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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十堰市废旧金属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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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十堰市废旧金属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十堰市废旧金属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十政办发[1998]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驻市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十堰市废旧金属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
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十堰市废旧金属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市废旧金属市场管理办公室)
                1998年7月23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十政发[1998]44号)《关于加强废旧金属市场管
理的通告》精神,切实加强废旧金属市场管理,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产生和从事回收、利用废旧金属的单位和个人。
  本细则所称废旧金属,分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两大类。
  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国防及其他生产领
域,并已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包括废钢铁、废合金钢、废有色金属和
废稀贵金属。代表性品名有刨钢、渣钢、切头、板边、废次材、氧化铁皮、钢屑、铁屑、边
角料;废铸钢、铸铁件;废机床、废锅炉、机械;冶金、矿山、化工、轻纺、采油、石油化
工报废设备;机械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半成品、废零件、废次产品、废结构件、废机构
零件、散碎铁;废铁路器材;城市公用废金属设施;废拖拉机、废收割机;报废输电器材和
设备;报废机动车辆、船舶及其零件;废刀具、丝锥、板牙、钻头;废轴承、弹簧、不锈钢
容器;废有色金属切头、屑末、边角料;机械设备中的废有色金属部件;废有色金属丝、管、
棒、带;废电缆、电线;废铜漆包线、废导电板、废铅电瓶、废飞机铝、废汽车水箱、废有
色金属器皿;合金银的废液、镀金银的废液、镀金银的废电色原件等。
  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已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城乡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金属生活用
具和农民用于农业生产的金属小型农具。代表性品名有废炉具、炊具、金属餐具;废缝纫机、
自行车、人力车及其废零件;废镰刀、锄头、犁铧和报废小型粮食加工设备;废金属生活用
品、杂件;废牙膏皮、有色金属废药管等。
  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计委、公安、工商、税务、物价、供销、贸易等部门组成
十堰市废旧金属市场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计委。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全市废旧金属市
场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其具体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废旧金属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废旧金属回收利用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对废旧金属市场的发展进行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三)负责废旧金属加工、利用项目和外运出境审批。
  (四)组织推广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科技新成果。
  (五)不定期的组织开展对废旧金属的回收、经营市场进行依法检查。
  三、废旧金属市场管理工作,应遵循回收与综合利用,节约资源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
会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废旧金属的回收利用应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我市经济发展的目
标,积极支持废旧金属的回收和综合利用,有计划的发展加工利用网点。根据本市废旧金属
的资源状况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逐步建立规范有序的废旧金属交易市场,促进资源配置和
经济发展。
  四、我市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和网点布局,按照统一规划、有序发展的方针,原则上不再
新增回收经营单位。现有经营企业应吸纳下岗职工参与网(站)点的经营。对于回收网(站)
点的建设,应从严把关,适度发展。经过清理整顿,确需增设的经营单位应按下列规定程序
办理经营手续。
  凡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加工经营的单位,须向市公安部门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
再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方可从事限定范围内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和加工
业务,各县(市)的业务由所在地的职能部门从严把关,按此程序办理。
  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必须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未经年检的,次年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五、各经营废旧收购的单位、网(站)点,都要认真执行《十堰市特种行业管理规定》。
严禁收购铁路、油田、供电、供水、通讯等机器零部件、公共设施及其它不允许收购的物
品。对于违反收购政策所造成的危害社会治安和生产建设行为的,由该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六、报废车辆的回收拆解业务,仍按省政府和市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精神执行,更新业
务由市更新办处理。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及时解体,对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
车架、方向机等主要总成,须作废钢铁处理;严禁出售报废车辆及五大总成或将报废车的部
件拼装整车转卖。
  七、为了更好地支持东风公司的生产发展和保障其正常经营。按照市政府《通告》精神,
对东风公司生产的废金属,应本着“加强协调,对口管理”的原则。凡属东风公司需要出境的
废金属,一律凭东风公司供应处开据的有效手续,到市废旧金属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准运证》。
  八、市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购买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必须到有经营资格的回收企业
采购,严禁从工矿企业、收购网(站)点和个体户中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本市生产废金属
资源的企业,除自用或串换生产所需原材料外,不得随意将废旧金属销售给无证经营的单位
和个人。单位和个人违法违章经营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违章经
营额百分之二十以内的罚款。
  本市以废旧金属为主要原料的加工生产企业,应到市废旧金属管理办公室备案和办理有
关手续。
  九、加强废旧金属价格管理,充分创造平等竞争条件,支持和保护合法经营。
  十、为防止非法无证经营废旧金属,偷税、漏税,必须加强废旧金属的出境管理。
  因此,在市废旧金属市场管理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组建市废旧金属市场管理稽查队,
加强对出境废旧金属的检查。稽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依法检查。废旧金属市场管理办公室
工作人员,在废旧金属市场管理中徇私枉法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十一、凡废旧金属出境,必须持购货方的介绍信、销货方的正式发票或销货方的有效证
明(串换、加工合同书),到市废旧金属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准运手续。未办者公路不准过
境,铁路、航运不得办理承运手续。如发现无《准运证》运输的,稽查人员有权将废金属扣
留;《准运证》填写的数量与实际数量不符的,其超过部分亦予以扣留。对无证非法运输的
废旧金属,依法予以没收。
  十二、各县(市)应根据市政府《通告》精神,参照本细则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对本地
区的市场和出境管理。各县(市)由城区出境的废旧金属,必须持有效证明和完税发票。否
则,稽查人员有权要求到市废旧金属管理办公室补办准运手续。
  十三、公安、工商、税务、供销、贸易等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自己的职责分工,
紧密配合市废旧金属管理办公室,贯彻落实市政府《通告》精神,认真执行本实施细则。
  十四、本实施细则由市废旧金属市场管理办公室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利比里亚博米州政府医院提供医疗援助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利比里亚博米州政府医院提供医疗援助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6年4月1日 生效日期1986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利方)根据一九七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双方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为了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方同意派一个由十四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一名翻译、一名司机和一名厨师)赴利比里亚工作。自中国医疗队员抵达他们在利比里亚的工作地点之日起计算,工作期限为两年。如延长工作期限,需在六个月前向对方提出,并经双方换文予以确认。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利方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利比里亚博米州政府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在利比里亚工作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敷料由利方提供,根据利方要求,中方将以赠送方式提供一部分药品和器械,并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中方赠送的药品、器械(包括中国医疗队的生活用品)由中国运至利比里亚,所需费用由中方负担。利方负责办理免税、报关和提取手续,并运至医疗队所在地,所需费用由利方负担。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员由中国赴利比里亚所需的国际旅费、办公费、工资和在利工作期间的生活费由中方负担。医疗队员回程国际旅费由利方负担。
  生活费标准分三级,每人每月标准如下:
  一级:正、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 700美元
  二级:医师、翻译        500美元
  三级:司机、厨师        300美元
  利方将在其所有政府卫生机构为中国医疗队员提供免费医疗,如果任何队员从当地私人医疗机构或外国得到特殊医疗或照顾,与此有关费用由本人负担。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利比里亚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家具、二个冰箱、一个冰柜、二个电炉、空调、水、电、房屋维修)由利方免费提供。中国医疗队在利的交通费用由中方负担。

  第七条 利比里亚共和国卫生社会福利部和中国医疗队所在的地区当局和医院,为医疗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利比里亚工作期间,利方免除他们的直接税款。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员享有中方和利方规定的节假日。他们每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休假,可保留在下年度回国一并补休。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 在解释或执行本议定书的条款中发生异议或争论,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六年四月一日在蒙罗维亚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项钟圃           马塔·桑多罗·拜雷
    (签字)             (签字)



交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汽车零担货物运输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的规定》的通知(废止)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汽车零担货物运输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的规定》的通知

1987年8月22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汽车零担货物运输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随文发布,于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我部一九八五年(85)交公路1762号通知下发的《汽车零担货物运输情况季报表》,请仍按原规定时间上报。但指标的计算方法,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公路局。

附:公路汽车零担货物运输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的规定

总 则
为及时掌握汽车零担货物运输的情况,科学地组织生产,提高管理水平,指导汽车零担货物运输健康发展,并为编制运输计划和发展规划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凡从事公路汽车零担货物运输的县和县以上的运输企业,均属本规定统计范围。

第一章 基本情况的统计指标
第一节 基本情况指标设置
1.零担站点实有数:指报告期末实际办理零担货物运输业务的站点数。一、二、三级零担站分别统计。计算单位:个。
2.开行班线:指报告期末实际开行的零担班线。计算单位:条。
跨省班线:指省际之间的零担货运线路。以开办跨省零担货运的两省(自治区、直辖市)协议中的起点、终点为一条班线。中途经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再统计。
跨地(市)班线: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连接各地(市)之间的零担货运线路。以开办地(市)零担运输协议或批复中的起点、终点为一条班线,中途经过的地(市)不再统计。
地(市)内班线:指地(市)内开办的零担货运线路,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中的起点、终点为一条班线。
县境内班线:指县内开办的零担货运线路,以县主管部门批复中的起点、终点为一条班线。
3.班线里程:指报告期末已开行零担运输班线的计费里程之和。计算单位:公里。
开行班线、班线里程:按跨省、跨地(市)和地(市)、县内分类统计。上一级单位在汇总时要剔除重复部分。
4.营运里程:指报告期末本统计区域内零担班车的通车里程之和。计算单位:公里。计算时剔除零担班线的重复里程。
5.平均站距:指报告期末所辖范围内各站点之间的平均距离。计算单位:公里。计算公式:
营运里程之和
平均站距(公里)=------
站点实有数
6.开行班次:指报告期内始发站按规定班期实际开行(包括临时加班的)班次,不论是否满载,均统计为一个开行班次。由始发站负责统计。计算单位:班次。
7.期末职工人数:指报告期最后一天,零担站专门从事零担货物运输的业务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及后勤服务人员的总和(包括计划内临时用工)。计算单位:人。
8.库房有效面积:指报告期末能堆放零担货物的库房实有面积。自有库房和租赁库房分别统计。计算单位:平方米。
9.营运车数、吨位:指报告期末实有零担运输箱式车辆、总吨位。临时代用的和专用于接取送达短途零担货物的车辆实有数、吨位,另行分别统计。单位:辆、吨位。
10.机构设备数:指报告期末用于装卸零担货物的机械实有数。计算单位:台。第二节 基本情况统计的原始资料
基本情况统计的原始资料有:零担运输协议、固定资产登记台帐和劳动工资报表。第三节 基本情况指标的管理
基本情况指标由零担站、车队分别统计,由主管单位汇总后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章 生产量的统计指标
第一节 生产量指标设置
1.受理量:指报告期内零担站受理的零担货物实际重量。计算单位:吨。
2.受理件数:指报告期内零担站受理的零担货物总件数。计算单位:件。
3.发送量:指报告期内零担站发出零担货物的数量,包括受理和中转的发送量,不包括短距离移仓倒运及车辆中途抛锚、肇事接驳的运量。计算单位:吨。
4.吞吐量:指报告期内零担站发出与到达的零担货物的数量。包括中转收、发量的总和。计算单位:吨。
5.货运量:指报告期内零担箱式车(包括代用车)运输终了的零担(整车)货物重量总和。计算单位:吨
6.货物周转量:指报告期内实际运输的每批零担(整车)货物重量分别乘其运输里程综合数。计算单位:吨公里。
7.平均运距:指报告期内实际运输的零担货物的平均移动距离。计算单位:公里。计算公式:
货物周转量
平均运距(公里)=-----
货运量
第二节 生产量统计的原始资料
生产量统计的原始资料有:零担运输托运单、货票、交接清单,行车路单等。第三节 生产量指标的管理
第一节中一至四项由零担站统计,五至七项由车队统计,经主管单位汇总后,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三章 生产效率的统计指标
第一节 生产效率指标设置
1.车站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报告期内零担站完成的货物吞吐量与同期车站全员职工平均人数之比。反映零担站的劳动效率。计算单位:吨/人。计算公式:
货物吞吐量
车站全员劳动生产率(吨/人)=----------
车站全员职工平均人数
2.平均堆存期:指报告期内每吨货物自进库场开始至出库场为止所堆存的平均时间。计算单位:天。计算公式:
货物堆存吨天数
平均堆存期(天)=-------
出库货物吨数
货物堆存吨天数系指报告期内库场堆存货物的吨数与其堆存
天数的乘积的总和,或报告期内每天库场结存吨数及出库场吨数
的累计数。计算公式:
货物堆存吨天数=每天库场结存吨数之和+每天出库场货物吨数之和。
3.完好率;
4.工作率;
5.平均车日行程;
6.里程利用率;
7.实载率;
8.车吨月产
第三至八项指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运输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规定》(一九八三年第三版)进行统计。第二节 生产效率统计的原始资料
生产效率统计的原始资料有:零担运输货票、交接清单、劳动工资报表、固定资产登记台帐、车辆动态记录、行车路单等。第三节 生产效率指标的管理
第一节中一、二项由零担站统计,其它指标由车队统计,主管单位汇总后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四章 工作质量的统计指标
第一节 工作质量指标设置
1.班车正班正期率:指报告期内班车实际按规定班期开行的班次占计划班次的比重。计算公式:
班车正班正期率(%)
报告期计划班次-报告期缺误班次
=---------------x100%
报告期计划班次
2.开票差错率:指报告期内开出差错票数占开票总票数的比重。计算公式:
报告期内开票差错票数
开票差错率(万分之)=----------×10,000万分之
同期开票总票数
3.交付差错率:指报告期内零担站零担货物交付(到达、入库、出库)的差错件数占总运达交付件数的比重。计算公式:
报告期交付货物差错件数
交付差错率(万分之)=-----------×10,000万分之
同期交付货物总件数
4.货损率、货差率、赔偿金额、货运质量事故赔偿率指标的统计,按(83)交公路字1070号通知《关于汽车货物运输质量指标统计和考核的具体规定》(试行)进行计算。第二节 工作质量统计的原始资料
工作质量统计的原始资料有商务事故记录薄。第三节 工作质量指标的管理
本章第一节中一至三项指标为零担站参考指标,不做统一上报要求,四至七项由零担站、队分别统计,主管单位汇总后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五章 经济效益的统计指标
第一节 经济效益指标设置
1.零担站业务收入:指报告期内零担站收运零担货物所提组货劳务费、车辆站务费、仓储理货费等业务收入。计算单位:元。
2.零担站业务支出:指报告期内零担站业务应负担的各项支出。计算单位:元。
3.零担业务单位成本:指报告期内零担站单位吞吐量(吨)应负担的支出。计算单位:元/吨。计算公式:
报告期内零担站业务支出
零担站业务单位成本=-----------
同期零担货物吞吐量
4.零担站业务利润总额:指报告期内零担站业务的利润总额。计算单位:元。计算公式:
零担站业务利润总额=报告期内零担站业务收入-同期零担站业务支出
-营业税金-工资增长费用-教育费附加+营业外收
入-营业外支出
5.零担站业务单位利润:指报告期内零担站单位吞吐量(吨)所创造的利润。计算单位:元/吨。计算公式:
报告期内零担站业务利润总额
零担站业务单位利润=-------------
同期零担货物吞吐量
6.零担车营运收入:指报告期内零担车辆的运费收入(包括整车运输收入)。计算单位:元。
7.零担车总成本:指报告期内零担车完成运输总量应负担的全部费用。计算单位:元。
8.零担车单位成本:指报告期内零担车完成单位运输量(千吨公里)应负担的费用。计算单位:元/千吨公里。计算公式:
零担车单位成本
报告期内零担车总成本
=---------------------
同期零担货物换算周转量(吨公里)÷1000
第二节 经济效益统计的原始资料及指标的管理
经济效益统计的原始资料有:汽车零担货票、运杂费汇总结算单、路单、成本计算表等,由零担站、车队分别统计,主管单位汇总后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附 则
1.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汽车零担运输主管单位对汽车零担运输统计指标必须建立相应的统计报表和统计工作制度,并经常指导、检查、督促基层搞好统计工作。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可根据本统计方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作某些必要的补充规定,补弃规定应报部批准。
3.本规定解释权属交通部。各单位在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意见,应及时反映,以便研究解决,不得自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