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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强优企业实行优惠待遇的若干暂行规定

时间:2024-06-17 08:19: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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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强优企业实行优惠待遇的若干暂行规定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工业强优企业实行优惠待遇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府[1999]72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工业强优企业实行优惠待遇的若干暂行规定》 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八日



关于工业强优企业实行优惠待遇的若干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确定“抓大放小”的方针,实施“工
业立市”的战略,积极扶持工业强优企业,根据国家和省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市工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凡在我市设立的工业企业,不分所有制,守法
经营,经审查确认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认定为中山市工业
强优企业:
(一)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二)年入库税金总额500万元以上;
(三)资产负债率70%以下;
(四)科研开发经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
(五)考核年度不亏损。
第四条 中山市工业强优企业的确认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中山市工业强优企业申报
表》,并附企业年终审计报告,送市工业管理部门;
(二)由市工业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统计、审计
等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审定,符合条件的,以市人民政府
的名义发给《××年度中山市工业强优企业确认书》。
第五条 中山市工业强优企业实行年检制,不设终身制。
凡连续两年审验不合格的,不再冠以“中山市工业强优企业”
称号,不再享受中山市工业强优企业优惠待遇。
第六条 中山市工业强优企业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以上年度税收应入库总额为基数,当年税收应入
库数超基数属市财政留成部分的50%由财政设专户返还企业,
其中90%用于该企业发展生产,10%用于奖励企业经营者;
(二)优先办理税收返还、出口退税以及期初库存税款
抵扣等各种税务事项;
(三)免予税务登记证年检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资
格验证,纳税无异常的,市税务部门免予日常税务稽查,个别月
份资金周转暂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应纳税额可适当延期入库;
(四)切实执行国家鼓励技术开发的政策,对技术开发
(包括自行开发和委托科研单位开发)投入的费用,不受比
例限制,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年增幅在10%以上的,可
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五)对经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新产品可分别享受3年
或2年的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填补中山空白的新产品
经确认之日起,可享受1年先征后返还地方留成部分的增值
税和所得税;
(六)新上马技改项目从投产当年起的3年内,经税务
部门批准,可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加速50%提取折旧,用于偿
还银行贷款;
(七)优先争取银行1年以上中长期贷款,贷款用于技
改的,视项目技术含量及其对经济的贡献程度,3年内优先安
排财政贴息。符合产业政策并被列为国家或省的重点技改项
目,还可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八)优先推荐享受省优惠电价电量指标,省直接支持
企业优惠用电指标以及生产所需的成品油、钢材、聚酯切片
等重要进口工业原材料指标;
(九)在进出口业务中,优先向有关部门推荐列为A类
企业,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对于列为B类的强优企业亦
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后,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情况下,先
凭出口货物报关单等有关单证,向国税部门申请办理退税,
出口收汇核销单在事后一定期限内补回;
(十)各银行与工业强优企业建立黄金客户或银企合作
等新型紧密关系,优先安排技改和流动资金贷款,放宽贷款
抵押和开证条件,支持工业强优企业发展;
(十一)对工业强优企业实行绿卡办事制度,由市人民
政府发给《绿色办事卡》,政府各职能部门在权责范围内对持
卡企业优先办事,简化手续,快速通关。
第七条 中山市工业强优企业申报和确认时间定为每年
的4月份,被确认为中山市工业强优企业的,该企业从确认
当年的1月1日起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苏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苏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3月21日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陈德铭
                           二000年六月九日
            苏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使农村集体资产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逐步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营运机制,确保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进一步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资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各种形式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认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


  第四条 乡镇、村(以下简称乡村)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
  国土、水利、林业、渔业、乡镇企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权属范围





  第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不含国家建设中使用的义务工)以及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生产性设施和公益性设施;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及相应的增值资产;
  (四)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形成的资产;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其所属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所获得的承包金、租赁费、投资分红、土地及其他资源使用费等资产收益和产权变更收入;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专利权、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
  (九)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属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乡镇集体资产属全乡镇农民共同所有;村集体资产属全村农民共同所有。其所有权分别由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属于组(生产队)集体所有的资产,仍归该组(生产队)农民共同所有。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对其资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效地行使其对集体资产的管理权、监督权和决策权。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与国有资产以及农村集体资产不同所有者之间,应当明晰产权,禁止平调。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转为国有或者其他单位所有时,国有或者其他单位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补偿。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或者转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妥然处理农村集体资产,不得平调或者私分。农村村、组等行政建制由于土地被征用等原因按照规定予以撤消后,该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剩余土地按照规定收归国有,其他资产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集体土地、林地的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以及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森林、渔业、水利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 经营方式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式,可以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股份合作、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及独资经营等方式经营。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组建集体资产经营组织,通过多种形式使农村集体资产合理流动,搞活资本经营。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资本经营,应当根据资本大小,形成资本出资者、资本运作机构和投资企业三个层次不同形式的农村集体资产营运体系。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以出资人的身份,将农村集体资产委托乡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运作。村经济合作社,可以出资人身份直接对企业投资,或以投资、入股的形式委托乡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运作。资产规模较大的村,也可以单独组建资产经营组织,具体行使资本运作职能。


  第十八条 乡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是农村集体资产的资本运作机构,其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乡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一般以乡镇集体资产为运作对象,对企业投资、参股,也可以吸收本行政区域内的村经济合作社入股,吸收跨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股,吸收城镇集体资产和其他社会法人、自然人资产入股,组成乡镇集体相对持有大股份、由多个投资主体形成的股份制企业。


  第十九条 占有或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和管理好农村集体资产,按照合同(或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投资分红、租赁费、承包款、以及土地等资源使用费。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在不改变集体土地的权属关系,不改变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采用转包、转让、互换、入股、租赁或者其他形式进行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水、荒滩,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也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转让其使用权,用于农业生产。转让收取的资金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本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
  (二)制定集体资产营运方针、战略、投资结构调整方案和投资发展规划;
  (三)确定集体资产营运目标,考核集体资产营运状况,提出集体资产收益分配和使用的原则;
  (四)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本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五)负责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向本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资产的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经其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一)本组织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二)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重大变更;
  (三)重大的投资活动;
  (四)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五)主要资产处置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以及投资责任、集体资产占用和经营责任、集体资产收益和产权管理、内部审计等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企业,在实行资产重组等涉及产权变更时,应当尊重社区农民和企业职工的意愿,按本组织章程规定的程序讨论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入股的企业,在实行资产重组等涉及产权变更时,应当召开企业董事会讨论决定。农村集体资产的转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农村集体资产的拍卖,应公开竞标,不得暗箱操作,不搞人情转让,严格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第二十七条 占有或使用集体资产的企业,年终必须进行企业经济效益审计,其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经该企业董事会讨论批准。要坚持集体股和个人股同股同利的分配原则,维护集体投资的收益权。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租赁经营的,双方应当依法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出租方要认真搞好出租资产的会计核算工作,建立出租资产登记簿,对出租资产进行跟踪监督,切实加强租赁资产的管理。承租方要建立租赁资产登记台帐,确保租赁资产的安全完好。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经营的,应完善约束激励机制,进一步规范承包合同。可以引入风险机制,实行资产抵押承包;可以公开竞标,选择经营者;也可以实行期值分配,合同期满结算后兑现,以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集体货币资产的管理。集体货币资产包括:
  (一)农村集体资产收益;
  (二)农村集体资产转让金;
  (三)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四)其他集体货币资金。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和集体资产转让金,由乡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或村经济合作社统一收缴和扎口管理。收取集体资产收益和集体资产转让金时,必须出具专用的收款票据。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和集体资产转让金,主要用于生产性投入,实行“专帐核算、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借口拖欠或占用;任何部门、任何组织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插手管理。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安置被征地的农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户储存和管理,严禁移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占有或使用农村集体非经营性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并办理登记手续,签订责任合同书,不得擅自改变资产的所有权性质。

第五章 配套措施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投资预决算制度,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上年度的集体资产投资决算方案,审查通过本年度的集体资产投资预算方案。


  第三十四条 在投资预算计划内,乡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或村经济合作社应对本年度内的对企业投资、改造完善基础设施、兴建开发小区等投资计划,制订出详细的投资实施方案,并附上可行性论证报告,经公司董事会议或者村经济合作社社务会议集体讨论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年度中间,乡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或村经济合作社若需追加投资项目或者修订预算计划,应当临时召开或者建议临时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追加的投资额或者修订后增加的投资预算数额不超过原预算计划的20%,也可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常设管理班子集体讨论批准,采取先预支后确认的办法,在下一年度的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上讨论通过。


  第三十六条 乡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和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制定的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搞好建帐核算,编报会计报表。凡有农村集体资产投资、入股的企事业单位,每月须向乡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报送企业财务报表。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产权登记管理。占有或使用集体资产的企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分别由乡镇、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由县级市(区)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由市或市以上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三十八条 资产年检是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有或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企事业单位,均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报资产年检。占有或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企业,未经资产年检的,不得申报企业工商年检。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一般一年考核一次。也可采取年度考核与经营者任期目标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按核定的任期总目标及任期内各年度指标,在经营期内逐年进行考核,经营期末进行总考核结算。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的核心指标为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率。在做好核心指标考核的同时,可以适当增加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投资收益收缴率等考核指标。


  第四十条 占有或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企事业单位,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投资、入股、联营、合资、合作经营;
  (二)资产拍卖、转让等产权变更;
  (三)企业合(兼)并、分立、破产、歇业清算;
  (四)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五)国家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结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占有、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企事业单位,其经济活动、财务收支和主要负责人离任,必须接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内部审计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四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违反本办法规定,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还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应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并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处以罚款:
  1.哄抢、私分、破坏农村集体资产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侵占、挪用农村集体资产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3.低价处理农村集体资产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1.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资产年检和资产评估,或不接受审计监督的;
  2.采取欺骗、隐瞒等不正当手段办理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的;
  3.在集体资产的年检、评估和审计中弄虚作假的;
  4.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登记表及其他有关集体资产的有效证件的;
  5.伪造、涂改集体资产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虚报、瞒报集体资产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1.非法改变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
  2.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农村集体资产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签订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转让合同的;
  4.不按规定使用集体资产收益的。


  第四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实施罚款时,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上缴国库。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检举、揭发、控告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人员,要给予肯定和鼓励,并为其保密。对检举、揭发、控告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农村中属于部分农民共同所有的集体产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二000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州人民政府关于制定政府和政府机关行政工作规则的意见

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政府


州人民政府关于制定政府和政府机关行政工作规则的意见

州府发[2004]4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行政事业单位:

2002年州五届人民政府组成以来,州政府制定了工作规则,对推动政府工作的规范运行,提高政府工作效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适应党中央、国务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推动全州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行政管理方式、方法,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各县市政府和州县市两级政府机关都要按照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工作规则,规范政府和政府机关、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和公务人员的行为。现就制定政府和政府机关行政工作规则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工作规则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全州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依法行政也取得了明显进展。但也应该看到,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相比,政府法制建设还存在不少差距:少数地方、部门和单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没有完全解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以及因行政机关不严格依法办事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的重大责任事故的现象仍然存在。这些问题的存在,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和我州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必须加紧解决。建立健全政府行政工作规则,是推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保障和监督政府机关有效实施管理,解决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对于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认真明确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工作规则的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工作规则,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十六大提出的“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动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为目标,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和“从严、从细、可行、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一套职责明确、科学规范、运转有序、奖罚分明的工作规则,努力形成政府机关上下一致、运转协调、高效服务的工作运行机制。

三、改进完善依法行政工作规则的基本内容

(一)行政首长负责制度。政府机关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即在行政首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度。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真正建立健全起既有民主、又有集中的议事规则。要进一步对集体负责制度、一把手负责制度、分工负责制度进行明确。凡涉及重大事项的决策,都要坚持集体研究决定。要通过建立健全制度,着力解决名义上集体负责,实则无人负责,一把手大包大揽的问题。

(二)民主决策制度。对人事管理、资金管理使用、项目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等重大决策,按照集体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制定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

(三)政务公开制度。要围绕重大事项决策,大额经费开支,重大项目建设,干部选拔、调配、任免等重大决策事项,制定并实行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结果等政务公开制度。

(四)内部管理制度。对财务、行文、车辆、接待、考核、机要、档案等管理,都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

(五)岗位效能责任制度。要按照依法行政和优质、高效服务的总体要求,制定岗位责任、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否定报备、服务承诺、同岗替代、失职追究、绩效考评等勤政建设制度。

(六)会议制度。要按照规范,建立会议制度。哪些会议由政府开,哪些会议由部门开,要作出明确规定。哪些问题由党组会议决定,哪些问题由局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决定,哪些问题由全体干部职工会议决定,哪些事项需要召开全州性工作会议,都要作出具体的规定,并明确会议的筹备等事项。对于涉及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相关部门要制定联席会议制度。

(七)廉政建设制度。要按照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总体要求,制定领导责任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财产申报制度、接收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登记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述廉制度等,推进廉政建设各项工作制度化。

(八)请示报告制度。涉及全州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各部门要在事前向州政府请示;属于本部门的内部重要事务和传达落实上级重要指示精神等事项,要及时向州政府报告;各部门主要领导到州外参加会议要向州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到州外参加学习、考察等活动,要向州政府分管领导请示,经批准后方能外出。

(九)横向交流制度。对由单个部门完成而又比较重大复杂的事项,承办单位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发函、电话等方式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相互支持,增强决策的准确性,提高工作的时效性。

四、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规则制定执行的监督检查

制定制度,贵在执行;执行制度、贵在落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行政事业单位、顶效开发区管委会都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和落实工作规则,10月30日前将工作规则呈报州人民政府效能建设办公室。州政府将采取不同的形式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制定执行工作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今后,每年将组织1-2次检查,并将此项工作作为目标考核的内容统一进行考核。

五、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和制度建设工作的领导

建设法治政府,制度建设是前提,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是基础。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对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的一场深刻的变革。在这一变革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阻力。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班子成员要共同抓,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积极推进政府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建设,为逐步建立起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奠定良好的基础,推动我州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四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