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教育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关于开展职业院校物流专业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10 12:28: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7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关于开展职业院校物流专业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教育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关于开展职业院校物流专业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



2005年6月28日

教职成厅〔2005〕2号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4〕2号),落实九部委《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发改运行〔2004〕1617号),加速物流人力资源的开发,缓解物流人才紧缺的状况,促进我国物流业的协调健康发展,教育部决定加强和规范职业院校物流专业建设,并联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共同组织制订了职业院校物流专业紧缺人才培养培训指导方案。现就职业院校物流专业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职业院校物流专业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要落实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方针,采取物流学历教育与短期培训相结合的办法,着力培养物流实用型人才。

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物流专业,原则上不低于两个班,基本学制为三年,设四个专业方向:运输业务、仓储与配送、物流营销、物流信息处理。高等职业院校开设的物流管理专业,学制为两年,设四个专业方向:物流运输管理、仓储与配送、企业物流、国际物流。

三、建立校企合作进行物流人才培养培训的机制,实行“订单”式培养等新模式。建立由企业、行业组织参加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充分发挥学校和企业双方在建立物流培养培训模式、优化实训过程等方面的作用;开设物流专业的院校要紧跟行业发展动态、密切关注企业需求变化,及时调整专业方向,确定培养培训规格,开发、设计实施性教育与培训方案;物流企业要充分依托职业院校进行新职工的培养和在职职工的培训,与职业院校签订人才培养培训合同,优先录用合作院校的毕业生,并积极参与职业院校的教育与培训活动,在行业人才需求、培养目标、知识技能结构、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的确定和学习成果评价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物流企业有责任为合作院校提供专业师资、实训设备,并接受合作院校教师和学生见习和实习。

四、加强实验实训基地建设和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建立符合职业教育教学需要的专业教室和实训基地,紧密跟踪相关专业领域最新科技动态和技术发展,在实训中突出本专业领域的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建立专业教师定期轮训制度,支持教师到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进行见习和工作实践,提高教师的专业能力和教育教学能力。聘请物流行业的技术与管理人员担任兼职教师(不少于2名),加强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努力形成“双师”型师资队伍。

五、推行学分制等更加灵活的学籍管理、教学组织和教学管理制度,针对生源状况和工作实际需要,实行分层教学、分专业方向教学和分阶段教育。要根据物流专业紧缺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对文化基础课程的设置和课时安排进行必要调整。中等职业学校有权自主决定物流专业的学生是否参加文化课程统一考试。要将物流专业核心教学课程与训练项目用于企业职工的知识更新和技能提高培训以及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培训等,实现资源共享。

六、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帮助和支持职业院校建立物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为学生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提供鉴定服务。要探索将学生的职业技能鉴定与专业考试结合起来的途径,避免重复考核。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1号)的规定,对开设物流专业的学校,经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后,其毕业生参加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者,可视同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七、要充分发挥物流行业组织和企业的作用,推动产教结合、校企合作,为提高办学质量创造条件。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和省、市物流行业组织要帮助职业院校组织建立由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参加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在人才需求信息、就业指导与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帮助职业院校的毕业生取得用人单位认可的、有利于学生就业的资格认证;要积极参与专业师资的培训组织工作,选派符合条件的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到职业院校担任兼职教师,组织职业院校的专业师资到企业调研或国外研修培训;鼓励企业为职业院校现场教学或实习提供方便,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与院校合作建立实训基地。

八、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现代物流专业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协调和指导,结合当地实际需求,指导职业院校根据自身条件和物流专业紧缺人才培养培训指导方案的要求开设物流专业,加强和规范现有相近专业的建设,并不断总结开展物流专业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经验,推动物流职业教育不断适应物流劳动力市场的需要。要支持开展物流紧缺人才培养培训的职业院校推行灵活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加强对本地区相关职业院校和专业的宣传,支持和安排相关专业优先招生,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将适时组织专家对物流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



关于中国银行原国家外汇买卖帐户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中国银行原国家外汇买卖帐户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中国银行:
为做好国家现汇(不含记帐外汇)买卖帐户(以下简称“921”现汇户)的清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5年1月1日起,中国银行总行及各地分支行一律关闭“921”现汇户。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批准,一律不得使用该帐户。
二、请中国银行在1994年12月31日营业日终了后,将截止当日历年来通过各种方式调拨到中国银行、以额度形式保留待支付的各类中央外汇额度余额(含全系统)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
三、从1995年1月1日起,所有进口,凡使用中央外汇的(包括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已将外汇额度拨付到中国银行但尚未对外支付部分)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逐笔审批方可对外支付。
四、已调拨到各地方的中央外汇,尚未支付完毕的部分,亦不能继续通过当地中国银行“921”现汇户办理支付。如需付汇也必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逐笔审批后方可办理。
五、请中国银行总行将全系统截止1994年底的未兑付外汇券余额统计汇总后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中国银行总行上报的情况,拨出收兑外汇券专项备付金,并在中国银行总行开立专户进行单独核算管理。中国银行各分支行收兑外汇券所使用的外汇
资金由其与总行进行清算。收兑外汇券工作结束后,由中国银行总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统一办理清算。
六、对1994年12月31日前尚未用完的剩余留成外汇额度,将另文下达收购办法。
请中国银行总行将上述规定通知各地分支行,并对全系统“921”现汇户情况进行清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负责对上述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



1994年12月29日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内部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内部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建市监函[2003]40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内部审查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大纲内容调整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司建设监理处联系。

  附件: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内部审查工作会议纪要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内部审查工作会议纪要

  10月29~31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在厦门组织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内部审查工作会议。各考试大纲的主编以及各专业推荐的专家共35人参加了会议。人事部考试中心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邀参加会议。现将有关事项纪要如下:

  一、实行主编负责制

  主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负责考试大纲的编制与修改,并负责考试大纲的总撰和保密工作。

  修改后的综合考试大纲仅供各专业考试大纲的主编查阅。

  二、处理好几种关系

  (一)综合考试大纲与专业考试大纲的关系

  综合考试大纲侧重综合知识和通用理论掌握;专业考试大纲侧重具有特点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测试。综合考试大纲与专业考试大纲的内容不得重复。

  (二)技术与管理的关系

  建造师是工程项目高级管理人才,需要具备善管理、懂技术、懂经济、懂法规的综合素质。因此,各专业考试大纲中技术部分所占比例按照建市监函[2003]25号文的要求进行调整。

  (三)“条”与“目”的关系

  考试大纲中的“条”反映的是具体“知识点”;“目”反映的是“知识能力结构”,是知识点的集合。“条”的内容不能过多,不能成为“知识线”或“知识面”,所表述的内容要细化、具体、明确、准确。

  (四)大纲与指导书的关系

  考试大纲是考试出题的依据,也是考生复习范围和复习内容的依据;考试指导书是对考试大纲中知识点的解释,是对问题的回答,解释必须具体,便于考生复习。

  三、考试大纲的修改要求

  (一)做到“四个统一”

  考试大纲修改要结合本次会议及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要求如下:名称统一,即:《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综合)》或《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专业)》;编码统一,即:按照建市监函[2003]22号文的规定执行;内容编写的原则统一:有关章节设置、比例设置、表述方式等体例统一。

  各专业应当确定一名业务熟悉、文字能力强的统稿人,对考试大纲进行全面整合。

  (二)对“××工程项目管理实务”的要求

  专业考试大纲中第二章“××工程项目管理实务”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项目管理专业知识”,第二部分“检验应试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一部分应重点写专业特点突出的工程项目管理理论知识,应避免与综合考试大纲中有关内容重复。

  第二部分应结合专业特点,重点就施工组织设计、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成本控制、合同管理、安全管理、现场管理等七个部分内容进行表述,并细化到知识点。在编写本部分考试指导书时,各专业依其自身特点,可编写有关具有解释性的案例内容。

  (三)需要调整的内容

  “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规范规定”、“常见建设工程项目质量事故的处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工作要求”编写入专业考试大纲。

  “建设工程项目费用的内容和编制方法”、“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国际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国际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应编写入综合考试大纲。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主要内容”、“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职责和内容”应编写入综合考试大纲。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等专业也可将有其特点的相关内容编写入各自的专业考试大纲,但不得与综合考试大纲冲突。

  凡编写入综合考试大纲的内容,原则上不得在专业考试大纲中出现,特殊情况必须出现时,应重点突出其专业特点,而且应是对综合考试大纲相应内容的深化,不得与综合考试大纲重复。

  (四)法规的表述与内容的增加

  法律、法规及标准与规范应按其知识内容进行表述,原则上采取“一目一法”的方式,并应将最为主要的内容作为知识点。

  例如:

  目:掌握《建筑法》建筑许可的有关规定

    条1: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条2:建筑业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条3: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条件

  法规中的相关内容及其条款应在考试指导书中列明。

  综合考试大纲中增加《消防法》的有关知识内容。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各考试大纲编制单位要按照本次会议确定的原则和具体要求,并结合专家提出的建议,抓紧进行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修改工作,并请于2003年11月底前报建设部。为便于与各专业考试大纲进行协调,综合考试大纲的修改工作应抓紧提前完成。二级考试大纲和考试指导书的编制工作要同步跟进,抓紧完成。

  各考试大纲编制单位应按照上述要求,抓紧工作,确保考试大纲的质量,使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