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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6:16: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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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工资司:


为了适应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和外商投资企业大幅度增加的新形势,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作,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通知:
一、在招聘职工方面。凡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赋予外商投资企业的用人自主权,必须保证落实。要切实保障企业有权依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自主决定招聘职工的数量、时间、条件和方式。企业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聘不到所需要的职工时,经省级
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可以跨地区招聘。企业招聘在职职工,除国家有关规定限制流动的人员外,原单位应允许流动。企业从农村招聘职工须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招聘外籍员工或港、澳、台员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除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
同中确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外,招聘其他员工必须征得企业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严格禁止企业使用童工。
二、在工资分配方面。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职工的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水平,由企业在坚持工资总额的增长不超过本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实际平均工资的增长不超过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的原则下自主确定。外资(指外商独资)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情况,适时调整职工
的工资,其调资时间和幅度由企业自主决定。外资企业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最低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所在地区同行业国有企业的平均工资水平。各行业国有企业平均工资额每年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供。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各项收入,都应纳入工资总额并如实填入工资基金管
理手册。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可由各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特点自行制定。企业要在银行设立工资基金专户和职工个人收入帐户,并为职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必须按时足额地向职工发放工资。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强化税收、考核效益、信息引导等方
式对企业发放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和调控。
三、在社会保险方面。各地劳动行政部门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养老、待业、医疗、工伤及生育等项保险制度。职工的养老保险实行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企业和职工个人须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向劳动部门所属
的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条件的企业应从自有资金中提取补充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人记账储存,退休时一次或按月发给退休职工本人。外商投资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参加待业保险,并按规定的比例按时向劳动部门所属的待业保险机构缴纳待业保险费。已经
实行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或开展医疗、工伤及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区,要积极组织和吸收外商投资企业参加。
四、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为职工提供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性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企
业对易发生伤亡事故的特种设备(如起重机、电梯、企业内机动车辆等)应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安全认证,发给安全许可证后,方可运行。要执行国家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做好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企业应定期对职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发现职业病应及时负责治疗。

企业要按规定发给职工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职工正确使用。要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的体假制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
五、在劳动合同管理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平等协商,与所聘用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合同成为确定和调整双方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中应当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期限,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
的所应承担的责任。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力求明确、完善,便于执行。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劳动合同规范文本供企业使用。劳动合同业经签订并鉴证,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确需变更合同时,须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侵害对方合法权益或者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
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企业所在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六、在建立健全劳动法规和强化监督、服务功能方面。各地劳动行政部门要把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法规,加强劳动监督检查,作为改善投资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已经制定地方性涉外劳动法规或实施办法的地区,要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原则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区实际
情况进一步完善;至今还没有制定地方性涉外劳动法规或实施办法的地区,要尽快制定。要做好法规的宣传工作,提高法规的透明度,增强操作性,扩大覆盖面,使其可供对外公开发布。各地劳动行政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劳动监督检查工作,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改变有法不依、执法
不严的现象。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情节较轻,及时纠正错误并赔偿损失的,可从轻处理;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屡教不改的,必须依法严惩;对触犯刑律的,要提交司法部门处理。在保护中方职工合法权益方面,要充分发挥工会代表职工实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各地劳动行政部门以及劳务市场中介组织、社会保险机构,在招聘职工、人员流动、社会保险、职工培训、信息咨询等方面应积极为企业提供服务。提倡各地学习推广一些城市为方便企业,坚持一个窗口(综合服务协调机构)对外,实行“一条龙”服务的做法,减少办事程序,简化办事
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请各地区、各部门接此通知后,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我部过去所发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1993年5月15日

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国家教委


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国家教委



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吸引更多的合格人才从事教育工作,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
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986年11月13日

未就业北京生源大中专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未就业北京生源大中专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精神,充分发挥各区县政府人事部门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职能,挖掘当地就业资源、开拓就业渠道、提供便利快捷的就业服务,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引导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农村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基层单位工作,进一步促进北京生源大中专毕业生的充分就业,现就我市未就业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有关办法规定如下:
  一、自2007年起,毕业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北京生源大中专毕业生,所在学校为其办理就业派遣时,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XX(省、市、自治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报到单位名称统一由原来的“北京市人事局”改为毕业生生源所在地的区县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生源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派遣至现户籍所在地区县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下同),即“北京市XX区(县)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

  二、已派遣至“北京市人事局”的未就业北京生源毕业生,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均可由毕业生生源所在地的区县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接收并办理有关手续。

  三、派遣至生源地区县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的未就业北京生源毕业生,档案由该区县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负责保管,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免收档案管理费。经本人申请,未就业北京生源毕业生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

  四、未就业北京生源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就业单位系档案所在地区县所属的,由该区县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直接在其《就业报到证》上签署派遣意见,并加盖“北京市XX区(县)人事局北京生源毕业生就业专用章”;就业单位非档案所在地区县所属的,由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县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或市属其它单位(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民团体或其它相当单位,下同)人事(干部)部门向档案所在地区县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出具接收函,由档案所在地区县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在其《就业报到证》上签署派遣意见,加盖“北京市XX区(县)人事局北京生源毕业生就业专用章”。

  五、已就业但在见习期内变更工作单位的北京生源毕业生的档案转递及改派遣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办理改派手续时,应由原就业单位出具同意离职证明和在此工作期间的个人表现及考核鉴定。

  毕业生改派前后的见习期合并计算。

  见习时间满12个月后,由现就业单位所在地区县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或市属其它单位人事(干部)部门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六、以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形式就业的北京生源毕业生,经本人申请,可由档案所在地区县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在其《就业报到证》上签署“同意到XX区县(本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的意见,并加盖“北京市XX区(县)人事局北京生源毕业生就业专用章”。

  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北京生源毕业生,可由档案所在地区县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为其依照个人存档人员标准代缴基本社会保险,并按有关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北京生源毕业生见习期起始时间,以档案所在区县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在其《就业报到证》上签署“同意到XX区县(本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意见之日起算,该区县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应跟踪考核毕业生见习期内的工作情况,见习期满后,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七、各区县、市属其它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可依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或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工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