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因为企业改制的目的是为了企业的长期发展,而只有经营者的有效领导和企业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才是企业长期发展的唯一基石,二者是缺一不可的。
当然,国有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还有很多重要的问题,例如,如何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政府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如何有效运行以及对产权制度改革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预防和综合整治措施等等,这些都需要我们去探索,需要我们去完善。我们要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改革方向,积极推进现代产权制度建设,既不能因为出现一些问题而否定国有产权制度的改革方向和取得的成效,放慢改革步伐;也不能对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任其发展,要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法规、加强监督管理等多方面努力,使国有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在推进中不断规范,在实施中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