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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时间:2024-07-22 14:12: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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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铁道部


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1991年7月15日,铁道部

第1条 为奖励在推动铁路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加快科学技术成果的物化和加速铁路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并结合我部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的奖励范围包括:应用于铁路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消化、吸收引进国外技术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铁路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成果等。
第3条 申请奖励的条件:凡经铁道部或部属各单位组织鉴定,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办理了成果登记手续的科技成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铁道部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铁路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的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劳动安全技术以及新的理论研究成果等),技术先进、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
(二)在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过程中,对解决技术关键、技术难点做出创造性贡献,从而使该项成果顺利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铁路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攻克技术难关,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引进国外的技术或设备,经过消化、吸收,在国产化上有所创新和发展,并已投入运营或批量生产,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运用现代科学管理理论、方法和技术,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做出创造性贡献的软科学成果,经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六)应用于铁路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标准、计量检定规程以及标准化和计量研究成果,技术先进,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七)在铁路科技情报的处理传递、分析研究、情报服务及情报技术研究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经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4条 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下列四等:
一等奖 铁道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荣誉证书奖金5000元
二等奖 铁道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荣誉证书奖金3500元
三等奖 铁道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荣誉证书奖金2000元
四等奖 铁道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荣誉证书奖金1000元
对铁路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成果,可以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视成果的具体情况而定。
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由铁道部拨付。
第5条 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标准:
按照申报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实际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和推动铁路技术进步的作用,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技术难度很大,主要技术指标或总体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对推动铁路技术进步作用很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很大。
二等奖:技术难度大,技术水平在总体上属于国内最先进水平,对推动铁路技术进步作用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大。
三等奖:技术难度较大,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推动铁路技术进步有较显著的作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明显。
四等奖:有一定技术难度,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推动铁路技术进步作用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明显。
第6条 铁道部科学技术司归口组织管理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工作。
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由铁道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每年评审一次。由评审委员会评出获奖的成果,经部审定后予以公布,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7条 铁路单位承担路外单位委托完成的重大的科学技术成果,经铁路部门鉴定的,虽未被铁路部门采用或对铁路不产生直接效益的,也可以申报铁道部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审。对该类获奖成果铁道部一般仅颁发荣誉证书,不发奖金。特殊情况,经评审委员会讨论也可给予奖金。
第8条 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
(一)申报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由部属各单位提出申请报告,按规定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由该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组织共同申报。
(三)申报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必须按规定填写《铁道部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并附下列申报书的附件:
1、技术鉴定证书或具有同类性质的证明文件;
2、成果用于生产(实践)的时间和应用情况的证明;
3、成果在应用部门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
4、主要完成人员情况表;
5、研究试验、试制报告或技术总结报告等主要技术文件。
第9条 凡已获得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其他部委颁发的部(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不得再申报铁道部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10条 经部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意授奖的项目,在部正式批准之前,在《人民铁道》报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经有关单位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由部评审委员会裁决。无异议的,经部审定后,即行授奖。
第11条 由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获奖成果,奖金拨给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由第一完成单位与该项成果的其他参加单位协商,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


对已获得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成果,又获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其奖金只发给差额部分。
第12条 申报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证属实,将撤销其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13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石家庄市保险公司与谷在群房屋纠纷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石家庄市保险公司与谷在群房屋纠纷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7年12月17日,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87〕字第5号《关于石家庄市保险公司与谷在群房屋纠纷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根据你院报告所述,有二种处理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石家庄市保险公司与谷在群的换房协议无效,因政府批准买房在后,谷在群反悔“协议”在前。另一种意见认为换房协议有效,因保险公司已补办了买房手续,且双方已翻建了房屋,原换房是自愿的,不应反悔。
经我们讨论研究,同意你院的后一种意见,因保险公司已补办买房手续,对此应追溯到1980年买房时起,由于换房是自愿的,而且相互已进行翻建(相互曾已实际占有),谷在群再行反悔显系不妥,所以换房协议认定有效,对双方所造成的损失,应根据过错大小酌情处理,(在过错中我们认为保险公司应负主要责任),建议此案最好进行调解处理为宜。

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石家庄市保险公司与谷在群房屋纠纷问题的请示报告 冀法民〔1987〕字第5号
最高人民法院:
1980年5月,石家庄市保险公司开始组建经营,由于当时没有办公地方,经当地公社及大队同意,购买了本市新华区永太街49号刘聚臣的房院一处,房屋6间半,建筑面积99.15平方米,占地面积187.2平方米,价款13000元。1981年3月,谷在群出卖其座落在本市中华大街45号的房院,房屋八间,建筑面积83.83平方米,占地面积195平方米。保险公司考虑此房临大街,有利于开展业务,便与谷在群协商,双方达成互换房院的协议,同年3月19日双方签定了换房协议书。协议规定:双方同意4月1日前将房各自腾清,移交使用,互不干涉,同时保险公司付给谷在群搬家损失费6000元。同年7月双方交换了房地产文书和房屋。市保险公司所持文书是买刘聚臣房院交来的。随后谷在群以自己名义在永太街盖成北房3间,西房3间,东房3间,地下室一个。经有关部门鉴定,费用为3974.64元。后谷在群找保险公司办公室主任申静波、财务科副科长韩秋云要求办理换房过户手续,市房管局以有政策规定,公家不准购买私人房屋,未予办理过户手续。1984年11月。保险公司以谷在群之名,经城建局批准,将换来的房屋进行了翻建,盖成门脸房3间,北房3间,南边伙房两小间,厕所一个,费用为18038.89元。同年12月9日,谷在群以换不了房产证,永太街49号房屋不是保险公司产权而无权换房为由,强行搬回了中华大街45号。保险公司经市政府批准。于1985年10月由房管局补办了购买刘聚臣房屋的过户手续。并于1985年11月13日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换房协议有效。经该院调解无效,判决为:一、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废除原、被告订立的“换房协议书”,谷在群一次返还石家庄市保险公司人民币6000元整,其它不予追究。判后保险公司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市中院就此案如何处理请示我院。
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国务院历次规定,保险公司未经批准购买私房是违反政策的,之后虽补办了买房批准手续,但谷在群在此之前已经翻悔,因此换房协议没有合法依据,不予确认有效。谷在群除退回搬家费6000元外,双方翻建房屋费用互相抵顶,差额由谷在群负担。另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购买刘聚臣的房屋已补办了批准手续,不能再说是非法的。保险公司能否与谷在群换房尚无明确规定。换房协议是双方自愿签定的,且互换后双方都翻建了房屋。从有利于贯彻改革、开放、搞活的总方针出发,对新形势下出现的问题应慎重处理,要考虑为搞活经济服务,稳定财产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确认换房协议有效,着其补办换房过户手续为宜。多数同志倾向后一种意见。
特此请示。
1987年9月20日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政发〔2009〕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咸阳市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4月27日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咸阳市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科学监测和客观评价县域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根据《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统筹城乡经济与社会发展,紧紧围绕城镇化、工业化、产业化和特色经济、民营经济、园区经济、劳务经济及环境保护和社会事业发展等重要任务,促进农民增收和财政增收,实现富民强县。科学运用全省县域经济考核结果,调动各县市区加快发展的积极性,促进我市县域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加快建设西部强市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步伐。
第三条 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坚持经济与社会事业统筹发展的原则,突出经济监测考评;坚持全面和重点相结合的原则,突出重要工作监测考评;坚持近期和长远相兼顾的原则,突出各县市区加快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实绩;坚持科学真实、公正可比的原则,推动和引导县域经济提高质量,优化结构,加快发展。
第四条 县域经济社会是指在县域范围内以城镇为中心、农村为基础,由各种经济成分有机构成的一种区域性经济社会。根据全省确定的范围,我市的三原县、泾阳县、乾县、礼泉县、永寿县、彬县、长武县、旬邑县、淳化县、武功县、兴平市共11个县市参与全省县域经济社会监测考评,秦都区、渭城区参与全省城区经济社会监测考评。
第五条 全市监测考评指标主要包括经济发展指标、经济结构指标、社会发展指标、生态环境指标四大类,其中县域经济监测考评指标为31项;城区经济监测考评指标为30项。
第六条 经济发展指标包括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总收入、城镇固定资产投资额、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人均财政总收入、地区生产总值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财政总收入增长速度和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等。
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总收入、城镇固定资产投资额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综合性指标,是一个地区社会生产活动成果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体现,具体反映县域经济规模、综合竞争能力、项目带动和发展后劲,是监测考评县域经济的基础性指标。
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人均财政总收入主要反映一个地区的经济水平。采用人均指标体现监测考评工作的可比性和公正性,是经济指标监测考评工作的重点。
地区生产总值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财政总收入增长速度和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主要反映各县域单位经济发展的潜力和工作实效。
第七条 经济结构指标包括工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比重、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城镇化率、服务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等。
第八条 社会发展指标包括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农村社会保障覆盖率、城镇社会保障覆盖率、每万人拥有卫生技术人员数、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财政支出中农、科、教、文、卫和社会保障支出比重、公众安全感满意率、有线电视入户率、初中毕业升学率、人均城镇维护建设资金支出等。
第九条 生态环境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总量减排、万元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农村安全用水普及率、常用耕地面积指数等。
第十条 直接采用全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考核结果,对比上年考核位次确定当年的位次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年度监测考评结果经县域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进行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公布时间为次年7月15日前。
第十二条 监测考评指标数据除来自统计部门外,还涉及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广电、安全生产监督等多个部门。监测考评指标数据统一由各级统计部门组织进行采集、审核、汇总并上报。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相关指标数据的采集、审核,并按要求报同级统计部门。
第十三条 对于监测数据质量,各县市区统计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对填报的源头数据要进行认真核实,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数据上报前,须经政府主要领导签字认可。市统计局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各县市区上报的监测指标数据进行质量抽查,抽查结果将作为评定监测数据质量的依据。
第十四条 市统计局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上报的有关指标数据进行联合审核,数据审核无误后上报省统计局。
第十五条 在全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考核中,与前两年排名中最好年份相比位次前移者,给予进位奖,分别授予年度“咸阳市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争先进位奖”和“咸阳市城区经济社会发展争先进位奖”称号,并以市政府名义进行通报表彰。
从2009年起,设立工业化发展监测考评单项奖,对县域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快的前2名县市区,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
对在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被“一票否决”的县市区取消表彰奖励资格。
第十六条 市政府设立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奖励专项资金,对年度通报表彰的争先进位奖和工业化发展单项奖前2名县市区进行奖励。奖励办法分别为:对首次进入全省“十强县”和“五强区”的县市区各奖励500万元;对保持在“十强县”和“五强区”中的县市区,以奖励100万元为基数,对照上年位次,每进1位增加奖励20万元,每退1位减少奖励20万元,减完为止。在全省县域经济年度考核中,与前两年排名位次最好的年份相比,排名在11-20名的,每前移1位,奖励20万元;21-30名的,每前移1位,奖励10万元;30名以后的,每前移1位,奖励5万元。在全省城区经济考核中,与前两年排名位次最好的年份相比,排名在6-10名的,每前移1位,奖励20万元;11-15名的,每前移1位,奖励10万元;15名以后的,每前移1位,奖励5万元。对进入全省工业生产增长速度快的前10名的县市区各奖励20万元;对在全市工业生产增长速度快的前2名县市区各奖励10万元。以上奖励资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通报表彰决定和审定的奖励金额及时下达、拨付。
第十七条 全市的监测考评工作由市统计局组织实施,市级各相关部门配合。市统计局设立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办公室,具体负责县域经济监测考评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统计部门成立相应机构或指派专人负责行政区域内监测数据的搜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统计部门次年3月底前将本级监测考评数据上报市统计局,市级统计局审核、汇总后于次年4月15日前上报省统计局。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应将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工作纳入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整体规划。不断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在监测考评工作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监测考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以确保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依法提供客观真实的监测基础数据。对填报数据不实、弄虚作假和未按规定履行审查职责的,要按照《统计法》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进一步完善统计调查体系,健全统计调查网络,加强统计标准化、现代化建设,提升统计人员业务能力,确保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咸阳市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暂行办法》(咸办字〔2007〕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