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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8:47: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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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6〕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日

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被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责任和义务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二章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五条 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作为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国有资产采取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两种方式。

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 市国资委应当严格履行《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资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具体制度和实施意见。

第八条 市国资委应当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运营和保值增值状况以及其它重大事项。

第九条 市国资委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 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

第十条 市国资委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交易和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应当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登记,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制度,定期分析和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状况。

第十二条 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市国资委协调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应当在有资质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市国资委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管,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比例变动、资产处置以及其他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行为,应当依法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并将资产评估项目报市国资委备案。

市国资委应当对企业国有资产审计和评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应当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并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应当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存量、分布、结构及其变动和资产质量、运营效益等基本情况进行统计,掌握企业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和运营状况。

企业应当依照市国资委的规定,定期或按要求提交企业财务报表、企业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应当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考核指标评价体系,对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财务效益、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等情况进行定量、定性对比分析,做出准确评价。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应当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投资方向和投融资总量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及企业职工工资进行管理。

第四章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第二十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有独资公司。

第二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本金由市国资委依法核定,其来源有:

(一)政府注入的资本金;

(二)政府债权或股权的划转;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

(四)存量国有资产的无偿划拨;

(五)国有资产收益的再投资;

(六)政府批准的其他来源。

第二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市国资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的职权。

市国资委可以授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下列重大事项:

(一)在经市国资委备案的企业投融资规划范围内,决定本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本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第二十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其投资的企业按出资额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对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应完成国有资产经营计划和责任目标,按照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和接受市国资委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行使《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职权,执行市国资委的决定。董事会应规范工作程序,包括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

董事会成员为5—9人,由市国资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通过法定程序委派或者更换。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经理行使《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经市国资委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二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少于5人。监事会成员由市国资委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行使《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并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

监事的工作方式和行为规范等,由市政府或者市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中由市国资委管理的负责人未经市国资委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三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应对其投资的企业进行国有产权界定,核实国有资本,并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重大事项应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一)股份制改造方案;

(二)分立、合并、申请破产、解散和重组;

(三)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因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有股东不再拥有控股地
位;

(四)总资产在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全资或者控股子企业分立、合并、解散和重组;

(五)设立全资子企业;

(六)向境外投资;

(七)全资和控股子企业申请破产;

(八)按规定应报市政府审批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重大事项应报市国资委审批: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增减注册资本或者发行公司债券;

(三)总资产在3亿元以下的全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分立、合并、解散和重组;

(四)子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因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有股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六)资产损失核销涉及出资人权益的;

(七)为无产权关系的单位或非控股企业提供担保;

(八)职工工资总额和工效挂钩方案;

(九)按规定应报市国资委审批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重大事项应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

(三)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方案;

(四)处置无形资产、账面价值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有形资产或者购置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非生产经营性资产;

(五)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告;

(六)选聘的法律顾问和发生的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案件;

(七)全资和控股子企业增减注册资本、股权转让、资产损失核销、企业领导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办法;

(八)本企业设立控股和参股企业以及下属企业出资设立全资或者控股子企业;

(九)资产负债率已超过60%,或者一个会计年度企业累计发生的借款已达到2亿元后,新发生借款累计每增加5000万元;

(十)捐赠企业资产;

(十一)会计政策变更;

(十二)按规定应报市国资委备案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及其所投资的企业应建立正常的不良资产自我消化机制。对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在核实和追究责任的基础上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与市国资委签订业绩合同。市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业绩合同对纳入考核范围的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依据考核结果,确定相关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决定对相关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三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发展规划和业务经营范围,并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市国资委依照有关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对外投资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配备专业人员,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市国资委应当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企业绩效审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依法指导和监督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市国资委应当加强对企业法制建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指导和推进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和企业法制建设工作。

第五章 所出资企业中的其它企业

第三十九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其它企业,包括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

第四十条 除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市国资委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人选,向董事会提出经理人员人选的建议。

市国资委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第四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对于前述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所列的重大事项,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董事会决定的,则市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于股东会、董事会开会前向市国资委报告,按照市国资委的意见行使表决权,并于会后5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报告市国资委;依照公司章程无须由股东会、董事会决定的,企业应当在该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市国资委。

第六章 国有资产收益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市国资委依据出资人身份依法应取得的各种收益、收入。具体包括:

(一)按照股权比例和分配方案应分得的企业税后净利润;

(二)转让持有的企业股权取得的净收入;

(三)按照股权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净收益;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的其它收益、收入。

第四十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制定我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及管理的具体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及管理。

第四十五条 国有资产收益主要用于国有经济发展,包括科教兴市、产业结构调整等。同时适当安排部分资金解决国企改革、国资监管和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必要支出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它必要支出。

第七章 企业国有资产委托监管

第四十六条 市国资委可以委托市有关部门,在一定期限内,代表市国资委,依法对一定范围内的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代表市国资委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市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被委托监管的企业,以下统称“委托监管企业”。

第四十七条 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应当明确主管领导、专门机构和人员,依法对委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

市国资委依法对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应当支持委托监管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不干预委托监管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九条 委托监管企业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十条 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委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以下工作:

(一)协助、配合市国资委开展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建立委托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与委托监管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委托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委托监管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三)依法对委托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活动、股份制改造、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形式、清算、对外担保等企业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四)批准委托监管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

(五)依法对委托监管企业的财务、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按照市国资委制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和经济运行考核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六)负责指导和推动委托监管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七)定期接受委托监管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关于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报告;

(八)市国资委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一条 市国资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委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以下工作:

(一)负责委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二)对委托监管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申请破产和解散进行审核,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决定委托监管企业及其所属的重要子企业的国有产(股)权转让。其中,受托监管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产(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对委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五)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委托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三条 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和委托监管企业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适用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委托监管的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章 区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管

第五十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设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经营和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本级政府所属国有资产进行经营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市国资委依法对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八条 区县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接受市国资委的指导和监督,并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本区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运营和保值增值状况以及其它重大事项。

第九章 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违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市国资委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侵犯企业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报市政府或者市国资委审批的事项未报经审批的,应当向市国资委备案的事项未报经备案的;

(二)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使用、处置、私分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四)违反规定发放薪酬,侵蚀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

(五)违反规定隐瞒、截留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六十一条 企业不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按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二条 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本市制定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关于提示人身保险银邮代理业务风险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提示人身保险银邮代理业务风险的通知

保监寿险〔2008〕576号


各寿险公司,各养老保险公司,各健康保险公司:

  2008年以来,各公司银邮代理业务增长较快,对人身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同时我会也注意到少数公司的银邮代理业务中隐藏着一定风险,主要表现为盲目追求保费规模,恶性提高渠道手续费及销售激励费用,导致银保渠道费差损出现乃至不断扩大,并寄希望于依靠高风险投资赚取高投资收益弥补费差损。根据当前市场的情况,为防范与化解风险,现对人身保险银邮代理业务风险提示如下:

  一、各公司应严格执行《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遵守已签订的行业自律公约。

  二、各公司应高度重视银保渠道费差损问题,加强利源分析、费用分析与预算控制,从公司中长期战略出发,理性经营,有序竞争。

  三、各公司应重视银保渠道业务的资产负债匹配,根据业务的负债特征,审慎制定资产配置策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印发株洲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建设计划和株洲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株洲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建设计划和株洲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株洲市人民政府文件株政发〔2005〕10号

城市四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局委办,有关企事业单位:
《株洲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建设计划》和《株洲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2005年3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株洲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建设计划

根据《关于大力推进国家园林城市创建工作的通知》(株政发[2004]5号),为力争2006年,确保2007年将我市建设成为国家园林城市,特制定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建设计划。
一、公共绿地建设计划
(一)公共绿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城市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8m2以上,且布局合理,分布均匀(1000平方米以上公共绿地服务半径达到500米,各城区间公共绿地面积差距在2m2以内,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5平方米以上),设施齐全,维护良好,特色鲜明。
(二)我市现状和差距:
1.人均公共绿地与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差距较大。截至2004年底,建成区公共绿地面积475公顷,人均公共绿地为8.05m2。其中2003年启动建设的天池公园、荷塘公园和2004年纳入全市公园体系的凤凰公园已完成总体规划,总面积472公顷。截至目前,完成了部分道路、景亭建设,但基础设施、景观建设几乎还是空白,离公共绿地标准相差甚远。如果减去三个新建公园计入到475公顷中的239公顷,实际我市建成开放的只有神农等6个公园和白石园等16个街旁游园(广场),总面积236公顷。按2004年我市城区非农业人口59万人计算,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仅为4m2。
2.公共绿地面积分布极不均匀。按建成开放的6个公园和16个街旁游园(广场)分布统计,最高为石峰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8.12m2,其次为芦淞区3.45m2,天元区2.7m2,荷塘区0.51m2。
(三)2005年至2007年建设计划:
根据全市现有公共绿地现状,对照国家园林城市面积标准和分布要均匀的原则,同时参照省外已验收城市的指标,确定14个公园,其中新建8个;41个街旁游园(广场),其中新建25个;新建白石港生态港和提质改造枫溪港作为国家园林城市公共绿地建设和验收项目,总面积770公顷,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按2007年85万人预计,为9.05m2,其建设项目、面积、分布及资金概算如下:
〖BHDFG24mm,FK10mm,K20mm,K10mm,K23mm,K33mm,K35mm,K25mmF〗区〖〗建成公共
绿地总面
积及人均
公共绿地
面积〖〗建设形式〖〗公园
(广场)〖〗面积(公顷)规划
面积〖〗建成
开放
面积〖〗资金概算
(万元)〖〗备注芦

区〖〗2004年人口为16.91万人,2007年按21万人计算

建成公共绿地面积213公顷÷21万人=10.16m2/人〖〗提质改造和维护管理〖〗神农公园〖〗32.26〖〗32.26〖〗1、提质改造神农湖周边绿化
2、提质改造贺家土景区绿化
3、提质改造正大门
4、拆除原办公室、新建绿地1万m2合计450万元〖〗市投提
质改造文化园〖〗15.49〖〗15.49〖〗维护管理〖〗南方广场〖〗1.4〖〗1.4〖〗维护管理〖〗白石园〖〗6.74〖〗6.74〖〗维护管理〖〗中心广场〖〗2.39〖〗2.39〖〗提质改造40万元〖〗市投改造新建和续建〖〗翠塘花园〖〗1.25〖〗1.25〖〗60万元〖〗区建市奖王塔冲花园〖〗0.98〖〗0.98〖〗50万元〖〗区建市奖芦

区〖〗〖〗新建和续建〖〗湖湘文化广场〖〗2.2〖〗2.2〖〗60万元〖〗区建市奖株董立交广场〖〗1.5〖〗1.5〖〗80万元〖〗城投公司
投资建设庆云山绿地〖〗0.8〖〗0.8〖〗50万元〖〗区建市奖建宁大桥绿地〖〗2.5〖〗2.5〖〗300万元〖〗城投公司
投资建设人文广场〖〗2〖〗2〖〗80万元〖〗南方公司
投资建设幸福广场〖〗0.35〖〗0.35〖〗40万元〖〗南方公司
投资建设南华休闲广场〖〗1.1〖〗1.1〖〗66万元〖〗南方公司
投资建设枫溪港风光带〖〗2.6〖〗2.6〖〗150万元〖〗南方公司
投资建设天池公园〖〗121.85〖〗60〖〗3000万元〖〗市补区建凤凰公园〖〗201.66〖〗80〖〗500万元〖〗市补南方
公司建设石

区〖〗2004年人口为19.46万人,2007年按25万人计算

建成公共绿地面积198公顷÷25万人=8m2/人〖〗提质改造和维护管理〖〗石峰公园〖〗153.46〖〗153.46〖〗1、提质改造蔷薇园
2、西门景区建设
3、南门景区建设
4、游路建设
5、森林防火
合计430万元〖〗市投提
质改造楠峰公园〖〗4.5〖〗4.5〖〗提质改造80万元〖〗市补企业
建设新奥绿地〖〗0.06〖〗0.06〖〗维护管理〖〗新
建〖〗石峰大桥桥北
绿地〖〗2.5〖〗2.5〖〗150万元〖〗区建市奖响田路与
红旗西路
立交桥绿地〖〗1.2〖〗1.2〖〗200万元〖〗城投公司
投资建设响田路边山头
小游园〖〗5〖〗5〖〗150万元〖〗区建市奖空四站前
绿化广场〖〗1〖〗1〖〗50万元〖〗区建市奖石

区〖〗〖〗新
建〖〗响田路二医院
传染病大楼旁
绿地〖〗0.8〖〗0.8〖〗30万元〖〗区建市奖白石港生态港〖〗30〖〗30〖〗1000万元〖〗区建市奖天

区〖〗2004年人口为5.73万人,2007年按15万人计算

建成公共绿地面积160公顷÷15万人=10.66m2/人〖〗维护管理〖〗炎帝广场
黄山广场
黄河广场
泰山广场1
泰山广场2
长江广场
天台广场
滨江广场〖〗15.5〖〗15.5〖〗维护管理其中炎帝广场提质改造,增加绿量〖〗新
建〖〗体育公园〖〗56.5〖〗56.5〖〗另有资金建设〖〗滨江公园
(湘江风光带)〖〗50〖〗50〖〗石峰大桥至建宁桥
河西段预算1050万元〖〗城投公司
投资建设天台公园〖〗71.5〖〗25〖〗建设区域:电视塔
楼区和茂林修竹区
800万元〖〗市补区建建宁大桥
桥头绿地〖〗2.5〖〗2.5〖〗300万元〖〗城投公司
投资建设石峰大桥
桥西绿地〖〗6.0〖〗6.0〖〗200万元〖〗市投庐山路与
长江路广场〖〗0.16〖〗0.16〖〗20万元〖〗区建市奖惟楚对面绿地〖〗2.8〖〗2.8〖〗100万元〖〗区建市奖长江北路与
昆仑山路绿地〖〗0.15〖〗0.15〖〗20万元〖〗区建市奖长江北路与
华山路绿地〖〗2〖〗2〖〗60万元〖〗区建市奖荷

区〖〗2004年人口为16.9万人,2007年按24万人计算〖〗维护管理〖〗流芳园〖〗2.1〖〗2.1〖〗维护管理〖〗怡山公园〖〗2.2〖〗2.2〖〗维护管理〖〗601厂向阳广场〖〗0.32〖〗0.32〖〗维护管理〖〗红港广场〖〗1.9〖〗1.9〖〗维护管理〖〗荷

区〖〗建成公共绿地面积199公顷÷24万人=8.3m2/人〖〗〖〗新华桥绿地〖〗0.26〖〗0.26〖〗维护管理〖〗文化路行政
小区绿地〖〗1.8〖〗1.8〖〗维护管理〖〗新
建〖〗荷塘公园〖〗148.5〖〗100〖〗3000万元〖〗市补区建东湖公园〖〗50〖〗50〖〗3000万元〖〗市补企业建设天鹅湖公园〖〗33.35〖〗33.35〖〗〖〗水利资金建设红旗立交桥
绿地〖〗6.24〖〗6.24〖〗1118万元〖〗城投公司
投资建设公园路货场
绿地〖〗0.15〖〗0.15〖〗15万元〖〗区建市奖119左侧建材
市场绿地〖〗0.12〖〗0.12〖〗15万元〖〗区建市奖电焊条绿地〖〗0.06〖〗0.06〖〗10万元〖〗区建市奖桂花路商业
技校门口绿地〖〗0.05〖〗0.05〖〗10万元〖〗区建市奖〖BHDG26mm,FK10mm,K20mmZQ*2,K10mm,K23mm,K20mm,K13mm,K35mm,K25mm〗〖〗建成公共绿地面积770公顷÷85万人=8.98m2/人〖〗〖〗〖〗1048〖〗770〖〗16734万元〖〗其中市投预算
11500万元
二、道路绿化建设计划
(一)道路绿化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1、城市道路绿化按道路长度普及率、达标率在95%和80%以上;
2、市区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3、全市形成林荫路系统,道路绿化、美化有本地区特点,水体沿岸绿化良好,具有特色,形成城市特有的风光带。
(二)我市现状和差距:
市区现有主干道14条,次干道30条,道路绿化普及率100%,道路绿化达标率27%。其中主干道只有株洲大道、天台路、长江路、黄河路、泰山路、响石响田路、沿江中路7条绿地率达到25%的标准,7条未达到。次干道只有黄山西路、长江西路、庐山路、昆仑山路、嵩山路5条绿地率达到标准,25条未达到,市区段湘江两岸,白石港北岸园林绿化景观效果差。
(三)2005年至2007年建设计划:
根据全市道路绿化现状,对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并根据初定的验收线路,确定以下新建、扩建、改造计划。资金预算12300万元。
2005年新建、扩建、改造计划
建设项目〖〗总面积〖〗建设内容〖〗资金概算〖〗责任单位庐山路2、3街区〖〗24000〖〗〖〗312万元〖〗天元区嵩山路1、2街区〖〗8000〖〗〖〗104万元〖〗天元区珠江南路1、2街区〖〗10000〖〗〖〗130万元〖〗天元区泰山路3、4、5街区〖〗50000〖〗〖〗650万元〖〗天元区新华东路延伸段〖〗85000〖〗〖〗280万元〖〗荷塘区钻石路〖〗350〖〗〖〗15万元〖〗荷塘区新文化路(电业局至文化桥)〖〗1700〖〗〖〗25万元〖〗荷塘区红旗西路(链条厂至田心北门)〖〗7100〖〗〖〗100万元〖〗石峰区响田路垂直绿化〖〗〖〗〖〗10万元〖〗石峰区响石西路〖〗4500〖〗〖〗60万元〖〗石峰区清水路〖〗5850〖〗〖〗76万元〖〗石峰区南方通道〖〗4000〖〗〖〗80万元〖〗芦淞区庆云山路〖〗1800〖〗〖〗20万元〖〗芦淞区纺织路样板街〖〗2000〖〗〖〗25万元〖〗芦淞区建设南路延伸段〖〗〖〗〖〗50万元〖〗芦淞区枫溪大道(建设南路
延伸段至天池公园)〖〗〖〗〖〗500万元〖〗市公路局红港中段堤面绿化改造〖〗6000〖〗〖〗80万元〖〗市园林局沿江中南路改造〖〗10600〖〗〖〗140万元〖〗市园林局快速环道东环线A标段〖〗36410〖〗〖〗450万元〖〗城投公司合计〖〗〖〗〖〗3107万元
2006年新建、扩建、改造计划
建设项目〖〗总面积
(m2)〖〗建设内容〖〗资金概算
(万元)〖〗责任单位栗雨路〖〗150000〖〗〖〗1950万元〖〗天元区东湖路〖〗100000〖〗〖〗1300万元〖〗天元区栗雨环线〖〗50000〖〗〖〗650万元〖〗天元区新塘路〖〗13750〖〗〖〗400万元〖〗荷塘区红旗广场至荷塘公园〖〗5000〖〗〖〗65万元〖〗荷塘区田林路(含空四站厂前和田心
北门至空四站)〖〗3000〖〗〖〗40万元〖〗石峰区白石港北岸
(红港广场至彩虹大桥)〖〗40000〖〗〖〗500万元〖〗石峰区芦淞路〖〗7600〖〗〖〗100万元〖〗芦淞区快速环道东环线B标段〖〗〖〗〖〗500万元〖〗城投公司人民路(纺织路至红卫桥)〖〗5000〖〗〖〗65万元〖〗市园林局沿江路(株洲大桥至木工厂)〖〗6000〖〗〖〗80万元〖〗市园林局合计〖〗〖〗〖〗5850万元
2007年新建、扩建、改造计划
建设项目〖〗总面积
(m2)〖〗建设内容〖〗资金概算
(万元)〖〗责任单位昆仑山路〖〗〖〗〖〗450万元〖〗天元区华山路〖〗〖〗〖〗400万元〖〗天元区衡山大道〖〗〖〗〖〗500万元〖〗天元区快速环道西环线〖〗〖〗〖〗1200万元〖〗城投公司建宁大道〖〗〖〗〖〗800万元〖〗城投公司合计〖〗〖〗〖〗3350万元
三、居住小区、单位绿化建设计划
(一)居住小区、单位绿化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全市园林式居住小区占60%以上,全市园林式单位占60%以上,城市主干道沿街单位90%以上实施拆墙透绿。
(二)我市现状和差距:
截止2004年我市现有独立庭院单位320家,省市级园林式单位206家,达标率为64%,缺1 8家以上。全市居住小区8 1家,省市级园林式小区29家,达标率为36%,缺20家以上。城市主干道沿街单位90%以上实施拆墙透绿也有较大的差距。
(三)建设计划:
1.2005年至2007年新创建园林式单位40家,加上已创建的206家,合计246家,达标率为77% ;新创建园林式小区34家,加上已创建的29家,合计63家,达标率为78%。具体计划如下:
区〖〗性质〖〗新创建计划2005〖〗2006〖〗2007〖〗合计芦淞区〖〗单位〖〗2〖〗〖〗2〖〗〖〗2〖〗〖〗6小区〖〗〖〗3〖〗〖〗3〖〗〖〗3〖〗9天元区〖〗单位〖〗8〖〗〖〗6〖〗〖〗5〖〗〖〗19小区〖〗〖〗4〖〗〖〗4〖〗〖〗3〖〗11荷塘区〖〗单位〖〗3〖〗〖〗2〖〗〖〗3〖〗〖〗8小区〖〗〖〗2〖〗〖〗3〖〗〖〗2〖〗7石峰区〖〗单位〖〗2〖〗〖〗3〖〗〖〗2〖〗〖〗7小区〖〗〖〗2〖〗〖〗2〖〗〖〗3〖〗7合计〖〗单位〖〗15〖〗〖〗13〖〗〖〗12〖〗〖〗40小区〖〗〖〗11〖〗〖〗12〖〗〖〗11〖〗342.加大宣传和实施力度,推广荷塘区行政社区建设经验,有计划的实施主干道沿街单位拆墙透绿。
四、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建设计划
(一)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城市建成区绿地率33%以上,绿化覆盖率38%以上,且区与区之间绿地率、绿化覆盖率相差在5个百分点以内。
(二)我市现状和差距:
我市2003年建成区面积为67.2平方公里,绿地率为32.89%,绿化覆盖率为36.03%,城区间绿地率、绿化覆盖率相差5个百分点以上。2004年新建增加了绿地,全市建成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分别达到34.82%、38.34%。但2004年我市建成区面积若按77平方公里计算,全市建成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均低于以上数值。
(三)2005年至2007年建设计划:
按照国家园林城市指标规定,两个指标最近5年增长不能低于0.5%,且考虑城区间差距,又考虑2007年建成区面积达到80平方公里等因素,计划2007年全市绿地率达到35%,需增加2800万平方米,绿化覆盖率达到40%,需增加3200万平方米,具体计划如下:
区〖〗建成区面积(平方公里)〖〗绿地率〖〗绿化覆盖率〖BHDG40mm,K10mmZQ*2,K10mmZQ*2,K12mmZQ*2,K40mm,K10mmZQ*2,K40mm,K10mmZQ〗2003年〖〗2007年〖〗2007年比2003年增加〖〗2003年〖〗2007年面积(平方公里)〖〗%〖〗面积(平方公里)〖〗%〖〗2007年与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之比〖〗2003年〖〗2007年面积(平方公里)〖〗%〖〗面积(平方公里)〖〗%〖〗2007年与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之比〖〗计划增加绿地率、绿化覆盖率项目〖BHDG10mm,K11mm,K10mm,K10mm,K12mm,K10mm,K10mm,K10mm,K10mm,K10mm,K12mm,K10mm,K12mm,K6mm,K10mm〗荷塘区〖〗16.83〖〗19.39〖〗2.56〖〗5.05〖〗29.98〖〗6.40〖〗33〖〗+1〖〗5.57〖〗33.08〖〗7.59〖〗39〖〗+2芦淞区〖〗13.30〖〗15.96〖〗2.66〖〗4.63〖〗34.81〖〗5.59〖〗35〖〗+3〖〗4.83〖〗36.34〖〗6.22〖〗39〖〗+2石峰区〖〗28.06〖〗33.68〖〗5.62〖〗9.64〖〗34.35〖〗11.79〖〗35〖〗+3〖〗10.99〖〗39.15〖〗14.14〖〗42〖〗+5天元区〖〗9.08〖〗12.71〖〗3.63〖〗2.78〖〗30.66〖〗4.70〖〗37〖〗+5〖〗2.82〖〗31.07〖〗5.08〖〗40〖〗+3合计〖〗67.20〖〗80.00〖〗12.80〖〗22.00〖〗32.89〖〗28.00〖〗35〖〗+3〖〗24.20〖〗36.03〖〗32.00〖〗40〖〗+3〖〗1.新建绿地;2.保护扩大建成区面积中的绿地不受破坏
五、生产绿地建设计划
(一)生产绿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全市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以上,苗木自给率达80%以上。
(二)我市现状和差距:
据统计我市现有国有苗圃,云田、龙头铺和个体经营圃几十处,总面积1939公顷,其中规划区范围生产绿地面积193公顷,占城市建成区2.82%,到2007年建成区面积达到80平方公里,仍可达到2.41%,苗木自给率90%以上,二项指标均超过国家园林城市指标。
六、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建设计划
(一)全民义务植树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1.认真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实施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于85%,尽责率在80%以上;
2.组织开展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群众性绿化活动,成效显著。
(二)我市现状和差距:
据统计我市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开展时间很早,成绩较好,植树成活率、保存率、尽责率均达到指标要求;认养活动已经启动,但开展认建、认养、认管活动还有一定的差距。
(三)建设计划:
1.完善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继续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特别是要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稳定的义务植树基地,同时把义务植树与认建、认养结合起来;
2.制定出台《株洲市绿地、树木认建、认养办法》,并组织实施。
七、立体绿化建设计划
(一)立体绿化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积极推广建筑物、屋顶、墙面、立交桥等立体绿化成效显著。
(二)我市现状和差距:
据统计我市立体绿化开展时间很早,特别是一些居住区的墙面绿化效果好,屋顶花园也有一些,近年来还进行了一些挡土墙垂直绿化,但是开展的面不广,现仍有一些挡土墙、护坡裸露。
(三)建设计划:
1.规划房产等部门紧密配合,在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中引导和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大屋顶花园建设;
2.对现有裸露的挡土墙、护坡和新建项目进行垂直绿化建设;
3.在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建设中强调和增加墙面绿化的指标。
八、其他考核项目建设计划
(一)国家园林城市其他考核指标标准:
1.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规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建档立卡,责任落实,措施有力;
2.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并获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
3.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区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城市乡土植物数量不低于150种;
4.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二)我市现状和差距:
1.据统计全市共有古树23株,但还未建立完善的档案和落实责任制;
2.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已编制完成;
3.市政府已颁布《株洲市绿线管理办法》。
(三)建设计划:
1.进一步调查统计全市古树名木,建立档案,落实责任单位(人),并采取建保护栏杆时保护措施;
2.根据城市发展和需要,2006年完成城市四屋绿地系统规划编制;
3.协调和建立绿线管理的机制和操作办法,有效的实施绿线管理。
九、生态环境,市政设施考核指标标准及现状
考核项目〖〗考核标准〖〗我市现状生活垃圾无害化〖〗60%以上〖〗95.26%污水处理率〖〗55%以上〖〗52.88%燃气普及率〖〗80%以上〖〗93.9%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10辆以上〖〗10.18辆城市道照明装置率〖〗98%以上〖〗97%人均拥有道路面积〖〗9m2以上〖〗9.27m2用水普及率〖〗90%以上〖〗100%水质综合合格率〖〗100%〖〗100%城市大气污染指数〖〗小于100的天数达到240天以上〖〗217天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三类以上〖〗达标道路机械清扫率〖〗20%〖〗每万人拥有公厕〖〗4座〖〗公交车出行比率〖〗不低于15%〖〗城市新建建筑节能建筑和绿色
建筑所占比例〖〗50%以上
株洲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根据《关于印发株洲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株政办发[2004]1号),按照“市里保重点、区里包辖区、开发商包小区、单位包达标”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 考核部门
株洲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二、目标责任单位
城市四区政府、市城管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公路局、市城投公司、共青团株洲市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园林绿化局、铁路株洲地区、南方动力机械公司、株洲铁路职业技术学校、株洲市渔场、城区园林式单位、小区(含新创建的园林式单位、小区)
三、考核内容、时间、办法
(一)考核内容
1.城市四区政府、责任单位(不含南方公司、铁路职业技术学校、株洲市渔场,下同),按每年度市政府与责任单位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状内容进行考核。
2.南方动力机械公司、株洲铁路职业技术学校、株洲市渔场按每年度与市创建办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状内容进行考核。
3.园林式单位、小区复查和验收,按园林式单位、小区标准复查和验收。
(二)考核时间、办法
1.对城市四区政府、责任单位,每季度末检查评比一次,根据责任状任务的完成进度、力度分别评出流动红旗单位各一个,流动优胜单位各一个,由创建办通过创建简报公布。
2.对已命名的园林式单位、小区每年进行一次复查,具体时间由市创建办安排。对新创建的园林式单位、小区的验收原则上在每年十月底前进行。复查和验收结果,由创建办通过创建简报公布。
3.对南方动力机械公司、株洲铁路职业技术学校、株洲市渔场,在每年末进行综合考核。
四、考核奖罚办法
(一)对城市四区政府、责任单位年度考核,按责任状实行百分制计分考核,最高分为红旗单位,分别发给红旗单位奖金1万元、0.5万元。次高分为优胜单位,分别发给优胜单位奖金0.8万元、0.3万元。
(二)对城市四区政府、责任单位年度考核,按责任状实行百分制计分考核,全面完成责任状任务,分别发给四区政府奖金10万元,责任单位奖金1万元,未完成任务,每扣1分,分别扣奖金2000元、200元,总计分低于80分者则取消全部奖金,并对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
(三)对城市四区政府责任状中由区财政拿出资金完成的建设项目,实行以奖代投制度,对未完成区财政投入任务的进行处罚。
1.按质按量完成新建街旁游园(广场)项目,以竣工验收审核决算为准,芦淞区、荷塘区、石峰区每平方米奖20元,天元区每平方米奖8元。提质改造项目,以竣工验收审核决算为准,芦淞区、荷塘区、石峰区按决算总造价的10%进行奖励,天元区按1%进行奖励。
2.按质按量完成道路绿化新建、扩建、改造项目,以竣工验收审核决算为准,芦淞区、荷塘区、石峰区按决算总造价的10%进行奖励,天元区按1%进行奖励。
3.超过责任状中规定的建设项目,经验收属实,且质量合格,比照计划内项目奖励标准执行。
4.芦淞区、荷塘区、天元区完成责任状中天池公园、荷塘公园、天台公园招商引资任务(以到位资金为准),每超100万元,奖励1万元(如今后再确定有天池公园、荷塘公园、天台公园性质的类似公园,比照执行)。
5.对区财政未按责任状要求投入的部分,从市财政拨付给区财政的经费中扣除,再由市创建办统一安排绿化建设。 
(四)对南方动力机械公司、株洲市渔场、株洲市铁路职业技术学校实行年终考核奖励。
1.按责任状实行百分制计分考核,全面完成责任状任务,奖励南方机械动力公司、株洲市渔场、铁路职业技术学校各0.5万元,未完成任务每扣1分,扣奖金100元。
2.按质按量完成责任状中自筹资金建设项目任务,以竣工验收审核决算为准,按投入的2%奖励。
(五)对已命名的园林式单位、小区复查,第一次未达到标准,由市创建办对未达标单位、小区予以黄牌警告。第二次(一个季度内)仍未达到标准者,取消园林式单位、小区称号,并予以通报批评。
(六)对新创建的园林式单位、小区实行直接奖励给单位、小区制度,获省级园林式单位、小区奖0.5万元,获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奖0.3万元。
(七)对新建的屋顶花园50m2以上,除按(五)奖励外,每平方米绿地奖20元。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4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