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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留用土地办法

时间:2024-06-26 15:06: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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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留用土地办法

政务院


铁路留用土地办法

1950年6月24日,政务院

第1条 铁路路基高度在三公尺以内者,双轨线路自线路中心起,两旁各留地三十公尺,单轨线自轨道中心起,两旁各留地二十公尺,铁路大桥头两旁各留地六十公尺。

特殊地形之桥头及路基,与路基高度超过三公尺者,按实际需要增加用地。
第2条 原有铁路路基地产未经破毁有案可稽者,仍照原旧地界留除,不适用前条之规定。
第3条 土改时误将沿线铁路有案有图可考之土地分配者,由地方政府以公地或其它土地交换,将铁路土地交还。
第4条 被毁线路在未修复前,及已测定尚未敷轨之线路在敷线前,其土地均应照原界保留,但在不损害原有工程范围内,可由地方政府利用生产,铁路使用时,再行收回,铁路决定使用该地时,应尽可能于播种前通知收回。如已播种,因使用急迫收回时,视耕种者之生活状况,有补助必要者,得酌予补助之。
第5条 铁路原有之站、段、场(包括农场、林场、牧场等)、厂、所等用地,仍然照原界予以保留。
第6条 铁路因建筑关系,原有土地不敷应用或有新设施需要土地时,由铁路局通过地方政府收买或征购之。
第7条 本办法发布后,前华北人民政府规定之公路铁路留用土地办法内关于铁路用地部分,应即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遭受地震灾害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遭受地震灾害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55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为缓解地震灾害对你省受灾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帮助灾区出口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经营,现将受灾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受灾地区出口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出口的货物,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期限及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
  对受灾地区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开票日期为准)的中标机电产品或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等视同出口货物,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期限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
  二、对受灾地区出口企业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纸质单证、资料因地震灾害导致损毁、灭失的,应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对企业尚未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纸质单证、资料损毁、灭失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补办。对确实无法补办相关单证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企业可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期限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相关单证电子信息审核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二)对税务机关已受理企业申报尚未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纸质单证、资料损毁、灭失的,税务机关可依据相关单证电子信息的审核结果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三)对受灾地区出口企业已办理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纸质单证、报表等档案资料损毁、灭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纸质单证、资料的损毁、灭失数量和涉及的已退(免)税款等情况及时进行清理、统计,并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四)对企业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等资料在地震灾害中损毁、灭失的,由企业提交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出口企业可不再补办备案单证,但应将备案单证的损毁、灭失情况的书面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对于地震之前发生出口业务2年以上且3年内未发生偷税、骗税违法行为的受灾地区出口企业,由出口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暂不提供纸质单证,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相关单证电子信息审核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出口企业应在2008年12月31日前补齐相关纸质单证,逾期未补齐单证的一律追回已退(免)税款;对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纸质单证、资料损毁、灭失的,仍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
  本通知所指受灾地区,由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根据本省实际受灾情况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六月四日

为什么知识产权评估需要律师参与

这个问题肯定会引起众多诘问,知识产权评估是个财务问题,世界上有通行的评估方式,有律师什么事?
且听我分析,知识产权不象有形资产那样稳定,其价值是动态的,今天价值过亿,明天可能就分文不值了。而影响知识产权价值的因素都是法律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律师来进行审查才能发现。那么律师参与评估要做那些事情呢?

第一要审查知识产权权利是否有效

这个问题绝对不是权利证书可以包容的,当然现在专利证书以及商标证书的真实性都可以通过政府的官方网站进行查询,很难拿假的专利证书或商标证书来骗人。商标权利相对稳定,如果经过查询商标权利人没有错,那么这个商标基本可以判断是有效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以后被撤销的可能性比较小,不用特别具体讨论被撤销的情况。但是专利就不同了,专利的稳定性很差,专利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无效,主要原因有:第一个如果权利人没有缴纳专利维持费用,专利将失效。第二个专利本身的有效性是不确定的,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在我国不做实质审查,很可能因为不具有新颖性而无效。发明专利也存在这个问题,即使取得了专利证书,如果被发现在申请日前已经有公开的技术,那么这个专利很可能被无效掉。甚至可能由于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不规范,致使该专利实际与无效的专利并没有区别。

第二审查影响知识产权价值的因素

知识产权的价值波动性非常的大,商标是个非常敏感的东西,甚至可能因为气候原因导致价值降低。而且波动幅度非常的剧烈,可能从几百亿美金下降为一个负数。这似乎很难理解,简单来说,假设哪个名牌产品被暴光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那么这个产品的销售必然受到严重的影响,这个商标的价值当然是要下降的。商标价值波动需要非常精细和专业的分析,太过复杂,不是普通公众所能理解,但是专利价值的波动则好理解得多。专利的保护是有时间限制的,说专利的价值逐日降低这也容易理解。专利的价值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技术的先进性,但是技术的发展是日新月异的,MP3取代了随身听,很快又将被MP4取代,专利技术被更新的技术取代其价值将可能立刻变为零。

我国知识产权评估基本由会计师事务所来评估,仅从财务的角度进行评估,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和影响价值因素等在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中都被忽略,想想花费大量的金钱买来的知识产权突然变得一文不值,这将对购买人或者质押权人造成巨大的风险,所以在购买知识产权或者质押知识产权的时还是千万不要节省律师费,律师可以以其专业技能将知识产权买卖或质押中的风险降到很低。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51662214@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