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1:19: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9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10〕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监管,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嘉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以及跨境转移等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本市医疗废物管理,适用《嘉兴市医疗废物集中收集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危险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五条 嘉兴市和各县(市、区)环保局对本区域内的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危险废物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处置单位、以及与危险废物处置有关的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二章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
第七条 危险废物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以下简称危废处置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危险废物的处置活动。
第八条 收集、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按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危险废物。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不得将危险废物交给无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
第十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与危废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协议,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副本报嘉兴市环保局和所在地环保局备案。
终止履行处置协议的应提前1个月向嘉兴市环保局和所在地环保局报告。
产生危险废物的新、改、扩建项目单位应在办理环保审批前与危废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协议,未与危废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协议的,不予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于每年一季度向所在地环保局申报当年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并报嘉兴市环保局备案。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十二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设置危险废物临时存放场所,临时存放场所必须遵循《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
第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和危废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危险废物转移实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或危废处置单位在接收危险废物时,若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的内容不符,有权要求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嘉兴市环保局报告。
  产生、运输和接受危险废物的单位对自留存档的联单保存5年。
  嘉兴市环保局对某些联单提出延长保存年限的,产生、运输和接收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
第十五条 转移危险废物至嘉兴市范围内利用、处置的,利用、处置单位必须向嘉兴市环保局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转移。
  转移危险废物前,应当向嘉兴市环保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转移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特性、形态、包装方式、数量、转移时间、主要危险废物成分等基本情况;
  (二)运输单位具有运输危险货物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危废处置单位的资质证明,同意接受的证明材料;
(四)危险废物利用或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 对危险废物的利用、处置,应遵循“集中处置、就近处置”的原则。对本市已有综合利用或处置条件的危险废物,原则上不移出,以减少和避免危险废物转运过程中的污染风险。本市无综合利用、处置条件的外地危险废物不得转入。
第十七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和危废处置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嘉兴市环保局和当地环保局备案;对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
第十八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性质不相容且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处置。
第十九条 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它物品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转作他用时,必须经消除污染处理。
第二十条 禁止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一条 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预防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二十二条 危废处置单位应当加强贮存设施、设备及处置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保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及其他
第二十三条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第二十四条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的合法经营活动依法享受有关税费优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由所在地环保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环保局指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嘉兴市和各县(市、区) 环保局及其他危险废物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 嘉兴市和各县(市、区)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监测技术规范,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环境监测。
第二十八条 嘉兴市和各县(市、区) 环保局应当建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举报制度,对举报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举报属实,为查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重大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九条 嘉兴市和各县(市、区)物价局负责对危险废物处置费收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和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单位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和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华书店滞销图书处理办法

国家出版局


新华书店滞销图书处理办法

1981年5月11日,国家出版局

各地新华书店在图书进销工作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宣传推荐,尽力防止和减少图书的脱销与积压。对于难以避免的滞销书,要加强书店之间的调剂,调剂后仍有较多积压的可根据情况进行降价或报废处理。处理滞销书,要注意政治严肃性,注意保留、丰富备货品种,尽可能发挥存书作用;但也要防止束手束脚,不敢及时处理。除日常的处理外,每年应对存书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积压的滞销图书集中处理一次。要通过滞销书的清查处理,总结经验教训,改进进销工作,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现对滞销书的处理,规定如下:
(一)滞销书范围:
1.风黄污损按原定价销售不出去的图书;
2.原为成套发售(每套合共一个定价)、现已残缺无法配齐的零本书;
3.发行季节将结束时余存的历书、年历画、月历,上一个春节滞销存下的年画,过期的期刊(时间性强的一般为过期半年以上,时间性不强的一般为过期一年以上);
4.宣传、学习时期将过和已过的宣传画、新闻展览图片和配合时事、政策宣传学习的图书;
5.教育行政部门决定不再使用、社会上需要也很少的中小学教材;
6.已有更完善修订本的同一编著译者的旧版书(包括大学、中专教材);
7.内容陈旧无保留价值的一般科技书;
8.进货过多长期积压的一般图书。
(二)处理方式:
1.降价:调剂得不到解决或不可能解决的滞销书,可降价处理。降价一段时间仍销售不动的,可进一步降价出售。降价的幅度要适当,一般不低于定价的五折,个别滞销书最低不少于定价的二折。有时间性的图书,降价处理要及时。降价的图书,在书籍封底定价标志附近标明“特价××元”字样。
降价处理图书,应注意政治严肃性。一般应专台出售;有旧书店的宜放在旧书店出售。大中城市书店可视条件和需要设立特价书门市部。马恩列斯著作,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领导人著作,以及其他不宜在特价门市部和一般门市部特价出售的图书,应在旧书店和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出售。领袖像(不包括带有领袖形象的年画、宣传画)的处理,只能报废,不能降价出售。
2.报废:降价也确实销售不掉的滞销书,可以报废或报废一部分。经批准报废的和因风黄污损报废的党和国家领导人著作、领袖像、带有领袖形象的年画和宣传画等,处理时要注意政治严肃性,应一般售给纸厂化浆,不得作其他用途,不得售给其他部门。
报废的滞销书,尚有一定阅读参考价值的,可酌量赠送适用的单位(但不直接赠送个人)。
(三)审批权限:
1.第一至第六类滞销书降价和报废,由县市书店负责人审查决定。风黄污损图书的处理要实事求是,防止随意将可以正常出售的图书作降价和报废处理。风黄污损图书,县市书店有权决定报废的数量,是否要加以限制,由省、市、自治区书店决定。
2.第七、八类滞销书降价和报废,必须由省级书店审查批准。第七类滞销书报废,省级书店审查有困难时,可请有关发货店转请出版社协助审查,要求出版社尽快提出意见。
3.党和国家重要文件、领袖像处理(风黄污损者除外),须经省、市、自治区党政领导主管机关批准。马恩列斯著作、党和国家领导人著作(风黄污损者除外),除特殊情况由中央主管部门通知或批准者外,一概不得处理。
4.为便于处理滞销书,发货店(发行所和省级书店)可以定期征求出版社意见,对出版已久、内容陈旧、无保留价值、而销货店可能还有存货的图书,编印《滞销书处理参考书目》发给各地县市书店。列入以上书目的书,是否处理,由县市书店根据当地存需情况自行决定;按照《滞销书处理参考书目》处理的,不再经过审批。
5.发货店本身的滞销存书,可根据存需情况自行决定降价处理,征求各地书店添配。发货店在书上不改价,各地书店添进后,可以按发货店决定的价格出售,也可以按原定价出售。发货店决定降价处理的书,县市书店如有存书,是否降价处理,可根据本地存需情况自行决定;如按照发货店决定的价格出售,不再经过审批。
(四)财务处理:
1.降价和报废图书发生的经济损失,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处理。报废图书的卖废纸收入,必须入帐,冲减报废的经济损失,不得移作他用。
2.降价和报废的图书,要开列清单(包括书名、出版者、版次、数量、处理方式、报损金额、处理原因、处理根据等),经有关人员和县市书店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财务部门入帐。凡是报废处理的图书,必须将图书的封面撕下(图片撕下版本记录部分,下同),连同清单复本一份寄省级书店查验。查验后封面可不保存,清单留查验店存查。赠送部分不撕封面,将接受单位的收据作为查验凭证。报废数量很大的品种,经省级书店特许,或地区书店派员点验,可以不撕寄封面查验。
(五)处理注意事项:
1.图书作降价报废处理要慎重,要注意保留和丰富备货品种。图书处理的审批,一般应经有关人员研究讨论。第四、七类滞销书,内容是否确实过时、陈旧,要注意鉴别。第八类滞销书降价、特别是报废要从严掌握。滞销书的内容没有时间性的,以及内容是否过时、是否陈旧不易判别的,就不要急于处理。学术著作、科研资料、工具参考书、专门技术书虽存的时间较长,销售很慢,也不要轻率处理;确属必需处理的品种,也要保留一定数量。中外名著,专家、学者、作家的多卷集、文集,中外有影响人士的著作,知名画家的画册、画集等,一般都不要处理。
2.要注意滞销书处理与存书核资的区别。存书核资是分别按存书年限计算的,而且只是帐面上的处置,对外销售仍按原来定价,核资提存的差价实际上是“呆滞损失准备金”性质。因此,已核资提存差价的存书,不等于滞销书;如作滞销书处理仍应逐本研究并严格按照本办法办理。
降价处理时,降价的幅度也应根据滞销情况确定,可以高于或低于存书提成差价。
3.要注意滞销书报废与图书停售报废的区别。图书停售报废是因为图书内容有问题而处理,各地书店应严格按照有关发货店转发出版社的通知及时彻底清理,不得遗漏。滞销书的处理则根据各地的存需情况,各地处理可不一致。两种性质的处理不要混淆,两种图书不可混放。出版社、发货店和上级店不得以“滞销”、“自然淘汰”等名义,通知各地书店报废图书。
4.要加强对滞销书处理工作的领导、管理和检查。要注意纠正和防止不按规定办事和乱降价、乱报废的现象。对工作不负责任和弄虚作假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关于印发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抽检工作指导原则和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印发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抽检工作指导原则和方案的通知

食品整治办[2009]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根据《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卫监督发[2008]60号)规定和《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近期工作重点及要求》(卫监督发[2009]21号),全国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制定了专项整治抽检工作指导原则和专项整治国家专项抽检工作方案,经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有关要求如下:

  一、各省(市、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根据抽检工作指导原则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请各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务必于4月15日前将抽检结果及分析评估报告报送全国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承担专项整治国家专项抽检方案工作任务的各部门和检验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按要求采样并将样品送至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机构要按时限完成样品检验工作并将检验结果通报监督抽样单位。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各地要依法予以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抽检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函报我办。

  联 系 人:李业鹏

  联系电话:010-87776913 传真:010-67711813

  附件:1.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抽检工作指导原则

  2.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国家专项抽检工作方案

  3.抽检检验方法

                   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

                   领 导 小 组

                       (代 章)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1 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抽检工作指导原则

  为做好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抽检工作,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职责分工

  各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抽检计划,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按时报送抽检计划和抽检工作总结报告。

  各部门要加强对各地本系统抽检工作的督导检查和指导,及时组织培训和质量控制。

  二、重点食品

  乳及乳制品、米面制品、淀粉制品、豆谷制品、肉与肉制品、酒类、水产品、调味品。

  三、抽检要求

  (一)重点抽检项目。重点抽检项目为卫生部等九部门公布的违法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物质及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单(第一、二批)或在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举报投诉等渠道发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二)样品采集的要求。

  1、样品采集原则为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应采集不同生产厂家的样品,达不到要求数量的,可以采集同一厂家但不同品牌的产品,仍达不到的可以选择不同口味的产品。

  2、如在销售领域采集则本地生产的样品数量不少于80%。

  3、采集的样品应在保质期内,并考虑检验时样品在保质期内。

  4、样品采集地点应考虑“添加剂”可能用在的重点环节,即该类食品添加剂可能出现的各个监管环节如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销售流通、餐饮等。

  5、样品的代表性还表现在样品来源于大、中、小企业。因此在不同监管领域样品采集时应考虑大中小三个层次(如大中小农场;大中小食品生产企业;大中小商场超市或集贸市场;大中小餐饮业等),每个层次至少采集10个样品,少于10个样品的,全部采集。

  (三)依法进行样品的采集和检验。包括采集程序、采集方法、封存、储存、传递、检验等工作按照国家或地方各监管部门颁布的监督检查规范、抽检管理规定或办法执行。

  四、检验方法

  检验项目按附件指定的检验方法和有关国家标准检验方法执行。

  附件2 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国家专项抽检工作方案

  为加强对重点食品的抽检工作,全国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决定组织部分省份相关部门和检验机构开展国家专项抽检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职责分工

  (一)全国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抽检方案的组织实施及结果汇总。

  (二)各有关部门对国家专项抽检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指导。

  (三)各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抽检工作组织协调及结果上报。

  (四)具体承担抽检任务的单位见附表1。

  二.样品采集要求

  1. 样品采集地点见附表1。

  2. 样品采集的要求。

  (1)样品采集原则为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应采集不同生产厂家的样品,达不到要求数量的,可以采集同一厂家但不同品牌的产品,仍达不到的可以选择不同口味的产品。采样地点覆盖省市县且不少于3家。水发水产品不少于5家。

  (2)在销售流通领域采集样品,本地生产的样品数量不少于80%。

  (3)采集的样品应在保质期内,并考虑检验时样品在保质期内。

  (4)样品采集量:每个食品样品应采集2份,每份至少500g。其中一份送检验机构用于检验,一份留存采样机构用于复检(检验有异议时)。水发水产品中甲醛检验不复检,可以不留样。

  (5)样品保存:原料奶散装样品应混匀后用灭菌容器分装。水发产品用化学分析用容器分装。取样后在0-4℃条件下运输,并于18h内送到试验室,如果无冷藏条件应于采样后4h内检验。样品保存在-20℃条件。其他定型包装产品按照样品标签标示条件进行保存。

  (三)样品传递:采样机构应派专人于4月1日前将样品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并按照检验规定完成样品的接收程序。

  (四)依法进行样品的采集和检验,包括采集程序、采集方法、封存、储存、传递、检验等工作按照国家或地方各监管部门颁布的监督检查规范、抽检管理规定或办法执行。

  (五)全国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提供抽检经费。

  三、结果报送和判定

  (一)各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于2009年4月15日前将抽检结果(不包括结果判定)报送全国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抽检数据汇总表(格式)见附表2。

  (二)结果判定

  各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于具有国家限量标准的检验结果进行判定,并对违法产品进行查处。

  对于没有国家限量标准的项目,由全国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专家委员会对结果进行判定。

  附表1:专项整治国家专项抽检工作方案具体项目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wsjdj/s3594/200903/39650.htm
  附表2:抽检信息汇总表(格式)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wsjdj/s3594/200903/39650.htm
 指定检验方法1.

  离子色谱法测定牛奶中硫氰酸根

  1 原理

  液态奶样品沉淀蛋白、去除脂肪后,用离子色谱分析,电导检测器检测,外标法定量。

  2 实验部分

  2.1 试剂与材料

  2.1.1 试验用水均为超纯水

  2.1.2 乙腈(色谱纯)

  2.1.3 固相萃取小柱:OnGuard RP柱(2.5cc),或相当者(如C18),使用前依次用5 ml甲醇和10 ml水活化。

  2.1.4 硫氰酸标准品:北京化工厂

  2.1.5 硫氰酸标准储备液

  将硫氰酸标准品于80度烘箱内烘干2小时。准确称取干燥后的硫氰化钾1.6732g于1000ml容量瓶中,定容,混匀。即得1000ppm硫氰根标准储备液。

  2.1.6 硫氰酸标准中间液

  取硫氰酸标准储备溶液 1 mL,置于100 mL容量瓶中,加水至刻度。此溶液含硫氰酸10 mg/L。

  2.1.7 硫氰酸标准使用液

  移取0.1、0.2、0.5、1.0、2.0 mL硫氰酸标准中间液,用水定容于10 mL容量瓶中,浓度分别为0.1、0.2、0.5、1.0、2.0 mg/L。

  2.2 仪器

  2.2.1 离子色谱仪:配备淋洗液发生器和电导检测器;

  2.2.2 离心机:冷冻离心机。

  2.3 样品处理

取4mL液体奶样品,加入5mL乙腈沉淀蛋白,取上清液稀释10倍,过RP柱(或经冷冻离心机)去除脂肪后上机。

  2.4 离子色谱参考条件

  色谱柱:强亲水性阴离子交换柱。IonPac AS16,4.0×250mm分析柱;IonPac AG16,4.0×50mm保护柱;或其他相当者。

  流动相:KOH溶液,梯度淋洗。淋洗液由淋洗液在线发生器在线产生。

KOH梯度程序如下:

时间(min) KOH浓度(mmol)

          0 45

           13 45

          13.1 70

           18 70

          18.1 45

           23 45

  流速:1.0 mL/min;

  抑制器:ASRS-300型抑制器,4mm;

  抑制器抑制模式:外接水模式,抑制电流175mA;

  柱温:30℃;

  进样体积:100 μL。

  3 结果计算

  X= c*9*10/4 …………………………(1)

  式中:

  X——液态奶中硫氰酸的含量,单位为微克每毫升(μg/mL);

  c——由标准曲线得到试样溶液中硫氰酸的浓度,单位为微克每毫升(μg/mL);

  9——液态奶的体积与乙腈体积之和,单位为毫升(mL);

  4——液态奶的体积,单位为毫升(mL);

  10——稀释倍数;

  计算结果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4 精密度

  在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硫氰酸的两次独立测试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大于其算术平均值的5%。

 指定检验方法2.

  食品中富马酸二甲酯残留量的测定

  1 范围

本方法规定了食品中富马酸二甲酯残留量的GC测定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粮食、糕点、水果等食品中富马酸二甲酯残留量的测定。

  本方法的检测限(LOD)为:25mg/kg。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3 原理

  样品中富马酸二甲酯(DMF)经提取净化后,用附氢火焰离子检测器的气相色谱仪进行分离测定,与标准系列比较定量。

  4 试剂和材料
 
  4.1除非另有说明,所有试剂均为分析纯,水:GB/T 6682规定的一级水。

  4.2氯仿。

  4.3无水硫酸钠。

  4.4中性氧化铝(层析用60-80目)。

  4.5标准溶液贮备液:0.1g富马酸二甲酯(含量99.9%),用少量氯仿溶解,转移到100ml容量瓶中,用氯仿稀释至刻度,该标准溶液含富马酸二甲酯1mg/ml。

  4.6标准溶液使用液:分别吸取标准溶液5、10、15、20、25、30ml于100ml容量瓶中,用氯仿稀释至刻度,富马酸二甲酯浓度分别为50、100、150、200、250、300ug/ml。

  5 仪器与设备

  5.1气相色谱仪,附氢火焰离子检测器。

  5.2匀浆机。

  5.3粉碎机。

  6 分析步骤

  6.1样品制备。

  6.1.1 粮食、糕点、及含水分少低脂类的固体食品。

称取5.0g或10.0g粉碎样品,置于250ml具塞三角烧瓶中,加30ml氯仿,振摇30min,用定性滤纸过滤,取10ml滤液,吹入氮气使浓缩至1ml,备用。

  6.1.2 含脂肪较多的样品

  称取粉碎样品10.0g,加中性氧化铝5-10g(视脂肪多少而定),以下按6.1.1"加30ml氯仿…"起,依法操作。

  6.1.3 水果类

  将水果去皮,切成碎片,加等量蒸馏水于匀浆机中匀浆后,称取20.0g匀浆液(相当于10g样品),加氯仿30ml,振摇30min,用定性滤纸过滤于125ml分液漏斗中,待分层后,用无水硫酸钠过滤,取滤液10ml,吹入氮气浓缩至1ml,待测。

  6.2 测定

  6.2.1色谱参考条件

  a)色谱柱: 玻璃柱(内径3mm,长2m),内装涂以2%OV-101和6%OV-210混合固定液的60-80目Chromosorb W.AW DMCS(HP);

  b)气流速度:氮气50ml/min;空气500ml/min;氢气35ml/min;。

  c)温度:气化室及检测器200℃,柱温155℃。.

  d) 进样量:1μL。

  6.3.2 测定

  注入1uL标准系列中各浓度标准使用液于气相色谱仪中,测得不同浓度富马酸二甲酯的峰高,以浓度为横坐标,相应的峰高值为纵坐标,绘制标准曲线。同时注射一定体积样品溶液,测得峰高与标准曲线比较定量。

  6.2.3 阳性样品的确证

  按照上述条件测定试样和标准工作溶液,如果试样中的质量色谱峰保留时间与标准工作溶液一致(变化范围在±2.5%之内)

  条件许可可以通过GC—MS定性

  6.2.4 空白实验

  除不称取样品外,均按上述测定条件和步骤进行。

  6.2.5 允许差

  在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得超过算术平均值的20%。

  7. 结果计算

  样品中富马酸二甲酯残留量按照下式计算:

  X:样品中富马酸二甲酯残留量,mg/kg

  A:测定样品液中富马酸二甲酯含量,ug/ml

  V1:浓缩用样品提取液体积,ml

  V2:样品氯仿提取液总体积,ml

  V3:样品浓缩后的体积,ml

  V4:标准溶液进样体积,ul

  V5:样品溶液进样体积,ul

  m:样品重量,g

  8. 相关技术参数

  方法最低检出限:25mg/kg。回收率在88.9%~94.2%范围内,其相对标准偏差在4.32%~9.07%的范围内。

  指定检验方法3-1.

  辣椒粉中碱性橙、碱性玫瑰精、酸性橙Ⅱ及酸性黄的测定

  ——液相色谱

  1 原理

  试样中的目标化合物用乙腈-水(7-3)提取,用高效液相色谱C18柱分离,紫外检测器检测,外标法定量。

  2 实验部分

  2.1 仪器与试剂

  高效液相色谱仪,配备有Waters-Allains2695泵控及自动进样系统,以及Waters-2996二极管阵列检测器;离心机;超声震荡器。

  甲醇(色谱纯,迪马公司)

  乙腈(色谱纯,迪马公司)

  试验用水均为超纯水

  乙酸铵(分析纯)

  无水乙酸(分析纯)

  标准储备液的配制:准确称取0.0100g酸性黄、酸性橙Ⅱ、碱性橙、碱性玫瑰精标准品于10mL棕色容量瓶中,用甲醇醇溶解并定容至体积。

  标准使用液:分别吸取1.0mL酸性黄、酸性橙Ⅱ、碱性橙、碱性玫瑰精的标准储备液到10mL容量瓶中用水定容至刻度为中间使用液,再分别取0.1、0.5、1.0、2.0、5.0mL中间使用液到1mL容量瓶中用水定容至刻度,四种组分的标准系列为:1、5、10、20、50μg/mL.

  提取液:乙腈/水=7/3

  2.2 液相色谱参考条件

色谱柱:Inertsil ODS-3 4.6×250mm,5μm;

  流动相:A:乙腈;B:10mM乙酸铵水溶液(乙酸0.12%)

  梯度洗脱: A B

  0min: 30 70

14min: 82 18

15min 82 18

16min 30 70

  波长:酸性黄、酸性橙Ⅱ、碱性橙450nm;碱性玫瑰精550nm

  流速:1.0mL/min;柱温:35℃;进样体积:20μL。

  2.3 样品处理

  准确称取2~5g样品于50mL塑料离心管中,加入10mL提取液,超声提取20min后,以1000转/h离心10min,取20μL液相色谱测定。

  3 结果计算

  分别取标准和样品各20μL进样,HPLC测定,外标法定量。
 
  C:样品中待测组分的含量,μg/g;

  c:样品中待测组分的测定浓度,μg/mL;

  W:样品重量,g。

  指定检验方法3-2.

  辣椒粉中碱性橙、碱性玫瑰精、酸性橙Ⅱ及酸性黄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1 原理

  试样中的目标化合物用甲醇-乙酸铵溶液提取,经弱阴离子交换固相萃取柱净化后,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测定,基质加标工作曲线外标法定量。

  2 试剂与材料

除另有规定外,所有试剂均为分析纯,实验用水为超纯水。

  2.1 甲醇:液相色谱纯

  2.2 乙酸铵

  2.3 甲酸

  2.4氨水

  2.5 提取溶液:称取3.9克乙酸铵用水溶解,加入10.0 mL 甲酸,用水定容到500 mL后,用甲醇定容到1000 mL。

  2.6 固相萃取柱平衡溶液:称取3.9克乙酸铵用水溶解,加10.0 mL甲酸,用水定容到500mL。

  2.7 淋洗溶液:称取3.9克乙酸铵用水溶解,加10.0 mL甲酸和25.0mL甲醇,用水定容到500mL。

  2.8 洗脱溶液:取5mL氨水用甲醇定容至100mL。

  2.9 样品稀释液:称取0.39克乙酸铵用水溶解,加0.50 mL甲酸,用水定容到250mL后,用水定容到500mL。

  2.10 流动相A:称取0.39克乙酸铵用水溶解,加0.50 mL甲酸,用水定容到500mL。

  2.11 流动相B:乙腈,液相色谱纯。

  2.12 弱阴离子交换固相萃取柱:WAX,60mg/3mL,使用前依次用3mL甲醇、3mL水以及3mL固相萃取柱平衡溶液(2.5)活化。

  2.13 标准品:碱性橙、碱性玫瑰精、酸性橙Ⅱ和酸性黄 。

  2.14 标准储备液(1.0 mg/mL):准确称取0.0100克碱性橙、玫瑰精、酸性橙Ⅱ和酸性黄标准品,用50%甲醇水溶液定容至10.0mL。

  2.15 标准系列:配制碱性橙、玫瑰精、酸性橙Ⅱ和酸性黄混合标准系列,碱性橙、酸性橙Ⅱ和酸性黄浓度为:0.4、0.8、2.0、3.2、4.0μg/mL;玫瑰精标浓度为:10.0、20.0、50.0、80.0、100.0 ng/mL。

  3 仪器和设备

  3.1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配有电喷雾(ESI)离子源。

  3.2 离心机。

  3.3 超声波水浴。

  3.4 固相萃取装置。

  3.5 氮吹仪。

  4 样品及基质加标工作曲线的制备

  4.1 样品的制备

a)提取

称取1.0克试样于50mL离心管中,加入10.0mL提取溶液,超声提取30分钟,10 000 r/min 离心10分钟,上清液转移至另一50mL离心管中;残渣中加入10.0mL提取溶液再次提取,合并两次提取溶液。

  b)净化

  取5.0mL样品提取液,用固相萃取柱平衡溶液(2.5)稀释定容至50.0mL,过已活化好的弱阴离子固相萃取柱,用2mL淋洗液、2mL水淋洗,5mL洗脱液洗脱,收集洗脱液,用氮气吹至近干,用样品稀释液定容至1.0mL,过0.22μm滤膜后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测定。

  4.2 基质加标工作曲线的制备

称取1.0克空白样品基质于50mL离心管中, 称取6份,分别加入标准系列溶液(2.15)100μL,按4.1进行操作,制备基质加标工作曲线,碱性橙、酸性橙Ⅱ和酸性黄浓度为:10.0、20.0、50.0、80.0、100.0 ng/mL;玫瑰精浓度为:0.25、0.5、1.25、2.0、2.5 ng/mL。

  5 测定

  5.1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参考条件

  色谱柱:BHT 1.7μm×100mm

  流动相:A: 含0.1%甲酸的5mmol/L乙酸铵水溶液;

B: 乙腈。

   梯度洗脱

  Time
 Flow(mL/min)
 A(%)
 B(%)

 0
 0.3
 90
10

5
0.3
10
90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