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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10 22:24: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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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1995]15号

1995-03-07财政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交纳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税金”(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2.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工业、农业、商业、运输(交通、民航)、邮电、施工企业、外商投资工业、农业、商业、交通、施工企业]、“其他营业支出”(金融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旅游、饮食服务、保险企业、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商投资租赁、旅游企业)、“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运输、(铁路)企业]、“其他营业税金”(外商投资银行)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3.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三、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预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该房地产营业收入实现时,再按本规定第二条第1、2款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补交的土地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预交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包括预交的土地增值税。
  五、为了提供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依据,企业应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等,在有关会计科目或备查簿中详细登记。
  六、企业按规定补交应由已实现的1994年经营损益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实际补交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1995年1月1日至本规定印发之日期间的土地增值税参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90年以来发布的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90年以来发布的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

(2002年3月15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59号令公布)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及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对1990年以来制定的行政规章共55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其中的9件行政规章予以废止。

  附件:市政府决定废止的部分行政规章目录

  序号:1

  行政规章名称 《洛阳市农民住房保险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1年2月15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说明 主要内容违背了保险自愿的原则,与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抵触。

  序号:2

  行政规章名称 《洛阳市统计报表统计资料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1年11月8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说明 主要内容已被1996年5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1999年5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涵盖。

  序号:3

  行政规章名称 《洛阳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2年1月9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说明 其中中方干部档案、行政和工资关系等主要内容已经被我市新制定的《洛阳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取代。

  序号:4

  行政规章名称 《洛阳市城镇垃圾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2年4月23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说明 已被1999年11月30日发布的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洛阳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取代。

  序号:5

  行政规章名称 《洛阳市村镇建设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3年4月28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说明 主要内容已被国务院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涵盖。

  序号:6

  行政规章名称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6年9月23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第25号

  说明 主要内容已被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涵盖。

  序号:7

  行政规章名称 《洛阳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7年8月23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说明 与《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内容不一致,被我市新制定的物业管理办法取代。

  序号:8

  行政规章名称 《洛阳市燃气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8年4月22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说明 已被我市新出台的燃气管理办法取代。

  序号:9

  行政规章名称 《洛阳市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9年1月8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说明 主要内容与《关于印发<河南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价房字[2000]076号)及《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建商品房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豫价房字[2000]077号)不相适应。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陷阱及风险应对

吴 宇 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订立陷阱 风险应对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含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当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解除。如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时,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具体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如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五年后,离职到别的单位去工作了两年,然后又回到了这个用人单位工作五年。虽然累计时间达到了十年,但是劳动合同期限有所间断,不符合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根据这一项规定,在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在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准备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作出慎重考虑。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条意思很明确,在三种情形下,只有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才可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需每月支付两倍工资,这里实际上暗藏了一个很大的“陷阱”,用人单位一不留神将很容易掉入。

【风险分析】

1、在劳动者符合法定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也默认接受,但时隔数月或者数年,突然要求公司从该固定期限合同订立之日开始每月支付两倍工资,从法律规定看,其主张是可以成立的,因为劳动者并没有提出过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本应当主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者口头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劳动者的意思订立,但履行一段时间后,劳动者反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系劳动者提出的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面临支付两倍工资的风险。

【应对策略】

当劳动者符合上述情形的,订立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增强证据意识,实践中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征询需订立哪种类型的合同,如劳动者同意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一定要保留劳动者同意的书面证据,避免事后被劳动者利用而导致用工成本增加的风险。


作 者:吴 宇 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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