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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引进总部性企业激励扶持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9 18:28: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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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引进总部性企业激励扶持暂行办法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


  内江市人民政府令

  第43号



  《内江市引进总部性企业激励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即日起施行。

  市长:杨松柏
   2013年5月15日

  

  内江市引进总部性企业激励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对外开放合作水平,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性企业,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区域竞争力和影响力,促进我市在全省多点多极支撑竞相发展大格局中率先发展实现新的突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内江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总部性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税务登记在本市,依法在我市缴纳各项税收,财务在我市集中核算的企业总部、区域性总部、核心营运机构和核(结)算中心、销售中心、物流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信息中心等功能性中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区(开发区)规划区域内新引进的总部性企业(金融业除外)。

  第四条申请认定总部性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

  (二)在我市域外投资或隶属管理的下属企业2个以上;

  (三)营业收入中来自市外下属企业的比例高于50%;

  (四)在我市年纳税额中来自市外部分的市区级地方留成部分达到300万元以上。

  第五条申请企业如未能达到第四条第(一)、(二)款要求,经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报请市政府批准,可适当放宽条件。但申请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世界500强企业总部或二级分支机构(以上年度《财富》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名为准);

  (二)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规定);

  (三)中国企业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按国际惯例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中国企业500强排名为准);

  (四)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以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上规模民营企业排名为准);

  (五)中国连锁企业200强(以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中国连锁200强排名为准);

  (六)所属行业为省政府确定的重点行业。

  第六条申请认定为总部性企业,应当向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下列资料:

  (一)总部设在内江的企业须提交: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公司的资信证明,以及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列条件的相应证明资料;

  4、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二)在内江设立分支机构须提交:

  1、由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服务性公司或生产性公司的证明资料;

  2、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机构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3、总公司的资信证明,以及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总公司在中国境内已投资设立的企业批准证书(外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复印件;

  5、分支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列条件的相应证明资料;

  7、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七条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第一年和第二年,来自市外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按市区级留成部分的80%安排发展资金予以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来自市外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按市区级留成部分的70%安排发展资金予以扶持;第六年至第十年,来自市外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按市区级留成部分当年比前三年平均数增量的30%安排发展资金予以扶持。

  第八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享受以下建、购、租办公用房优惠:

  (一)自建总部大楼相关优惠。承诺10年内在我市年纳来自市外的“三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下同)市区级地方留成部分按实际用地面积亩均达到50万元以上且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可单独建设总部大楼。根据企业总部大楼规划建设内容和功能布局的实际需要,在用地指标、供地程序上予以优先考虑。用地的相关支持政策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

  (二)购办公用房相关补助。上年度已纳来自市外的“三税”市区级留成部分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根据自用办公用房房产证权属面积,可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已纳来自市外的“三税”市区级留成部分的10%。购置的办公用房中出租、闲置部分不给予补助。

  (三)租赁办公用房相关补助。上年度已纳来自市外的“三税”市区级留成部分达到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根据租赁办公用房实际使用面积,可分别按10元/月·平方米、12元/月·平方米的标准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已纳来自市外的“三税”市区级留成部分的10%,补助期为3年。租赁的办公用房中出租、转租、闲置部分不给予补助。

  第九条对当年来自市外的“三税”地方实得部分(市区级留成部分扣除按第七条和第八条对企业的补助和奖励,下同)首次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内江市重点纳税企业”称号,并另按当年来自市外“三税”地方实得部分的10%给予经营班子一次性奖励;符合上述条件,且来自市外税收占已纳税总额70%以上的,再按当年来自市外“三税”地方实得部分的5%给予经营班子一次性奖励。两项合计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总部企业及其在本市的投资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参照市委、市政府制定的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总部企业及其所属的研究开发机构引进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确属本市紧缺的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经相关部门认定,可享受下列政策:

  (一)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和第二年按100%给予补助、第三年至第五年按50%给予补助,首次在内江购房的,享受一套商品房契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助;

  (二)优先申报高级职称,积极向省相应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推荐;

  (三)解决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内江的常住户口;

  (四)全面落实子女义务教育“两免”政策,免收非义务教育择校费。

  第十二条总部企业的工作人员可享受以下出入境方面的服务:

  (一)台湾居民可优先办理1至5年居留签注或多次出入境签注;

  (二)外籍人员可优先办理居留签证或多次出入境签证。

  第十三条总部企业在本市投资的企业符合我市其他财税扶持、补助、奖励政策规定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中涉及的扶持、补助、奖励资金,由享受企业按项目进行申报,并由受益财政安排兑现。

  第十五条享受本办法第八条扶持政策的总部大楼(含自建、购、租)原则上10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租;属非经营性用地的,不得用于经营性项目。总部企业总部大楼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发生转让行为的,总部企业必须在转让行为发生(以签订转让合同为准)之前,向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书面说明材料;不满10年的,需全额退还已按本办法第八条享受的扶持资金。

  第十六条享受本办法所列优惠政策的总部企业,自在我市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之日起,10年内注册地不得迁出我市或减少注册资金,若在10年内迁出我市或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税收及相关条件的,终止享受本办法规定优惠政策的资格,须进行财政、税务清算,全额退还已享受优惠政策的所得。企业若以虚假资料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的,责令其全额退回已享受优惠政策的所得,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补交利息。

  第十七条成立内江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投资促进局),实行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我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有关工作,并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八条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企业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在30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提出认定意见,提交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召开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年度统一予以兑现。

  第十九条跨区域经营企业在我市新设立管理川南片区或更广区域业务的结算中心、核算中心和具有汇总纳税功能的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信息中心以及其它二级分支机构,或将在我市原有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变更为二级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三)、第(四)款条件的,可参照本办法相关扶持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


陇政发〔2005〕11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陇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二00五年三月十日陇南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









陇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使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和市委的决定,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依照法律和法规行使职权,贯彻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规范行政行为,实行政务公开,强化责任意识,增强服务观念,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市人民政府工作职能



五、市政府贯彻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和市委的决定,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六、市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的工作,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不适当的决定和县(区)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八、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技术、广播影视、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安全生产、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九、保护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乡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事业;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承担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运转以及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所需经费支出。

十一、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报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二、办理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成人员职责



十三、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

十四、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工作。其他副市长协助市长开展各项工作。

十五、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六、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等方面的活动。

十七、秘书长在市长、常务副市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机关的日常工作。

十八、市长出国、学习、休假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副市长出国、学习、休假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市长指定其他副市长代管。

十九、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二十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行政事务管理、规范性文件草案、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二、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关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重要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可定期或不定期地举行政情通报会或新闻发布会,公开政务,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二十四、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和制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印发执行。

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并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安排部署的重要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要坚决落实办理,决不能以任何理由拖延。如对全局工作造成影响,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适时通报。

二十六、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或经市政府授权由部门办理的事务,必须积极办理,不得推诿扯皮、矛盾上交。涉及几个部门或县(区)政府的事项,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在主动协商或征求县(区)政府的意见后办理。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七、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八、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其质量。

二十九、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拟定规范性文件。审计局在市长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十、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务院的法规,符合省上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

三十一、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或组织起草,并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三十二、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并积极推进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工作。



第六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三、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各直属机构、单位和县(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分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以及无党派人士的代表列席会议。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三十五、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相关部门和直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市委有关部委、市人大、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分院及人民团体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向省政府、市委报告请示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

(四)听取审定市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重要工作;

(五)决定人事任免;

(六)研究其他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应达到总数的一半以上。

三十六、对于不需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专项事宜,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协调解决。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参加会议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三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市长确定;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各副市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尚未协调一致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会议审议。

三十八、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三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由市长主持召开的市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负责组织,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把关后送市长签发;其他副市长主持召开的市长办公会议由各分管副秘书长负责组织,会议纪要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把关,报主持会议的副市长或者市长签发。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件经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或副市长审定。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根据会议决定修改后,按发文程序运转。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在《陇南报》或陇南公众信息网公布。

四十、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报市长批准。

四十一、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和单位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会前15日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一般不邀请市长、副市长或各县(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长或主管副市长同意。

四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注重实效,并尽可能利用现代通信和技术手段召开电视电话会议。



第七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凡各县(区)和各部门涉及申请解决建设投资或财政资金的事宜,应直接向市政府主管部门行文,由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处理。确需报市政府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确需向市政府行文的,须由县(区)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发。

四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公文,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对上报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各部门要积极承办,不得拖延。牵扯面大或一时不能办结的,要向呈文单位说明原因。不符合要求的公文退回报文单位,并说明退文理由。

四十五、市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四十六、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如有需要,报市长签发;市委、市政府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会签,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会签;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根据内容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报市长签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在《陇南报》或陇南公众信息网刊发公布。



第八章 行政监督



四十七、市政府要自觉地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意见和建议。

四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四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陇南公众信息网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都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和热情接待群众来访。

五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下级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五十一、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切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工作机制,不断增强县级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工作人员的民主意识、效率意识、服务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观念。



第九章 作风纪律



五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严格遵守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树立规范服务、勤政廉洁、从严治政的新政风。担负起“一岗双责”的职责。

五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做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和全省以及全市政治、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学习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五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决带头执行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五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严禁各县(区)负责人到辖区分界处迎送,减少陪餐人员,严禁收受礼品。

五十六、市政府领导一般不为部门和县(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

五十八、副市长、秘书长离市出国、学习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应向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报告。

五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严格要求身边的工作人员,严禁利用特殊身份越权办事,拉关系,谋私利。

六十、市政府及各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潍坊市农村优抚对象优待办法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农村优抚对象优待办法》的通知

潍政发〔2003〕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潍坊市农村优抚对象优待办法》已经二OO三年十一月二日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三年十一月三日

潍坊市农村优抚对象优待办法

(潍坊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一月三日发布)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优待,维护农村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伤残军人规定》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优待条件的农村优抚对象,均依法享受优待。

  农村优抚对象是指农村现役义务兵家属,在乡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第三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在同级政府领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优待工作;乡(镇)政府负责优待金的发放工作。

  财政、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农村优抚对象的优待工作。

  第四条 农村优抚对象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优待:

  (一)农村现役义务兵家属每户年优待金额应相当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数额;进西藏的现役义务兵家属每户年优待金额,在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基础上再增加50%。

(二)在乡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定期抚恤之后,优待金额不应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0%,保障其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对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的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给予适当优待,保障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五条 农村现役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的,凭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的通知书对其家属按下列比例增发当年优待金:

  (一)获得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20%;

  (二)荣立一等功的,增发15%;

  (三)荣立二等功的,增发10%;

  (四)荣立三等功或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5%。

  同年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按其授奖的最高等级增发优待金。

  第六条 农村现役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时限为2年。

  在乡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自批准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当年起给予优待;异地调入的,自下年度起给予优待;优抚对象死亡的,自下年度起停止优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者,其家属不享受优待:(一)现役义务兵被除名、开除军籍、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被通缉的;

  (二)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文艺、体育专业人员;

  (三)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

  在乡享受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被通缉的,停发优待金。

  第八条 优待金由乡(镇)民政机构编制预算,经乡(镇)财政机构审核后,列入乡(镇)财政预算。

  乡(镇)财政应安排一定数额的经费,用于解决重点优抚对象的特殊困难。

  第九条 优待金专款专用,当年兑现到户,并张榜公布。

  第十条 优待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优待金由优抚对象持优待金领取证、身份证、入伍通知书等证明材料于每年度末到所在乡(镇)领取。

  第十二条 未经优抚对象本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扣留或代扣优待金,代办养老和医疗保险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在乡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给予减免农业税照顾。

  现役军人、烈属、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不承担筹劳任务。

  第十四条 孤老优抚对象要求进入敬老院和社会福利院的,敬老院和社会福利院应当优先予以接收。

  第十五条 优抚对象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应当优先为其报批宅基地;烈属、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住房确有困难的,通过自力更生、集体帮助和当地政府必要补助的办法妥善解决。

  第十六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从工商管理、税收、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大力扶持尚未脱贫的优抚对象发展生产,勤劳致富。

  第十七条 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的基层组织,应当建立群众性的拥军优属服务组织,为优抚对象提供服务,对孤老优抚对象实行包户服务。

  第十八条 民政主管部门对农村优抚对象的优待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应当责令限期纠正;对达不到优抚标准的,责令其依法予以补足,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曝光或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优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贪污、挪用优抚款的,民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5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