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废止的行政规章、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废止的行政规章、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
(2003年8月1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8月15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公布)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的需要,我市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对现行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进行了全面清理。市政府决定,公布第四批废止的行政规章5件、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36件。
附件:1、第四批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5件)
2、第四批废止的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目录(36件)
附1:第四批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5件)
序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布机关
1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两侧控制用地
管理的通告 市政府1号令 市政府
2 吉林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暂行办法 市政府61号令 市政府
3 吉林市房屋保护管理办法 市政府97号令 市政府
4 吉林市清真食品暂行管理办法 市政府98号令 市政府
5 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办法 市政府100号令 市政府
附2:第四批废止的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目录(36件)
序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布机关
1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科学
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吉市政发[1994]16号 市政府
2 《吉林市市辖区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筹集发放管理办法》 吉市政发[1998]16号 市政府
3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2002年全市对外开
放工作的安排意见 吉市政发[2002]1号 市政府
4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2001年城建重点工
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吉市政发[2002]2号 市政府
5 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房屋拆
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市政发[2002]8号 市政府
6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2年限期治
理环境污染的决定 吉市政发[2002]9号 市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吉林市城市基
7 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整合方案和政 吉市政发[2002]19号 市政府
府投入实施办法的通知
8 《关于调整吉林市市辖区城镇义务兵家
属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市政函[2000]123号 市政府
9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2002年整治小区和 吉林市人民政府通告
主要街路违法建筑的通告 2002年3月6日 市政府
10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下岗职
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1]73号 市政府办
11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范和应对
重特大突发事件(安全事故)的意见 吉市政办发[2001]74号 市政府办
12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 吉市政办发[2001]84号 市政府办
13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一次性
处理无籍房屋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2]3号 市政府办
14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
招商引资考核办法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2]21号 市政府办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
15 年吉林市市级政府采购目录(第一批) 吉市政办函[2001]61号 市政府办
》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吉林市市辖区城镇义务
16 兵家属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市民发[1998]24号 民政局
》
17 关于印发《吉林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吉市科字[1999]11号 科技局
18 关于印发《加强防火阻燃材料和防火建 公安局
筑材料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吉市公联发[2001]30号 质量技术
监督局
19 关于对非城管执法人员着装及非法使用 城市
城管车辆进行稽查的通知 吉市城法发[2002]12号 管理行政
执法局
城市
20 关于对全市集贸市场进行整治的通知 吉市城法发[2002]25号 管理行政
执法局
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对吉林 城市
21 大街等主要街路户外广告、牌匾进行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通告 管理行政
理整顿的通知 2002年8月13日 执法局
22 关于在主要街路开展乱贴乱画集中清理 城市
整治活动的实施方案 吉市城法发[2002]28号 管理行政
执法局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省
23 关于治理整顿河道采砂活动有关通知》 吉市水联[2001]21号 水利局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实施《第二松花江通
24 溪河口至西小通滩江段河道清淤整治方 吉市水[2001]28号 水利局
案》的决定
25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开展渔业生产资料市
场专项检查活动通知 吉市水[2001]32号 水利局
26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实施《2001年吉林市
市区段松花江河道整治方案》的决定 吉市水河[2001]47号 水利局
27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对市区江段河道采砂
进行清理整顿的紧急通知 吉市水联[2001]110号 水利局
28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渔业生产资料
打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市水渔[2002]42号 水利局
29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执
法活动的通知 吉市水保[2002]56号 水利局
30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加强2002年禁渔期管
理工作的通知 吉市水渔[2002]91号 水利局
31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培训班管理的通知 吉市人字[2001]3号 人事局
32 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培
训和200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吉市财字[2000]41号 财政局
33 关于印发《吉林市2001年度会计(决算
)报表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吉市财字[2002]14号 财政局
34 关于2002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设置
有关规定的通知 吉市财字[2002]78号 财政局
35 关于印发《吉林市2002年市直预算单位
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市财字[2002]107号 财政局
36 吉林市房地产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吉市房字[1999]65号 房产局
以单位名义列支个人电话费用不服税务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意见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背景介绍]因前些年,电信企业对企业电话初装费收取额度较个人高,为节约费用,xx县城关农村信用社营业场所以个人名义装机单位使用,该县税务局以该信用社以单位名义列支个人电话费涉嫌偷税,拟处以罚款。该文系笔者撰写的陈述申辩意见,由于某些不便言明的原因,其中申辩笔者自己也认为有些牵强。
税务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意见
xx县国家税务局:
你局于2002年5月30日向我社送达宝国税罚告字(2002)第0082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拟以偷税为由对我社处罚7797.91元,我社认为该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现陈述申辩如下:
一、我社工会经费提取没有少缴企业所得税
我社工会经费,严格按照《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农村信用合作社年终会计决算意见规定的比例提取,没有超出规定比例,不存在多列成本和费用,不会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法律后果,不属于偷税行为。
二、我社以个人名义的电话费列入邮电费,属于规避高额邮电费支出的行为,不属于偷税行为
以个人名义的电话费列入邮电费,主要因为按照中国电信的规定,个人电话的初装费等费用大大低于单位的费用,我社为了减少邮电费支出,采取了以个人名义安装电话、单位使用的变通方式,规避高额邮电费支出。对于支出的邮电费用据实入帐,不存在多列现象。以个人名义的电话费列入邮电费,实际上减少了邮电费支出,从而增加了利润,而不是减少了利润,造成的后果只能是我社缴纳更多的企业所得税,而不是少缴税款。税务处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不能只注重表面现象,而应当从实质上分析我社的行为是否会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结果。
三、我社的行为不构成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偷税的纳税人在行为方式上必须是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 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主观上必须具有偷税的故意;客观上必须造成了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结果。
我社的行为主观上没有偷税的故意,行为上没有采取《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方式,客观上也没有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的结果,因此对我社的行为不能定性为偷税。
四、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
《税收征收管理法》只对偷税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综上所述,我社的行为不属于偷税,定性错误最终导致了适用法律的错误和处罚结果的错误。
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到处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结果得当,我社认为你局的行政处罚违反了上述要求,特提出如上申述申辩意见,希望你局认真考虑,慎重作出行政处罚!
xx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