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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

时间:2024-07-24 07:35: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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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请示》(鲁地税二字〔1998〕第150号)收悉。根据你局反映,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独立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或组织,实际上具有了独立经济核算的基础,但没有开设银行结算帐户,而使用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的帐户,或者不使用
银行结算帐户;有原始凭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设置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而未设置帐簿、不编制会计报表;能够独立计算盈亏,却不独立计算盈亏。对这些企业或组织,如何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
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1998年11月12日

关于印发嘉兴市卫生强镇(街道)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08〕52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卫生强镇(街道)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卫生强镇(街道)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嘉兴市卫生强镇(街道)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卫生强市建设,切实提高全市人民健康水平,根据《浙江省卫生强市、卫生强县考核办法(试行)》、《中共嘉兴市委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市的决定》、《嘉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嘉兴市卫生强市建设与“十一五”卫生发展规划》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强镇(街道)考核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镇(街道)卫生工作发展水平,推进基层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卫生强镇(街道)在国家批准设立的建制镇(街道)中考核评选。
第四条 市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下设卫生强镇(街道)考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考核管理机构)。市考核管理机构设在市卫生局,具体负责卫生强镇(街道)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和日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卫生强镇(街道)考核按照《嘉兴市卫生强镇(街道)考核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考核标准》)进行。
第六条 主要考核内容:
(一)卫生政策保障,包括卫生工作领导机构建设、区域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制订、卫生事业经费投入等;
(二)卫生机构建设水平,包括卫生监督分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爱国卫生管理机构、合作医疗经办机构、预防保健机构建设等;
(三)卫生工作发展水平,包括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基层卫生工作考核、社区卫生服务、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爱国卫生工作水平等。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 卫生强镇(街道)考核采取自愿申报的方法。
第八条 卫生强镇(街道)的考核总分为100分。凡申报考核的镇(街道),对照《考核标准》自评分须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
第九条 卫生强镇(街道)的考核遵循以下程序:
(一)由申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所在县(市、区)政府提出考核申请,并附自评报告;
(二)经所在县(市、区)政府组织考核组初评合格后,向市政府提出考核申请,并附初评报告;
(三)受市政府委托,市考核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组织考核组对申报镇(街道)进行实地考核;
(四)经考核符合标准的,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公示7天;
(五)通过公示的镇(街道),由市政府命名为“嘉兴市卫生强镇(街道)”,并给予表彰。
第十条 卫生强镇(街道)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对合格者,继续保留称号;对不合格者,视情予以警告或取消称号等处理。被取消称号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考核。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卫生强镇(街道)的创建活动和初评工作,并对获得卫生强镇(街道)称号的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嘉兴市卫生强镇(街道)考核标准(试行)

考核项目
分值
考核内容
考核方法和评分标准








20


1.编制本区域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2分)
查阅相关资料,本区域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报当地县(市、区)政府备案,得2分,否则不得分。

2.卫生事业经费投入和配套经费足额、按期到位。(12分)






查阅镇(街道)公共财政支出报表。卫生事业投入的增长高于财政支出增长的幅度得2分,否则不得分;卫生事业经费投入占同级政府财政支出的5%得5分,每下降1%扣1分。合作医疗经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和人员培训等配套经费按当地政府制定的经费分级补助政策,足额、按期到位得5分,否则酌情扣分。

3.落实社区医生养老、医疗保障政策措施。(4分)


查阅相关资料,按有关规定落实社区医生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政策得4分,否则酌情扣分。

4.镇(街道)政府成立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组织领导机构,有一位领导分管卫生工作,有一名专(兼)职公共卫生管理员;各行政村有一名公共卫生联络员。(2分)
查阅镇(街道)党委、政府文件。组织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得2分,否则酌情扣分。










26分
1.卫生监督分所办公条件满足工作需要,人员配备符合规定要求。(4分)




查阅有关文件,按规划须设置卫生监督分所的镇,由政府提供卫生监督分所办公用房和必备设施,并按辖区常住人口0.5/万的标准配备助理卫生监督员。按规划不设卫生监督分所的镇,须按辖区人口0.5/万的标准配备助理卫生监督员。达到要求得4分,否则酌情扣分。

2.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实现全覆盖。(2分)
查阅相关资料,镇(街道)政府举办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按城市服务人口1万人左右,农村2500人左右设一个或以出行20分钟到达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要求设置。覆盖率达100%得2分,否则不得分。




考核项目
分值
考核内容
考核方法和评分标准








26分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6分)






查阅相关资料,政府负责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设病床的每设一床位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15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配置符合规定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得6分,否则酌情扣分。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4分)
查阅相关资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得4分,否则酌情扣分。



5.建立健全社区责任医生制度。(2分)




查阅相关资料,建立健全社区责任医生制度,按规定配备社区责任医生,建立以社区责任医生为骨干,社区护理等人员共同组成的社区责任医生团队。制度健全、措施到位得4分,否则酌情扣分。

6.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信息化率≥80%。(2分)
查阅有关资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信息化率≥80%得2分,否则酌情扣分。

7.镇(乡)政府爱卫办、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落实。(4分)
查阅有关文件,镇爱卫办、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用房落实得4分,否则酌情扣分。



8.预防保健机构建设达到省定标准。(2分)
查阅有关资料,预防保健机构(包括免疫接种门诊、妇女儿童保健门诊)办公条件、人员配备、工作经费达到省定规范化建设标准得2分,否则不得分。








54分



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11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各级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依法开展活动,发挥科协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协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省、市、县、自治县建立科协。
省科协由其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科技团体)和市、县、自治县科协组成。
市、县、自治县科协由其所属科技团体和基层科协组成。
第四条 县级以上科协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科协所属科技团体可以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基层科协或者科普协会,并支持其开展工作和活动。
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建立的基层科协或者科普协会是所在市、县、自治县科协的基层组织。
农村可以根据农民自愿结合的原则,建立农村各类专业技术协会或者研究会。县、自治县、乡镇科协应当对其开展工作和活动进行指导。
第六条 科协所属科技团体的设立、撤销、变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科协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
第八条 科协可以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科学技术政策、法规的制定工作,参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方案论证。
第九条 科协协助人民政府开展科学技术的有关工作,可以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和科学技术项目的科学论证和技术咨询,对科学技术事业、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科协可以接受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的委托,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参与科学技术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自然灾害损失鉴定、技术标准制定与修改等事务。
第十一条 科协组织所属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弘扬创新精神,提高学术水平,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学科发展,并参与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促使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
科协依法开展同国内外民间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扩大同境外科学技术组织、学术团体和科技界人士的友好交往。
第十二条 科协积极组织所属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和科技咨询活动,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科协协同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在青少年中开展适合其特点的活动,增强科技意识,提高科技文化素质,培养科技后备人才。
第十三条 科协建立并巩固农村科普网络,指导农村成立各类专业技术协会或者研究会,组织科技工作者深入农村,普及农业知识,传播先进适用技术。
科协可以组织科技工作者建立农村科技示范基地,培育、引进和推广优良种苗,提高生产、管理水平,促进我省农业产业升级。
科协可以建立农村科学技术培训站(点),对农民进行科学技术培训,传授生产技能,提供生产技术指导,培养农村科技人才,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帮助和引导广大农民依靠科学技术致富。
第十四条 科协及其所属科技团体应当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的科学普及工作,组织科技工作者建立科技扶贫示范点,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帮助其脱贫。
第十五条 科协及其所属科技团体加强对企业科协的指导,提供科技信息,开展科技交流活动。
科协引导所属科技团体与企业进行科技协作,引进和推广先进科技成果,合作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增强企业产品的竞争力。
第十六条 科协可以向有关单位举荐科技人才,推荐科学技术成果,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
第十七条 科协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服务,并帮助解决其生活和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对侵犯科协和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科协可以参与调查并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对在科学技术工作和科协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科协可以建议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科协的经费来源:
(一)人民政府的拨款和补助;
(二)科协依法兴办的企业、事业所得收入和有偿服务收入;
(三)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
(四)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支持科协及其所属科技团体依法开展工作和活动,根据当地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将科学技术普及设施纳入建设规划,并保障其建设和发展;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对科普工作的投入;对科学技术类报纸、期刊、图书、影视音像制品的出版给予
扶持。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扶持科协依法兴办与其宗旨相符的企业和社会公益性事业,开展有偿服务。
科协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与同类科技企业事业单位同等优惠待遇。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资助、捐赠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
第二十三条 科协应当建立经费收支、财产和捐赠款物管理制度,并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非法调拨科协的资产、经费;科协与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及其财产所有权,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科协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