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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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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发〔200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执行。
 

  2008年1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客观、公正评价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强化监督,提高审判质量,根据《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现就在人民法院试行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更新观念,深刻认识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
  1.建立科学、统一的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体系是《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案件质量评估”是按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目的、功能、特点,设计若干反映审判公正、效率和效果各方面情况的评估指标,利用各种司法统计资料,运用多指标综合评价技术,建立案件质量评估的量化模型,计算案件质量综合指数,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进行整体评判与分析。这项工作对于正确把握审判形势、总结审判经验、增强审判能力、改进审判工作、推动国家法治化建设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2.建立人民法院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有利于人民法院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的监督,实现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客观、科学、公正评价;有利于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和监督;有利于人民法院各项改革措施的科学决策和正确实施;有利于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增强审判工作责任心,促进审判工作的良性循环。
  3.通过评估体系能够确立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的量化标准,建立法院内部全新的动态监督机制和科学化审判管理,能够分析影响审判质量的各种因素,从而为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决策和管理提供完整、详细的参考依据,推动法院审判质量的全面提高。
  4.通过评估体系指标之间的关联、制约和综合指数的协调和整合作用,能够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科学化管理,最大化地实现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二、尊重科学,遵循规律,努力构建公正合理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
  5.案件质量评估应当坚持正确导向,节约诉讼成本,避免片面追求高指标、妨碍审判独立、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管理民主的思想,要把数据收集、汇总、整理过程公开,确保评估具有良好的客观性、预期性和公信力。
  6.适应评估目的多元化的要求,采用模块化的指标设计方法,除对审判质量进行综合评估外,通过评估指标、评估指数的转换和组合,实现对诉讼和执行各环节、各类审判的评估,以及对法官办案质量的评估。
  7.评估指标体系是根据审判工作管理的需要,划分为审判公正、审判效率、审判效果3个二级指标。二级指标由33个三级指标组成。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者减少指标。
  8.审判公正指标11个,由立案变更率,一审陪审率,一审上诉改判率,一审上诉发回重审率,生效案件改判率,生效案件发回重审率,二审开庭率,执行中止终结率,违法审判率、违法执行率,裁判文书质量指标组成。
  9.审判效率指标11个,由法定期限内立案率,法院年人均结案数,法官年人均结案数,结案率,结案均衡度,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当庭裁判率,平均审理时间与审限比,平均执行时间与执行期限比,平均未审结持续时间与审限比,平均未执结持续时间与执行期限比指标组成。
  10.审判效果指标11个,由上诉率,申诉率,调解率,撤诉率,信访投诉率,重复信访率,实际执行率,执行标的到位率,裁判主动履行率,一审裁判息诉率,公众满意度指标组成。
  11.在评估中,可以运用数量研究方法,通过专门计算机程序编制案件质量评估综合指数、二级指数和三级指数,以及诉讼和执行各环节,刑事、民事、行政各部门审判的类型指数。
  12.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评估目的、审判工作的特点,参考全国法院近年评估指标的平均值、最大值和最小值,确定评估指标的合理值、警示值。
  13.权数是反映某一指标在综合评估体系中重要性程度的数值。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评估目的和指标的重要性程度、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以及数据来源的可靠性等因素合理确定评估指标的权数。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院的工作重点,适当调整评估指标的权数。
  14.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质量综合指数通过调整系数进行修正。以解决各地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影响评估客观性的问题。
  三、健全机构。理顺关系。努力提高案件质量评估水平
  15.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由研究室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或者由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评估管理机构,负责评估指标设计、数据收集整理、评估指数编制和评估结果通报、分析等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支持评估工作。
  16.上级人民法院负责组织、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评估工作,可以对本院及本辖区法院的案件质量进行评估。
  各级人民法院负责本院评估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定期上报评估基础信息。
  17.充分发挥审判流程管理、个案评查、法律文书评查、司法统计的作用,做到分工合理,职责互补,数据共享,保证评估的客观真实性。
  18.案件质量评估根据下列来源和途径收集评估指标的数据:
  (1)评估数据以审判流程管理、法律文书、统计台账、司法统计报表、纪检统计报表等审判和执行工作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中生成的信息为依据。
  (2)评估公众满意度,可以根据需要由各级法院组织或者委托民间调查机构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形象)监督员和当事人及其代理(辩护)律师、社会公众进行问卷调查收集。
  (3)评估指标涉及的社会经济数据,以上一年度政府《统计年鉴》为准。
  19.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规范的法律文书数据库和统一的统计台账,作为评估数据真实性核查的依据。记载审判过程和结果的法律文书和统计台账应当从审判流程管理信息中由计算机自动提取、生成。没有实行审判流程网络管理的,法律文书进入案件信息数据库,案件信息的提取和统计数据的生成与案件审判、执行过程同步完成,并保证与案卷记载情况完全一致。
  四、创新机制,完善制度,全面发挥评估机制的作用
  20.建立和完善与审判工作发展和审判管理需要相适应的司法统计制度.统一司法统计指标的名称、统计口径、统计时间、计算方法和计量单位。
  21.加快数据积累,建立以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为核心,反映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司法保障等基本情况为主要内容,涵盖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情况的计算机数据库,为评估提供数据支持。
  22.评估实行信息化管理,评估指标的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和指数编制由计算机自动完成和实时更新,避免和减少人为因素对评估的干扰。 评估计算机管理软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开发。
  23.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定期将载有审判过程和结果的各类法律文书及统计报表逐级上报。上报的信息应当做到完鼙、真实、全面、准确。具备网络传输条件的法院通过网络上传.不具备网络传输条件的法院刻录光盘上报。
  24.最高人民法院每半年和年度对评估数据和评估指数进行分析,形成全国法院案件质量评估分析报告;对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的案件质量情况进行总结,定期反馈各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情况.
  25.由Ⅱ强评估数据核查。通过法律的内在规定性和司法统计指标之间的关联性,对评估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核实的评估数据与上报数据不一致的,报表单位应当说明理由,经上级法院审核批准予以更正,并按误差率对上报数据进行修正。
  26.建立、落实评估数据核查制度和违法统计举报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每年组织一次司法统计数据专题检查,随机选择若干评估指标,对其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司法统计数据的核查情况和违法统计的查处情况应当于核查结束后在全国法院进行通报。
  为追求评估指数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篡改统计数据,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和行政处分。
  27.评估在法院管理中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评估结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情况的综合反映,是进行审判工作管理、决策和评价考核各级人民法院的重要依据之一。各级法院应当正确对待评估结果,高度重视评估数据的综合利用,定期分析评估反映的情况和问题,查技工作薄弱环节,加强监督指导,不断改进审判工作。
  在评估工作中,要注意收集意见,总结经验,特别是要注重对评估指标、权数及评估方法、综合指数的利用等方面进行研究,提出适合法院管理、有利科学评估的意见和建议,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推动评估工作不断发展。

印发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8〕10号

印发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反映。



广东省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确保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和《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书》规定的各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责任。

  三、考核方式

  省人民政府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每届任期的中段和任期届满前(即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对其之前的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工作进行两次考核。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的10月底前,就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并填写《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

  (二)评审。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组织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和省农发行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就本单位负责考核的内容提出书面意见,并对各市填报的《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进行复评考核。

  (三)抽查。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和省农发行组成检查组进行抽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四)通报结果。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汇总全省考核结果,并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通报全省。

  四、奖惩办法

  (一)考核结果实行百分制,得分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不合格。省人民政府对任期中段和任期届满前两次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不合格者进行通报批评。

  (二)省人民政府对每届政府任期中段和任期届满前两次考核的总分进行排名,对名列前5名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任期届满前予以一次性表彰。

  五、考核要求

  (一)实事求是。考核工作要及时、真实、全面,防止瞒报、弄虚作假等行为。

  (二)落实责任。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本级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并与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粮食安全责任书,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位。省有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监督检查。

  (三)建立和强化政府粮食安全问责制度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将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对不履行职责,粮食工作存在重大失误,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

     2.省有关单位考核工作职责

附件1:

请点击下载——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



附件2

  省有关单位考核工作职责

  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书》中未明确由其他部门负责考核的内容,均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负责牵头考核。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地足额落实粮食风险基金规模,负责对各地粮食风险基金制度落实情况和为确保粮食安全而必须安排的财政性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农业厅: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和检查(抽查)粮食工作考评。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进行考核。

  省工商局:负责考核粮食市场监管工作情况。

  省物价局:负责考核市场粮价管理情况。

  省质监局:负责考核粮食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省农发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到位实绩进行考评,并考核粮食政策性业务金融政策执行情况。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发〔200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玉林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七年一月十七日



玉林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无人认领尸体的处理工作,进一步明确民政、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在处理无人认领尸体工作中的职责,解决无人认领尸体的丧葬问题,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无人认领尸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的以下两种情况,在公告期届满仍无家属、单位为其办理殡殓手续的。

(一)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尸体;

(二)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属、单位在防腐、保存期15日届满不到殡仪馆办理殡殓手续的尸体。

第三条 在医院以外死亡的无人认领尸体,由公安部门负责检验、鉴定、拍照、登记和收集遗物,出具殓葬证明并通知殡仪馆接运尸体。

第四条 在医院内因病正常死亡的尸体,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由医院通知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分局进行拍照、登记、备案;在医院内因自杀、他杀、伤害等原因引起死亡的,由医院通知医院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分局进行拍照、登记、备案,出具殓葬证明。公安部门接到医院通知起8小时内到医院进行拍照、登记、备案;殡仪馆自接到接运尸体的通知起2小时内予以接运。

第五条 在医院内发现的死亡弃婴尸体参照第四条规定处理。

第六条 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应按规定填写;公安部门在出具的殓葬证明上必须注明死者姓名不详、身份不明或虽有姓名、身份但家属、单位放弃认领及尸体防腐保存天数等情况和明确签署处理意见。防腐保存天数一般不超过15天,期满后因案情需要继续保留的,公安部门应办理延期手续。

第七条 对无人认领的尸体,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在《玉林日报》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仍无人认领的,及时书面通知殡仪馆对尸体进行火化。公告费由民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划拨。

第八条 殡仪馆负责将无人认领尸体的火化现场拍照,并记载相关资料备存。

第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无需公告,殡仪馆可按规定将尸体处理。

(一)家属书面表示放弃认领的;

(二)经公安部门鉴定为死亡24小时以上或者溺水死亡14小时以上的;

(三) 尸体已经出现膨胀、臭味、舌肿眼突等症状的;

(四)公安部门签署意见确认为无人认领的;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立即火化的。

第十条 无人认领尸体火化后,骨灰保留3个月,在骨灰保留期间如有家属、单位认领的,殡殓处理费由认领者负责。骨灰保留期满仍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殡仪馆按无主骨灰自行处理。

第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人认领的尸体,其殡殓费由各级民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因交通事故、刑事案件死亡的无人认领尸体的处理费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民政、公安、卫生、财政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协助做好无人认领尸体的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民政、公安、卫生、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执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失职责任。

(一)应当由本单位处理而推诿不作处理的;

(二)故意拖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四条 对涉及赔偿问题的死者遗体,公安、卫生部门应责成责任人先处理死者遗体,避免增加丧葬负担,丧葬费用按赔偿责任解决。

第十五条 外国人、台胞尸体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玉林市民政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