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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报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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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报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报工作的意见

(2002年9月13日)

教社政〔2002〕10号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报快速发展,不仅数量有较大增加,而且整体质量也有明显提高,不少刊物形成了自己的品牌和特色;在及时反映高等学校教学科研成果,促进学科建设和学术人才的成长,繁荣发展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和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经济社会和科技教育的快速发展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挑战,为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的课题和更高的要求。江泽民同志总揽全局,于2001年8月7日、2002年4月28日和7月16日先后三次就哲学社会科学发表了重要讲话,内涵丰富,论述精辟,是繁荣发展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理论纲领和行动纲领。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7.1”重要讲话和“5.31”重要精神,以及关于发展繁荣哲学社会科学的“8.7”、“4.28”、“7.16”三次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报工作,不断提高学报的办刊水平,特提出如下意见。



  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报要始终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哲学社会科学的三次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办刊方向和宗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出版方针政策,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办刊要有新思路,工作要有新局面。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进一步加强对重大现实理论问题的研究,努力组发具有创新价值的理论成果。学报要在加强基础研究、促进学科建设和发展的同时,正确认识和处理理论与应用、历史与现实的关系,立足当代,立足国情,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关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积极组发研究解决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尤其是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重大问题的成果,为党和国家的决策提供咨询和理论依据,为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新鲜观点、材料和方法。  要认真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学报要积极组织开展各学科有关重要问题的深入讨论,大胆支持学术理论的探索创新和不同观点、不同流派的自由争鸣。努力创造一种民主平等、自由宽松、相互切磋、共同进步的学术氛围。



  充分认识哲学社会科学学报在发展繁荣哲学社会科学事业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切实加强与改进学报工作,不断提高办刊水平。
  要充分认识高校社科学报的地位与作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报是高等学校主办的、刊登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论文的、高层次学术理论刊物,是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和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连续、集中、全面反映高校教学科研成果,是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载体,是展示高校学术水平的重要窗口,是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的重要桥梁,是发现培养学术人才的重要园地,是塑造学校形象、创造学校品牌的重要途径,在推动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繁荣发展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在承担哲学社会科学“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神圣职责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牢固地树立精品意识,努力打造学报品牌。各学报的主办学校及学报编辑部,要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学科研究的动态和发展趋势,重视研究各学科前沿问题、重大现实理论问题、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新兴学科、交叉学科、边缘学科中的问题;要注意立足本地、本校,发挥各自的学术优势,办出学报的个性和特色;要重点办好特色栏目,推出更多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大学术影响的精品力作。
  要充分发挥学报在培养科研人才方面的作用。要热情扶植、精心培育中青年教学科研骨干,广泛联系作者,在刊物周围团结一支高水平的作者队伍。



  与时俱进,活跃办刊思路,不断推进学报改革。面对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学报的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高等学校必须深化学报改革,促进学报发展。
  要转变高校社科学报的办刊理念,打破传统封闭的办刊模式和千刊一面的局面,鼓励各高校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积极引进新的办刊机制,在管理体制和办刊模式等方面做出有益的探索,不断增强刊物的活力和竞争力,使高校社科学报的工作更加适应新世纪发展的要求。倡导高校学报走整合之路,创办代表我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水平的专业性学报;鼓励若干高校社科学报进行合作或联合,走联合之路,把刊物做大做强;支持高校社科学报在保持各高校主办的现有格局不变的情况下,根据各地和各校的实际和特色,创办特色栏目和名牌栏目,走内涵式发展之路,塑造各自刊物的学术个性和文化特征。
  要进一步优化学报结构,启动名刊工程。随着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与办学模式的变化,有关高校要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要求,进一步做好现有学报的调整工作,实现从数量增长为主向质量提高为主的转变。要树立特色化的发展理念,走特色化的发展道路。要精心选择一些学校学术实力雄厚、办刊基础较好的学报,在教育部和高校大力支持下,争取在三五年内创出一二十家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高水平的大刊名刊,以此带动全国各高校学报整体质量的提高。
  要严肃学术纪律和学术规范,建设优良学风和文风。高校学报要逐步建立一种有效的机制,杜绝关系稿、人情稿以及学术赝品,倡导甘于寂寞、潜心钻研、实事求是、严谨治学的学风,反对学术研究上的急功近利、投机取巧乃至剽窃抄袭的行为。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审稿制度,有条件的学报,可以逐步实行同行专家的双向匿名审稿制度,切实保证审稿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要积极探索、改革学报的管理体制。各高校要按照高校人事、用工、分配制度改革的方案,积极进行高校学报人事、用工、分配制度的改革,实行主编负责制和全员聘任制;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严格工作考核与管理,奖优罚劣,奖勤罚懒,不断调动工作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提高工作的效率与质量。
  建立社科学报评估体系,促进学报办刊条件的改善和整体质量的提高。为了激励各高校办好学报,教育部将逐步建立科学的学报评估体系,像对重点学科评估一样对学报的办刊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并把学报的评估情况作为衡量学校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对办得好的学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办刊条件差、学术水平低的学报要提出警示,限期整改。
  要充分发挥行业学会的作用。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报学会是联系各家学报与学报主管部门的桥梁和纽带,要积极支持学会在组织学术研究、培训编辑人才、进行学报评优等方面开展有益的活动。



  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报工作的领导,为办好学报提供切实保障。
  各高校必须把学报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学报工作的领导。学校党政领导要像重视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一样重视学报工作,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办刊中的问题,检查学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和办刊质量状况。
  要加强学报编辑部的建设,这是办好学报的关键。高校社科学报编辑部是校属院(系)一级的学术机构,由学校直接领导,由一名党委书记或校长分管。学报编辑人员是学校教学科研队伍的一部分,应列入教学科研编制,享受与教学科研人员同等的待遇。对于长期从事学报编辑工作,爱岗敬业,为办刊做出突出贡献的主编、副主编或骨干编辑,应纳入学校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队伍的建设计划,为其提供从事科研的条件和给予必要的奖励。
  要按德才兼备的原则,聘用具有较高政治水平和专业水平、作风正派、有一定组织能力,具有高级职称的优秀人才担任学报主编。要按刊物覆盖的主要学科配备一定数量的编辑人员。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对编辑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要创造条件,鼓励编辑参加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和研讨,开阔眼界,了解学术发展的前沿和动态。提倡编辑到院系所兼职做教学和科研工作,同时选聘知名学者到编辑部兼职,参与选题策划和做栏目主持人。通过学者和编辑的双向兼职,建立一支政治强、业务精、守纪律、懂经营、专兼结合的精干高效的编辑队伍。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学报编辑委员会。学报编辑委员会应积极发挥其在学报工作中的指导、监督、咨询作用。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缴纳垦复基金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缴纳垦复基金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并在耕地被占用后能相应开垦新耕地和改造现有耕地,保持耕地面积相对稳定,保护农业基础,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水田、旱田、旱地、茶果桑园、药园、橡胶园地、鱼塘和菜地。所称非农业建设,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田间农用道路和从事渔、林、牧生产以外的占用耕地建设。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全民、集体单位和个人(包括农民占用耕地建房),除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外,还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垦复基金。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国家鼓励投资并实行特殊优惠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和外商独资经营项目占用耕地,经省国土厅审查报省人民下放批准,可以减免耕地垦复基金。
非农业建设占用大中城市郊区菜地,凡已按照《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商业部〔1985〕农〔土〕字第11号)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可以继续执行,不再另收耕地垦复基金;尚未开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的,则按本办法规定征收耕地垦复基金。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内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缴纳垦复基金办法,由特区、开发区所在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条 本办法由县以上国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耕地垦复基金标准,按当地人均耕地和耕地位置确定:
(一)以乡为单位,人均耕地少于零点五亩的,每亩七千元;人均耕地零点五亩以上不足零点七亩的,每亩五千元;人均耕地零点七亩至一亩的,每亩三千元;人均耕地一亩以上的,每亩二千元。
(二)城镇及其郊区,除已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菜地外,其余耕地均以前项规定的每亩金额为基数,按下列比例增加:大城市及其郊区增加百分之一百五十;地级市及其郊区增加百分之一百;县级市、县城及其郊区增加百分之五十。
第六条 耕地垦复基金由县、市国土管理部门收取,统一上交同级财政,在农业银行开设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垦复耕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非农业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核定的金额缴纳耕地垦复基金;国土管理部门凭收款单据划拨耕地并发给土地使用证书。
第七条 耕地垦复基金,按省百分之二十,市、地百分之二十,县(市)百分之六十的比例,分级安排使用。
县(市)收取的垦复基金,按上述规定比例逐月上交市、地和省。
第八条 非农业建设占用城镇郊区菜地收缴的垦复基金,必须用于新菜地开发建设;占用其它耕地收缴的垦复基金,必须用于开荒、围垦、增加新耕地,也可以用于整治现有耕地,建设高产稳产农田。
第九条 市(地)、县国土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开垦、改造耕地计划和垦复基金使用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国土管理部门备案。
省掌握调剂使用的垦复基金投放计划,由省国土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耕地垦复基金的收缴、使用,由各级财政、审计、银行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对贯彻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主管部门或管理、监督机关,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凡擅自提高或降低垦复基金标准,挪用垦复基金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应追究责任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10月11日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红政办发〔2008〕188号



金平、绿春、河口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红河州“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红河州“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州委、州政府“兴边富民工程”战略部署的贯彻落实,加快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民族团结,边疆稳定,边防巩固,睦邻强州,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兴边富民工程”,是指州委、州政府针对全州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温饱安居、产业培育、素质提高、社会保障和社会稳定、生态保护与建设等工程。

第三条 “兴边富民工程”实施的范围包括金平、绿春、河口三个边境县。

第四条 “兴边富民工程”是一项长期、艰巨的系统工程,按照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统一组织,务求实效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成立红河州“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对“兴边富民工程”实施统一领导和协调。主要职责:

(一)拟定“兴边富民工程”实施的目标、步骤、内容和范围,“兴边富民工程”总体规划,报州委、州政府审批;

(二)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三)协调解决“兴边富民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红河州“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发改委。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领导小组的决策、决定,做好综合协调服务工作;

(二)负责组织“兴边富民工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州级部门和边境三县工作进行考核;

(三)负责“兴边富民工程”有关情况和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上传下达。

第七条 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监察局、州审计局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兴边富民工程”的监督、检查、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的决定和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研究提出“兴边富民工程”本部门实施内容的总体规划、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方案;

(二)负责本部门“兴边富民工程”项目的具体组织和指导;

(三)负责对本系统“兴边富民工程”实施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总结。

第九条 边境三县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兴边富民工程”实施的组织领导,负责组织和具体实施好“兴边富民工程”。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兴边富民工程”的主要内容是基础设施建设、温饱安居、产业培育、素质提高、社会保障和社会稳定、生态保护与建设六大方面。

第十一条 “兴边富民工程”资金主要是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州级财政原有渠道安排的涉及“兴边富民工程”相关项目资金(即部门既有渠道资金)以及边境三县财政投入“兴边富民工程”的资金。

第十二条 “兴边富民工程”资金的管理原则

(一)各有关部门在使用部门既有渠道资金安排全州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时,在全州平均数的基础上,对“兴边富民工程”(边境三3县)的资金投入,应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予以倾斜。

(二)边境三县财政用于“兴边富民工程”的资金,原则上应相对集中,配合国家和省级、州级资金投入“兴边富民工程”相关项目。

第十三条 “兴边富民工程”项目管理程序

(一)部门既有渠道资金项目

边境三县在“兴边富民工程”行动计划框架内,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和本办法规定,拟定本县、本部门年度项目建设计划,逐级上报相关部门,同时抄报同级“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的年度建设计划由州级相关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州“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项目管理,年度计划由相关部门逐级下达执行,并报州“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县级资金项目

边境三县根据“兴边富民工程”内容参照州里规定的程序执行,报上级“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备案。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州级相关部门和边境三县每年与州人民政府签订《红河州“兴边富民工程”任务责任书》并认真组织实施,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确保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第十五条 每年9月底前,州级各部门将下一年度“兴边富民工程”实施项目计划报州“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12月15日前,边境三县将年度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和资金管理等情况总结报州“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报州级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12月30日前,州级相关部门将本系统“兴边富民工程”有关情况汇总上报州“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和边境三县要做好 “兴边富民工程”项目台账,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章 检查、考核和奖惩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和边境三县对边境地区“兴边富民工程”的实施和管理情况及时进行检查和总结。州“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州级项目主管部门、边境三县 “兴边富民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要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不定期进行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州“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每年对州级有关部门、边境三县“兴边富民工程”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一) 州级各部门、单位考核的主要内容:

1.资金的额度和保障,既有资金渠道是否向边境地区按照20%以上比例倾斜;

2.项目组织实施的进度、质量、完成情况;

3.项目资金的管理情况;

4.其它方面的要求。

(二)边境三县考核的主要内容:

1.项目实施情况、进度、质量、完成情况;

2.项目资金的管理情况;

3.其它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条 根据考核结果,对组织实施“兴边富民工程”做得较好的州级有关部门和边境县,由州“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表彰奖励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州委、州政府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贯彻州委、州政府关于实施“兴边富民工程”相关工作不力,没有完成考核内容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红河州“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