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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近期一所小学发生拥挤踩踏事故的紧急通报

时间:2024-07-24 02:33: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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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近期一所小学发生拥挤踩踏事故的紧急通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近期一所小学发生拥挤踩踏事故的紧急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2010年11月29日北京时间11点50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第五小学课间操期间学生下楼时,由于前面一名学生摔倒,造成踩踏事故,致使41名学生受伤,其中重伤7人,轻伤34人。近年来,教育部多次提出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事故的具体要求,但仍有个别地方和学校对此麻痹大意,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学校安全管理还存在着严重漏洞和隐患。各地教育部门要迅速将此次事故通报到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学校和全体师生,使每所中小学和每个学生从这次事故中汲取教训,以引起高度重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再次提出如下要求:

一、强化学生集中上下楼梯时的安全管理。各地教育部门和中小学要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强化学生下晚自习、下课、上操、就餐和集会时的安全管理。在学生集中上下楼梯时,学校必须有值班老师组织疏导,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使学生错开时间,分年级、分班级逐次上下楼。对楼梯数量少、学生多的学校,要采取分班下课、有序错峰等方式,保证学生上下楼梯的安全。对班额大的学校,更要加强管理、加强疏导。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决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切实防止踩踏事件发生。

二、迅速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各地教育部门和中小学要立即行动起来,迅速组织开展一次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学校学生集中上下楼梯的各项安全制度是否健全、学校各部门及教师在学生上下楼时的安全防范职责是否落实,安全预防措施是否到位;检查教学楼、宿舍楼等重点部位的楼梯扶手是否坚固,学生通道和楼梯宽度与在校学生数量是否匹配,楼梯拐弯处等狭小空间有无警示标志,教学楼、宿舍楼的楼梯间是否安装紧急照明设备、有无杂物、是否畅通等。对于排查出来的隐患,要立即整改。

三、立即开展一次安全教育。各地教育部门要结合本次事故集中开展一次预防拥挤踩踏的安全教育,让学生充分认识发生拥挤踩踏事故的主要原因、严重后果,掌握基本防范措施。教育学生在上下楼梯的时候要相互谦让、相互照顾,不要追逐、打闹、推搡,在上下楼时前边一旦有人摔倒,不要拥挤和惊慌失措,要听从现场老师指挥。通过教育,使学生养成文明有序上下楼,轻声慢步靠右行的良好行为习惯。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国
务院有关部委,中央企业集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股权管理工作,促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健康发展,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重新规范国有股权管理中的有关事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的职能划分
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地方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一般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以下简称“国资”)部门审核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财政部审核批准。但发行外资股(B股
、H股等),国有股变现筹资,以及地方股东单位的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发生转让、划转、质押担保等变动(或者或有变动)的有关国有股权管理事宜,须报财政部审核批准。具体职能划分如下:
(一)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国有股权管理职能
地方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设立公司和发行A股股票;
地方股东单位未全额认购或以非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应配股份;
地方股东单位持有上市公司非发起人国有法人股及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发生直接或间接转让、划转以及因司法冻结、担保等引起的股权变动及或有变动。
(二)财政部国有股权管理职能
中央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
地方股东单位涉及以下行为的,由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
设立公司并发行外资股(B、H股等);
上市公司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发生直接或间接转让、划转以及因司法冻结、担保等引起的股权变动及或有变动;
国家组织进行的国有股变现筹资、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试点等工作。
(三)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设立公司和发行A股股票涉及地方和中央单位共同持股的,按第一大股东归属确定管理权限。
二、国有股权管理程序
(一)由省级财政(国资)部门负责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经地方财政(国资)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级财政(国资)部门批准。
(二)由财政部负责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按以下两种情形办理:
国有股权由地方单位持有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
国有股权由中央单位持有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中央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
三、办理国有股权管理审核批复事宜需报送的材料
(一)设立公司需报送的材料:
1、中央单位或地方财政(国资)部门及国有股东关于国有股权管理问题的申请报告;
2、中央单位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3、设立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重组方案、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4、各发起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营业执照及主发起人前三年财务报表;
5、发起人协议、资产重组协议;
6、资产评估合规性审核文件;
7、关于资产重组、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意见书。
8、公司章程。
(二)配股时需报送的材料:
1、中央单位或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及国有股股东的申请报告;
2、上市公司基本概况和董事会提出的配股预案及董事会决议;
3、公司近期财务报告(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和目前公司前10名股东名称、持股数及其持股比例;
4、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审核报告和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政府对有关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
5、以实物资产认购股份的,需提供该资产的概况、资产评估报告书及合规性审核文件等;
(三)转让或划转股权需报送的材料:
1、中央单位或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关于转让或划转国有股权的申请报告;
2、中央单位或省级人民政府关于股权转让或划转的批准文件;
3、国有股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转让收入的收取及使用管理的报告;
4、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股权转让协议;
5、公司上年度及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和公司前10名股东名称、持股情况及以前年度国有股权发生变化情况;
6、受让方或划入方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及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
7、受让方与公司、转让方的债权债务情况;
8、受让方在报财政部审批受让国有股权前9个月内与转让方及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投资等重大事项的资料;
9、受让方对公司的考察报告及未来12个月内对公司进行重组的计划(适用于控股权发生变更的转让情形);
10、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四)上市公司回购国有股时需报送的材料:
1、中央单位或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关于国有股回购的申请报告;
2、国有股股东单位关于同意回购的文件;
3、上市公司关于国有股回购方案;
4、公司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5、回购协议书草案及国有股股东减持收入使用计划;
6、公司对债权人妥善安排的协调方案;
7、公司章程。
(五)国有股担保时需报送的材料:
1、中央单位或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及国有股东关于国有股质押担保的申请;
2、国有股担保的可行性报告;
3、担保的有关协议;
4、国有股权登记证明;
5、公司近期财务报告(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6、资金使用项目情况及还款计划;
7、关于股权担保的法律意见书。
四、公司发行股票、增发股票或国有股股东与公司发生资产置换,国有股东应在此项工作完成后即将有关情况报财政(国资)部门备案。
五、财政部和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出具的关于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文件是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股份公司、发行审核的必备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进行股权登记的依据。
六、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在出具股权管理批复文件时须同时报财政部备案,并建立国有股权变动情况报告制度,每年7月份将上半年国有股权变化情况向财政部报告;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国有股权变化情况向财政部报告。
七、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建立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国有股权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如发现违规行为,将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省级财政(国资)部门未按国家国有股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的,财政部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八、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关于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企发〔1996〕58号)文同时废止,其它文件中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00年5月19日

批转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制订的《天津市白堤路第二科贸街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天津市政府


批转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制订的《天津市白堤路第二科贸街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制订的《天津市白堤路第二科贸街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白堤路第二科贸街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为加快天津市白堤路第二科贸街的开发建设,特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根据市规划局关于建设白堤路的规划意见,自鞍山西道至复康路之间修建一条宽30米的干道(道路全长1.9公里,路宽18米,路两侧各设便道6米)同时修建一座跨复康路卫津河钢筋混凝土桥,并按规划完成沿路的配套管线(包括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电力线缆)。
二、工程的投资采取沿路受益单位交纳配套费(包括增值费)的方法筹集,收费标准按开发建设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270元。其中不包括各种基础设施的主干管线的调整和源头建设费(增容费、电力贴费、资源费、排污费、集资费、供热站及设备建设费、通讯扩容费)。
三、按规划,道路中心线两侧各100米范围内所有空地的开发建设项目,其配套费按27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收取。科研基地“88”亩空地,南开大学科技园(指规划道路中心线100米范围以外部分)及科研基地内其余空地的开发建设项目,其配套费(包括环境增值费)按其所
用道路及配套情况确定收取标准。
四、白堤路两侧规划范围及科研基地内所有空地开发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一律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津计投资〔1993〕572号)执行,超限额的项目由园区管委会负责立项和管理并报市计委审批。
五、对本办法范围内开发建设的项目,市规划局、市政工程局、公用局、电力局等市有关部门依据园区管委会批准的立项批准书等有关文件办理建设手续。
六、为保证市人民政府“以开发带修路”决定的落实,确保修路资金到位,各有关管网主管部门对本办法范围内的新开工开发建设项目,只办理与白堤路管网的接网手续。未经园区管委会批准,任何项目不得与其他管网接网。
七、开发建设项目单位必须在项目立项时交付应交配套费全额的20%,并与园区管委会签订保证交付其余款项的协议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
八、拥有白堤路两侧空地使用权的单位,需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按白堤路规划对所属空地进行开发建设;逾期不开发的,由园区管委会按照《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开发。
九、有关拆迁事宜,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各单位与个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碍与干扰。
十、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凡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后开工的项目均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内。



1994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