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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7-10 07:27: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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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1]215号




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选址要求有关问题的请示》(津环保科[2001]128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生活垃圾填埋场与人畜居栖点的距离指生活垃圾填埋场场界与人畜居栖点之间的距离。

二、“生活垃圾填埋场不得建在居民密集居住区”在标准中只有宏观原则规定,没有明确的划定指标,需要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项目、居民居住地等具体情况论证确定。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军人职业津贴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总政治部 等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军人职业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联勤(后勤)部:
经中央军委批准,1998年12月12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发文,确定从1999年1月1日起调整军人职业津贴标准。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71号和财政部、中组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确定的原则,现就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军人职业津贴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离退休干部各职务(含专业技术)等级军人职业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
排职由每人每月25元调整为180元;
副连职由每人每月30元调整为200元;
正连职由每人每月35元调整为220元;
副营职由每人每月40元调整为240元;
正营职由每人每月45元调整为260元;
副团职由每人每月50元调整为280元;
正团职由每人每月55元调整为300元;
副师职由每人每月60元调整为320元;
正师职由每人每月65元调整为340元;
副军职由每人每月70元调整为360元;
正军职由每人每月75元调整为380元。
二、退休志愿兵军人职业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军龄6至9年的和之后退休、军衔为一级的,由每人每月25元调整为180元;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军龄10至13年的和之后退休、军衔为二级的,由每人每月30元调整为200元;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军龄14至18年的和之后退休、军衔为三级的,由每人每月35元调整为220元;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军龄19至23年的和之后退休、军衔四级不满5年的,由每人每月40元调整为240元;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军龄24至28年的和之后退休、军衔四级满5年不满10年的,由每人每月45元调整为260元;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军龄29年以上的和之后退休、军衔四级满10年以上的,由每人每月50元调整为280元。
三、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调整军人职业津贴标准,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经费,1999年1月至12月的从军费开支(武警部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所需经费由武警部队开支);从2000年1月起,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开支。



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部分企业工资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部分企业工资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厅(局)、财政厅(局)、经贸委(厅),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建立,保证国家各项改革措施顺利出台,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央对199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安排,并综合考虑物价上涨和各种社会因素,现对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部分企业工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地区、部门所属企业的具
体情况贯彻执行。
一、按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既要以市场为取向,坚持宏观调控、内部分配企业自主的指导思想,不断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逐步建立适应企业特点的工资制度和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又要搞好分级分类管理和工资水平的综合平衡,保障
职工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受到较大影响。
二、全面实行动态调控的弹性工资计划,各地区、部门在国家核定的弹性工资计划内,妥善安排企业增资工作,对部分困难企业,区别不同情况,适当核增工资总额。
对1993年职工人均货币工资增长低于当地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涨的企业,可从1994年1月起,在人均月增资50元以内,适当核增工资总额。
核增的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当年在挂钩工资基数外单列,从第二年起纳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核增包干工资基数;实行工资计划管理的企业核增工资计划数。
经营性亏损企业在没有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扭亏任务前,暂不核增工资总额,扭亏任务完成后,核增工资逐步到位。特殊困难企业欠付工资问题按国办发〔1993〕76号文精神执行。
三、经批准增加的工资总额,由企业自主确定具体使用办法,可以用于加快工资制度改革,实行岗位技能工资等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工资制度;也可以结合贯彻落实“两则”精神,调整工资收入结构,逐步把各种津贴、补贴、奖金和工资外收入纳入工资总额管理范围,调整企业职工的工
资标准,建立职工考核增资办法。企业要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不搞平均分配,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合理拉开分配差距。
四、适当核增部分企业工资总额的工作,地方所属的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劳动部备案;中央所属企业由各部门、总公司提出具体意见,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核批准执行。



199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