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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18:14: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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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9〕67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机制,确保我市城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是指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市场化运作购买普通商品房,由政府发放货币补贴。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面积标准为每户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 平方米。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行先购房后补贴、不购房不补贴的原则。

第五条抚顺市房产管理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抚顺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抚顺市城市常住户口并且居住3 年以上(含3 年);

2.同一户籍内、并在一起居住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1 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线的70%(含70%);

2 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50%的;



  第七条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情况证明;

1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从业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无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确认后出具证明;

2 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证明,从业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无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确认后出具证明。



  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50%的,应当提供住房权属证明或承租公有住房证明。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或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其房改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第八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补贴户数由市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执行。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轮候顺序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第十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按下列程序办理:

1 申请。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向户口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领取《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

2 个工作日内入户调查,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状况等相关情况,进行详细核实确认。确认后将《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和申请人提供的基本要件报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社区报送材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材料报送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3 复审。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材料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审意见,并将复审结果返回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5 天。公示期满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4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建立档案,并发放《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可凭《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于6 个月内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自主选购一套商品住房。6个月内尚未购买住房的,《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失效。

  第十二条申请人购买商品房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向开发建设单位提供《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并同时签订《申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授权委托书》。

  开发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注明补贴金额。开发建设单位凭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申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授权委托书》及备案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到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办理补贴款发放手续。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加盖 “经济适用住房”专用章,并注明补贴金额。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在核准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应当在20 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开发建设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商品房,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应当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注明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金额。

  第十四条 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商品房,购房人退房的,应当提交《退房申请表》、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的同意退房报告。退房申请经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购房人应当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在15 个工作日内将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资金全额退还到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指定的资金专户。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确认原已发放的购房补贴款退回到账户后,核发《同意办理撤销商品房备案登记凭证》。开发建设单位可凭《同意办理撤销商品房备案登记凭证》到合同备案部门办理撤销备案的相关手续。购房补贴款未退回的,不得办理退房或撤销备案的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时,应当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申请,并全额退回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所收回的补贴资金划入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专户。

  第十六条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购买的住房在办理继承时,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在继承的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注明补贴金额。

  第十七条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购买的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十八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每户只能享受一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第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过集资建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第二十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的,骗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除追缴已骗取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外,并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企业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企业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横向融通,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季节性、临时性短期流动资金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短期融资券是指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企业债券。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全民、集体、合资、合作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市分行(以下简称市人民银行)是我市企业短期融资券的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审批和发行后的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要贯彻自愿认购的原则。
第五条 企业短期融资券面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行。
企事业单位认购企业短期融资券应当使用自行支配的自有资金。
第六条 企业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必须向市人民银行提报如下文件资料:
(一)发行融资券申请报告;
(二)发行融资券章程;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开户银行审查意见;
(五)上年末和上年度(月)会计报表;
(六)其他必要的资料。
在申请报告中应注明融资用途、总额、期限、利率等内容。
第七条 为保证短期融资券按期还本付息,发行单位要由具有法人资格和偿付能力的经济实体提供经济担保,并办理公证。发行单位如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担保单位要代为偿还。
第八条 企业短期融资券发售期分为限期和不限期两种。限期是指在限定的期间内售完(不得超过十五天),统一起息和还本付息;不限期是指不限定发售期限,发售额满为止,以券收讫日期为起息日,期满随时还本付息。
第九条 企业短期融资券的期限分为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三个档次。利率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企业短期融资券可由经批准的企业自办发行,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行。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受理企业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及还本付息,可以收取发行融资券总额千分之二以内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 融资券票面及格式要按照市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由发行企业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刷,并向市人民银行提供样张备案,也可以使用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短期融资券。
第十三条 发行短期融资券筹集的资金,只能用于解决企业临时性、季节性流动资金不足,不得用于企业资金的长期周转和转作固定资产投资。
第十四条 企业短期融资券发行后,凡持有融资券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到经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交易机构办理转让,但不得在市场上流通。
第十五条 市人民银行要对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所筹集资金的使用进行情况监督检查。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企业由申请发行至偿还本息期间,要在发行之日次月起逐月将融资券有关发售、返还、余额的情况上报市人民银行。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企业,由市人民银行处以所涉及融资(资金)总额百分之五以内的罚款。
对擅自发行短期融资券的,除给予上款处理外,要同时没收全部融资金额。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银行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7月1日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扶持新建重点市场发展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扶持新建重点市场发展办法的通知
漯政〔2006〕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扶持新建重点市场发展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漯河市扶持新建重点市场发展的办法

  为促进我市新建重点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加快区域性商贸物流中心建设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市新建重点市场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一负责重点市场的培育发展工作,组织协调解决新建重点市场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对新建重点市场实行挂牌保护制度,并派驻特派员。除消防、安全检查和市新建重点市场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实名举报外,每月1日-25日,其他单位不得进入市场进行检查、抽检、收费、评比,否则,市场和商户有权拒绝和抵制;其他时间进入重点市场进行检查、抽检、收费、评比活动的,须报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批准,并在市新建重点市场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进行。
  三、定期、不定期组织新建重点市场商户对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行风评议,评议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和市新建重点市场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评议结果在新闻媒体公布。
  四、实行统一管理,“一站式”全程服务。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对所有进场经营商户实行服务承诺制、行政行为公示制。在新建重点市场显著位置设立税费缴纳公示栏,公布举报电话;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为经营商户提供不出市场即可办理证照、缴纳税费等“一条龙”服务,为商户创造公平、宽松的经营环境。
  五、对由商业管理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统一财务结算、统一售后服务、统一承担安全、消防等法律责任的企业化管理市场,工商部门只对商业管理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商户不再单独办理营业执照,商户因经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商业管理公司承担;对市场内独立门店自营的商户,由商业管理公司统一组织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六、各执法执收部门不得直接向由商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的市场商户收取任何费用,依法应该征缴的各种税费可委托市场商业管理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七、对于进入新建重点市场经营的新发展商户和市外新引进商户,自开业之日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3年培育期。在培育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费用征收方面给予扶持,具体扶持办法由市新建重点市场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
  八、新建重点市场形成的税收,市级留成部分参照《中共漯河市委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化进程的意见》(漯发〔2005〕22号)有关精神,全额返还源汇区,由源汇区政府制定3年培育期内对重点市场和商户的扶持办法。九、新建重点市场门面房的房产租赁税和房产出租管理费,一律由房屋所有权人缴纳。禁止房屋所有权人将应由自己承担的税费转嫁给房屋承租人。
  十、对符合条件的进场经营商户,辖区派出所应上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经营商户及外来投资者的子女在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教育、劳动等部门应给予积极协助,提供便利。
  十一、规范市场,划行归市。由建委、工商部门负责,取缔商业设施落后,业态布局不合理,妨碍城市管理,影响市容的商业网点,划行进入新建重点市场经营。
  十二、在主要入市口,设立进入新建重点市场运输车辆引导牌,运输车辆凭市新建重点市场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通行证,在规定时间内,经指定线路进出市区。对一般交通违法行为只纠章、不罚款、不扣车。
  运输车辆进出市区的线路为:湘江路、五一路、民主路、滨河路(五一路口-金山路段)、人民东路(金山路口以东段)、金山路(人民路口以北段)、公安街、马路街东段。
  运输车辆进出市区的时间以通行证注明时间为准。
  十三、新建重点市场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之外自有场地开展节假日和周末促销活动的,不需审批,由各商业管理公司负责实施,但商品要摆放整齐,设施要美观安全。
  十四、各新闻媒体和市区各网站要围绕区域性商贸物流中心建设,开辟专题、专栏,每月组织一次集中报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新建重点市场的购物环境、经营特色、市场品牌等,提高其知名度、美誉度,展示我市良好的商业环境和城市形象。
  十五、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为新建重点市场招商搭建平台、创造良好环境。各新建重点市场要承担起招商主体的责任,重点吸引市外、省外商户进驻市场,加快市场发展步伐。
  十六、新建重点市场商业管理公司要加强对商户的教育和管理,规范营销行为。企业和商户要加强行业自律,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七、本办法所指新建重点市场包括:小胖统领百货、温州国际商贸城、中汇广场、家·盛世生活广场、新天地商业步行街。
  十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