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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13:56: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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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2005年1月12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各省、直辖市广播影视集团、总台,总局直属各单位、中国广电集团所属各单位转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通知强调,此《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电影企业实行,电视制片企业可参照执行 。



财政部关于印发《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电影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电影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影企业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电影企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关于印发《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

国质检人[2004]501号


关于印发《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对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下放管理层级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为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实施机关。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做好注册管理层级下放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我局制定了《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章)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9号)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对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注册下放管理层级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业务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制度。未经注册,任何人不得以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的名义出具珠宝玉石质量检验证书,也不得从事应由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担任的岗位工作。
第四条 注册包括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首次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实施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的注册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日常监督和指导,对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具有发布权。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和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应当按《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质检人[2002]298号)的有关要求,定期接受继续教育。

第二章 公示及说明

第八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将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注册的依据、申请条件、承办机构及承办人、办理程序、办理期限及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示,并在每次核发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时,通知新取得执业资格人员办理注册的有关事宜和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申请人对公示内容要求予以说明的,应对公示内容提供准确可靠的说明。

第三章 条 件

第十条 申请首次注册必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岗位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审核同意;
(五)申请注册时年龄未满70周岁。
第十一条 申请延续注册除具备首次注册的条件外,还应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
第十二条 申请变更注册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注册证在有效期内;
(二)变更注册申请人与原注册执业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并被新的执业单位正式聘用在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岗位。

第四章 程 序

第十三条 首次注册的申请、受理和批准程序:
(一)取得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应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执业单位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首次注册申请,申请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持委托书提出申请。
(二)申请首次注册,应当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填写完好并加盖执业单位公章的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附表1);
2、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请材料当场进行审验,审验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材料完备无误的,应受理申请。                                                                                                         
2、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需要补充或更正的材料全部内容。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或代理人当场补正,经审核无误,应当受理申请;不能当场补正的,不予受理,并退回所提交的全部材料。
3、受理后,可当场作出批准注册决定的,应当场办理注册手续,核发注册证。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作出是否批准注册决定并办理有关手续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注册的决定并办理有关手续。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决定的,视为批准注册并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延续注册的申请、受理和批准程序:
(一)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注册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受聘单位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所提供的申请材料除首次注册规定的内容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上一注册期内接受规定内容和学时的继续教育证明,或规定的可视为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2、执业单位对申请人在上一注册期内的业绩考核意见。
(二)延续注册办理程序按首次注册的程序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变更注册的申请、受理和批准程序:
(一)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变更执业单位,本人应从发生变动之日起3个月内,主动向变更后的执业单位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二)申请变更注册,应当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填写完好和加盖执业单位公章的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跨省变更注册的须一式3份,附表2);
2、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证。
(三)变更注册办理程序按首次注册的程序规定办理,并收回原注册证。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注册时,办理变更注册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办结的变更注册申请表,送交原注册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1份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应当与受聘执业单位订立聘用合同,并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与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服从聘用单位管理,主动接受注册管理实施机关的监督。
第十七条 聘用单位应当每年对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的执业业绩进行考核。业绩考核结果作为延续注册的依据。
第十八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建立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注册管理的专门档案,对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对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违反岗位职责的投诉并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有效期满,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首次注册或延续注册的,自规定的截止时限起,2年内申请首次注册或延续注册,都必须参加或再次参加规定内容和学时的继续教育。2年内不能申请首次注册或延续注册的,其执业资格证书随之失效;若要再次取得执业资格,须重新报名参加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条 对违反执业规定的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执业单位应予以批评教育、告诫。对情节较重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处以暂停以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名义开展工作的处罚(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二十一条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实,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注销注册: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弄虚作假,取得注册证,以及其他应做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失效处理的;
(二)注册有效期满或变换执业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延续注册或变更注册,继续以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名义从事珠宝玉石质量检验活动的;
(三)脱离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工作岗位,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开展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业务,时间连续满2年的;
(四)在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五)出具虚假数据、证明及检验报告的;
(六)在执业中索贿、受贿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珠宝玉石质量检验活动,或同时在2个及2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注销注册人员,其执业资格证书随之失效。若要再次取得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须自注销之日起3年后,方可重新报名参加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三条 被注销注册和执业资格证书失效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收回其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证,并上交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处理。在办理注册过程中,作废的注册证,也应上交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不予批准注册和注销注册的,要在做出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决定送交本人。书面决定中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参加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取得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注册和执业。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注册人员情况汇总表(附表3)及电子版报国家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工作机构备案核查。经核查无误,国家质检总局在每年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上一年的注册人员名单。
第二十七条 对注销注册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于做出注销注册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注销注册人员情况汇总表(附表4)及电子版报国家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工作机构备案核查。经核查无误,由国家质检总局向社会公布近期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
第二十八条 实施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注册,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执业资格注册管理费用,应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质技监局发[1998]08号)即行废止。对按照《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人员,其备案有效期满后,按本文件规定办理。

附表1:
(略)

水利行业勘测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的实施意见

水利部


水利行业勘测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的实施意见


颁布日期:1996.05.02



水利行业勘测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的实施意见
(1996年5月2日水利部水建[1996]160号通知发布)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问题的批复》(国函[1994]
100号)和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工程设计单位改为企业若干问题的意见》(建设[
1994]250号)的精神,为在水利行业深入贯彻中央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全国人大
八届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精神,“九五”期间水利行业勘测设计改革关键是落实两个战略、实现两个根本性
转变。因此,在勘测设计单位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部机制,推进
勘测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的改革已势在必行。为保证这项工作有领导、有组织、有
步骤地开展,在总结水利行业勘测设计单位十几年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实
施意见:
一、水利行业勘测设计体制改革的目的是按照国家经济体制从传统计划经济向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新型的勘测设计企业,进
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设计技术市场化,设计成果商品化,设计管理行业化
,促进设计技术进步,提高水利建设的综合效益,使勘测设计单位成为依法自主经
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企业法人,实现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
转变。
二、水利行业勘测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工作的实施原则是:统一政策,分类指
导,分步有序,积极稳妥。改企建制工作,要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把勘测
设计单位建成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考虑水利行
业勘测设计单位的特点和现状,计划用三到五年时间完成改建企业工作。
1.在1996年底前,实现企业化管理。人、财、物相对独立,实行自主经营,独
立核算,自负盈亏。
2.改建企业试点。部拟选择几个有条件的单位,进行改建企业试点,摸索经验
,逐步推广。
3.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改企建制的实施方案
,积极组织实施。
4.勘测设计单位在完成改建企业后,要抓住机遇,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积
极向现代企业过渡。
三、勘测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的程序:
1.勘测设计单位政建为企业的按隶属关系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部直属勘
测设计院和流域机构勘测设计院申请改建为企业(流域机构勘测设计院要征得流域
机构同意),报部审批,地方勘测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按地方政府的要求办理,
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经批准改为企业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企业管理范围。
3.勘测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按有关规定进行法人登记,办理有关手续,享有
企业经营自主权,执行国家有关企业的政策。
四、勘测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关键是建立适应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内部机制及
其运行方式。在改企建制工作中,勘测设计单位要把工作重点放在转换内部经营管
理机制上,要按照企业经营的要求,积极开展“转机制、抓管理、练内功、增效益
”活动,调整和完善内部组织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同企业经营相适应的
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使单位的勘测设计技术水平、技术装备有所增强,企业的经
济效益有所提高,职工的收入有所增加。
要进一步推行和完善以工效挂钩为主要内容的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把职工的
积极性引导到提高勘测设计质量、水平和效益上来,保持职工整体队伍的相对稳定
,改善职工生活和办公条件。
要深化三项制度改革,调整或重组生产和辅助生产机构,剥离后勤部门,分流
富余人员,建立全员劳动合同制,积极参加劳保统筹和社会福利保险;实行同企业
经营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要特别重视人才培养,增加技术投入,推广
CAD技术,把依靠科技进步做为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要积极贯彻GB/T19000—ISO
9000质量标准,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各甲级勘测设计单位要从市场需要出发,
做好质量体系认证工作。
五、在领导体制上,要坚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和改进党的
基层组织建设,发挥党员干部在改革中的带头作用。坚持和完善院长(经理)负责
制,完善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增强企业凝聚力,培
育企业文化,树立敬业精神,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六、勘测设计单位作为技术商品的生产者,集科研、生产于一体,既是科技成
果的创造者,也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主体。改为企业后,它的主要任务是:
遵照国家经济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从事工程设计、工程咨
询、工程监理和工程总承包;在国内外建设市场中,为项目业主提供全方位、多功
能的服务,并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大力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
转让,走技工贸一体化的发展道路;开展多种经营,利用专有技术或资金参股,兴
办第三产业和各种实业。
七、勘测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可根据现有的规模和生产能力、人财物等资源
条件、技术水平和技术优势以及开拓市场的能力,通过认真分析论证,自主选择企
业模式。有条件的单位,要向国际型公司发展;大型勘测设计企业,要发挥综合优
势和规模效益,向跨产业、跨地区、多元化方向发展。
勘测设计企业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1.工程咨询公司。为建设项目总体规划和项目决策提供工程建设全过程服务,
为项目业主提供项目咨询和设计服务。
2.工程公司。不仅承担工程设计任务,而且以其技术和管理能力代业主组织和
管理建设项目。
3.集团公司。进入大中型工业集团,成为该集团的成员单位,为集团的生产、
科研、长远规划、建设和技术改造服务。
4.专业设计所。作为专业化,小型化的设计企业,主要承担量大面广的中小型
建设项目的技术任务,承担某一专业或某种专门技术的工程设计任务。
八、勘测设计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经济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使国土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和保护、加
强环境和生态保护,要坚持正确的设计指导思想,积极采用先进技术,保证承担的
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任务顺利完成。
勘测设计企业执行国家、部和各地政府制定的新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执
行财政部制定的勘察设计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国家对企业的有关劳动、人事
、工资和社会统筹等政策;享有经营自主权,资产处置权,留用资金支配权,劳动
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所规定的权力。
国家安排的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任务,一般应通过招标投标采用经济合同形式,
实行合同管理。政府部门对勘测设计企业实行行业管理,不再干预设计企业的正当
生产经营活动。
九、为了帮助勘测设计单位比较顺利地转变为企业,部决定对部属勘测设计院
和流域机构勘测设计院给予必要的扶持政策:
1.继续保留原小型基建投资规模,并在资金安排上向设计院倾斜。
2.积极支持设计单位的技术开发和设备更新改造,推广CAD技术,努力实现
2000年初步达到甩掉图板的目标。
3.在国家新的勘测设计收费标准出台以前,水利系统勘测设计收费标准按照水
规计[1995]239号文《关于调整勘测设计收费标准的批复》执行。
4.尚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的勘测设计单位,支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
筹,并执行国家关于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有关规定。
5.积极支持设计单位拓宽经营渠道,承担建设监理、工程总承包以及其他行业
的各项任务。
十、勘测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是一个探索和创新的过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要切实加强对勘测设计单位改建企业工作的领导,做好调查研究,帮助制定好实施
方案,及时解决勘测设计单位改企建制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这项改革顺利进行,促
进勘测设计单位健康地发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
导下,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情况,研究制定所属勘测设计单位改建为企
业的实施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

文号:[水利部水建[1996]1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