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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推荐贷款项目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16:35: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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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推荐贷款项目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推荐贷款项目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5〕28号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推荐贷款项目的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九月十二日
  
  
长沙市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推荐贷款项目的暂行规定

                
  
  为了更好地履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与长沙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防范金融风险,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推荐企业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且税收纳入长沙市及所辖区、县(市)或开发区,以粮棉油畜禽为主要原料,从事粮棉油购销、粮棉油加工转化、畜禽养殖及加工、生产基地建设、技术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以及相关产业为主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二)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超过3000万元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或示范企业(须由市农产品加工协调领导小组认定)。
  (三)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利润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四)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70%,产品转化增值能力强,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拥有相应数量的物资财产能够作为贷款的抵押,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企业产品市场竞争力。企业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环保设施和主要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区域经济带动作用大;产品科技含量高,新产品开发能力强,市场潜力大;有较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市场份额在同类产品中居前列并且较稳定,产销率在90%以上。
  二、推荐项目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符合本规定中推荐企业的标准。
  (二)项目规划建设内容。必须是以农产品加工转化为主(包括新建、扩产和技术改造),围绕农产品生产和流通所进行的生产基地建设、仓储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
  (三)项目效益明显。主营产品在省内外市场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产业优势强,带动面大,对增强区域财力、安置就业和带动农户增收有明显促进作用,在省内同行业中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有较强的市场竞争优势。
  (四)续(扩)建项目。已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比例,应占全部固定资产总量的30%以上。
  (五)新开工项目。自筹的基本建设资金比例须占固定资产投资总量的30%以上。
  (六)项目建设单位所需的流动资金其自筹比例须占所需全部流动资金的20%以上。
  三、推荐程序和办法
  (一)对符合本暂行规定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和项目,由所在地的区、县(市)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签订的《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的要求,以推荐函的形式,向市农业局(市乡镇企业局)推荐,并组织实施。投资规模大、对当地财政有较大贡献的龙头企业建设项目,可优先安排。
  (二)推荐的企业及其项目,必须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和项目申报报告,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市级或市以上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立项批复。企业的资产和效益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三)推荐的企业及其项目,由市农业局(市乡镇企业局)组织考核、筛选初审,报市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后,市人民政府以推荐函的形式,推荐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根据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审核,对具备贷款资格和相关贷款条件的企业,经与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纳入《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范围。
  (四)对纳入《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范围的企业,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审查同意、市人民政府认可,可以取得农业政策性信贷支持的项目,企业负责完善贷款担保手续。
  (五)加强对《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贷款项目的监管。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农业局(市乡镇企业局)加强对协议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对所实施的贷款项目实行重点调度,适时跟踪、督查项目实施进度和贷款资金使用。各区、县(市)政府也要加强对贷款项目的管理和监管,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协议贷款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汕尾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09]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尾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一月十九日


汕尾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我市无偿献血事业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和《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 《广东省无偿献血表彰奖励 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设立无偿献血奖项:“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促进奖”、“无偿献血先进县(市、区)奖”、“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奖”。
第三条 市“无偿献血奉献奖”分为金、银、铜奖,分别奖励自愿无偿献血达到三十次、二十次、十次的无偿献血者。
第四条 市“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捐款人民币30万元以上或捐赠献血车、采血设备价值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单位;捐款人民币1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设备价值10万元以上的个人;长年为无偿献血事业提供公益性服务和宣传的单位及个人;以其它形式为推动我市无偿献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及各界人士。
第五条 市“无偿献血先进县(市、区)奖”用以奖励无偿献血连续一年以上达到100%满足临床用血的县(市、区); “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奖”用以奖励连续一年以上100%完成献血计划指标或自发组织员工参与无偿献血表现突出的单位、企业、厂矿。
第六条 由市卫生局、市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组成“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负责对所报评奖材料进行审核、评定。
第七条 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表彰市“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促进奖”和“无偿献血先进县(市、区)奖”、“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奖”。获奖者经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审批后,由市人民政府、市红十字会联合进行表彰。
第八条 献血者的无偿献血次数、捐赠单位或个人捐赠数额达到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和“无偿献血促进奖”条件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市红十字会分别向省卫生厅、省红十字会报告并提供有关材料,再由省卫生厅、省红十字会申报国家无偿献血奖项。
第九条 本办法也适用于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员。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和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献血量的计算以全血200毫升为一次,400毫升为两次。成份血每一个机采单位按四次计算。
《献血法》实施前的无偿献血次数可累加计算。
本办法表彰的各类奖项为荣誉奖励,个人获奖殊荣供有关部门参考。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试点工作规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试点工作规定》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为了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执法体制,提高我会行政处罚工作效率,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决定在上海、广东、深圳3个辖区开展行政处罚试点工作。上海证监局、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等3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试点单位)按照授权开展行政处罚工作,对授权范围内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经会领导批准,现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试点工作规定》。试点期间,各试点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履行相应的职权、承担相应的责任,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对试点单位的行政处罚工作进行业务上的监督和指导。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试点工作规定   

  一、为了健全和完善证券执法工作,提高行政处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在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广东监管局和深圳监管局3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试点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工作试点。

  二、试点单位按照规定对自办案件进行审理、听证,实施行政处罚,但案情重大复杂、涉及司法移送以及其他可能对当事人权益造成较大影响的案件除外。

  三、试点单位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重大复杂,或者需由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委)审理的,应当提请行政处罚委审理。行政处罚委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审理原由试点单位审理的案件。

  四、试点单位开展行政处罚工作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坚持“查审分离”原则,行政处罚部门及其人员与案件调查部门及其人员相分离。

  五、试点单位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规则,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行政处罚试点的工作规则,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减少环节,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

  六、试点单位在试点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拟采取重大举措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七、行政处罚委应当加强对试点单位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行政处罚工作依法开展,执法尺度标准统一。

  八、试点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在向当事人发出事先告知书前向行政处罚委进行备案。

  九、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试点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予以公开。

  十、试点单位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并负责行政处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