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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四十三号)

时间:2024-07-12 16:36: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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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四十三号)

专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四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缴纳费用。最近,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下达的《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971号文),将调整后的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布如下。
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 (单位:人民币元)
(一)申请费
1、发明: 450
印刷费: 40
2、实用新型: 300
3、外观设计: 250
(二)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每年: 300
(三)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1200
(四)复审费
1、发明: 600
2、实用新型: 300
3、外观设计: 250
(五)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
1、 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 100
2、 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 10
(均需提交著录事项变更申报书)
(六)优先权要求费每项 80
(七)恢复权利请求费 300
(八)撤消请求费
1、 发明专利权 30
2、 实用新型专利权 20
3、 外观设计专利权 20
(九)无效宣告请求费:
1、发明专利权 600
2、实用新型专利权 400
3、外观设计专利权 300
(十)强制许可请求费
1、发明 300
2、实用新型 200
(十一)强制许可的专利使用费裁决请求费: 100
(十二)专利登记费(含专利文件印刷费40、印花税5)
1、发明 205
2、实用新型 155
3、外观设计 155
(十三)附加费
1、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150
再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300
第三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600
这里的次数指对同一通知书而言
2、权利要求附加费(属于申请费的一部分)
从第11项起每项增收 30
3、说明书附加费(属于申请费的一部分)
从第31页起每页增收 25
从第301页起每页增收 50
(十四)年费
1、发明专利
第1年至第3年每年 600
第4年至第6年每年 900
第7年至第9年每年 2000
第10年至第12年每年 2000
第13年至第15年每年 4000
第16年至第20年每年 8000
2、实用新型专利
第1年至第3年每年 300
第4年至第5年每年 600
第6年至第8年每年 900
第9年至第10年每年 1200
3、外观设计专利
第1年至第3年每年 150
第4年至第5年每年 300
第6年至第8年每年 600
第9年至第10年每年 800
(十五)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期续展费 100

此项仅适用于根据 1992年12月31日以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所授予的专利权。
本公告自1994年9月1日起执行。从即日起凡与本公告规定的标准不一致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标准为准。



1994年8月9日

国家物价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中行政诉讼等问题溯及力的解释

国家物价局


国家物价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中行政诉讼等问题溯及力的解释

1988年8月4日,国家物价局

据北京、浙江等省市物价检查部门反映,现在查处过去发生的价格违法案件,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条款对行政诉讼的规定和《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有无溯及力问题,要求作出解释,以便执行。经研究,解释如下:
一、《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被处罚单位和个人不服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的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不具有溯及力。现在查处在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一日《条例》发布以前发生的价格违法案件,应以案发时施行的国务院《物价管理暂行条例》为依据。该《暂行条例》没有作出被处罚单位和个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的复议决定即为最终裁决。因此,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当事人的起诉,依法不应受理。
但上述案件所认定的行为,延续到《条例》发布以后的,则应执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允许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一九八八年五月十四日发布的《处罚规定》中有关处罚条款的新规定也没有溯及力。因此,现在查处在《处罚规定》发布以前的价格违法案件,应按案件发生时施行的国家物价局制定颁发的《对违反物价纪律实行经济制裁的暂行规定(修订)》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但上述案件所认定的行为延续到《处罚规定》发布以后的,则应适用《处罚规定》。  以上,请依照执行。


甘肃省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体检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体检办法(2003/08/21)

2003-8-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录用国家公务员及机关工作人员的体检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甘肃省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政群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及工作人员的体检工作。

  第二章体检医院和医生

  第三条政府人事部门直接组织或委托用人部门组织拟录用的考生到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

  第四条体检医院应指定一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医生作为总检医生。各科的主检医生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任职资格,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医疗水平和丰富的体检经验。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认真准确地完成各项目检查。

  第五条体检医生如与被检考生有三代以内血亲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六条考录监督机构有权要求复查,体检医院和有关医师应予配合。

  第三章体检程序

  第七条考生应填写体检表,贴一寸免冠正面与报名登记表同一底片近期照片。政府人事部门或委托用人部门指定领队人员,领队人员应把全部表格依次整理并交给各有关项目的体检医生。体检医生应核对受检者与体检表上的照片是否一致,如有不符,应即向领队人员报告。受检者依次受检,检查医生应如实填写体检情况。一个科目检查完毕后,领队人员把全部表格依次整理,交给下一个科目的体检医生。全部科目检查完毕,总检医生根据标准做出是否合格的结论,然后签名并加盖公章,交给体检领队人员。需要复查才能确诊判断的,在规定时间内由政府人事部门或委托用人部门到指定医院作进一步体检。体检结束后,用人部门公布体检结果并将体检结果通知考生本人。

  第四章体检科目及标准

  第八条体检科目为外科、耳鼻喉科、眼科、口腔科、内科。包括以下化验及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胸正位X片、肝功乙肝五项、丙肝抗体、HIV病毒抗体、梅毒血清抗体。个别因怀疑有其它疾病的考生,可根据医生决定作必要的其它科目检查。

  第九条体检标准

  外科

  肢体无畸形无残疾;无泌尿系统及其它严重外科疾病。无严重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无性传播疾病、麻风病和周身性较严重皮肤病,无重度腋臭,无纹身。

  耳鼻咽喉科

  面部无畸形;无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咽,喉疾病;双耳听力正常(4米耳语检查),无慢性化脓性中耳炎。

  眼科

  双眼裸视均在0.6以上,或矫正视力在1.0以上。无病理性眼球突出,无影响视力的白内障。无青光眼;无视网膜、色素膜疾病等。

  口腔科

  无频繁发作的口腔溃疡,无严重牙周炎。

  内科

  心血管系统:无高血压;冠心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

  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血压不超出以下范围:收缩压12.00--18.66千帕(90--140毫米汞柱);舒张压: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心律整齐,心率每分钟为50—100次之间;心界无扩大,心脏无器质性杂音,心前区无震颤。

  呼吸系统:无活动性肺结核、严重支气管扩张,哮喘及肺气肿。双肺呼吸音清晰,无干湿性罗音,胸部x线片示双肺清晰。

  消化系统:无严重胃疾、肝病。腹平软,全腹无压痛及包块,肝脏肋沿下<2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正常范围,脾脏末扪及。肝功能正常,乙胖五项全阴性或抗HBS阳性为合格,其它四项阳性为不合格,丙肝抗体阴性。

  内分泌系统:无糖尿病、甲亢等内分泌系统疾病。

  血液系统:无严重贫血及各种血液病。

  泌尿系统:无肾小球肾炎、肾盂肾炎等泌尿系统疾病。

  其它:无结缔组织疾病及严重风湿病;无其他严重的内科疾病;无各种急、慢性传染病,HIV病毒抗体、梅毒血清抗体阴性;无癫痫病史,精神病史、遗尿症、夜游症、晕厥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等;无恶性肿瘤;多项常规检查均在正常值范围内。

  第十条上述第九条规定的体检标准,适用于录用一般职位的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对录用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体检标准,按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体检费用原则上由考生本人自理,由体检医院按规定标准直接收取并开具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费票据。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