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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药品检测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8:51: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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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药品检测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药品检测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6]3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做好药品检测车的使用及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药品检测车的作用,国家局在总结药品检测车试运行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药品检测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要不断总结检验,有关情况及时报国家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药品检测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药品检测车(以下简称检测车)使用的管理,确保检测车工作的高效、准确,提高药品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国检测车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全国检测车技术装备和系统的开发研制、培训,以及全国检测车检测数据的汇总、统计、分析。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检测车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省级药品检验机构负责辖区内检测车的技术保障、数据上报和检测人员的培训指导工作,并在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的指导下,保障检测车所需试剂、标准品、实验用品的供应。

  第三条 药品检测车的外体正面上方和两侧应分别标有“中国药品监督”和“药品检测车”,字体和颜色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规定,各省不得更改。检测车内部车载设备由国家统一配备和安装,各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对车载设备进行拆卸。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设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检测车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分工和责任。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测车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分工和职责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药品稽查部门负责检测车的日常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各级药品检验机构要有专门部门负责检测车日常技术保障和人员培训。

  第六条 检测车应配备思想素质高、政策性强、掌握必备药品知识并熟悉辖区内药品质量动态的人员。
  每台检测车应配备相应的药品监督人员和药品检测技术人员,保持相对稳定;并应接受过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检测车使用培训。
  培训合格并取得上岗证书后,方可上车从事药品检测仪器操作;未取得上岗证书者不得随意操作车载设备。
  检测车配备的药品监督和检测人员要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每台检测车应配备专职驾驶人员,并能做到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车辆管理规定,熟悉车辆性能及养护和维修常识,保证车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八条 药品检测车必须专车专用,不得改为他用。

  第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测车的维修保养,保证车辆的各项技术标准完好和车载设备的安全,使车辆保持良好的性能状态。
  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检测车车载设备的维护,保障检测设备的正常运转。
  车辆内外必须保持卫生清洁、车内无灰尘。

  第十条 检测车每次使用必须按规定填写出车、收车、加油、维修记录。车辆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车辆使用后应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

  第十一条 药品检测车辆应停放在专用车库,并有相应的防护措施。
  车辆在进行药品检测使用时要注意用电安全,同时必须配备能够满足药品检测工作安全的消防设备。

  第十二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车辆和车载设备损坏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将事故经过和经济损失情况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要积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四章 仪器设备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检测车车载仪器设备必须由专人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各项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有车载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检修、保养等各项技术规程和办法,并应根据仪器设备的实际运行状况,结合检测工作,编制仪器设备年度检修计划,确保仪器设备处于正常状态。

  第十四条 药品检测车载仪器设备应按有关规定的间隔年限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必要的核查。
  仪器设备修理后应进行必要的测试、试运转,鉴定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每次检测工作结束后,应退出仪器操作软件,关闭计算机和近红外光谱仪电源,拆除电源电缆、光谱仪和计算机的连接和光线探头,并检查其他仪器设备是否归位。

  第十六条 检测车在进行药品检测时,应保持适宜的检测环境,一般温度应控制在10~28℃,相对湿度控制在35 %~75 %。
  使用外接电源时,应有不间断电源稳压器。

  第十七条 检测车使用单位应建立易损仪器设备储备制度,合理储存备用配件和消耗品,做好仪器设备的保管维护工作。

  第十八条 检测人员对检测车设备的密码和涉及的受检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检测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药品快速检测工作手册规定的检验检测项目、方法、程序和质量控制要求进行检测。建立并实施检测质量管理体系。

  第二十条 每次出车前必须制定出车计划和工作计划,报当地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局长批准。

  第二十一条 检测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快检工作手册的有关要求,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检测。出具的检测结果应真实、准确,检测结果应经现场药品监督人员和检测人员共同签署。

  第二十二条 药品监督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和取样工作时,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药品监督检查人员完成,据实填写“药品快检取样及检测情况通知书”(见附件)。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中现场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不需要进行检验即可定性的假劣药品,要及时处理,并记入检测车工作日志。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现场通过检测车的仪器设备检测或信息查询,结果不相符合的,按《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抽样,送市级以上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二十五条 每次检测完成收车返回后,要及时测试模型稳定性试验样品,进行数据分析,填写验证记录,同时对检测方法及品种、实验仪器和车辆运行验证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汇总。

  第六章 检测数据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药品快检车车载系统的版本升级和数据更新。
数据资源的采集、修改、更新、维护和使用实行分级授权管理。被授权的人员在权限范围内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数据进行处理或使用,并确保数据的准确、完整和安全。

  第二十七条 每台检测车应定期将药品检测数据和监督检查情况,通过车载系统上报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机构。

  第二十八条 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加强对药品快速检测数据的管理,建立科学可靠的检测数据档案。按照有关规定,每年1月5日、4月5日、7月5日、10月9日(节假日顺延),由省级药品检验机构将有关数据汇总后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第二十九条 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检测车的有关数据向公众媒体进行透露;不得超出权限范围处理或使用检测车检测数据资源;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将检测数据资源提供或出示给非授权人员。


                第七章 奖惩制度

  第三十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检测车使用效能和检测效能的奖惩制度,积极鼓励药品监督及检测人员研究新的药品快速检测方法和项目。对在使用检测车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基层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各地检测车的使用情况随时进行抽查或飞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对擅自改变药品快检车外观、拆卸车载设备、改变车辆用途或未按规定使用车辆的,除进行通报批评外,将追究省、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由于人为原因造成检测车辆事故或设备故障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维修费用,并根据情况对行政主管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药品监督和检测人员违章操作、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出具伪造结果的,依照行政责任过错追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主管部门或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检测车的保密技术或基础数据丢失、泄露,产生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和渎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检测车的药品检测是指通过仪器、化学鉴别、薄层色谱或物理等快速检测方法,在监督检查现场对药品进行分析、鉴别和筛选,以初步判断药品质量的方法和手段。

  第三十六条 检测车的药品检测工作必须在核准的检测项目内开展检测工作,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或变相收费。

  第三十七条 检测车运行所需经费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解决。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快检取样及检测情况通知书

编号:                            年 月 日
────────────────────────────────────

被取样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E_mail:         邮政编码:       
────────────────────────────────────
药 品 名 称:               商品名:
标示生产单位:
药品批准文号:               批 号:
取样品数量:              外包装是否符合规定:是□ 否□
取样品地点:              仓储条件是否符合规定:是□ 否□

被取样单位负责人(签章):       监督检查人员(签字):      
────────────────────────────────────
检测情况:
  上述样品按①《     快检工作手册》   年版第   册标准检测,
其结果于所规定项目检测;②NIR光谱测试;③信息系统查询。
  □1、符合;
  □2、不符合,需由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检测人员(签字):          药品监督人员(签字):
检测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    检测车辆编号:

────────────────────────────────────
被取样单位意见:
  上述检测结果无疑义。
需要说明的事宜:


被取样单位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时  分  
────────────────────────────────────
注:本通知单一式三份,一份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留存,一份由药品检验机构留存,一份由被取样单位留存。



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积极推进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充分发挥目标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确保市政府下达的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任务如期完成,结合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遵循客观公正、考核有据和鼓励先进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考核内容为市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的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统一安排并组织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考核的组织、协调、评定工作。
  第五条 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实行基本分百分制考核,共分为4大类,19项指标。其中,社会保险工作中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由市卫生局负责提出具体的考核办法。其余指标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负责考核,总分值100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目标管理责任书各项指标进行量化分解,考核时按各县区实际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指标分值见附表1。
  第六条 考核指标分为“超额完成任务不加分”项和“超额完成任务加分”项。其中,就业再就业、劳务经济、劳动关系中的8项考核指标和社会保险中的“新农保试点地区参保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社会保险市级统筹落实率”、“社会保险配套政策落实率”4项考核指标为“超额完成任务不加分”项。社会保险工作中“养老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失业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工伤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生育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6项考核指标为“超额完成任务加分”项。
第七条 具体指标的考核分为两种办法。(一)对于“超额完成任务不加分”项: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得满分;未完成目标得分为指标分值乘以实际完成指标占应完成指标的比值。其中社会保险市级统筹落实率和社会保险配套政策落实率2项指标中的小项指标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该小项不得分。(二)对于“超额完成任务加分”项:完成目标得满分,未完成目标得分为指标分值乘以实际完成指标占应完成指标的比值;超额完成目标加分采用如下公式计算:




  其中,指标分值乘以“超额完成部分”与“全年目标”比值的得分最多不超过该项分值。“超额完成部分”、“全年目标”、“各县区超额总计”都需换算为绝对数进行计算,该数据由负责此项目的业务科室和社保中心共同提供。
第八条 本年度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获得上级机关表彰的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有重大突破或创新的给予奖励加分。其中,县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工作获得省委、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表彰奖励的,给予奖励分1分;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获得省委、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表彰奖励的,给予奖励分1分;由省委、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县区召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现场会的,给予奖励分1分;市委、市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县区召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现场会的,给予奖励分0.5分;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获得市委、市政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表彰奖励的,给予奖励分0.5分;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工作获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彰奖励的,给予奖励分0.3分。本年度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有重大突破或创新的,每一项给予奖励分0.5分。奖励以表彰决定等正式文件为准。
第九条 考核工作实行集中考核与平时抽查、县区自评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评相结合的办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在7月份、12月份对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目标管理责任书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依据。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每季后5日前和12月5日前,分别将截至季末和1—11月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任务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自评。每季度的完成情况由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书面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1月末完成情况由各县区政府分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书面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条 年度考核评估,由季度完成情况、年终完成情况和受奖创新情况三部分综合评分组成。其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目标任务季度完成情况和年终完成情况得分组成基本分100分,分别占基本分的30%和70%;受奖创新情况得分作为附加分。综合得分由基本分和附加分组成,排名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本年度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县区,不参加排名。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县区书面报告,组织专人进行复查审核或重点抽查各县区完成情况。考核结果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审批,对目标任务完成好的县区进行表彰奖励,奖励标准按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对年末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区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执行的各项考核、奖励办法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1年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2011年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实施细则》及《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2011年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统一安排,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考核工作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就业促进科、职业能力建设科、劳动关系科、养老失业保险科、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科、市社保中心、市劳务工作办公室等有关科室和单位组成。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责任书考核的牵头组织和考核结果的评定工作,局考核工作办公室其他成员科室和单位负责本业务责任书指标数据的拟定、完成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四条 年度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平时考核分为季度报表考核和半年检查,季度报表考核以各县区书面上报的季末完成情况和业务报表完成情况为依据进行考核,各县区应在季后5日前将截至季末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和与目标考核有关的业务季报,由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书面报送市局考核工作办公室;半年检查由市局考核工作办公室在7月份组织对全市7个县区目标管理责任书中各项指标1-6月份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对上年度获得市政府表彰奖励的县区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复查,检查结果作为平时考核依据上报市政府并在全市进行通报。平时考核在年度考核成绩中占30%。年终考核在12月份进行,各县区应在12月5日前,将1—11月份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自评,由各县区政府分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书面报送市局考核工作办公室。局考核工作办公室组织对全市目标管理责任书中各项指标1—11月份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依据,在年度考核评分中占70%。
第五条 平时考核内容
  1、季度报表的上报情况。主要检查各县区是否按时上报截至季末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和与目标考核有关指标的业务季报;各县区目标责任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和上报的业务报表数据是否一致等。
2、制度建设和措施保障情况。主要检查各县区目标责任制的建立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是否有重大突破或创新等。
3、基础工作完成情况。责任书指标数据的统计过程检查,包括统计台账、统计报表、统计方法、统计程序、统计结果的检查核对;责任书指标数据的现场检查,包括县区业务经办数据库、有关业务经办记录、财务凭证的检查;需要检查的其它内容。
  第六条 平时考核程序
1、每个季度结束后,由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季后5日前将截至季末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和与目标考核有关指标的季度报表书面报送市局考核工作办公室,局考核工作办公室负责对7个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目标责任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汇总考评。
2、半年检查,由局考核工作办公室在7月份组织对全市7个县区各项指标1-6月份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市政府及在全市进行通报。
3、局考核工作办公室根据半年检查结果和季度报表考核情况,对全市7个县区进行平时成绩的评分,平时考核量化见附表5。
  第七条 平时考核成绩的确定。平时考核成绩由季度报表考核和半年考核构成,在年度考核成绩中占30%。不按时上报目标任务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和与目标考核有关指标季度报表的,推迟1天,从平时考核得分中扣减1分(上报方式以传真件为主);上报目标责任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和上报的业务报表数据不一致,发现一项,从平时考核得分中扣减1分。平时考核成绩确定的公式如下:
  平时考核得分=(第1项半年得分+第2项半年得分+…+第12项半年得分)*30%
  其中,就业再就业中 “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新增小额担保贷款额”、“新增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职业技能培训人数”、“创业能力培训人数”5项指标、劳务经济中“劳务收入”、“输转人数”2项指标半年得分= MIN〔 (1-6月份实际完成的任务数)/(全年任务数/2),1〕*指标分值。
  社会保险中“养老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失业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工伤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4项指标、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签订率”1项指标半年得分= MIN〔 (1-6月份实际完成的任务数)/全年任务数,1〕*指标分值。  社会保险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生育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社会保险市级统筹落实率”、“社会保险配套政策落实率”5项指标,由于半年任务无法确定,进行半年考核但不计分,在12月份统一进行考核确定分值。
  备注:MIN函数的含义是,若该项指标半年完成数大于等于1,以1计算;若小于1,则以实际值计算。即,各项考核指标半年超额完成任务不加分。
平时考核得分=半年考核得分-季度考核扣减分值
  第八条 在平时考核和年终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的,发现1项指标扣1分,在年度考核成绩中扣除,并责令其整改;
  第九条 年终考核成绩的确定。由局考核工作办公室按照《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2011年度),审定各县区11月份责任指标数据,推算各县区全年完成数据,并计算年终完成情况得分,在年度考核评分中占70%。
  第十条 全市新农保试点的只有漳县、陇西县,因此“新农保试点地区参保率”指标未分配分值,试点县完成指标任务不得分,未完成指标任务每少1个百分点从年度考核得分中扣1分,扣分最多不超过5分。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最终得分,由平时考核、年终考核和县区受奖情况三部分构成。局考核工作办公室依据《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2011年度)中的相关规定对各县区进行综合评分、排名,并将年终考核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半年检查和年终考核省上随机抽查的县区以省上考评为准。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局考核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011年定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指标解释和指标考核要求

一、就业再就业指标
  1、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城镇累计新就业人数减去累计自然减员人数。其中,城镇累计新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城镇累计新就业的城镇各类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形式就业人员的总和;自然减员人数指报告期内因退休、伤亡等自然原因造成的城镇累计减少的就业人员。
考核要求:考核从统计程序是否规范、基层统计台帐是否健全、数据来源是否真实、计算方法是否正确四个方面进行。
(1)统计程序规范。指统计报表来源于逐级汇总,本级报表对应的下一级报表完整。
(2)基层统计台帐健全。统计数据来源的最基层单位即街道(乡镇)、社区建立了统计台帐,统计台帐的内容具体,涵盖就业再就业基本信息。
(3)数据来源真实。核实统计数据能够落实到具体个人。
(4)计算方法正确。统计数据是依据统计报表的逻辑关系和计算公式得出的。
2、新增小额担保贷款额:指各县区按照就业政策当年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企业发放的贷款额。
  考核要求:
  (1)统计报表规范、完整。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统计表齐全、完整,各县区按时按月上报;统计报表上贷款额有经办银行的认可证明(公章或签注意见)。
(2)申请贷款资料健全,逐级审批手续完整。贷款人提供了相关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材料,并且人社部门、担保机构、妇联组织、经办银行等部门进行了审批。
  3、新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指各县区当年筹集的为担保机构补充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考核要求:基金账户银行对账单有统计报表中的新增担保基金额,银行对账单中基金余额与统计报表中基金余额相符。
  4、职业技能培训人数:指当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人数,不含就业意识培训的人数。
  考核要求:职业技能培训要按照工种分类培训,普通工种不得少于120学时,技术工种不得少于360学时。
  5、创业能力培训人数:指当年参加创业能力(syb)培训的人数,不含创业意识(gyb)培训的人数。
  考核要求:创业能力培训不得少于7天,若含创业意识培训则不得少于10天。
  二、劳务经济指标
  6、劳务收入:指外出打工有工资性的收入(含在外打工个人消费部分)。
  考核要求:
  (1)统计程序规范。指统计报表来源于逐级汇总,本级报表对应的下一级报表完整。
  (2)基层统计台帐健全。统计数据来源的最基层单位即乡镇(街道)、村社(社区)建立了统计台帐,统计台帐的内容(参照甘劳务统表)具体,涵盖劳务经济基本信息。
  (3)数据来源真实。核实统计数据能够落实到具体个人。
  (4)计算方法正确。统计数据是依据统计报表的逻辑关系和计算公式得出的。
  7、输转人数:是指输出和转移两个方面。输出特指跨市、跨省和跨国转移;转移指市域内即就近就地转移人数。
  考核要求:
  (1)统计程序规范。指统计报表来源于逐级汇总,本级报表对应的下一级报表完整。
  (2)基层统计台帐健全。统计数据来源的最基层单位即乡镇(街道)、村社(社区)建立了统计台帐,统计台帐的内容(参照甘劳务统表)具体,涵盖劳务经济基本信息。
  (3)数据来源真实。核实统计数据能够落实到具体个人。
  (4)计算方法正确。统计数据是依据统计报表的逻辑关系和计算公式得出的。
  三、社会保险指标
  社会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指报告期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数的增长数占上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数的百分比。缴费人数增长和人均工资增长是拉动社会保险费增长的主要因素,采取以社会保险费增长为基础扣除工资增长拉动因素的办法计算确定缴费人数增长率。
  8、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1+报告期内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费增长率)÷【1+上年全市人均缴费工资增长率】×100%-100%
  其中:报告期内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费增长率=报告期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上年同期同口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100%-100%;
  报告期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报告期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总收入-报告期内“五七工、家属工”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五七工、家属工”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实行单独统计,市局单独考核。
  9、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1+报告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增长率)÷【1+上年全市人均缴费工资增长率】×100%-100%;
  其中:报告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增长率=报告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上年同期同口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100%-100%
  10、城镇失业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1+报告期内城镇失业保险费增长率)÷【1+上年全市人均缴费工资增长率】×100%-100%;
  其中:报告期内失业保险费增长率=报告期内失业保险费收入÷上年同期同口径失业保险费收入×100%-100% 
  11、工伤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1+报告期内工伤保险费增长率)÷【1+上年全市人均缴费工资增长率】×100%-100%;
  其中:报告期内工伤保险费增长率=报告期内工伤保险费收入÷上年同期同口径工伤保险费收入×100%-100% 
  12、生育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1+报告期内生育保险费增长率)÷【1+上年全市人均缴费工资增长率】×100%-100%;
  其中:报告期内生育保险费增长率=报告期内生育保险费收入÷上年同期同口径生育保险费收入×100%-100%
  1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报告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总收入-政策性比上年同期提高补助标准补助的费用)÷ 上年同期同口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100%-100%;
  其中:报告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总收入=个人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各级财政按报告期内补助标准补助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政策性比上年同期提高补助标准补助的费用=2010年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实际核算人数×【报告期内的政策性补助标准-上年同期的政策性补助标准(报告期内的政策性补助标准适时公布)】
  14、新农保试点地区参保率:2010年年底以前已列入新农保试点县的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农村户籍人员参加新农保的人数与该县区应参保人数的比率。
  新农保试点地区参保率=期末试点县实际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应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100%;
  15、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指报告期末实际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数(包括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占应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数的百分比。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期末实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期末实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100%
  16、社会保险市级统筹落实率:年度内各县区落实社会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参保缴费基数、待遇支付等统一到位。
  (1)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落实率100%(占该项分值20%)。主要为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转发《甘肃省失业保险基金市州级统筹实施办法》(定劳社发[2009]114号)的通知执行落实情况。①失业保险基础工作情况;②向市级经办机构申报有关待遇支付资料情况;③向市级经办机构报账情况;④执行政策规定的缴费基数。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落实率100%(占该项分值50%)。主要为《定西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方案》(定政办发[2009]159号)执行情况。①执行政策规定的缴费基数、统一的筹资标准(6+2模式)、统一的报销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4万元),统一的个人账户划拨比例(按在职3.6%、退休2%划拨);②执行省厅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2009版三个药品目录;③执行统一的特殊病种认定和支付标准(共12个病种,按70%支付报销),以及特殊病种最高支付限额(3000至10000元);④财政负担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各级财政拨付资金到位率不低于90%;⑤每年11月底前,按当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征缴额的5%,由同级财政向市财政上解调剂金。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落实率100%(占该项分值15%)。主要为《定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定政办发[2007]54号)、《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政策的意见》(定政办发[2010]217号)执行情况。①按不同人群执行统一的筹资标准(学生120元、普通居民160元),执行统一的报销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不再建立个人账户;②执行省厅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2009版三个药品目录;③由各级财政负担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严格按照实际缴费人数落实拨付资金;④按照实际参保人数人均10元的标准,由同级财政向市财政及时上解调剂金。
  (4)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落实率100%(占该项分值15%)。主要为《定西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定西市人民政府2004年第10号令)执行情况。①严格按照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确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②按规定足额上解工伤保险储备金(征收额的10%)和调剂金(征收额的40%);③执行政策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统一的工伤待遇支付标准。
  17、社会保险配套政策落实率:年度内各县区落实社会保险配套政策、特别是落实县级财政应拨付社保基金和配套工作经费足额到位。
  (1)财政应拨付基金到位率100%(占该项分值30%)。①失业保险:根据《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35号)和原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的意见(甘劳社发[2007]90号),就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筹集问题规定,事业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财政全额拨款的,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差额拨款的,所需资金按财政拨款同比例纳入财政预算,其余部分自行筹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所需资金自行筹集。②工伤保险:根据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转发《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定劳社发[2010]37号)精神,督促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拨付工伤保险费。
  (2)县级投入配套保障落实率100%(占该项分值30%)。根据省人社厅关于目标责任考核的《意见》,要求各县区人均社保经费投入不低于2元。结合我市实际,暂将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确定为新农保工作经费落实情况。根据省厅要求,结合漳县、陇西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漳政发[2009]140号、陇政发[2010]129号)规定,新农保工作经费按照参保人数每人每年不少于1元纳入本县财政预算(省上要求2元),并保证资金足额拨付。
  (3)县级能力建设经费投入落实率100%(占该项分值40%)。
  在全市统一启用 “五险合一”的社保信息网络系统暨“社保卡”系统,各县财政列支约15万元。
  8-17项指标考核要求:
  (1)考核中涉及的相关基础数据和指标,按照我市上报省厅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决算、社会保险统计年报等报表,以同口径可比原则核实确定的数据为准。公式中涉及的各险种上年同期同口径社会保险费收入,人均缴费工资增长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参保人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0年底财政补助费用实际核算人数按照附表(2、3表)提供的数据执行。2011年应完成同口径社会保险费收入见附表4(按考核公式测算)。
  (2)报告期内上报的社会保险费收入要与市地税局通报数、县区地税部门实际缴入财政专户的入库数一致。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的工伤保险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报告期内上报的社会保险费收入要与会计账簿记账和缴入财政专户的实际入库数一致。涉及考核的社会保险费收入要在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中清晰、准确反映,并且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反映的同口径数据必须一致,做到相关数据逻辑关系正确。上报市局考核办公室的数据要与上报业务部门的会计、统计报表同口径数据一致。年终考核上报的数据不得高于年终基金决算和统计年报同口径数据。
  (3)对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城镇失业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和工伤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4项指标进行半年、年终考核并计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生育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新农保试点县参保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社会保险市级统筹落实率和社会保险配套政策落实率6项指标进行半年考核但不计分,年终考核并计分。新农保试点县参保率达到95%,并且由省政府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考评得分达到90分以上。
  四、劳动关系指标
18、劳动合同签订率:指在报告期末,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各县区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本指标是总指标,包括内资企业、港澳台企业、国外投资企业和其它企业。其中内资企业包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等。目标责任考核劳动合同签订率,以抽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企业在岗人数的比值来计算。
  考核要求:包括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内容完整规范、基层统计台账健全、统计渠道符合规范要求、报表数据真实有效四个方面。
(1)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内容完整规范。指劳动合同签订符合法定程序,内容完整,劳动合同真实有效。
(2)基层统计台帐健全。指县区级及以下统计数据来源于企业报表,核对是否与企业员工台帐或职工花名册内容相一致。
(3)统计渠道符合规范要求。市级统计数据来源于各县区人社部门和市级企业,县(区)级统计数据来源于企业。
(4)报表数据真实有效。各县区上报统计报表数据真实准确,逻辑关系正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接受陈永贵解除国务院副总理职务的请求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接受陈永贵解除国务院副总理职务的请求的决议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
接受陈永贵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职务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