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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物止血膜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10 14:14: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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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物止血膜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生物止血膜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4]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我局陆续收到一些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对部分产品进行分类界定的请示。现将生物止血膜等21种产品的分类界定通知如下:

  一、生物止血膜:由生物材料壳聚糖配以聚乙烯醇、明胶及甘油制成。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自动快速输血输液加压器:通过对加压袋施加压力的方式,使软包装输血袋或输液袋中的液体快速输送。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三、细菌内毒素分析仪:用于检测人体血液、尿液、脑脊液及腹水等的细菌内毒素含量。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四、纯氧饱和医疗装置:常压下用于缺血、缺氧性病人的治疗。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五、吸脂针:用于抽吸皮下脂肪。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六、脑科吸引管:用于脑外科手术吸取患者的体液。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七、体外冲击波碎石机电极: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八、生化分析仪配套用试剂(异柠檬酸脱氢酶试剂盒、谷氨酸脱氧酶试剂盒、胆碱酯酶试剂盒、亮氨酸氨基肽酶试剂盒、碱性氢酶酸试剂盒、丙氨酸氨基转移酶试剂盒、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试剂盒、谷氨酰基转移酶试剂盒、碱性磷酸酶试剂盒、胆固醇试剂盒、甘油三脂试剂盒、葡萄糖氧化酶试剂盒):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九、妇科白带涂片检查染色液: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体细胞快速染色液:由亚甲蓝、曙红及高锰酸钾等制成,用于体外组织细胞染色。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一、氧化电位水生成器:用于制取消毒用水。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二、手动压力推进穿耳器、耳针:用于在健康人的耳朵上打孔,便于佩戴耳环。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三、铜银离子水产生器:用于产生铜银离子水。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四、失禁床垫:用作尿失禁的日常护理。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五、输液用手部固定器:用于输液患者的手部固定。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六、多功能洁身便座:用于便后温水清洗、烘干。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七、模拟定位床配套用激光灯: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八、牙面涂剂:含有人体可吸收的钙和磷酸盐的供局部使用的木馏油,主要由木馏油起作用,用于牙科手术后使用或有高度龋齿风险的病人预防龋齿。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应作为药品或化妆品管理。

  十九、臭氧化橄榄胶:由橄榄油和臭氧反应产生橄榄胶,用于治疗蚊虫咬伤、皮症、湿症、疱症等,主要由橄榄胶起作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应作为药品或化妆品管理。

  二十、气体接口:医院设备吊臂的配件,用作中心供氧系统连接到医疗设备的转接口。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一、充气升温装置:与病人用保温毯配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上述凡界定为医疗器械的产品,从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类别。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六月二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封山(沙)绿化、舍饲养畜规定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榆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封山(沙)绿化、舍饲养畜规定》已经2001年 月 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王登记


二○○一年十月九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封山(沙)绿化、舍饲养畜规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江总书记“再造山川秀美的西北地区”的重要批示精神和朱总理“退田还林(草)、封山绿化、个体承包、以粮代赈”的治理方针,加快我市生态环境、林草产业、畜牧产业建设步伐,调整优化农村经济和农业产业结构,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封山(沙)绿化、舍饲养畜。
一、封山(沙)绿化,舍饲养畜是指对全市现有林草地和宜林宜草地、荒山荒沙实行封禁治理,严禁放牧、樵柴,通过封禁自育、人工种植和飞播造林种草,恢复植被,增加林草资源。同时,全面改革牲畜饲养方式,变放养为圈养,促进以羊子为主的畜牧业发展。
二、依照生态经济条件,榆阳区、横山县、靖边县、定边县于2002年1月1日起先行实施封禁,神木县、府谷县、绥德县、米脂县、佳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于2002年4月1日起全面封禁治理。
三、大力开展植树造林。集中力量搞好退耕还林、三北防护林和天然林保护工程等重点工程建设,发动全民开展义务植树,采取人工、飞播、封山(沙)自育相结合实际的办法,全市每年造林100万亩。北部风沙区改造提高固定、半固定沙地600万亩,治理流沙260万亩。南部丘陵沟壑区抓好退耕还林还草,发展柠条、紫穗槐等灌木为主的生态林。黄河沿岸土石山区大力发展红枣,每年新增10万亩。
四、立草为业,加快草产业开发建设。采取切割、补播、围栏等措施,对天然草地实施全面保护,遏制草场退化、沙化、碱化。大力抓好退耕种草和水地种草,全市每年新增人工种草100万亩,确保每羊有1亩以上优质人工草地,实现以户为单位草畜平衡。大力开发农作物秸秆资源,推广青贮、氨化技术,每年青贮氨化农作物秸秆在100万吨以下。
五、全面推行舍饲养畜。改造圈舍,变革饲养方式,牲畜全面由放养改为圈养。按照市场要求,加快优化调整以羊子为主的畜禽品种结构和布局,重点发展肉羊或肉毛兼用羊,保护好细毛羊,不断选育提高绒山羊,创新榆林绒山羊特色品牌,逐步建立起良种羊繁育和生产体系,每年新增良种羊50万只。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完善县、乡、村三级疫病防治网络,切实加强动物疫病防治。集中力量,开拓市场,培育产业龙头,发展中介服务组织,带动基地建设,推进畜牧产业化。
六、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认真落实“五荒地”拍卖和承包治理政策,坚持谁造谁有、谁经营、谁受益、允许继承转让。允许在农户之间相互有偿转让承包土地使用权,最大限度地盘活土地资源,实现规模治理经营。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草业、养殖业,鼓励和扶持林草业、养殖业大户发展生产。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实体从事林草建设、林草产品和畜产品加工经营。对承包、承租治理荒山荒沙,承包入股经营管护林草的,与国有经营单位同等对待,享受国家相应的扶持政策。对草业开发和从事养殖业者,在资金上予以倾斜扶持。从2002年起,扶贫资金中50%以上,按照小额信贷运作机制扶持种草业和舍饲养羊业。
七、认真贯彻执行《森林法》、《草原法》、《防沙治沙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封禁后,乡村都要制定乡规民约、落实管护责任;严禁乱垦滥伐和自由放牧,严禁采土、采石、采药、修坟等破坏植被行为。违者一律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责令限期恢复植被。
八、各级政府必须加强领导,层层分解任务,逐级落实责任,加大投入,加强部门协作,搞好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强化舆论宣传,增强广大干部群众主动性、自觉性,确保封山(沙)绿化、舍饲养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第一条 为了调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先进,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企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其奖励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事主管部门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六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完成本职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廉洁奉公、团结协作、事迹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改进,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有显著成绩的;
(四)爱护公共财物,节约国家或集体资财有显著成绩的;
(五)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抢险救灾,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六)抵制不正之风或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七)捍卫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尊严有功的;
(八)有其他功绩的。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集体,应当予以奖励:
(一)领导成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执行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带领群众勇于开创工作新局面,成绩显著的;
(二)工作人员职责分明,团结互助,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作风正,纪律好,表现突出的;
(三)照顾全局,注重协作,积极主动开展业务工作,完成任务成绩显著的。
第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表现之一的,应当根据其贡献和成绩大小,分别给予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奖品或奖金、升级奖励或通令嘉奖。上述奖励,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集体具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的,授予“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或通令嘉奖。
第九条 凡批准授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给予记功、记大功、奖品或奖金的,应颁发奖状;批准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给予升级、通令嘉奖的,应颁发奖励证书。
凡批准授予集体奖励的,应颁发奖旗。
有重大、特殊贡献的,应当予以重奖。
第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审批权限:
(一)授予本单位“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给予奖品、奖金的,由其所在单位审批;
(二)给予记功、记大功奖励的,由其所在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和区直各部门审批;担任领导职务的,由任免机关审批;
(三)给予升级奖励的,县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报行署、市人事主管部门审批;行署、市级以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报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审批,其中担任副厅级以上职务的,由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审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授予自治区级“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通令嘉奖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五)授予“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由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六)对集体给予通令嘉奖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应当在岗位责任制考核的基础上,经群众评议推荐,领导审查,部门会议研究决定后,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上级机关也可以直接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应当在适当的会议或报刊公布,并填写奖励登记表及有关事迹材料归档和备案。
第十三条 奖励经费和升级奖励指标,以当年本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为计算基数。奖励经费按每人每年五元提取,专款专用,由各级人事主管部门按规定使用。升级奖励指标,由自治区劳动人事厅统一下达执行。
第十四条 凡发现受奖的个人或集体事迹失实,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由批准机关撤销其奖励决定,收回所发的奖状、奖励证书、奖旗、奖品和奖金,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