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废止)

时间:2024-07-22 09:43: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6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废止)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2003〕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约束机制,培育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经营者,改革经营者现行工资分配制度,合理确定经营者年薪收入水平,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经营者年薪制是依据企业规模、经营业绩及所承担的责任和社会效益等因素,以年度时间为计算单位,确定经营者全部收入的分配制度。有条件的企业经批准可试行经营者持股、股票期权等激励办法。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和非公司制企业的厂长(经理)。

第四条 实行经营者年薪制要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物质鼓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体现业绩与收入挂钩,激励与约束并重,奖励与扣减并存,既有利于建立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又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相适应。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础管理工作较好,实行民主决策,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按照《郑州市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试行办法》,企业年度考核及经营者业绩考核合格;

(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良好,未欠缴国家税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未发生拖欠职工工资。

第五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年薪收入构成和确定



第六条 经营者年薪收入由基本年薪、增量年薪和奖励年薪构成。

第七条 基本年薪依据本企业规模、职工人数等综合系数和综合平均工资确定。

基本年薪=综合平均工资×(规模综合系数+职工综合系数)

(一)综合平均工资=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0.7+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0.3。

(二)企业规模综合系数依据企业资产总额和销售收入确定。

(三)企业职工综合系数依据企业全部职工人数确定(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人数为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

第八条 增量年薪同本企业经营业绩挂钩浮动。

(一)增量年薪以确定的基本年薪为基础,依据本企业上缴税金(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增长率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计算。同时,还应将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社会保险费缴纳、安全生产等内容作为辅助考核指标。

增量年薪=基本年薪×3×上缴税金增长率/20%(非竞争性经营企业为30%)。

(二)上缴税金增长率指企业当年上缴税金,减去前两年上缴税金加权平均数的余额,占前两年上缴税金加权平均数的百分比。前两年上缴税金加权平均数的权重比例分别为:前一年40%,前二年60%。

(三)经营者增量年薪最多不得超过基本年薪3倍。上缴税金增长率为负数时,增量年薪为零。

第九条 奖励年薪是当企业当年的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增长率大于20%(非竞争性经营企业30%)时,由市委、市政府根据企业的规模大小、经营环境分别对经营者予以奖励。

第十条 经营者年薪收入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坚持先考核审计后兑现。各项指标考核以当年的审计结果为准。



第三章 试行经营者持股和风险抵押金办法



第十一条 试行经营者持股和风险抵押金办法,激励经营者注重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经营者与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关心企业长远发展,使个人自身价值和利益在企业资产增值中得到充分体现。

对公司制改造的企业,经批准,可试行经营者持股、股票期权、岗位股(干股)等激励办法。(办法另定)

第十二条 建立经营者风险抵押金办法。风险抵押金包括经营者全部增量年薪转入和上级对业绩突出者经营者的奖励年薪,交财政部门专户储存,按同期利率计息。抵押时间为一个任期,没有实行任期制的企业经营者以3年为一个考核期。



第四章 年薪支付



第十三条 经营者基本年薪和增量年薪在企业工资总额外单列。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第二年核增工资总额基数;实行其他工资总额调控办法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列支经营者年薪收入。基本年薪由企业按月以现金形式支付,增量年薪作为购股资金或风险抵押金,在下一年第一季度经考核审计批准后转入财政部门专户。

第十四条 经营者奖励年薪,由市委、市政府以现金、股份等形式给予奖励发放。

第十五条 企业每完不成一项辅助考核指标,相应扣减经营者10%的年薪收入。

第十六条 实行公司制改造企业经营者任期届满,经离任审计确认,经营者的历年经营业绩完成或超额完成考核指标的,由风险抵押金管理机构一次性向经营者返还风险抵押金的本息;经营业绩下降,未完成考核指标的,相应扣减风险抵押金,其中,未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扣减全部风险抵押金。扣减的风险抵押金,全部上缴财政。



第五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成立郑州市企业经营者年薪制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牵头,组织、劳动保障、经贸、财政、审计、工会等部门参加,负责国有企业实行经营者年薪制工作的组织与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

第十八条 经营者年薪制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根据经营业绩,提出经营者年薪收入意见,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经营者年薪制领导小组批准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其他经济类型企业,由企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确定。

第十九条 经营者所得年薪总收入按月平均,超过个人收入所得税起征标准的部分,应照章纳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给予持股、期权、岗位股奖励的,未兑现前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后,在一个年度内非个人因素工作变动,其年薪收入视其在经营者岗位工作的时间长短确定。凡当年在本企业经营者岗位工作满10个月及其以上者,应按原定年薪政策规定执行,不足10个月的,改按不实行年薪制度企业的政策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要探索经营者职位消费试点办法,指导管理企业经营者职位消费。要建立和完善厂务公开制度,增强职位消费的透明度。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要加强和完善对经营者收入的监督机制,规范经营者报酬,增强透明度。把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结合起来,经营者年薪制方案和年薪收入的考核兑现要公开,发挥职代会和股东会、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三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实行年薪制经营者收入的检查。经营者除按本规定领取应得的年薪收入外,不得在本企业另外领取工资、奖金、津补贴等工资性收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擅自额外取得的收入,除通报批评予以清退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 企业实行经营者年薪制方案和考核兑现年薪收入的原始资料,至少要保存5年,以备监督检查和审计之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企业经营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纳入企业内部分配范畴,原则实行以岗位因素为主的内部分配制度,也可在建立风险抵押金制度的前提下,根据其分管工作量化指标的考核结果,按经营者年薪收入的60%-75%分别确定年工资收入。具体方案由企业制定,经董事会或职代会同意后,报同级企业经营者年薪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加快经营者选拔任用配套制度改革,最终实现经营者市场化。

第二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原《郑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郑劳[1998]82号文件印发)停止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由郑州市企业经营者年薪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企业规模综合系数表

2.企业职工综合系数表





附件1

企业规模综合系数表



销售收入(万元)

资产总额(万元)
0-5000
5000-10000
10000-20000
20000-35000
35000-50000
50000-65000
65000-80000
80000

以上

0-5000
4.5
4.9
5.3
5.7
6.1
6.4
6.7
7.0

5000-10000
4.0
4.4
4.8
5.3
5.6
5.9
6.2
6.6

10000-25000
3.5
3.9
4.3
4.8
5.2
5.6
5.9
6.2

25000-40000
3.0
3.4
3.8
4.4
4.8
5.2
5.6
5.9

40000-60000
2.5
3.0
3.5
4.0
4.4
4.8
5.3
5.6

60000-80000
2.0
2.5
3.0
3.5
4.0
4.4
4.8
5.2

80000-100000
1.5
2.0
2.5
3.0
3.5
4.0
4.4
4.8

100000以上
1.0
1.5
2.0
2.5
3.0
3.5
4.0
4.4




附件2

企业职工综合系数表



职工人数
综合系数
职工人数
综合系数

1000以下
0.3
4000-5000
0.7

1000-2000
0.4
5000-6000
0.8

2000-3000
0.5
6000-7000
0.9

3000-4000
0.6
7000以上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03年)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0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0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已经2002年12月23日署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署监〔1998〕48号)同时废止。

                          署长 牟新生
                        二00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的监管,便利进出境快件通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快件是指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向客户承诺的快速商业运作方式承揽、承运的进出境货物、物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下简称运营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在海关登记备案的从事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第四条 运营人不得承揽、承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物品,如有发现,不得擅作处理,应当立即通知海关并协助海关进行处理。
  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部门批准,运营人不得承揽、承运私人信件。
  第五条 运营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转让本企业的进出境快件报关权,不得代理非本企业承揽、承运的货物、物品的报关。
  第六条 未经海关许可,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快件不得移出海关监管场所,不得进行装卸、开拆、重换包装、更换标记、提取、派送和发运等作业。

            第二章 运营人登记

  第七条 运营人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代理报关业务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管理规定在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运营人在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获得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颁发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并已获准开办进出境快件业务的。
  (二)中外合资、合作运营企业中的中方需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一年以上;外方需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三年以上、国际快递业务一年以上。
  (三)内资企业需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一年以上。
  (四)具有境内、外进出境快件运输网络和二个以上境外分支机构或代理人。
  (五)具有本企业专用进出境快件标识、运单,运输车辆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经海关核准备案。
  (六)具备实行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报关的条件。
  (七)快件的外包装上应标有符合海关自动化检查要求的条形码。
  (八)与境外合作者(包括境内企业法人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合作运输合同或协议。
  第九条 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之一或者在一年内没有从事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海关注销该运营人从事进出境快件报关的资格。

               第三章 进出境快件分类

  第十条 本办法将进出境快件分为文件类、个人物品类和货物类三类。
  第十一条 文件类进出境快件是指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税且无商业价值的文件、单证、票据及资料。
  第十二条 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是指海关法规规定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出境的旅客分离运输行李物品、亲友间相互馈赠物品和其他个人物品。
  第十三条 货物类进出境快件是指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快件。

               第四章 进出境快件监管

  第十四条 进出境快件通关应当在经海关批准的专门监管场所内进行,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专门监管场所以外进行的,需事先征得所在地海关同意。
  运营人应当在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的专门监管场所内设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专用场地、仓库和设备。
  对进出境快件专门监管场所的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订。
  第十五条 进出境快件通关应当在海关正常办公时间内进行,如需在海关正常办公时间以外进行的,需事先征得所在地海关同意。
  第十六条 运营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采用纸质文件方式或电子数据交换方式向海关办理进出境快件的报关手续。
  第十七条 进境快件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境快件在运输工具离境3小时之前,应当向海关申报。
  第十八条 运营人应向海关传输或递交进出境快件舱单或清单,海关确认无误后接受申报;运营人需提前报关的,应当提前将进出境快件运输和抵达情况书面通知海关,并向海关传输或递交舱单或清单,海关确认无误后接受预申报。
  第十九条 海关查验进出境快件时,运营人应派员到场,并负责进出境快件的搬移、开拆和重封包装。
  海关对进出境快件中的个人物品实施开拆查验时,运营人应通知进境快件的收件人或出境快件的发件人到场,收件人或发件人不能到场的,运营人应向海关提交其委托书,代理收/发件人的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对进出境快件予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第二十条 除另有规定外,运营人办理进出境快件报关手续时,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分类规定分别向海关提交有关报关单证并办理相应的报关、纳税手续。
  第二十一条 文件类进出境快件报关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1报关单》(见附件一)、总运单(副本)和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第二十二条 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报关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个人物品申报单》(见附件二)、每一进出境快件的分运单、进境快件收件人或出境快件发件人身份证件影印件和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第二十三条 货物类进境快件报关时,运营人应当按下列情形分别向海关提交报关单证:
  对关税税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的关税起征数额以下的货物和海关规定准予免税的货样、广告品,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2报关单》(见附件三)、每一进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对应予征税的货样、广告品(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需进口付汇的除外),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3报关单》(见附件四)、每一进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第二十四条 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外的货物,按照海关对进口货物通关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货物类出境快件报关时,运营人应按下列情形分别向海关提交报关单证:
  对货样、广告品(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征出口关税的、需出口收汇的、需出口退税的除外),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2报关单》、每一出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对上述以外的其它货物,按照海关对出口货物通关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进出境专差快件

  第二十六条 进出境专差快件是指运营人以专差押运方式承运进出境的空运快件。
  第二十七条 运营人从事进出境专差快件经营业务,除应当按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外,还应当将进出境专差快件的进出境口岸、时间、路线、运输工具航班、专差本人的详细情况、标识等向所在地海关登记。如有变更,应当于变更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海关登记。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所在地海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专差快件登记证书》(见附件五)。运营人凭以办理进出境专差快件报关业务。
  第二十八条 进出境专差快件应按行李物品方式托运,使用专用包装,并在总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注运营人名称和“进出境专差快件”字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走私违法行为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一:       进出境快件KJ1报关单

  报关单编号:


┏━━━━━━━━━━━━━━━━━━━━━━━━━━━━━━━━━━━━━━┓
┃运营人名称: 进/出口岸: 运输工具航次: 进/出口日期: 总运单号码:     ┃
┠───┬────────┬──┬───┬─────┬───────┬────┨
┃ 序号 │  分运单号码 │名称│ 件数 │重量(KG)│ 收/发件人名称│验放代码┃
┃   │        │  │   │     │       │    ┃
┠───┼────────┼──┼───┼─────┼───────┼────┨
┃   │        │  │   │     │       │    ┃
┠───┴────────┴──┴───┴─────┴───────┴────┨
┃本运营人保证:年月日向 海关申报的上述物品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
┃中的A类范围内的物品,并就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向你关负法律          ┃
┃责任。                                   ┃
┃(运营人报关专用章) 报关员: 申报日期:                  ┃
┠──────────────────────────────────────┨
┃    以 下 由 海 关 填 写                         ┃
┠──────────────────────────────────────┨
┃海关签章: 经办关员: 日期: 查验关员: 日期:               ┃
┗━━━━━━━━━━━━━━━━━━━━━━━━━━━━━━━━━━━━━━┛



  附件二       进出境快件个人物品申报单

  报关单编号:

┏━━━━━━━━━━━━━━━━━━━━━━━━━━━━━━━━━━━━━━━━━━┓
┃运营人名称: 进/出口岸: 运输工具航次: 进/出口日期: 总运单号码:         ┃
┠──┬───┬────┬─────┬──┬──┬──┬─────┬───┬──┬──┨
┃序号│分运单│物品名称│价值(RMB │件数│税率│税额│ 收/发件人│ 国别/│证件│验放┃
┃  │号码 │    │)    │  │  │  │姓名   │地区 │号码│代码┃
┠──┼───┼────┼─────┼──┼──┼──┼─────┼───┼──┼──┨
┃  │   │    │     │  │  │  │     │   │  │  ┃
┠──┴───┴────┴─────┴──┴──┴──┴─────┴───┴──┴──┨
┃本运营人保证: 年 月 日向 海关申报的上述物品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中的个人物品类范围内的物品,       ┃
┃并就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向你关负法律责任。                     ┃
┃(运营人报关专用章) 报关员: 申报日期:                      ┃
┠──────────────────────────────────────────┨
┃              以 下 由 海 关 填 写                  ┃
┠──────────────────────────────────────────┨
┃海关签章: 经办关员: 日期: 查验关员: 日期:                   ┃
┗━━━━━━━━━━━━━━━━━━━━━━━━━━━━━━━━━━━━━━━━━━┛



  附件三         进出境快件KJ2报关单

  报关单编号:

┏━━━━━━━━━━━━━━━━━━━━━━━━━━━━━━━━━━━━━━┓
┃运营人名称: 进/出口岸: 运输工具航次: 进/出境日期: 总运单号码:     ┃
┠──┬─────┬────┬────┬───┬──┬───────┬────┨
┃序号│分运单号码│货物名称│ 价值 │ 重量│件数│ 收/发件人名称│验放代码┃
┃  │     │    │ (RMB)│(KG)│  │       │    ┃
┠──┼─────┼────┼────┼───┼──┼───────┼────┨
┃  │     │    │    │   │  │       │    ┃
┠──┴─────┴────┴────┴───┴──┴───────┴────┨
┃本运营人保证: 年 月 日向 海关申报的上述货物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中的B类范围内的货物,       ┃
┃并就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向你关负法律责任。                 ┃
┃(运营人报关专用章) 报关员: 申报日期:                  ┃
┠──────────────────────────────────────┨
┃             以 下 由 海 关 填 写                ┃
┠──────────────────────────────────────┨
┃海关签章: 经办关员: 日期: 查验关员: 日期:               ┃
┗━━━━━━━━━━━━━━━━━━━━━━━━━━━━━━━━━━━━━━┛



  附件四          进出境快件KJ3报关单

  报关单编号:

┏━━━━━━━━━━━━━━━━━━━━━━━━━━━━━━━━━━━━━━━━━━┓
┃运营人名称: 进/出口岸: 运输工具航次: 进/出境日期: 总运单号码:         ┃
┠──┬─┬─┬─┬────┬───┬─┬────┬─┬─┬─┬─┬─┬─┬───┬─┨
┃序号│分│经│货│ 价值 │ 重量│件│商品编号│关│关│增│增│消│消│收/发 │验┃
┃  │运│营│物│(RMB) │(KG)│数│ (HS) │税│税│值│值│费│费│件人 │放┃
┃  │单│单│名│    │   │ │    │税│税│税│税│税│税│名称 │代┃
┃  │号│位│称│    │   │ │    │率│额│税│税│税│税│   │码┃
┃  │码│ │ │    │   │ │    │ │ │率│额│率│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运营人保证: 年 月 日向 海关申报的上述货物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中的C类范围内的货物,           ┃
┃并就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向你关负法律责任。                     ┃
┃(运营人报关专用章) 报关员: 申报日期:                      ┃
┠──────────────────────────────────────────┨
┃               以 下 由 海 关 填 写                 ┃
┠──────────────────────────────────────────┨
┃海关签章: 经办关员: 日期: 查验关员: 日期:                   ┃
┗━━━━━━━━━━━━━━━━━━━━━━━━━━━━━━━━━━━━━━━━━━┛



  附件五:           专差快件
                登记备案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制

┏━━━━━━━━━━━━━━━━━━━━━━━━━━━━━━━━━━━━━━━━┓
┃编号:---关第----号                               ┃
┠────────────────────────────────────────┨
┃运营人名称:-------- 地址:--------                       ┃
┃专差姓名:------ 姓别:----                           ┃
┃护照号码:------ 国籍:----                           ┃
┃经审核,同意你公司办理进出境专差快件业务的登记手续。自--年--月--日起,准予按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规定,在本关区----口岸办理承运路线为┃
┃自--至--的进出境专差运营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印)                          ┃
┃年 月 日                                    ┃
┗━━━━━━━━━━━━━━━━━━━━━━━━━━━━━━━━━━━━━━━━┛
 

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广州市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在筹备开业的同时应为筹备组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条件。
上级工会、产业工会或所在地总工会有权到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指导职工依法组建工会,用人单位应予支持。
第四条 已组建工会,会员在200人以上的企业,需要设置专职工会工作人员的,由工会同企业商定。
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职务的职工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借故辞退。借故辞退的,工会有权要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成用人单位予以纠正。
第五条 工会对用人单位侵犯职工民主管理权利和民主监督权利的行为,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不予纠正的,可要求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研究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有工会代表参加或者听取工会意见。
第七条 工会对用人单位执行法定的工时制度、职工休息休假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社会保险、福利制度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制度实施监督。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工会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并可要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不按规定支付职工延长劳动时间工资、不执行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工会有权要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成用人单位纠正。
第九条 工会对本单位裁减人员实行监督。对违法裁减人员的,工会有权要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成用人单位纠正。
第十条 工会应帮助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依法取得社会保险待遇,并指导其参加职业培训和重新就业。
第十一条 工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参与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 企业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的审查和验收,应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十三条 实行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的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由发包方或出租方向企业工会依法拨交。
国内跨地区联营企业集团,由发放职工工资的企业向工会拨交经费。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