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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08:30: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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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油发[1994]7号

1994-08-11国家税务总局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根据在湛江召开的海洋石油税收业务工作会议讨论的意见,经进一步研究,现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地区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油公司应按照国税油函[1994]012号《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的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适用税率由征收上述各税的税务分局依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判定。
  二、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中油公司自营油田生产的原油、天然气应随增值税按7%的税率,从1994年1月1日起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通知

1985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以来,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工作,对协助领导及时掌握审判工作进展情况,指导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健康开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些人民法院对统计工作不够重视,统计力量较弱,填送报表和报送必需的数字不准确、不及时,缺少统计分析。为适应加强审判工作的需要,各级人民法院都应进一步做好司法统计工作,以求在今年内有个明显的改进。
一、加强对司法统计工作的领导。司法统计是进行审判业务指导的重要依据,加强司法统计工作同做好审判工作密切相关。各级人民法院都要把统计工作放到议事日程上来,一年要集中地抓几次;要由一位副院长主管,高、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或办公室)主任,基层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或秘书要具体地管好这项工作;上级人民法院要经常检查、督促、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统计工作。特别要指出的是,统计工作的基础在基层人民法院,一定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大力加强基层人民法院的统计工作。
二、充实和加强司法统计力量。各级人民法院都应根据进一步做好统计工作的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统计人员。高、中级人民法院要配备必要数量的专职统计人员;基层人民法院应以统计工作为主配备得力人员,兼管其他工作时,也要切实保证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统计任务。
要保证统计队伍的稳定,必须调动时,要有适当人员接替,并在接替者熟悉业务后再让调出人员离开,以保持统计工作的连续性。
三、统计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准确、及时是司法统计的基本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都要认真负责。确保统计数字不错不漏;及时送出各种报表。高级人民法院的综合月报、季报应在下月二十日前报最高人民法院。中、基层人民法院的逐级报送时间由高级人民法院规定。
四、加强统计分析。还没有抓统计分析的高、中级人民法院应抓紧进行这项工作;已有实践经验的,应帮助下级人民法院做好这项工作。高级人民法院分析研究的资料要选送最高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分析研究的资料,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好的,也可选送最高人民法院。
五、建立和健全统计工作制度。统计人员要与业务庭、室的其他人员密切协作,建立案件收结登记制度,填好收结案件登记卡片,保证统计数字有根有据。要坚持报表审核制度,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同志要亲自审查、签发报表。在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建立统计台帐,积累历史统计资料。
以上通知,希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在执行中要研究存在的问题,总结已有经验,提出改进的建议,为今年开好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工作会议做好准备。


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出口鞋类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出口鞋类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检检〔1992〕235号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日)

 

各直属商检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商检法》及“四落实、两管理”的决定,统一全国出口鞋类检验与管理作法,现将《出口鞋类检验管理规定》下发你局,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国家商检局。

  附件:《出口鞋类检验管理规定》

 

              出口在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出口鞋类的检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口鞋类的检验依据

  (一)凡涉及安全、卫生要求的按进口国家有关安全、卫生限量标准。

  (二)对外贸易合同和成交样品(或经签封的复制样品)、信用证等。

  (三)上述(一)、(二)两款中对品质条款规定不完善的按国家标准及经国家商检局确认的行业标准。

  第三条 检验方式

  凡需出具商检证书或国外对产品质量反映大的或涉及安全的出口鞋(如电工靴等)商检机构必须批批自验。

  除上述以外的出口鞋,商检机构在生产、经营部门检验合格的基础上根据工厂检验结果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检。

  第四条 统一检验目光、加强检验管理

  (一)各商检机构之间要定期统一检验目光,减少目光差异,开展技术交流活动。

  全国商检系统统一检验目光二年一次。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商检机构统一检验目光每年至少一次。

  (二)国家商检局将不定期地组织检查各地商检机构实施本规定的情况,各直属商检机构除定期召开所辖地区的出口鞋类会议外,应定期检查所辖地区商检机构检验工作和本规定的实施情况。

 

              第二章 检验程序

 

  第五条 审核有关单证

  (一)审核“出口报验申请单”项目是否填写齐全。

  (二)审核合同、信用证和检验依据等是否齐全。

  (三)审核厂检结果单所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有无商检机构认可的检验员的签字及厂章。

  第六条 抽样

  (一)抽样方法参照国家商检局批准的有关出口鞋检验规程进行。

  (二)检验条件根据各种鞋的标准规定的条件执行。

  第七条 检验

  (一)品质检验应对照成交样品(确认样品),按合同和标准要求进行。各地商检机构应定期对各种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物理项目检测。

  (二)检验整批货物的数量应与申请报验数量相符,核查颜色、规格、包装比例搭配的数量要正确。规格检验应包括尺码和核实配码的检验。

  (三)包括检验应按国家商检局国检鉴(1991)293号文件的要求检验。

  第八条 检验原始记录与统计分析

  (一)检验员应对检验批的生产批号、合同号、数量、箱号、标记、唛头、包装以及产品的物理、外观等检验作好详细记录并注明检验结果。

  (二)原始检验记录档案保存两年。

  (三)凡经检验的出口鞋,应认真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检机构按附表的格式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出口鞋检验情况报国家商检局,出口量大的地区的商检机构(如广东、福建、江苏、上海、山东、浙江等商检机构)还须报本地区的质量分析。遇重大质量案例应随时上报国家商检局。

 

             第三章 确定检验结果

 

  第九条 根据检验原始记录确定的检验结果应列明产品的货号、颜色、规格、品质情况和结论,评定每项内容要明确。

  第十条 凡合同、信用证要求出具商检证书的,应按要求检验的项目出具检验结果。

 

              第四章 口岸查验

 

  第十一条 口岸商检机构对产地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鞋,根据产地商检机构的换证凭单对批号、唛头、包装、数量等项目查验,经查验合格的,换发检验证书、放行单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

  第十二条 口岸商检机构查验产地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鞋时,检验员要认真审核换证凭单,如换证凭单的结果与合同、信用证不符、不明确、或有漏验项目时,口岸商检机构应及时与产地商检机构联系,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 口岸商检机构没有受产地商检机构委托,不应接受产地商品检验。跨地区组织的出口商品坚持产地检验原则。

  第十四条 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所出具的“出口商品放行通知单”的有效期为六十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批次管理按照国家商检局、国家经委对外经济贸易部(87)国检务280号文《出口商品批次监督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 经商检机构检验不合格的商品,生产(经营)部门整理后,应附返工记录单。返工以后的检验只许一次。

  第十七条 成交样品在保管期限内要妥善保管,不得任意处理。

  第十八条 对三资企业的出口鞋类管理,按照国家商检局有关规定执行。

 

          一九  年  年出口  鞋检验情况报表

┌─┬─────┬─────┬────────┬────────┐

│ │ 项   │ 报验数量 │  商检自验  │  商检抽验   │

│ │   目 ├──┬──┼──┬──┬──┼──┬──┬──┤

│予│     │ 批 │万双│ 批 │不合│万双│ 批 │不合│万双│

│ │ 数   │  │  │  │格%│  │  │格%│  │

│ │   量 ├──┴──┼──┴──┴──┼──┴──┴──┤

│号│     │     │        │        │

│ │ 品   │  A   │   B    │   C    │

│ │   种 │     │        │        │

├─┼─────┼──┬──┼──┬──┬──┼──┬──┬──┤

│1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7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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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  │  │  │  │  │  │  │  │

├─┼─────┼──┼──┼──┼──┼──┼──┼──┼──┤

│9 │     │  │  │  │  │  │  │  │  │

├─┼─────┼──┼──┼──┼──┼──┼──┼──┼──┤

│10│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填│1、计算时A-B+C                      │

│表│2、下栏填法:对不合格批、只确定一个主要原因做为不合格原因 │

│说│,并将该批数量计入下栏的相应类别中。           │

│明│3、B、C、D栏中的%均为对检验批的不合格率。        │

├─┼─────────────────────────────┤

│备│1、本表由各省局填写、情况应为全省的总数,厦门、重庆、深圳 │

│ │局应报本局所辖的地区情况、并且半年报一次,第二次报全年累计│

│ │数,于下月10日内报出。                  │

│注│2、查验不应统计进行,以免数字重复。            │

└─┴─────────────────────────────┘

续前表

┌────────────────────────┬─────┬───┐

│      各类原因造成不合格的数量 F     │检验不合格│返 修│

├────┬────┬────┬────┬────┼─────┼───┤

│1、发霉 │2、开胶 │3、外观 │4、包装 │5、其他 │ 数 量 │数 量│

│    │    │    │  质量 │    │     │   │

├──┬─┼──┬─┼──┬─┼──┬─┼──┬─┼─┬─┬─┼─┬─┤

│ 批 │双│ 批 │双│ 批 │双│ 批 │双│ 批 │双│批│%│双│批│双│

├──┴─┼──┴─┼──┴─┼──┴─┼──┴─┼─┴─┴─┼─┴─┤

│  a  │  b  │  c  │  d  │  e  │  D   │ E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检 主│                              │

│验 要│                              │

│情 问│                              │

│况 题│                              │

├───┼──────────────────────────────┤

│ 如 │                              │

│ 何 │                              │

│ 处 │                              │

│ 理 │                              │

└───┴──────────────────────────────┘

  ___商检局   处长___   填表人___  填表日期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