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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批转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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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批转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批转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发〔201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社保基金会制定的《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卫生部 社保基金会


  社会保障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事关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全局。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十七大提出,到2020年要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十二五”时期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时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
  一、发展环境
  “十一五”时期,是建国以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发展最快的时期,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基本形成。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修订了《工伤保险条例》。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并开展试点,全面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建立并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普遍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完善了灾害救助、临时救助等制度,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制度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从城镇扩大到农村,从国有企业扩大到各类用人单位,从职工扩大到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越来越多的人享有了基本社会保障,并解决了一批历史遗留的突出问题。社会保障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体系初步建立,形成了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主干、以银行及各类定点服务机构为依托、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为基础的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和服务网络,并逐步向乡镇、行政村延伸。“金保工程”一期建设任务顺利完成,建立了中央、省、市三级网络,并全部实现省、部联网。

专栏1 社会保障“十一五”规划主要指标实现情况

指  标
2005年
2010年

规划目标
实际情况
增长率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万人)
新农保参保人数(万人)〔1〕 17487

22300

25707
10277
47.0%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万人)
新农合覆盖率 13783
23.5%
30000
>80%
43263〔2〕
95%〔3〕
213.9%


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万人) 8478
14000
16161
90.6%

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万人) 10648
12000
13376
25.6%

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万人) 5408
8000
12336
128.1%

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万人) —

10300


注:〔1〕2005年和“十一五”规划目标未列新农保参保人数,2009年开始组织新农保试点,2010年数据
   中不包括各地自行试点的参保人数。
  〔2〕2010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际参保人数中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3735万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19528万人。
  〔3〕2010年新农合参保人数8.36亿人。

  “十二五”时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攻坚时期,也是社会保障领域深化改革和在关键环节上实现突破的重要时期。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为社会保障事业加快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基础;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综合国力极大增强,为社会保障事业加快发展提供了雄厚的经济基础;我国社会发展进入新的阶段,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障意识增强,对社会保障的期盼提高,为社会保障事业加快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基础;社会保障制度经过20多年的改革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为社会保障事业加快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实践基础。在充分认识社会保障事业加快发展的有利条件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发展还不平衡,广大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发展严重滞后,一些基本保障制度覆盖面比较窄;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加强制度整合、衔接和推进管理服务一体化的要求日趋紧迫,难度不断提高;城乡间、不同群体间社会保障待遇差距仍然较大,矛盾比较突出;人口老龄化加快,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大部分空账运行,社会保障长期资金平衡和基金保值增值压力加大;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低,信息化建设发展水平不均衡,管理服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的制约因素,必须研究采取相应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基本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广大人民群众得到基本保障,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基本要求是:
  (一)更加注重保障公平。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再分配的调节功能,把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作为优先目标,基本解决制度缺失问题,使人民群众都能享有相应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安排;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使其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协调平衡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待遇水平,逐步缩小相关群体的保障水平差距,使广大人民群众平等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更加注重统筹城乡发展。以农民、农民工、被征地农民、城市无业人员和城乡残疾人等群体为重点,以促进城乡统筹、更好适应流动性要求为目标,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整合,提高统筹层次,推进制度规范,完善政策体系,做好各类制度的衔接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努力清除影响就业人员转移就业和享受各类社会保障待遇的障碍,维护参保人员权益。
  (三)更加注重优质高效服务。加强社会保障的基础设施建设,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可及性。加大政府对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加快信息化建设,改进服务手段,提高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便利性;加快理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的体制机制,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和规范的管理服务流程,加强标准化建设,提升服务质量,为广大群众提供均等化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
  (四)更加注重可持续发展。实行国家统一决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明确划分社会保障事权,落实各级政府、用人单位和参保个人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实现社会保障基金中长期平衡。进一步加大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的力度,稳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继续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扩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充实国家战略储备。加强风险预测,保证资金长期收支平衡,积极稳妥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大力发展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为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提供制度和资金保障。
  三、发展目标
  未来五年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完备,体系比较健全,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历史遗留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水平适度、持续稳定的社会保障网。
  (一)制度建设。各项保障制度基本完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已有各项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城乡统筹取得积极进展,多层次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
  (二)覆盖范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保障人群实现基本覆盖。“十二五”期末,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57亿人,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3.07亿人;新农保参保人数达到4.5亿人。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在2010年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1亿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6亿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5亿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现应保尽保。
  (三)保障水平。继续提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稳步增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在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门诊统筹覆盖所有统筹地区,稳步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和城乡低保标准稳步提高,工伤伤残职工享有基本的职业康复服务。
  (四)服务体系建设。覆盖全社会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网络基本形成,全国所有街道(社区)、乡镇(行政村)基本完成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基层服务平台建设,行政村普遍实施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协管员制度。县级以上(含县级)普遍建立布局合理、功能齐全、信息联网的社会保障基础服务设施。国家统一标准的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达到8亿人。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比例达到80%。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儿童福利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建立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和农民工留守家属关爱服务体系。经常性社会捐助体系进一步完善,各乡镇(街道)基本建立经常性捐助站(点)和慈善超市。

专栏2 “十二五”时期社会保障发展主要目标
指  标 2010年 2015年 增加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亿人)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亿人)
  新农保参保人数(亿人)
3.60
2.57
1.03 8.07
3.57
4.50 4.47
1.00
3.47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 — 3
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亿人)
1.6 2.1 0.5
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亿人)
1.3 1.6 0.3
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亿人)
1.2 1.5 0.3
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亿人)
1.03 8.00 6.97
注:2010年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中未包含城镇居民,2015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不少于
  3.07亿人。


  四、大力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基本解决制度缺失问题
  (一)加快健全养老保险制度。实现新农保制度全覆盖,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施。研究制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参保人员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办法,以及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力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办法。在试点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二)加快完善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制度,积极推进门诊统筹。加强工伤预防工作,深入推进以职业康复为重点的工伤康复工作,预防工伤和职业病的发生,努力让更多工伤职工重返工作岗位。注重强化失业风险防范功能,继续推进规范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政策实施,建立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研究探索建立生育保障制度体系。
  (三)实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社会保障政策。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社会保障政策,建立社会保障待遇水平与缴费情况相挂钩的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继续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研究弹性延迟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政策。积极稳妥推进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实现基金保值增值。继续通过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划拨国有资产、扩大彩票发行等渠道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为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做好准备。
  (四)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完善和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老年奖励政策,建立奖励扶助金动态调整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积极探索为独生子女父母、无子女和失能老人提供必要的养老服务补贴和老年护理补贴。
  (五)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将残疾人纳入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予以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扩大残疾人社会保障覆盖面,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待遇。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六)大力发展补充保险。在建立健全各项基本社会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针对人们不同的社会保障需求,落实和完善税收支持政策,积极稳妥发展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鼓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补充养老保险;鼓励个人建立储蓄性养老保险;统筹考虑各类人群的补充医疗保险政策,逐步建立适合不同群体、分不同档次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鼓励发挥商业保险补充性作用。
  (七)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制度。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管理,实现应保尽保。合理确定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帮助缓解低收入家庭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

专栏3 “十二五”时期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专项行动

01 实现新农保制度全覆盖。
02 建立并全面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03 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04 研究制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办法。
05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遗属待遇制度。
06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病残津贴制度。
07 制定实施失业保险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08 建立工伤预防制度,完善行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标准和企业浮动费率机制。

  五、加快城乡社会保障统筹,稳步推进保障制度和管理服务一体化建设
  (一)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制度整合和城乡衔接,促进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城乡社会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实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一经办管理。探索整合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二)进一步提高统筹层次。稳步提高各项社会保险统筹层次,扩大基金调剂和使用范围,增强基金共济能力。全面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新农保实现省级管理。全面实现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地(市)级统筹,逐步建立省级基金调剂制度,积极推进省级统筹。
  (三)切实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以农民工为重点,妥善解决人员流动过程中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实现制度的有效衔接。全面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累计合并计算。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完善异地就医管理服务,探索建立参保地委托就医地进行管理的协作机制。统一社会保险信息管理标准,实现相关信息指标体系和编码体系全国统一,方便全国范围信息交换,适应人员流动需要。
  六、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保障人群实现基本覆盖
  将符合条件的各类人群纳入制度体系,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工作。将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继续解决体制转轨的历史遗留问题,将各类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将未参保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强化新农保、新农合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激励机制,引导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参保、长期参保。完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政策,实行先保后征,应保尽保,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研究明确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工伤保险政策。研究制定残疾人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的优惠政策。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积极推进优抚对象、城乡残疾人和各类困难群体参加社会保险。

专栏4 “十二五”时期社会保障人群覆盖专项行动计划

01 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02 将未参保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和原“家属工”、“五七工”等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03 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制度。
04 将未参保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05 将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06 探索建立参保地委托就医地进行管理的协作机制,完善异地就医管理服务。

  七、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增强保障能力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各项社会保障水平,缩小城乡、区域、群体之间的社会保障待遇差距。统筹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依托,普遍开展和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门诊医疗费用统筹,逐步将门诊常见病、多发病纳入保障范围。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和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均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的待遇水平。逐步提高各级财政对新农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健全失业保险金正常调整机制。建立健全职业康复标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和伤残辅助器具配置标准。健全城乡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专栏5 “十二五”时期改善社会保障待遇计划

01 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稳定增长,提高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水平。
02 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逐步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均达到75%左右。
03 提高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待遇
  提高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加强工伤预防和康复工作。
04 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均增长10%以上。

  八、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大力发展福利和慈善事业
  (一)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完善以城乡低保制度为核心,以农村五保供养、灾害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殡葬救助为主要内容,以临时救助制度为补充,与慈善事业相衔接、统筹城乡、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全覆盖。进一步强化社会救助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自然灾害救灾应急体系,提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提高灾害救助水平。
  (二)大力发展福利事业。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逐步提高国民福利水平。坚持家庭、社区和福利机构相结合,逐步健全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加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福利服务。贯彻落实《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多方参与、统筹规划,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满足多元化养老服务需求。积极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建立居家养老三级服务网络;完善社区服务网络,加强社区福利设施建设;加快养老机构建设,加强养老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快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残疾人的生活和发展提供稳定的制度保障。以智力、精神、重度残疾人为重点对象,建立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加强精神卫生队伍建设,推动福利企业健康发展,做好辅助器具的研发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以及假肢(矫形器)制作师职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提高残疾人福利水平,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
  (三)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建立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及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政府支持、社会举办、公众参与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体系,形成全社会人人参与的慈善事业新格局。完善慈善捐赠方面的政策法规和税收优惠政策,完善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财政、彩票公益金等国家投入机制,规范慈善行业服务监管制度,提升慈善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发展经常性捐助站点和慈善超市,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体系。完善慈善超市运行机制。
  九、加强社会保障管理与监督,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一)严格基金监管。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维护基金安全。健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基金收支,明确政府投入责任。完善基金监管政策法规,积极稳妥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市场化运营。大力推行社会保险基金网络监管软件应用,逐步实现现场监督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指导社会保险基金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加强内控和风险防范,实行规范运作,提高基金管理能力和运作水平,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基金监管机制。
  (二)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管理。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强化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引导控制医疗服务费用,促进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制度,建立实施分级管理标准,全面推进基本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加快实现医疗费用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推进实行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等方式,深化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管理。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三)改进和加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加快社会保障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步伐,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健全管理机制,完善专业标准,规范业务规程,整合经办资源,提升管理手段。建立公民社会保险登记制度,实现登记管理模式从以单位为依托向以社区为依托、以个人为对象的转变。逐步实现统一受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统一核定缴费基数和数额、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统一社会保险稽核、统一查处社会保险违规行为,加强社会保障业务档案、数据、信息网络管理,保证资料和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基础服务设施建设,设立电脑查询、电话查询和个性化咨询服务,积极探索网上申报、缴费、结算。探索合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提供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进一步完善新农保金融服务,健全服务体系,规范服务方式,积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代理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发放业务,创新支付结算方式,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专栏6 “十二五”时期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能力提升计划

01 加快信息化建设
  实施“金保工程”二期建设项目,建设多险种统管、跨区域接续、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经办服务系
  统,推行社会保障一卡通,提升社会保障监管和决策支持能力。
02 延伸服务网络
  在全国所有城市街道(社区)和乡镇(行政村)建立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基层服务平台,在行政村普
  遍实施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协管员制度。
03 改善服务环境
  开展国家、省级、市级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统筹考虑国家级和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建设。
04 实施标准化管理
  研究制定有关社会保险标准36项,其中:国家标准13项,行业标准23项。
05 建立专业化队伍
  实施“社会保险百千万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培养100名左右掌握社会保险政策、精通经办业务的管理
  人才;培养1000名左右社会保险经办相关专业领域的业务专家;培养10000名左右岗位管理能手和业
  务标兵。

  十、强化基础保障,确保纲要实施
  (一)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订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和基金监督等法规,以及与法律法规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加快社会救助法和慈善法立法进程,建立养老服务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二)加大政府公共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明确各级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责任,建立政府对社会保障的正常投入机制和不同层级政府间的分担机制。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加大中央财政对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投入,巩固现有筹资渠道,积极开辟其他资金来源。适应社会保障事业快速发展需要,切实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服务所需经费以及社会救助等机构所需经费。
  (三)健全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遵循方便、安全、低成本的原则,整合基层公共服务功能,延伸基层公共服务网络,加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平台建设。按照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完善社会保障组织体系。开展大规模的专业培训,不断提高社会保障系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的能力。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强和改善基本公共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推行社会保障一卡通。以实现社会保障全国一卡通为目标,完善协调机制,建立统一标准,全面发行社会保障卡,实现社会保障卡跨险种、跨地区广泛应用。加快推进“金保工程”二期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并逐步与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相关信息系统做好衔接,实现协同共享,为一卡通提供高效、安全的技术支持保障。
  (五)继续做大做强社会保障战略储备资金。按照“可操作、可持续、有增长”的原则,研究多渠道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据现有制度安排,通过完善国有股减转持相关政策、做好国有上市公司追溯部分的国有股份划转工作和扩大彩票发行等渠道,进一步加大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支持力度,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六)加强社会保障科学研究和宣传。进一步推动理论和科技创新,为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提供系统的理论指导和科技支撑。建立社会保障专家库、资料库和基础数据库。重点开展社会保障资金中长期平衡等涉及全局和长远的发展战略、基础理论和重大政策研究,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理论和政策体系。加强政策评估、技术标准、量化分析、预警预测与社会保险精算等专题研究,建立数据分析系统。大力推广科研成果应用,促进决策、管理、服务科学化。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科研经费投入。加强社会保障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
  (七)加强社会保障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社会保障领域双边、多边合作,适时批准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国际公约,积极参与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等国际劳工标准的制订。通过双边谈判,签订双边社会保险互免协议。立足国情,学习借鉴国际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经验,提高处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加强社会保障对外宣传。
  (八)实施社会保障重大项目。按照事权划分责任,分级负担,加大投入,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统筹实施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平台、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工伤康复示范平台和社会保障人才队伍建设等重大项目。
  1.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平台建设。
  整合和利用现有资源,继续加强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服务设施。将社会保障业务信息网延伸到基层服务中心和服务站,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整合县及县以下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功能,加强基层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2.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
  加强国家、省级、市级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统筹考虑国家级和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建设,改善参保人员参保缴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待遇核发、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异地就医结算等经办服务条件。
  3.社会保障信息化工程。
  围绕广泛推行社会保障一卡通,全面加快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加快实施“金保工程”二期项目。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立覆盖全国、联通城乡、安全可靠的社会保障业务信息网络和跨地区信息交换结算平台,建立多险种统管、跨区域接续、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经办服务系统。完善社会保障基金业务监管系统、宏观决策支持系统和12333电话咨询服务系统。提升数据中心水平。统筹规划建设灾备中心。形成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网络安全信任体系。
  4.社会保险标准化工程。
  坚持以人为本、急用先立、上下联动、试点先行的基本工作原则。从现在起到2015年,基本建立起结构合理、层次分明、重点突出、科学适用的社会保险国家标准体系,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与国家社会保险标准协调配套,将社会保险服务、评价、管理等领域的全过程纳入标准化管理轨道,实现对关键环节和关键因素的有效监控,以标准化手段提升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十二五”时期,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化建设总体要求,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和资源,研究制定有关社会保险标准。
  5.工伤康复示范平台建设工程。
  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和康复资源,以国家级和区域性工伤康复平台为示范引导,以地区级康复平台为基础,以购买服务为主要方式,以促进工伤职工职业康复为主要目标,研究逐步构建功能完备、分布合理的工伤康复新格局。国家级工伤康复示范平台要依托现有资源,按照面向全国、辐射周边的要求,建设成为集医疗康复、职业康复、人才培训、康复科研及假肢矫形器装配于一体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大型综合性国家级工伤康复示范平台。区域性工伤康复示范平台依托所在省份现有资源进行建设,主要建设成立足所在省份,辐射区域内其他省份,并通过区域性工伤康复平台的示范作用,带动区域内其他省区市地区级康复平台发展的以职业康复为核心的综合性工伤康复示范平台。地区级康复平台立足本地,利用现有资源开展系统规范的工伤康复工作。不同层次的工伤康复平台协同推进,共同促进全国以职业康复为核心的工伤康复体系建设。
  6.失业动态监测预警项目。
  为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的作用,依托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平台,建立健全统一的失业动态监测预警指标体系,配置必要设备,开发实用软件,加强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争取到“十二五”期末,在所有省级单位和设区市及部分县(市),设立失业动态监测点,跟踪了解监测企业岗位变化、失业人员就业需求等动态情况,适时发布失业预警信息,并相应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失业。
  7.社会保障人才队伍建设工程。
  以中高级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为龙头,带动人才队伍建设工程的全面实施。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设一支优秀的业务骨干队伍:培养100名左右掌握社会保险政策、精通经办业务的管理人才,培养1000名左右社会保险经办相关专业领域的业务专家,培养10000名左右岗位管理能手和业务标兵;利用现有资源特别是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打造一批合格的人才教育培训基地,建立国家级高级管理和专业人才培训基地。同时,指导各地完善现有的干部培训设施,为开展分层次、分类别、多渠道、大规模、重实效的人才开发培训提供基础保障;基本完成专业教材的开发和师资的培养。开发学习支持服务系统,丰富教育培训手段,开展远程教育,构建统一的网上交流平台。
  8.建立低收入家庭认定体系。
  加快建设全国低收入家庭认定体系,为落实针对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基本住房、基本教育、最低生活保障等城乡困难家庭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奠定坚实的基础。
  (九)抓好规划的贯彻实施。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工作,是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任务。各地区和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全面实施规划纲要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抓紧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协作,统筹协调、抓好落实。要加大重点项目立项和推进力度,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与跟踪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规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定期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开展规划执行情况期中和期末评估,确保规划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关于印发《龙泉市农村工作办公室(市委政策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泉市农村工作办公室(市委政策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龙政办发〔2005〕1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农村工作办公室(市委政策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龙泉市农村工作办公室(市委政策研究室)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我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原与市农业局合署办公的市委、市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改为单独设置,为市政府办公室管理的机构,原市委办公室挂牌机构-市委政策研究室改为与市农村工作办公室合署办公。市农村工作办公室(市委政策研究室)是市委、市政府综合协调和调查研究机构,承担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方针、政策的研究及农业和农村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统筹安排、综合协调、检查督促、指导服务职责。

一、划入的职能

市农业局(市农村工作办公室)承担的市委、市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职能;市委办公室承担的市委政策研究室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委部署,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对我市国民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全市农业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课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供市委决策参考。

(二)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并负责对全市农业和农村重大工作的综合协调与督查。

(三)掌握分析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形势和情况,研究提出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具体对策和措施。

(四)组织实施全市扶贫开发工作,深入开展扶贫帮困,统筹全市农村社会经济和城乡发展进程;组织统筹农村社会发展,努力提高农民素质和生活质量,改变农村落后面貌。

(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农业科研、教育和推广工作;研究制订推进农村科教结合的政策措施。

(六)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力和活力,努力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民组织化程度。

(七)参与指导农村民主法制、精神文明和基层组织建设;指导全市农村奔小康和新农村建设工作。

(八)做好大型农业综合性和农村全局性项目的协调和督促,充分发挥农村政府性投资项目综合效益,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九)承担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的调研;研究提出效益农业和农村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与措施意见;指导深化农村改革和发展农村经济工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改革与发展提供政策性的支持和服务。

(十)对我市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的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问题进行跟踪和前瞻性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全市中长期规划的研究和制定。

(十一)承担和参与党建、精神文明建设等意识形态方面的全局性调查研究工作。

(十二)承担和参与市委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重要政策、重要文件、领导重要讲话、全局性工作部署等重要文稿的起草。

(十三)围绕市委的重要调研课题,组织、联络、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研究力量开展调查研究。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村工作办公室(市委政策研究室)设立综合秘书科、农村发展科、基层建设科三个职能科室。

(一)综合秘书科

负责会议组织、文秘、信访、档案、财务管理和行政事务工作;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机关内部的党务、组织人事、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督促全市农业和农村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工作;负责调查和反映党建、政治体制改革、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情况,了解和参与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政治体制改革等方面的全局性情况和重要文稿的起草。

(二)农村发展科

负责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的调研;研究提出效益农业和农村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与措施意见;指导深化农村改革和发展农村经济工作;负责统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是村庄整治“十百”工程、农村指导员“连心”工程等;协调和督查农业和农村重大工作。

(三)基层建设科

负责调查和反映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情况;研究分析产业结构、产业布局、产业政策、国家财政金融政策和改革措施,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调查和反映全市可持续发展、区域经济发展方面的重要情况;承担市委关于社会发展方面综合性文稿的起草、修改;组织、参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课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扶贫开发工作,主要是欠发达乡镇奔小康、产业化扶贫和扶贫帮困及下山脱贫等工作;参与指导农村民主法制、精神文明和基层组织建设;指导全市农村奔小康和新农村建设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农村工作办公室(市委政策研究室)行政编制9名(含后勤服务人员),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214号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域保护,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行为,维护和发挥水域在防洪、排涝、蓄水、航运、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功能,保障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滩涂围垦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办法所称水域,是指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渔塘。

  

  第三条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管理,实行严格控制、保护生态、分类管理、占补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域的保护和管理。其中,属于省钱塘江管理机构管辖范围的水域,依照《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由省钱塘江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交通、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域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水域保护规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防洪排涝、取水以及水资源、水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需要编制水域保护规划,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衔接平衡,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水域保护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省发展改革部门衔接平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水域保护规划,应当征询社会公众的意见。水域保护规划由批准该规划的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水域保护规划应当以不减少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域为基础,确定本行政区域和区域内不同区块的基本水面率,明确水域总体布局、水域功能以及水域保护的范围、等级和措施。

  

  第七条水域保护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农业区域规划、滩涂围垦规划、水产养殖规划、内河航运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编制或者修改城乡建设、交通设施、土地利用等规划,涉及水域调整的,应当符合有关水域保护规划的要求;其水域调整方案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征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八条水域保护规划是水域保护、利用、管理的基本依据,必须严格执行。

  

  修改水域保护规划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城市建成区改造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旅游度假区等区域性建设,涉及水域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的要求;需要调整水域的,应当事先编制水域调整方案,并经过科学论证,征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条本省实行水域年度调查统计制度和动态监测制度,建立和完善水域管理信息系统。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统计、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年度水域调查统计方案。市、县(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域调查统计方案对水域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并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增加调查统计事项和内容。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地区的水域保护、利用状况实施动态监测。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本地区的水域调查统计情况和动态监测情况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统计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水域情况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隐瞒或者弄虚作假。

  

  第三章水域占用

  

  第十一条禁止下列严重危害水域功能的占用水域行为:

  

  (一)在水库设计洪水位以下进行危害防洪、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灌溉等建设活动;

  

  (二)在河道干支流汇合处及河势变化频繁的河段修建对防洪有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

  

  禁止擅自填埋或者围垦河道、水塘、湿地。确需填埋或者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依法报经批准。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按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从严控制房地产开发、商业旅游开发等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水域。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是指为维持人们基本生活需要所提供的必要设施和服务,包括铁路、机场、公路、桥梁、码头、电力、电信、供水、引水、水利等。

  

  第十三条下列水域为重要水域,实行特别保护:

  

  (一)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水域;

  (二)城市规划区内维护生态功能的主要水域;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域;

  (四)蓄滞洪区内的水域;

  (五)省级河道;

  (六)行洪排涝骨干河道;

  (七)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

  (八)50万平方米以上的湖泊;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水域。

  

  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占用重要水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般不得占用重要水域;确需占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根据所在地水域保护规划的要求和被占用水域的面积、水量和功能,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也可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占用水域补偿费标准,依照当地同类建设项目用地价格、替代水域工程造价或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费用确定,由省价格、财政部门批准。占用水域补偿费的征收和管理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财政部门制定。

  

  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费用(包括占用水域补偿费),应当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审批权限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水域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市级河道或者跨市所属县级行政区域的水域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涉及占用跨市行政区域的水域的,直接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省级河道的,或者占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六)、(七)项规定的水域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占用非重要水域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以及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非重要水域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市级河道或者跨市所属县级行政区域的水域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涉及占用跨市行政区域的水域的,直接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建设项目占用本条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市级河道的,直接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跨市行政区域的水域的,直接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建设项目占用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以外的水域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跨市所属县级行政区域的水域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占用跨市行政区域的水域的,直接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申请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应当符合下列申报要求:
  

  (一)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其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评审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水域的申请;
  

  (二)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水域的申请;
  

  (三)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用地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水域的申请。
  

  第十七条申请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情况,拟采取的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方案;
  

  (二)涉及占用行洪、排涝、供水、灌溉、航道等水域,对水域功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提供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
  

  有批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或者收到初审意见后15日内,对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申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受理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进行现场踏勘;
  

  (二)负责初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者批准;
  

  (三)有批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或者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确实难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情况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照本办法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申请,其批准程序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进行审查时,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论证其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二十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其他技术标准,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占用航道的,还应当符合有关航道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方案。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水域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占用水域承诺书,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临时占用水域承诺书应当载明占用期限、范围、用途、方式、恢复措施及其费用等。

  临时占用水域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限届满确需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延期手续。临时占用水域只允许延期一次,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占用水域期满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恢复水域原状。
  

  第二十三条替代水域工程和功能补救措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通过后15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替代水域工程和功能补救措施的图纸和其他档案资料。

  第二十四条占用水域补偿费必须用于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不得挪作他用。
  

  占用水域补偿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活动的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者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占用水域的,有权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拒不停止施工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批准,可以暂扣施工工具、设备。暂扣期限不得超过15日;对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暂扣期限可以延长15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水域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占用人承担,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占用水域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未按规定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占用人承担,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临时占用水域的,或者临时占用水域期满后未恢复水域原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恢复水域原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水域原状,所需费用由占用人承担。

  第三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审批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
  

  (二)替代水域工程或者所采取的功能补救措施不符合验收条件而予以验收合格的;
  

  (三)虚报、瞒报、拒报水域统计资料和有关数据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