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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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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


琼财企[2006]636号

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属各企业:
为了加快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步伐,用好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财政厅 省国资委 省人劳厅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省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革步伐,用好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改革专项资金),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改革专项资金是省政府为促进国有企业改革而设立的政府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财政厅应在商业银行设立改革专项资金专户,对改革专项资金收支实施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
第四条 改革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经省政府批准,从省工业发展资金安排的资金。
(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中经批准用于国有企业改革的资金。
(四)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剩余净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收入和有关税费返还所得收入中经批准用于国有企业改革的资金。
(五)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结余资金中按规定可调整用于安置职工的部分。
(六)上年度改革专项资金余额结转。
(七)其它资金来源。
第五条 改革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三)统筹兼顾改革发展稳定,区分轻重缓急,量入为出,注重效果。
第六条 改革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为实施企业改制、关闭、破产而需由政府支付的前期工作费用,包括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费用的补助。
(二)企业进入改制、关闭、破产程序后,资产处置变现前,需要借款垫付有关费用的周转金。
(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职工安置费缺口补助。企业改制、关闭、破产职工安置费用原则上用企业有效资产处置所得支付或以其它方式由企业自筹解决。企业有效资产处置所得及自筹资金优先用于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按规定核销的除外),不足部分由政府从改革专项资金中予以补助。
(四)企业改制实施债务重组须由政府出资收购相关债权的费用。
(五)企业改制、关闭、破产按规定须由政府承担的其它支出。
第七条 经济补偿金和补缴各项社会保险的支付标准
(一)企业支付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按我省现行政策法规规定的标准确定。
(二)企业补缴所欠职工各项社会保险按我省法规、政策规定的标准确定(按规定核销的除外)。
第八条 企业职代会决议同意按本办法第七条标准安置职工的关闭、破产企业,经批准可先借用改革专项资金安置职工,待处置企业有效资产后归还。
第九条 改革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与拨付
(一)企业根据《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和资产重组工作方案》(琼办发[2004]31号)提出企业改制关闭破产预案、职工安置预案和申请改革专项资金预案,报总公司或托管公司初审和汇总,总公司或托管公司报省国资委审查和汇总,省国资委提出年度全省改制关闭破产资金使用计划(原则上按照计划总额的10%设置机动备用金),会省财政厅和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若使用省工业发展资金时须加会省发展与改革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二)总公司或托管公司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年度改制关闭破产计划,按照省国资委立项批复要求和有关规定,组织所属企业制定改制关闭破产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和申请改革专项资金方案,报送省国资委审核。
(三)省国资委对企业的改制关闭破产实施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和申请改革专项资金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修改后的企业改制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送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征求意见。
(四)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对省国资委报送的企业改制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依据相关政策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反馈省国资委。
(五)省国资委将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实施方案、经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复核后的职工安置方案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据此核定企业改革专项资金数额并反馈省国资委。
(六)省国资委根据相关政策及省财政厅核定的资金数额,批复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实施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和申请改革专项资金方案;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七)省财政厅根据省国资委对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实施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和申请改革专项资金方案的批复拨付改革专项资金。对用款金额在省政府批准的用款额度以内的,由省财政厅直接将资金拨付到省国资委指定账户;超过用款额度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内的,通过机动备用金追加安排;超过用款额度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条 需要借款垫付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或债权收购有关费用的,由省国资委作为借款还款主体,与省财政厅签订借款协议,承诺用企业有效资产变现或其他方式优先归还借款。
第十一条 省政府直接投资企业的改制关闭破产资产处置净收入,结余部分于改制关闭破产工作终结后,由清算机构或产权交易机构按非税收入征缴办法缴入省改革专项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用款单位应设立改革专项资金专户,对资金单独核算,严格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
第十三条 加强对改革专项资金的监管。省国资委、省财政厅要加强对改革专项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和资产处置按规定进行以及监督资产处置净收入及时上缴。各资金使用单位要将改革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报告。财政、审计部门按规定对改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政、审计监督。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改革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应于次年三月底前,将上年度企业改革情况及改革专项资金收支执行情况向省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市政府会议管理组织工作若干规定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


咸政发〔 2004 〕40 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会议管理组织工作若干规定》等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市政府会议管理组织工作若干规定》、《关于精简文件的若干规定》和《市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检查调研活动若干规定》已经2004年7月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市政府会议管理组织工作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规范政府行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建设勤政、廉洁、务实、高效政府,特就市政府召开会议的管理组织工作规定如下:

一、大力精简会议。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半天时间;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严格会议议题调查和审核把关,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临时动议召开。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除每年关系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大局的综合性的工作安排部署以及省政府有明确要求的重大工作事项外,一般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专业会议。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会期一般半天,最长不超过一天。市政府各部门也要大力精简会议,严禁召开没有实质内容的片会、年会、联谊会、协作会、研讨会、纪念会等,也一般不受邀请到外地外单位去参加类似的会议。

二、严格会议审批。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长审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专门会议通知。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综合会议和专业会议,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或经市长同意后,方可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会议通知。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专业会议;市政府办公室要严格审核把关程序,不得擅自代部门下发全市性专业会议通知。凡市政府各部门召开或组织承办的会议,参加人员确需超过100人的,必须提前将方案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查、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后,报市长审批或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三、严控会议规模。市政府全体会议参加人员为市政府组成人员,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为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根据研究议题需要一般可安排3—5个相关部门、单位、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列席,若列席人员超过5个,需随议题单书面说明原因。市政府及各部门组织召开的会议,参会人数一般控制在50人以内,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00人。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综合会议,市长和相关副市长出席,只安排1名领导讲话,相关部门1名负责人和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或1名主管领导参加会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专业会议,由市政府主管领导出席并讲话,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参加会议。各部门召开的本部门、本系统工作会议和全市性业务类会议,不得邀请市政府领导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参加。市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工作人员不得超过正式参会人员的10%。

四、改进会议方式。市政府常务会议设立旁听席,凡研究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不需保密的决策事项,可在市级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安排公民进行旁听。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一般都采用电视电话会的形式,并尽量安排在晚上召开。提倡开短会、开小会、开走会、开现场会,能合并召开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全市性会议一般只安排一名市政府领导出席讲话,不设多人主席台,其他市政府领导不陪会;会议议程一般不安排大会经验交流和表态发言(必要时可印发书面材料),不举行大会颁奖仪式。

五、提高会议效率。市政府全体会和常务会议题确定后,一般情况下市政府办公室提前三天将会议材料印送市政府各领导及参会人员;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事先应认真阅读材料,对会议研究问题做好汇报、讨论准备工作;会议发言务必开门见山、言简意赅、突出主题、抓住要害、意见明确、据理得当、限制时间,汇报发言一般不超过15分钟,讨论发言一般不超过3分钟。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市政府领导讲话一般控制在1小时之内,其他发言控制在30分钟之内,整个会议时间控制在2小时之内。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电视电话会议,市政府领导讲话一般控制在30分钟之内,其他发言控制在10分钟之内,整个会议时间控制在1小时之内。

六、坚持节简办会。对会议经费严格实行“核定基数、定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市政府各部门会议经费市财政每年安排预算时一次核定到单位,随年初预算下达,全年包干使用,超支一律不予追加。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一般尽量安排在机关内部会议室召开,不租用宾馆饭店会议室摆排场、图形式;会期在半天之内的,不安排食宿;超过半天的,市区内部门和单位以及秦、渭两区参会人员不安排食宿,其他县市区参会人员可安排工作餐,餐桌一律不提供烟、酒、饮料;会议不发笔记本、书写笔;尽量精简会议材料,一般会议可以不印发领导讲话、不发材料袋;会场不摆水果、饮料和烟,严禁借开会之机发放纪念品和奖金,严禁安排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严禁以各种形式将会议费转嫁给基层或其他单位、企业。

七、严肃会风会纪。市政府全体会和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须向市长请假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各相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列席市政府全体会、常务会议的人员必须是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列席时,应请示秘书长同意后,可由其他负责人列席。参加或列席市政府全体会、常务会和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的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一律不带随行工作人员,不安排车辆驻会等侯。要严肃会场纪律,提高会议质量,参会人员和会议工作人员进入会场,必须集中精力开会,自觉关闭通信工具,维护会场秩序。对无故不参加会议,擅自提前离会的参会人员,根据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

八、简化会议报道。市政府全体会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宜于公开的,市级新闻媒体可发通稿予以宣传报道。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含电视电话会),市级新闻媒体可从新闻的角度简要报道或者以标题新闻刊(播)发;对会议的宣传报道一般不发头版头条,并严格控制报道篇幅、播出时间。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市级新闻媒体一般不予宣传报道。





关于精减文件的若干规定



为了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坚决克服单纯依靠文件指导工作的官僚主义、文牍主义作风,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特作如下规定:

一、从严控制发文。可发可不发的公文坚决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一定要短。能用电话、传真解决问题的,不发文件;对工作没有实质性指导意见和没有实际内容的例行公事的惯例文件坚决不发。过去有明文规定,届时又无新要求的不重复发文。工作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不以政府名义发文。已在会议上印发的领导讲话和已经布置的工作一般不再发文。凡是可刊登工作简报的不再行文。宜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公开或发表的决定、规定、通报、通知不再行文,只印制少量存档。

二、减少联合行文。凡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由市政府单独行文,一般不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联合行文。属于贯彻省委、省政府联合发文精神的,或涉及全市经济工作、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可联合行文外,其他一般不联合行文。以政府工作为主,个别地方涉及党委工作的,在报请党委同意后,可由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单独行文。

三、压缩转发性文件。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的文件,主要是上级的文件和涉及全市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对于没有明确贯彻意见或具体措施的文件不得转发。市直各部门的工作计划、总结和一般性工作报告,市政府办公室不再转发。一些涉及面广,需要市政府进行协调的工作报告,要作具体分析,确须转发的,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其中有需要请示市政府解决的问题,应另行专文,单独办理。

四、减少表彰性文件。对各工作部门和各系统评选的单项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不以市政府名义发布表彰决定。确需以市政府名义表彰的,按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市政府一般只发给个人奖状或证书。需要发文的,由有关部门冠以“经市政府批准”字样自行发文。

五、精减工作总结和工作简报。各县市区、各工作部门一般不报送工作总结。确需报送的,原则上不超过五个标准页。各工作部门原则上只办一种简报,未办简报的一律不准再办。要提高简报质量,办出特色。要严格控制简报的印制份数和发送范围,不要直送市政府领导,不得滥发。

六、严格控制文件升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在职权范围内的业务性工作需要行文的,一律由业务主管部门自行行文;未经市政府同意,各工作部门不得向县市区政府行文,也不得要求县市区政府报文。经市政府批准召开的各种专业会议,一律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由主办单位印发会议通知。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及非常设机构启用公章,可引用批准机关的批文自行行文。

七、不准越级行文。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请示、报告一律按隶属关系和行文规则办事,基层企事业单位需要请示解决问题的,应按隶属关系上报归口部门,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以及县市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文件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除紧急重大事件、突发性重大灾害可越级上报外,正常情况下不准越级行文。

八、严格公文办理程序。各县市区、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文件,一律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不得多头主送,多头上报。不符合公文报送程序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不予受理。除重大紧急情况和市政府主要领导有特殊要求和交办的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接受直接报送的文件。各工作部门报送市政府的文件和代拟的文稿,由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严格审核把关,署名并加盖机关印章。文稿内容涉及其他工作部门的,由拟稿的工作部门负责与有关工作部门协商、会签,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上报。二级机构需要请示市政府的问题,要先送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转报。上报市政府的公文,一律按规定份数上报,不要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对上报的紧急文件,特事特办,三日之内办理完毕。一般性文件,五日之内办理完毕。

九、切实提高文件质量。要增强文件的思想性、政策性、科学性和权威性。既要注重对全局工作的指导性,又要注重对实际工作的操作性,提高针对性和时效性。要不断改进文风,杜绝虚话、空话、套话。文件的主题要简明扼要,分析问题要切中要害,建议要切实可行,措施意见要明确有力。文件要条理清楚,格式规范,语言朴实,简明扼要,一般报告不超过2000字,综合报告不超过3000字,工作简报不超过1000字。



市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检查调研活动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特别是市政府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完善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改进领导作风和工作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特就市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进行检查、调研活动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坚持检查和调研工作制度。市政府领导同志必须立足全市大局,紧紧围绕市政府的总体工作部署、中心工作以及分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坚持经常深入基层,进行调研或检查,了解掌握情况,帮助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每年下基层调研或检查工作时间不少于正常工作日的三分之一。就重大问题、热点问题下基层调研一般要形成调研报告。

二、轻车简从,减少随员。根据检查内容或调研主题的需要,一般只由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同志陪同;若确实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只安排副职领导随行,但陪同部门一般不超过3个。尽可能集体乘车,不安排警车开道。

三、禁止边界迎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检查或调研时,所到县市区或单位的陪同领导均在第一个检查(调研)点等候,路线不熟悉时,可安排1名工作人员到指定地点引路;离开时,县市区或单位陪同领导均在最后一个检查点或驻地送行,杜绝迎来送往。

四、不许层层陪同。市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检查或调研时,所到县市区或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安排陪同领导,不许领导班子集体陪同,不许层层陪同和对口陪同;对市政府主要领导,可由所到县市区政府或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陪同;其他市政府领导一般只安排由分管领导陪同。同时,所到县市区或单位的随同工作人员务必严格控制。

五、不搞形式主义。市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检查或调研时,在听汇报、看材料的同时,必须深入到田间地头、车间班组,与一线群众面对面交谈,现场了解掌握第一手资料。所到县市区或单位不得安排警车随行开道,不在沿线和现场布置警力,不得张贴或悬挂欢迎标语和横幅,不得提前安排有关单位和乡村突击打扫卫生,更不能脱离实际弄虚作假,布置假现场、捏造假典型。

六、节简安排食宿。市政府领导在市区内检查或调研,一律不在基层单位就餐、住宿。到县区下基层时,一般尽量在调研或检查点所在的乡镇机关或企业职工食堂就餐,也可顺便在农村吃农家便饭;在县城接待时,一律在招待所按标准安排食宿,一切坚持节约简便,尽可能安排自助餐,不上酒水、饮料,不许多人陪餐,住宿休息房间一律不摆水果、香烟,不许在营业性场所安排娱乐活动。

七、改进作风,严以律己。市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检查工作或进行调研,必须改进作风,求真务实,真正关心群众的冷暖安危,切实为基层排忧解难,不能高高在上、走马观花、浮而不入、不求实效,严禁借机吃拿卡要,严禁收受任何礼品包括所检查企业的产品以及当地土特产品。

八、简化宣传报道。市政府主要领导下基层检查或调研,可通知市级新闻媒体记者随行进行宣传报道,文字稿一般不超过1000字,电视台、电台播报时间不超过2分钟。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下基层一般不随带市级新闻媒体记者,可由所到县区新闻媒体进行报道;确需公开报道的,可在咸阳日报刊发500字左右文字消息,不配发照片,咸阳电视台、电台可作简短报道。对市政府领导下基层活动的宣传报道,要按新闻规律办事,注重新闻价值,力求准确、鲜明、生动,多报道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到基层为群众或企业解决生产生活困难以及群众关心的实质性内容,减少单纯跟踪性的报道,力戒空泛和一般化。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7月20日印发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人民政府行政责任问责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人民政府行政责任问责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盐政发[2006]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人民政府行政责任问责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四月十一日

                    盐城市人民政府行政责任问责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责任体系建设,强化行政责任制,促使行政领导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责任问责制,是指市人民政府对行政责任问责的对象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造成工作损失,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责任问责的对象(以下简称行政问责对象)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包括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行政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行政责任问责制,按照行政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工作规则,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追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行政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问责对象在问责程序启动前后,都有义务主动纠正错误,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举报行政问责对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第六条 行政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 行政首长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的决策和部署执行不力、效能低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影响和妨碍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的;
  2.对国家的方针政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讨论依法决定的事项、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不贯彻落实或拒不执行的;
  3.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市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事项;
  4.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的;
  5.因执行不力、效能低下给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落实的其他情形。
  (二) 行政首长违反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要求,发生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超越法定(部门)权限擅自决策的;
  2.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
的;
  3.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组织咨询论证或者
可行性论证的;
  4,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的;
  5.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 行政首长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制定、发布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
  2.违法设定或者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
  3.非法干预市场经济活动,或者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监督不力或者纵容、包庇的;
  4.越权批准土地征用、征收,或者违反规定划拨、出让、出租土地,或者违反规定减免土地出让金,或者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或者拖欠、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或者强令农民进行土地流转、侵害农民合法土地承包经营自主权的;
  5.截留、滞留、挤占或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的;
  6.违反建设工程、机电设备、药品采购、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
  7.干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或者干预行政执法、执纪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执纪权的;
  8.瞒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公共安全和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或者指使、授意本地区或本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其他情形;
  9.因违法行政严重损害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四) 行政首长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防范不力、处置失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在发生各种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重大突发事件等事关党和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危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推诿塞责,不按有关规定和上级部署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2.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重大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治的;
  3.因行政措施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的;
  4.因疏于管理、处置不当,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五) 依照有关规定,应由市人民政府对行政问责对象问责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发现行政首长有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的,可以提请市长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署名的附有相关证据的检举和控告材料;
  (二) 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
  (三) 市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 行政监察、审计等监督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七) 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八) 工作考核结果;
  (九) 副市长提出的问责建议;
  (十) 其他问责信息来源。
  第八条 市长决定对行政首长启动问责程序后,由市监察局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限期进行调查核实,实事求是地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经市长办公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第九条 行政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包括:
  (一) 责令限期整改;
  (二) 取消当年评优、评选资格;
  (三) 诫勉谈话;
  (四) 通报批评;
  (五)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六) 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
  (七) 停职反省;
  (八) 引咎辞职;
  (九) 给予行政处分;
  (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对行政问责对象作出问责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被问责的行政首长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诉。
  市人民政府接到申诉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决定在30日内进行复查。复查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申诉人。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复查报告,可以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 原调查报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问责决定继续执行;
  (二) 原调查报告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但情节轻重有偏差的,改变追究责任的方式;
  (三) 原调查报告有重大错误的,终止原追究责任的决定。
  第十一条 如行政首长被问责的情形是由分管副职的行为所导致的,由市监察局对其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规定,对本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首长和镇长(乡长)或者街道办事处主任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商市监察局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