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国政府 匈牙利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8年9月22日 生效日期1988年10月17日)
(一)中方去文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匈牙利人民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就互设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上海开设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安徽省。
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留在匈牙利人民共和国设立一个总领事馆的权利,设领地点和领区范围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三、两国政府可于各自方便的时间开设上述总领事馆。
上述内容如蒙大使馆代表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大使馆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于北京
(二)匈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确认收到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二日(88)部领二字第352号照会。照会内容如下:
(内容同中方去文)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谨代表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印)
一九八八年十月十七日于北京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修订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修订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修订版)》的通知部内各司局、部属各单位:
《交通运输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修订版)》已经部专题会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落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2013年9月12日
交通运输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修订版).pdf
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bgt/201309/P020130925611389311729.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拉勒窝内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塞拉勒窝内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塞拉勒窝内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拉勒窝内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塞拉勒窝内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2年10月6日 生效日期1972年10月6日)
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塞拉勒窝内共和国政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塞拉勒窝内共和国政府的要求,同意派遣由二十人至三十人左右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赴塞拉勒窝内进行医疗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定点和巡回医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工作。具体工作地点由中国驻塞拉勒窝内大使馆同塞拉勒窝内政府指定的部门共同商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在塞拉勒窝内工作期间,所需的主要药品和医疗器械,由中国政府负担;其它所需的药品、卫生、医疗设施等由塞拉勒窝内政府解决。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人员赴塞拉勒窝内的往返旅费和在塞拉勒窝内工作期间的工资、伙食费均由中国政府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人员在塞拉勒窝内工作期间所需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和交通工具,交通费用,由塞拉勒窝内政府负担。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国政府和塞拉勒窝内政府规定的假日。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在塞拉勒窝内工作期间,塞拉勒窝内政府负责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执行工作任务的方便条件。
第七条 中国运往塞拉勒窝内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它物品(包括医疗队集体和个人用的用品)塞拉勒窝内政府免收各种税款。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人员在塞拉勒窝内工作期间,应尊重塞拉勒窝内的法律和塞拉勒窝内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两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二年十月六日在弗里敦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塞拉勒窝内现已改译为塞拉利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塞拉勒窝内共和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赵 政 一 巴依·盖博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