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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部分城市综合防灾座谈会会议纪要》的函

时间:2024-07-08 22:10: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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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部分城市综合防灾座谈会会议纪要》的函

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部分城市综合防灾座谈会会议纪要》的函



建安办函[2005]1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为了研究城市综合防灾对策,总结全国建设系统抗击台风等自然灾害的经验,建设部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于2005年11月9日在上海市召开了“城市综合防灾座谈会”。现将《部分城市综合防灾座谈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地认真总结经验,切实抓好城市综合防灾相关工作。

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部分城市综合防灾座谈会会议纪要
  为了研究城市综合防灾对策,总结全国建设系统抗击台风等自然灾害的经验,建设部质量安全司于2005年11月9日在上海市召开了“城市综合防灾座谈会”,来自广西、广东、福建、浙江、安徽等省(区)建设厅和上海、南京、青岛、大连等市建委的有关代表出席了会议。会议交流了各地建设系统抗击台风的经验,讨论了综合防灾的工作重点,研究了城市综合防灾的对策措施。建设部质量安全司副司长尚春明同志作了会议总结。现将座谈会有关情况纪要如下:

  一、会议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气候的变暖,台风等自然灾害对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危害性越来越大,造成损失的形式也趋于多样。特别是,今年以来,“麦莎”、“云娜”、“海棠”和“龙王”等台风,其中心风力强度均超过了12级,是近十年来所罕见的,给我国部分地区造成了巨大损失。台风所造成的破坏不仅直接表现在砸伤(死)人畜、摧毁房屋、淹没农田等传统损失,而且台风带来的豪雨水淹城市、倒灌地下空间,破坏地下停车场,毁坏变配电设施和供水设施等次生灾害所造成的重大损失也是前所未见的。据福建省统计,仅“龙王”台风就给福建省造成了370万人口受灾,水毁车辆数千辆,死亡达百人,直接经济损失32亿。与会同志认为,在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时期,建设部召开综合防灾座谈会,研究、总结和推广各地成功的经验,切合当前的工作实际,发挥了建设部门在经济建设和综合防灾中的重要作用,通过交流可以更好地指导各地的工作,避免灾害损失,从而保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意义重大。

  二、会议高度评价了上海、浙江等地抗御台风的经验和做法,认为各地在近年来的实践和探索中总结出来的防台经验值得肯定和推广。上海市的基本经验是:高度重视迎台风、精心准备保重点、认真抢险抓后续。建设系统各部门和各单位能够围绕预案、早做筹谋;能够迅速建立应急通讯体系,确保指挥系统运转正常和政令畅通;能够优势互补、齐心合力、发扬团队作用形成合力;能够群策群力,倚靠科技,科学地决策,并按照预案做好一系列减少损失的“规定动作”。浙江省克服侥幸心理,提出了“宁可十防九空,不怕兴师动众,为保障人民生命安全舍得劳民伤财”确保安全的要求,总结出“防、避、抢”的三字防台经验。具体做法是:突出重点,统筹考虑和全面部署建设系统的防台工作;各级领导按照预案靠前指挥,深入一线,指导督查地方的应对准备;指挥中枢加强值班,随时掌握台风动态并处理问题;及时恢复,抢抓灾后重建工作。这些经验和做法经受了实践的考验,证明是科学和行之有效的。

  三、会议要求,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强组织领导,加快综合防灾的机构和组织体系建设,整合建设系统的资源,进一步落实协调和承担有关综合防灾任务的具体部门;各地要加强研究,拓展工作思路,探索新形势下综合防灾管理模式;各地要加快综合防灾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各类防灾预案,提高依法和高效处置能力;各地要重视和加强综合防灾能力的建设,特别是要重视科技进步在提升综合防灾能力和手段方面的作用,切实提高防御能力;各地要做好专业救灾队伍的建设,保证关键时刻能够拉得出、打得响,发挥专业救灾的优势;各地还要加强综合防灾教育,做好科普宣传活动,使建设系统的每一个从业人员都能够了解和掌握相关防灾知识,努力减少建设系统的安全事故,降低死亡人数。



文化部关于统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统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的通知
1994年11月28日,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是文化市场稽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身份证件。根据《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统一核发、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95年3月1日起,各级文化市场管理和稽查机构所属的专、兼职人员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各地此前规定的各种文化市场稽查证件同时停止使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实行统一编码,证件编号应显示持证人员所在的稽查机构、隶属机关、发证机关、稽查范围、是否兼职等信息,使省级文化市场管理部门随时准确掌握各地文化市场稽查人员的数量、专兼职比例及变化情况,并为稽查人员培训、考核、奖惩、监督等工作的进行提供必要的参考依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由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集中管理并填发,或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委托地(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填发。
省或地(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在填发该证件时,除加盖本部门公章外,还须依照《全国文化市场稽查证件统一编码办法》填写证件号码,并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填写《文化市场稽查队员姓名和证件号码一览表》报文化部文化市场管理局备案。
四、兼职稽查人员是指:
(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所属的非文化市场管理和稽查机构中因工作需要参与文化市场检查的人员;
(二)公安、工商等相关执法部门中因工作需要参与文化市场检查的人员;
(三)经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参与文化市场检查的其他人员。
聘用兼职稽查人员要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并严格控制数量。兼职人员的聘用期一般为一年。
兼职稽查人员使用与专职人员同一式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但在填写证件编码时,要严格依照《全国文化市场稽查证件统一编码办法》加以区分。
五、专职稽查人员因故不再从事文化市场稽查工作或兼职稽查人员聘用期满者,要将所持稽查证件交还原发证机关。
违犯《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者,除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分外,由地(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核准报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持有的稽查证件。
六、各地对现有专、兼职稽查人员核发新证时,要从思想作风、工作表现、业务能力等方面认真审核,防止过多过滥。
从1996年起,对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者,要依照文化部的有关规定先进行上岗培训与考核。
七、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的核发与使用作为文化市场执法监督的一项内容,认真加以管理。
特此通知。附件(略)


广州市境外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境外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规定
广州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境外企业的活力,调动经营者和员工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区、县(市)属企业在境外投资的境外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是本市所属境外企业承包经营(以下简称承包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财政、审计、人事组织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协助做好承包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境外企业及其投资单位分别为承包企业的承包方和发包方。承包企业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必须明确发包、承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兼顾国家、企业、职工的利益;遵守驻在国家或地区的法例和我国有关管理规定;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承包企业应按规定确保上缴财政部门的税后利润。

第二章 承包条件和形式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境外企业,方可实行承包经营:
(一)经正式批准建立的全中资或中外合资中方占大股并由中方管理的企业;
(二)企业正式开业一年以上,各项基础管理健全,各种报表齐全,经营运作正常;
(三)企业两年内没有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营事故,没有因违反政策法令造成重大损失。
第七条 承包企业应实行全员承包(或称公司承包),不得由个人承包
第八条 承包采取“包定基数,递增上缴,超收分成,欠收自补”的办法,具体形式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商定。
第九条 境外企业的承包指标是综合指标,考核时以经营指标为主。承包指标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商定,但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参考企业承包前二至三年的经济指标;
(二)不得低于同行业同类企业的经济指标平均值;
(三)保证企业的自有资金和固定资产每年有所增加;
(四)承包期内各项经济效益指标逐年有所递增;
(五)新一轮承包期的承包基数不得低于上一期承包指标的完成实绩;
(六)处理好企业近期利益和长远发展的关系。
第十条 承包经营必须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下签订承包合同,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营管理指标包括营业额、成本费用、利润额、企业的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新产品开发、国际市场开拓、企业固定资产增值、增补自有流动资金、承包前的债权债务处理措施、其他指标;
(二)收入的分成,留成的分配;
(三)承包形式和期限;
(四)奖惩措施;
(五)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
(六)其他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一条 每轮承包经营期限一般为三年,在本规定公布后的两年试行期内,每轮承包期为一年。
新一轮承包应在上一轮承包期结束前一个月签订新的承包合同。
第十二条 承包期三年的,可把指标逐年分解、兑现,并按照规定逐年提取风险基金。

第三章 承包企业的管理
第十三条 承包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报表制度,承包前、承包终结审计制度。每年由发包方及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审计,审计结果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外经贸委备案。
第十四条 经审计,超额完成承包经营合同指标的,可从超基数的利润部分中提取超额利润奖,奖金总额可根据超额完成合同指标数确定,但不得超过基数利润部分的40%,同时不得超过承包经营企业的中方人员十二个月的职务工资(港澳地区按新华社规定的工资标准,其他国家和
地区按当地中国使领馆规定的工资标准)总额。
第十五条 超额利润奖金的分配应按多劳多得的原则,合理发放。企业主要经营者的奖金,视完成承包经营合同的情况,可高于本企业中方人员年均奖金的一至二倍,成绩特别突出的,可高至四倍。
第十六条 未完成当年承包基数金额的,按“欠收自补”的原则,可实行先挂帐,从下一年度超基数利润中扣回。若不能补足的,可从风险基金中补足;并从次年起,一年内,主要经营者的月收入不得超过其月工资的80%,其他员工的月收入不得超过其月工资的90%,扣减的款项
用于补偿未完成承包基数的金额。确因外部条件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而未完成承包经营指标的,可酌情处理。
第十七条 承包企业应在上缴财政后的企业留利中提取10%的风险基金,主要用于补足未完成的承包利润基数,也可用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但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承包经营合同期满时,在补足合同规定的承包利润基数后,该风险基金的剩余部分,可用于增加发放奖金总额。
第十八条 发包方可将承包企业对承包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对外派常驻人员调换的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承包企业完成承包经营任务后,除按本规定提取超额利润奖发放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动用企业留利资金发放奖金。违者,由发包方如数追回承包企业承包期内发放的全部奖金。
第二十条 承包合同的签订、修改、解除,均须经发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外经贸委批准。
第二十一条 承包合同的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如有违约,违约一方或双方应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承包合同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应按规定提交国内有关部门处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交境外的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外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199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