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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2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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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2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2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税发[2002]1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2-1-4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2002年是我们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年,做好2002年各项税收工作意义重大。《2002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已经2001年12月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2002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

2002年全国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会议精神及朱镕基总理视察国家税务总局时的重要指示,认清形势,统一思想,迎接挑战,完善和稳定税制,强化税收征管,坚持科技加管理,进一步加快税收信息步伐,积极稳妥地推行征管改革,大幅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推进依法治税、从严治队,切实加强作风建设,做好各项税收工作,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多作贡献,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召开。总的目标是:圆满完成和超额完成税收收入任务,有效发挥税收宏观调控作用。主要工作如下:
一、牢牢把握“完善和稳定税制,强化税收征管”的指导方针
今年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将给税收工作带来严峻的挑战。全国税务系统一定要把税收工作的困难看得重一点,以积极的态度正视困难,迎接挑战。同时,要充分认识到今年税收工作的潜力,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坚定信心,沉着应对,牢牢把握“完善和稳定税制,强化税收征管”的指导方针,苦练内功,在加强征管上狠下大功夫,努力实现应收尽收。要继续坚持税收经济观、依法治税观、科技管理观,与时俱进、融会贯通地做好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与科技加管理三篇文章,圆满完成各项税收工作任务。
二、强化税收征管,确保圆满完成2002年税收收入任务
2002年全国税收收入计划总额为16554亿元,比2001年实际完成数增长9.1%,增加1382亿元。其中,国税局收入计划为11483亿元,比2001年实际完成数增长9.9%,增加1030亿元;地税局收入为5071亿元,比2001年实际完成数增长7.5%,;增加352亿元。全国税务系统要进一步深入贯彻“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方针,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控制税源,堵塞漏洞,清缴欠税,挖掘潜力,增加税收收入。要按照新征管法的要求,严密欠税核算,严格控制新欠,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清理陈欠,。要进一步强化税务登记管理,制定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协调好与工商、银行等部门在税务登记方面的信息传递关系,清理漏征漏管户,从源头上加强税收控管。要加强发票管理与检查,利用金税工程进一步严厉打击虚开、伪造和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并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与检查。要加大反避税和对大型跨国企业的征管力度,防止各种形式的虚假亏损。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
三、完善和稳定税制,积极落实各项税收政策调整措施
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落实好近年来出台的扩大内需的税收政策,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落实新出台的税收政策调整措施,支持经济发展。要落实好所得税分享改革,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办法,做好所得税征管工作,保证改革的平稳过渡;要严肃财经纪律,根据新征管法的要求,按照规定的征管范围和税款入库级次,及时足额将税款组织入库,确保所得税分享改革的顺利实施。要做好开征燃油税的各项准备工作,从燃油税税种的登记等基础管理工作入手,摸清税源,依托金税工程建立并完善燃油税的现代征管系统,通过现代科技手段对燃油税进行动态和准确监控。要做好农村税费改革扩大试点后的农业税征管工作,修订农业税条例和农业特产税规定,并制定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条例,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对农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积极寻求有效的解决途径,努力构建新的农业税收征管体制。要做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税收法规、规章清理及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和地方税制完善的有关工作。
四、深入贯彻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
要认真贯彻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办法。要结合新征管法的深入贯彻,继续落实好全国税务系统依法治税工作会议精神,要加快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各地至少在一个地市级税务机关建立统一的符合当地实际、操作性强的岗责体系,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对执法行为进行评议考核,对检查出的执法过错人员严格进行追究。要强化日常的内部监督机制,重点做好日常执法检查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要做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和能级认证的各项准备工作,总局将于今年年中开始全面推行执法资格的认证工作,各地要做好有关培训教育工作。要规范各项税收行政立法行为,总局将出台关于税务部门规章及省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实施办法,并实行规范的税法公告制度,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执行。要牢固树立税收服务观,按照新征管法的要求把纳税服务作为行政执法行为的组成部分去落实。要建立纳税信誉等级制度,激励纳税人依法自觉履行纳税义务。要充分发挥“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的积极作用。
五、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
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加大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力度,在巩固和扩大“三个关键战役”成果的基础上,把这项工作引向深入。要开展加油站税收专项整治行动,在限期安装和使用税控加油站的基础上,整治加油站税收秩序,对加油站按一般纳税人征税。要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行动,加强集贸市场税收日常管理,整治集贸市场税收秩序。要突出重点,深入开展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专项检查。要以查假票、查假帐、查假申报为主要内容,加大税务稽查力度。要落实重大案件督办制度,狠抓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选择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形成声势,震撼不法分子。
六、加强“免、抵、退”税管理和出口退税工作
根据今年出口退税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新形势,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采取措施,切实做好推行工作。要加强基础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征、退税部门的职责,强化责任,密切协作,同时加强对“免、抵、退”税企业生产经营及出口情况的日常检查与监控管理,堵塞管理漏洞。要完善“免、抵、退”税软件,加快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系统与金税工程二期及征管软件的数据共享进程,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提高管理水平。要加强“免、抵、退”税统计工作,详细统计企业申报办理预免、预抵税款和税务部门核销预免、预抵税款以及免、抵调库等情况,实现源头核算与全程监控。要统筹兼顾好出口退税指标,将出口退税指标及时用于免、抵调库,保证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要实行分类管理,对信誉好的重点企业优先办理出口退税。
七、完善金税工程二期,建设金税工程三期
全国税务系统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推进信息化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行金税工程建设。要按照“巩固、完善、提高、拓展”的原则,基本完成金税工程二期的建设,要进一步扩大防伪税控系统的覆盖面,加快推行进度;要进一步提高运行质量和效率,努力使增值税专用发票大要案的发生率有明显降低;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要尽快着手建设金税工程三期,要进一步推广CTAIS,完成每一个省选择一个地市级国税局、地税局推广应用CTAIS的工作;要按照《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总体方案》的要求,抓紧做好业务功能整合、现有软件整合和一体化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其他功能组件的开发推广等各项工作;要积极推进国税局、地税局联网以及与外交部门间的联网;要树立信息管理观念,增强数据应用意识,加快推行税务监控系统,加大数据信息的应用力度;要加快政务信息化步伐,为金税工程三期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总局拟于年中召开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会议,研究新时期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战略和部署,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准备。
八、坚持科技加管理,积极推进信息化支持下的税收征管改革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精神,扎实工作,落实好试点工作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信息化支持下的税收征管改革,进一步完善新的征管模式,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要大力收缩基层征管机构,重点是撤销区(县)城区的税务分局、税务所,将执法权上收到区(县)级税务机关。要实现信息化支持下的税收专业化管理,并以此为基础,调整岗责体系,明确职责,强化责任意识。要妥善处理好征管改革带来的机构、人事制度改革问题。
九、大力加强税务干部的教育和培训
各级税务机关要适应新形势,切实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力度。要把干部培训作为一件大事,常抓不懈,并建立系统化和规范化的培训机制。要进一步加大对税务干部信息技术知识及应用的培训工作力度,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带头用,在税务系统掀起一个比学用信息技术的高潮。要适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加强有关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培训。要注意加大“免、抵、退”税政策和操作规程的培训力度,保证“免、抵、退”税办法的顺利推行。
十、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转变职能,改进作风
今年是转变作风年、调查研究年。各级税务机关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切实转变职能,提高行政效率。要继续深入学习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认真查找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贯彻“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要认真贯彻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夯实税务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的基础,使税务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真正走向制度化、规范化。要把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作为突破口,进一步清理确定行政审批项目,制定审批程序,明确审批职责,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要认真执行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继续落实好总局的有关规定,防止“会议多、文件多、办班多、评比多、出书多、检查多”等问题的反弹,切实解决“文山会海”问题。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切实解决部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的问题,切实提高行政效率。要高度重视调查研究,深入实际,解决作风漂浮的问题。要制定和落实好调查研究计划,明确调研目的,丰富调研成果,多出调研精品。要坚决改变简单地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贯彻文件地做法,在狠抓制度落实上下功夫。领导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身体力行,在加强作风建设中起示范作用。要注意解决干部职工在实际工作中遇到地困难和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外交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快培育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的指导意见

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外交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格局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全球经济结构面临深度调整,围绕市场、资源、人才、技术、标准等方面的竞争日趋激烈,我国发展面临的外部环境更加复杂,迫切需要加快培育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为此,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开放促发展、促改革、促创新,实施更加积极主动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培育新的增长动力,集成新的发展优势,拓展新的开放领域,实现由出口和利用外资为主向进口和出口、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转变,加快形成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竞争力的新优势,构建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积极稳妥地推进涉外经济领域的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形成统一、透明、稳定的涉外经济体制;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充分利用全球科技智力资源,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技术创新,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赢得发展先机和主动权。
  ——坚持市场主导。要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完善市场机制和利益导向机制,合理配置公共资源,积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体制环境和市场环境,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坚持互利共赢。尊重和照顾合作各方的合理关切,扩大同各方利益的汇合点,妥善处理矛盾冲突,与国际社会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共同分享发展机遇、共同创造更大的市场空间,走共同发展道路。
  ——坚持内外联动。利用全球要素,优化资源配置,通过引进国外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经验增强自主发展能力,通过拓展国际经贸合作的广度和深度扩大发展空间。把对外开放与国内区域协调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完善对外开放区域格局。
  ——坚持安全高效。既要把握机遇,不失时机地提高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和水平,又要增强风险意识和忧患意识,审时度势、量力而行、稳步推进、注重实效,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切实防范风险。
  二、目标任务
  (三)优化对外贸易结构。
  培育出口竞争新优势。实施技术、品牌、营销、服务“四带动”出口战略,推动出口从传统的生产成本优势向新的核心竞争优势转化,促进由“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和“中国服务”跨越。完善贸易、产业、财税、金融、知识产权政策,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自我转型的内生动力,夯实出口的产业和技术基础,鼓励技术含量高的机电产品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开拓国际市场。大力培育出口品牌,支持企业建立境外营销网络,提高出口产品附加值。支持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开展国际通行的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认证。
  掌握对外贸易主动权。建立规范贸易秩序的有效机制,引导企业有序参与国际竞争,提高出口议价能力。实施更加积极主动的进口战略,发挥进口对宏观经济平衡和结构调整的重要作用。拓展进口渠道,提高进口议价能力;增加先进技术、重要设备和关键零部件、资源能源、节能环保和循环经济产品及服务进口;适当扩大消费品进口。鼓励有条件的城市探索建设具备物流集散、交易定价、设计展览和金融服务等综合性功能的国际贸易中心。
  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促进加工贸易与国内产业融合,增强加工贸易对技术创新和结构调整的促进作用。优化加工贸易产业结构,促进加工贸易向产业链高端拓展,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充分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作用,引导加工贸易逐步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集中。
  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建立健全服务贸易促进体系,深度挖掘传统服务贸易潜力,努力扩大文化、技术、中医药、软件和信息服务、商贸流通、金融保险等新兴服务出口,扩大研究与开发、技术检测与分析、管理咨询和先进环保污染治理技术等领域的服务进口。完善支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政策措施,大力发展服务外包。扩大金融、物流等服务业对外开放,稳步开放教育、医疗、体育等领域,引进国际优质资源,促进国内市场充分竞争,提高服务业国际化水平。
  (四)提升利用外资水平。
  优化利用外资结构。把承接国际制造业转移和促进国内产业结构升级相结合,积极引导外资投向现代农业、高新技术、先进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和新材料等产业,鼓励外商投资现代物流、信息技术服务、工程咨询、商务服务、信息咨询、科技服务和节能环保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和低水平、产能过剩项目。坚持以我为主,积极用好国外优惠贷款,适度借用国际商业贷款。
  丰富利用外资方式。在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前提下,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境内企业兼并重组,促进外资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发展。有效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境内外上市;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包括可转换债券)方式到国际金融市场融资。积极探索排放权交易、应对气候变化、服务外包等领域利用外资方式。
  增强利用外资效应。更加注重择优选资,促进“引资”与“引智”结合,进一步发挥外资作为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的载体作用。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鼓励外资投向科技中介、创新孵化器、生产力中心、技术交易市场等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积极发展研发服务、信息服务、创业服务、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等高技术服务业。
  (五)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
  提高对外投资质量。充分发挥我国轻工、纺织、服装、机械、家用电器、电子信息等行业的比较优势,鼓励企业对外投资设厂。鼓励冶金、建材、化工等行业到境外建立生产基地。深化国际能源资源开发和加工互利合作,拓展农业国际合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开展境外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资。发挥股权投资基金对促进企业境外投资的积极作用。创新境外经贸合作区发展模式,强化功能定位和产业选择。
  提升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质量。拓展对外承包工程方式和领域,增强承包工程带动国内设备出口能力。以设计咨询、前期规划为先导,带动中国技术和标准“走出去”。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提高承包工程的质量和效益,加强项目设计咨询、投融资和运营服务能力,培育“中国建设”国际品牌。规范发展对外劳务合作,加强政府指导和公共服务,建立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优化外派劳务结构,加强劳务培训工作,打造“中国劳务”国际品牌。
  增强“走出去”主体实力。鼓励国内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价值链整合,在研发、生产、销售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提高企业跨国经营管理水平,逐步形成若干具有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跨国公司。提高金融机构服务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为我国企业开展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提供更好服务。注重发挥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优势,支持中小企业加速境外产业集群发展。
  (六)完善区域开放格局。
  加快沿边开放步伐。积极拓展沿边省区与周边国家经贸合作领域和空间,建设若干面向毗邻地区的区域性国际贸易中心,构筑特色鲜明、定位清晰的陆路开放经济带。支持开放开发试验区发展,加快建设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加强与周边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合作,加快实现互联互通。
  发展内陆开放型经济。积极吸引装备制造、汽车、纺织、电子信息、生物等产业转移。鼓励东部地区与内陆地区共建开发区,在“两横两纵”(“两横”指陇海铁路、长江水道,“两纵”指京广铁路、京九铁路)沿线,形成若干国际加工制造基地和外向型产业集群。加强内陆开放通道和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内陆地区对外开放的平台支撑能力。
  提升沿海地区开放水平。发挥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地区对外开放门户的重要作用,建设若干服务全国、影响世界的国际贸易中心。重点引进前沿高端产业,提高资金技术密集度。推进科技研发基地建设,加快从全球加工装配基地向研发、先进制造基地转变。推进服务业开放在沿海地区先行先试。
  拓展两岸四地经贸合作深度。争取到“十二五”末,内地对港澳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鼓励内地企业在香港设立资本运营中心,使香港成为“走出去”的信息平台和融资平台。推动两岸经济关系正常化、制度化和自由化。鼓励海峡西岸经济区在推进两岸交流合作中先行先试,加快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加强两岸产业合作。
  (七)构建开放型创新体系。
  扩大科技对外开放。鼓励跨国公司和科研机构在我国设立研发机构。鼓励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业与世界一流研究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拓展国家科技计划和重大专项成果的国际市场。引导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积极融入科技全球化进程,在国外申请专利,参与制定国际标准。
  积极开展全球重大科技问题合作研究。加大我国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大科学工程的范围和力度。鼓励我国科学家和科研机构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转基因生物品种培育、自然灾害、重大传染病等全球性问题研究。在我国具有优势的科技领域,有目的、有重点地牵头组织实施国际大科学工程研究计划。
  深化双边、多边和区域科技合作。积极开展对外科技交流,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合作在政府间战略合作中的作用。深化同发达国家的科技合作关系,完善政府间双边和多边国际科技合作框架。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以推动先进技术转移和应用为重点,积极拓展有利于当地民生的科技领域援助。继续参与和加强联合国系统下的多边合作,参加新兴大国和区域组织机制下的科技合作和重大科研项目。
  (八)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
  抢占未来全球产业发展制高点。把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作为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战略突破口,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密切跟踪世界科技和产业发展方向,选择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产业为战略重点,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加快形成先导性、支柱性产业。
  提高制造业国际化发展水平。适应国际市场的需求变化,发挥我国产业的比较优势,调整优化原材料工业,发展先进装备制造业,改造提升消费品工业,增强产业配套和协同发展能力,促进制造业由大变强。积极开展产业国际合作和交流,不断拓展新的合作领域和空间。
  利用全球资源促进产业创新。鼓励国内企业在科技资源密集的国家和地区,通过自建、并购、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在海外设立研发中心。充分发挥技术进出口交易促进平台的作用,加强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以大型骨干企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为依托,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提升我国产业创新发展能力与核心竞争力。
  (九)稳步推进金融国际化。
  适度加快金融市场开放。扩大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境外主体范围,研究允许符合条件的国际金融组织、境外货币当局和金融机构将持有的人民币投资我国金融市场。推进中资金融机构在境外开办人民币业务和人民币金融资产境外发行。支持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支持香港巩固和提升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有序拓宽对外投资渠道,健全对外债权债务管理。有序扩大证券投资主体范围,提高证券投资可兑换程度。研究允许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股票、债券、基金等,逐步放宽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有价证券,拓宽境内投资者对外证券投资渠道。进一步研究放宽其他资本项目跨境交易及拓展境内外汇市场的参与主体。
  扩大人民币对外使用。积极稳妥推进资本账户开放,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推进对外贸易、跨境投融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等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保障跨境人民币结算、清算渠道畅通便利。推动境内人民币市场对外开放。进一步与有关国家开展双边本币互换,支持有意愿的经济体将人民币作为储备货币,逐步增强人民币的国际储备功能。
  稳步推进金融机构国际化。在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通过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并购等多种渠道,到境外开展业务,为我国企业国际化经营提供金融服务支撑。支持国内大银行在提升对内金融服务水平的基础上,稳妥有序地实施国际化战略,提升全球金融运作能力和国际化经营水平。适时引导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到境外开展国际业务。坚持以我为主、积极审慎,适时引入高质量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境内金融机构战略性重组。
  (十)深化国际经济合作。
  积极推动区域经济合作。在统筹扩大对外开放与维护国内产业安全的基础上,积极推进自由贸易区战略,形成东西呼应、区域协调、布局合理的自由贸易区格局。不断拓展自由贸易区、区域财金合作内涵,深化中国—东盟自贸区贸易、投资、财金、基础设施等领域的合作,加快推进中日韩自由贸易区协议谈判,积极参与中日韩、东盟与中日韩(10+3)、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东亚峰会、亚欧会议等国际合作机制。
  统筹发展双边经贸关系。平衡好我与发达国家的彼此关切,逐步扩大利益汇合点,妥善应对和缓解矛盾。加强与新兴经济体在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宏观经济政策、贸易、投资、能源资源、科技等多领域的合作。深化与发展中国家的务实合作,探索更多更有效的合作共赢方式。提高对外援助质量和效益。
  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支持二十国集团继续发挥全球经济治理平台的作用,稳步提高我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发言权和影响力,积极推动世贸组织多哈回合谈判,推动建立均衡、共赢、关注发展的多边贸易体制。坚持以对话协商妥善处理贸易摩擦,坚决反对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积极推动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积极参与涉及我国重要利益的全球性问题的国际合作。
  三、保障措施
  (十一)完善对外贸易政策,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
  完善外贸促进政策。以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为着力点,加快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规则的外贸促进政策体系。引导外贸企业调整进出口产品结构和市场结构,鼓励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发挥金融对外贸发展的支撑功能,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更多支持贸易发展的金融产品。发展国际贸易社会化服务体系,深化行业协会、进出口商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完善和强化其在信息服务、行业自律、维护企业权益等方面的功能和作用。完善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外贸诚信体系建设。
  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完善配额许可证管理制度和加工贸易管理制度。推进“大通关”建设,完善区域通关合作机制,支持港口功能向内陆地区延伸。提升电子口岸功能,推进与贸易有关的政务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完善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和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体系,提高通关效率。清理、撤销进出口环节的不合理收费和不合理限制。进一步简化对外经贸人员出入境审核程序,争取与更多国家达成互免签证协议。
  (十二)加强对利用外资的引导,改善利用外资环境。
  完善利用外资政策。适时调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优化外商投资结构。完善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做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安全。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提高承接服务外包能力。加大对鼓励类项目的支持力度,对用地集约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地。完善有关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发挥开发区在体制创新、科技引领、产业集聚、土地集约方面的载体和平台作用。鼓励中外企业加强研发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研究机构合作申请国家科技开发项目、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等。
  规范利用外资管理。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研究创新的积极性。加强制度建设,创新监管方式,建立科学合理的外商投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规范和促进外资基金、债券融资等有序发展。积极推动国外贷款管理创新,完善境内机构境外发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提高外债管理水平。适时制订外债管理法规,推动外债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系统化。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管理办法,改革境内银行外债管理方式。支持地方建立管理规范、决策科学、职能明确、责任落实的外债风险防范制度。
  (十三)加大工作力度,增强“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效果。
  加强“走出去”宏观指导。适时出台新形势下指导性文件,实现政策促进、服务保障和风险控制的系统化和制度化。完善对外投资、承包工程的产业导向和国别指导政策,提高指导企业“走出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对外投资、承包工程的舆情监测和应对能力,营造有利的舆论环境。健全对外投资、承包工程的风险防控和监管机制,加强境外中资企业和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完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推进对外投资便利化,减少政府核准范围和环节,加强动态监测和事后监管。
  提升“走出去”服务水平。引导企业加强对外投资、承包工程的协调合作,发挥行业协会和境外中资企业商会的作用,避免无序竞争和恶意竞争。引导企业在境外依法合规经营,注重环境资源保护,加速与东道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融合,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完善相关信息共享系统、多双边投资合作促进机制等载体平台建设,扶持本土投资银行、法律、会计和评估等中介机构发展,切实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化咨询、权益保障等作用。
  (十四)健全科技开放机制,提升核心竞争能力。
  形成国际科技合作多元化投入体系。加大对国际科技合作的财政投入力度,支持我国参与国际前沿科学研究,鼓励各部门、各地方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鼓励扩大民间资本对国际合作的投入,形成国有资本、民间资本和外资等多元化投入体系。在对外援助中更加注重科技领域援助。
  建立国际化科技人才队伍。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目标,扩大合作研发和培训力度,与国外相关机构有序开展人才交流合作,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优秀人才。加大引进国外高技术人才的力度,吸引全球优秀人才来华创新创业。加快国际科技合作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培育一批熟悉国际技术转移的专业人才和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高质量的科技中介服务。
  (十五)推进金融改革创新,深化金融对外开放。
  优化金融市场开放环境。积极稳妥地推进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进一步丰富债券市场投资者类型。加快债券市场法律法规建设,为境外主体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供良好的环境。稳步发展衍生产品市场,适度推进衍生产品市场开放,进一步深化市场避险功能和价格发现功能。研究推动境外机构参与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研究制定境外企业到境内发行人民币股票的制度规则,认真做好相关技术准备,适时启动境外企业到境内发行人民币股票试点。推进人民币对新兴市场货币在双方银行间外汇市场挂牌交易。
  积极参与国际金融体系改革。推动国际储备货币多元化,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准则修订和国际金融机构标准制定。支持发展中国家有效参与金融稳定理事会等国际金融部门改革协调机构及标准制定机构工作。
  (十六)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切实保障经济安全。
  确保金融体系安全。加强宏观审慎管理,研究跨国金融机构及跨境资本流动对我国经济金融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关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及风险应对方案,提高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测和风险应对能力。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发挥金融安全网的作用,提高系统性风险处置能力。
  维护重点产业安全。加强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产业安全评估体系,完善和丰富贸易调查和贸易救济手段。组织开展重点国别产业损害预警磋商和对话。健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提高贸易摩擦应对和贸易救济能力,保护我国国家利益和产业发展权益。
  完善境外权益保障机制。加强国别政治、经济、安全信息的收集、评估和发布,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深化国际执法合作与行政互助,提高企业风险防控能力,切实保障“走出去”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境外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十七)改革涉外经济体制,提高宏观管理水平。
  完善开放条件下的宏观调控体系。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内外部均衡指标体系,提高财政、货币、产业、竞争政策和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对外投资政策的协调性。充分考虑国内宏观经济政策的全球影响和国际宏观经济政策的国内传递,认真评估宏观政策的内外关联效应,在坚持自主性、独立性的同时,与主要经济体和多边组织加强宏观经济政策的国际协调。
  完善涉外经济的管理机制。加快制定和完善涉外经济领域的法律法规,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稳步放宽跨境资本交易限制,健全跨境资本监测分析体系,促进国际收支趋向基本平衡。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建立统一高效的对外开放决策、协调和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对外开放秩序,保持对外开放基本政策的全国统一和协调。
  (十八)积极开展经济外交,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加强外交与经济紧密互动。更加注重国际关系中政治与经济的战略互动,进一步强化政治外交与经济外交的协调配合。推进政府间多双边合作,拓展政府间宏观经济政策协调的深度和广度。完善战略对话、经贸联委会、混委会等机制化合作平台,深化多双边经贸合作。充分发挥驻外使领馆的一线作用,为我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有力支撑。
  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加快实施文化“走出去”工程,积极发展文化贸易,加强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和孔子学院建设,推进文化国际合作,提升中华文化的全球感染力和亲和力。加强援外人力资源开发合作,促进人员往来和交流。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及时准确发出我方声音,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












建材机械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国家建材局


建材机械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1994年12月23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材机械企业的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建材机械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建材机械企业。
第三条 企业的领导要加强学习、应用科学管理方法,坚持质量教育,不断强化质量意识。牢固树立以质量求生存、以质量求发展的思想。不断完善质量体系。加强从市场调研产品开发设计到售后服务全过程,从本厂到协作单位全方位的质量控制,及时排除影响质量的因素,确保产品符合技术标准。
第四条 企业的产品质量由厂长全面负责,要建立健全以质量责任制为中心的经济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和各类人员在质量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企业内部的奖金和工资分配要与工作质量和产品质量挂钩,落实质量否决权制度。
第五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建材机械产品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六条 按照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及本规程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质量体系,编制质量手册,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七条 企业必须实行“积极预防与严格把关相结合”和“自检、互检与专检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加强专职检验工作,更要大力推行自主质量管理。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合理化建议等活动,以稳定和提高产品质量。
第八条 企业应接受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质量文件与质量记录、图样、技术规范、作业指导书、工艺卡、检验报告、试验数据、鉴定报告、审核报告、质量成本报告等材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组织机构建材机械企业应按其生产规模的大小,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设立质量管理、质量检验及计量机构。
第十条 职责
(一)质量管理
1.认真贯彻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2.协助厂长制订质量方针和目标,要有科学依据和实施措施,并使之层层展开、落实;
3.编制质量工作计划,包括质量指标考核计划、质量改进计划、全面质量管理计划等,并组织实施和检查;
4.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分析、传递、反馈、处理和汇总等工作
5.会同教育部门开展质量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质量意识和技术素质;
6.组织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如QC小组活动,信得过班组活动等;
7.组织编制质量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及标准;
8.制订质量审核计划,组织实施并做出审核报告,以明确产品、工序或体系存在的缺陷和问题,以及纠正措施;
9.会同厂财务部门,定期进行质量成本分析,制定企业内部改进计划,报厂长及有关部门;
10.执行质量否决权和质量奖惩制度,提出意见交厂长审定。
(二)质量检验
1.认真贯彻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2.负责编制质量检验工作计划和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3.做好进货检验、工序检验和成品检验工作并严格把关;
4.维护国家、企业、用户的利益、负责产品验收,做到不合格产品不出厂;
5.对企业产品质量状况和重大质量事故有权向上级部门反映;
6.定期反馈质量信息,帮助有关部门采取纠正措施,防止再度发生。
第十一条 人员配备
(一)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机构的负责人应由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熟悉建材机械生产工艺,具有较丰富的质量管理经验,有一定组织能力,能坚持原则的人员担任;
(二)质量管理技术人员的配备,应能适应企业实际工作的需要,并选用具有技术职称,有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理论知识和现场实践经验的人员;
(三)专职检验人员的配备,应能满足企业质量检验工作的需要,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经过理论知识培训,有较丰富实际经验的人员。
第十二条 计量工作人员的配备应适应工作需要,并具有一定计量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

第三章 开发设计质量
第十三条 企业的新产品开发设计、试制、鉴定应有规定的程序及审批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新产品开发应在充分进行市场调研、科学预测和掌握产品发展动态的基础上进行决策。凡新开发的产品,应按科研开发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在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应逐步采用各种先进的科学方法和现代化管理方法,要有可靠性设计,提出可靠性定性定量指标和使用寿命,不断提高技术经济效果和设计质量。
第十六条 产品设计应以贯彻国内现行标准为主,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不断提高产品的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水平。
第十七条 产品设计图样应进行工艺性和标准化审查,做到完整、正确、统一、清晰,并有完善的责任分工和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设计各阶段应进行设计评审,以发现并预防各种问题和不足,采取纠正措施,并将评审结果纳入文件。通过样机试制进行设计验证,发现问题立即按规定改进。
第十九条 产品设计时,应对产品零部件按其功能划分为关键件、重要件、一般件三类,编制产品零部件质量特性重要性分级表应指明必须重点控制的工序部位和尺寸。
第二十条 对设计输入或设计输出,要严格按合同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生产技术准备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不断进行工艺调研,逐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结合产品实际情况进行先行工艺试验,摸索规律,掌握关键,为提高工艺水平创造条件。
第二十二条 为了保证设计的合理性和可生产性,在设计的各阶段都要进行工艺性审查。
工艺性审查的内容:
(一)材料选择是否符合标准,是否经济合理;
(二)零件的结构形状是否合理便于加工;
(三)零件的精度及技术要求是否符合产品功能要求,是否经济合理;
(四)零件的设计是否考虑工艺基准的选择;
(五)装配、拆卸是否方便;
(六)是否可利用现有设备,工具进行加工;
(七)产品结构和零件的通用化、标准化程度是否高;
(八)质量特性值是否便于测量和判别。
第二十三条 根据建材机械产品结构特点及零部件的复杂程度,工艺规程的编制可分别采用工艺过程卡、工艺卡、工序卡。根据质量控制要求还应对质量控制点部位编制作业指导书。
第二十四条 工装设计应按工艺方案和工艺规程的要求进行,力求简单合理,制造后进行现场验证。
第二十五条 制造设备、检测设备、仪器仪表的精度应满足工艺要求,并经常进行工序能力分析、防止工序能力过高或过低。

第五章 生产过程的控制
第二十六条 采购质量控制
(一)企业必须对供货厂进行考查、综合评价后方可签订合同,评价的主要内容有:
1.生产能力;
2.质量状况;
3.是否能保证供货期;
4.质量保证程度,是否建立了质量体系;
5.同类物品的试验结果;
6.质量检验原始资料;
(二)企业必须将供方产品或物资和应提供的检验、试验资料、质量记录等质量证明内容,写入质量保证协议中,以加强对采购质量的控制。
(三)购物品种(材料、配套件、标准件)须按工艺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数量进行验收,同时验收供方按协议提供的书面质量证明。
(四)物品保管必须按类别、型号、规格分类保管,并有明显的标记或标牌加以区别,严禁合格与不合格物品混在一起。
(五)在保管物品的同时,必须保管好供方提供的合格证、质量证明书、质量检验数据等资料,以便在全过程质量控制中,保证这些资料的可追查性。
第二十七条 对外协件选择生产厂家应进行质量保证能力的综合评价,评价内容可参照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建立合格外协件生产厂家档案。外协件进厂后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并保管好协作厂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化验单、机械性能报告单等资料,以便质量跟踪。
第二十八条 加强设备管理、维修保养,其中精、大、稀设备完好率要求达到95%以上,一般设备完好率达85%以上。
(一)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设备管理体制,设立专、兼职管理机构;
(二)完善设备管理制度,并组织贯彻实施;
(三)操作工人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由企业发给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四)认真贯彻执行全员生产维修制,定期做好三级保养,使设备达到工艺要求的精度,确保持续稳定的工序能力。
第二十九条 各种工位器具、工装夹具、模具应做到结构合理、设计制造技术先进,使用方便。凡外购的,应具有供货厂方合格证。凡企业自行设计制造的,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企业的计量、测试仪器和设备必须与产品质量相适应,基准量仪周检率,合格率达到100%,在用计量器具周检率合格率达到95%以上。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制订并执行图样、工艺等技术文件的发放、更改、回收管理制度,以保证技术文件的完整、正确、统一。
第三十二条 健全操作工人岗位责任制,严格工艺纪律,操作工人应按工艺操作,按图样加工,按制度办事,建立定期工艺纪律检查制度,按质量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 应按规定进行工序施工质量控制:
(一)本工序开工前必须对来料、半成品件、毛坯件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一旦发现不合格,应立即上报并通知有关人员,研究处理;
(二)制造过程中操作工人必须坚持自检,自检合格后交检验员检查,按责任分工签字负责。若批量生产必须坚持首件交检,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以控制批量不合格品的出现;
(三)制造过程中,应从人员、设备、材料、方法、环境五个方面控制产品质量,及时发现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分析研究,制订解决办法;
(四)一旦出现不合格品或发生质量事故,应立即隔离、报告、查找原因。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制订文明生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检查、考核,以保证生产场地清洁整齐,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环境。
第三十五条 强化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要求建材机械产品实物质量达到以下指标。
(一)铸钢综合废品率≤8%铸铁综合废品率≤7%
(二)结构件交检合格率100%;
一次探伤合格率≥95%。
(三)机加工综合废品率≤1.5%;
主要件关键项次合格率100%;
主要件主要项次合格率≥85%
(四)整机装配性能合格率100%。

第六章 产品检验
第三十六条 产品检验应依据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各项标准,产品设计图样、技术文件,检验(验收)大纲及用户特殊的技术要求进行。
第三十七条 进厂的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检验员必须按规定要求核对质量证明文件,按标准和技术文件要求逐项进行验收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
第三十八条 工序检验应包括首件检验、巡回检验和完工检验。
(一)坚持首件检验,并做出首件标志和记录以预防批量不合格产品的发生;
(二)检验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生产现场对制造工序进行巡回检验。在巡检中既当好“三员”又做到“三帮”(三员:质量检验员、质量宣传员、技术辅导员;三帮:帮助技术水平低的工人掌握操作要领,发现不合格部位时帮助操作者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发现工序异常时帮助操作者分析调整);
(三)完工检验是对全部加工活动结束的半成品或完工的产品、零件进行的综合性检验。重点应该对加工件有无漏序、跳序现象;核对被检物主要质量特性值及外观质量是否真正符合要求;核对被检物应有的标志是否齐全。
第三十九条 成品检验
(一)品装配后应按技术标准或制造验收技术条件规定的出厂验收标准逐项进行检验和试验;
(二)对于有关产品安全性、可靠性的要求,除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检测项目外,还要按照国家或上级管理部门规定的检验项目、程序和方法进行检验;
(三)严格进行产品的外观检验;
(四)产品使用的外购配套件、附件、备件也应进行检验或试验;
(五)检验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随机技术文件是否齐全;
(六)严格按技术文件检查产品包装、装箱质量;
(七)成品检验试验记录和报告应齐全、准确,并建立产品质量档案。
第四十条 不合格的控制
(一)一旦发现原材料,零部件或成品不能满足或可能不满足规定要求时,应按企业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鉴别、隔离、评审、处理;
(二)质量问题查明后,应采取补救措施、预防发生措施及改进措施。

第七章 生产后的职能和用户服务的质量管理
第四十一条 产品搬运、贮存、识别标志
(一)产品贮运要有一定计划,并有管理标准和制度预以控制;
(二)产品贮存必须在可靠期内进行盘点。如发生损坏、变形等应予以剔除或采取其它措施解决;
(三)产品发运必须附合格证,标志必须清晰,牢固耐久,并符合规范。从发运到交付,始终保证标志完整无缺;
(四)产品搬运必须按规定的吊装方法进行,因搬运不当造成产品缺陷,应负责修好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四十二条 用户服务
(一)做好产品销售过程的用户服务,为帮助用户恰当选择产品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
(二)企业应建立专、兼职用户服务机构,制订产品售后服务管理标准或制度,认真处理出厂产品质量问题,严格执行三包;
(三)采取多种形式传授安装、使用和维修技术,为用户培训人员。根据用户要求协助用户进行安装,调试并进行技术指导;
(四)征求用户意见,了解用户需求,及时反馈用户要求与产品质量信息。促进企业改善质量管理工作,提高产品质量。

第八章 质量审核
第四十三条 质量体系审核
(一)为查明质量体系各要素的实施情况与效果,企业应制订质量体系审核计划;
(二)质量体系审核应由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牵头组成审核小组进行审核;
(三)审核组应按规定的项目、程序进行审核,包括:编制质量体系审核核查项目表、现场核查、综合评价、与责任部门交换意见、整理评价表等内容;
(四)审核后应做出审核报告通被审核部门,以指明体系、要素、活动的缺陷、问题以及纠正措施的时限。
第四十四条 产品质量审核
(一)产品质量审核应按计划进行,特殊情况可随时进行;
(二)产品质量审核应由企业领导授权,具有审核资格的人员组成产品质量审核小组进行;
(三)产品质量审核的内容、评级方法、评级报告等应按本单位制订的“产品质量审核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进行。
第四十五条 工序质量审核
工序质量审核由总工程师或总工艺师负责,授权熟悉被审核工序的技术质量要求、具有工艺管理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按本企业制订的工序质量审核办法或制度规定的程序、内容进行审核。要注意审核人员不能对被审核工序负有直接责任,以保持审核活动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制定管理评审制度,由企业领导者直接组织实施,主要评审内部审核的质量以及本企业质量体系的有效性。

第九章 质量成本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制订和实施质量成本管理制度或办法。
第四十八条 财务部门定期作出质量成本报告,质量管理部门根据报告进行分析,找出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缺陷和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制订质量改进措施,为企业降低生产成本、调整产品结构、寻求最佳质量水平提供依据。

第十章 质量信息管理
第四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质量信息管理系统,制订质量信息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企业应设专、兼职人员负责厂内外质量信息管理工作,包括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传递,并进行定期的汇总、分析和上报。
第五十一条 质量信息管理系统的要素应包括信息源、信息流、信息中心、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
第五十二条 建立质量信息管理系统的基本原则:
(一)应只有一个中心,一般应设在质管部门。
(二)应与企业的管理体制及质管部门的职能相适应。
(三)信息从开始到结束形成闭路。
(四)信息系统必须遵循环节少、流程短、速度快的原则。
(五)必须按信息的重要性、紧迫性加以区分,抓住重点,分级管理。
(六)应制定本企业统计技术选定程序。

第十一章 质量奖惩
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设立质量奖励基金,企业的奖励制度和办法应体现“质量第一”的方针,把提高产品质量和职工切身利益结合起来。对一贯遵守各项质量管理、质量检验制度、在加强质量管理及提高产品质量上有突出贡献的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第五十四条 企业各级领导应以身作则,对忽视质量管理,不重视产品质量的错误倾向和行为必须认真对待,严肃处理;
(一)对于因质量管理混乱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而影响生产的企业,应按企业法自行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企业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凡在质量工作上玩忽职守,不负责任、作出错误决定者,或有章不循、不遵守操作规程造成批量废品、或重复发生的质量事故者,应视其情节轻重、损失大续行认真处理;
(三)对弄虚作假,以劣充优,欺骗用户者,打击报复质量工作人员者,都必须严肃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程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生产协调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各建材机械企业应按本规程制订本企业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程如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程自1995年4月1日起实施。国家建材局1986年发布的《建材机械产品质量管理办法》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