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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孙斌

时间:2024-07-12 10:11: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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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孙斌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后称《试点方案》)适用的对象及条件?
  解读:根据国发[2008]10号文规定,《试点方案》在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浙江省、山西省试点。这些城市在进行试点之前,必须先进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确定具体适用的事业单位后才能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从现已公布的《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内容来看,现行的事业单位主要分为三类:1、行政类事业单位;2、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3、公益类事业单位。其中只有公益类事业单位才是《试点方案》适用的对象,其它两类事业单位前者要撤销与国家机关合并,后者则进行事业单位改制成为企业。

2、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改制成为企业后,改制前已退休人员在社保机构如何领取养老金?
  解读: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实质上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根据国发[1997]26号文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入社保后,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实行养老金调整办法。
  简单地说改制前如果某退休人员的退休工资是两仟元,事业单位改制进入社保后从第一个月起其养老金的标准不得低于两仟元,并在今后按照社保的规定调整养老金,不再执行事业单位增加退休工资的规定。
国发[1997]26号文规定不仅适用于《试点方案》的城市,且在全国范围内均适用。

3、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如何缴纳?缴纳工资基数有无限制?
  解读: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缴纳工资基数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在国务院没有下达新的文件之前,缴费工资基数根据国务院及相关部门的规定按照个人工资总额确定。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规定:包括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其中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

4、在特殊情况下个人账户储存额可否提前支出?
  解读:个人账户储存额由于只能用于个人养老,故不能提前支出。如参保人逝世,其个人账户的储存余额可依法继承。

5、基本养老金依法领取的条件?基本养老金的金额如何计算?
  解读: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对象根据参加工作时间的不同,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试点方案》实施前已退休人员(简称老人);二、《试点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简称中人);三、《试点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简称新人)。

  第一种情况 《试点方案》实施前已退休人员(简称老人)在《试点方案》实施后仍然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并参加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也就是说在《试点方案》实施后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社保机构领取的养老金,从第一个月起均不得低于原来的退休工资标准。之前人们猜疑《试点方案》实施后,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进入社保后将按企业退休人员的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并降低养老金的说法是对《试点方案》的误解。
  事实上从《试点方案》内容可以明显看出,在《试点方案》实施后对于已退休人员,国家采取完全保留原待遇标准的政策。这与之前的国发[1997]26号文对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入社保后,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政策相一致。

  第三种情况 在《试点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的人员(简称新人),退休后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泛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历年平均缴费指数化系数×退休当年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之积。如:某工作人员当年缴费工资为3000元,而当地当年上年度岗平工资为2000元,其当年平均缴费指数化系数为:3000元/2000元=1.5,之后将历年缴费指数相加除以缴费年限(精确到月)即为历年平均缴费指数化系数;将历年平均缴费指数化系数×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而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泛指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退休时间的不同,将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的对应月份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该金额标准退休后既不增加也不减少,直至发放到本人逝世。
  举例:如某一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试点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并同时缴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在35年后达到退休年龄退休。
  其退休时上年度岗平工资为x元,缴纳养老保险历年平均缴费指数化系数为T,个人账户储存额为Y元;其退休年龄为60岁,按规定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份为139月,累计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为35年。
  其领取养老金的金额计算公式为:
[(x元+x元*T)/2]*35年*1%+(Y元/139月)

  第二种情况 《试点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简称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所谓过渡性养老金,就是补偿这一阶段退休人员由于参加养老保险时间短,如仅按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养老金,必然存在与前期退休人员在养老金上的差距,支付过渡性养老金的目的在于弥补这一差距,这也是试点城市在制定实施方案时必须要严格、准确制定的标准之一。但总的来说过渡性养老金的金额是逐年减少,并逐步与《试点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人员退休后的养老金标准相衔接。

6、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份如何确定?
  解读: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年龄的不同,按照规定的月份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具体计发月份为:
退休年龄40计发月数233 退休年龄41计发月数230
退休年龄42计发月数226 退休年龄43计发月数223
退休年龄44计发月数220 退休年龄45计发月数216
退休年龄46计发月数212 退休年龄47计发月数208
退休年龄48计发月数204 退休年龄49计发月数199
退休年龄50计发月数195 退休年龄51计发月数190
退休年龄52计发月数185 退休年龄53计发月数180
退休年龄54计发月数175 退休年龄55计发月数170
退休年龄56计发月数164 退休年龄57计发月数158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无锡市人大常委会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6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于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改为“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共常德市委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工业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中共常德市委常德市人民政府


中共常德市委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工业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委和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和西湖、西洞庭管理区,市直和中央、省驻常各单位:

现将《常德市工业投资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常德市委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07年12月8日





常德市工业投资奖励暂行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化进程,进一步鼓励扩大工业投入、新上工业项目、加快工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范围和奖励对象。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市本级引进新上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市县两级引进的重大工业项目、引进外资工作,市县两级工业园区发展,工业投融资体制创新。奖励对象为新上工业项目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者,引进新上工业项目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引进外资的有功单位,引进重大工业项目的单位班子成员,促进开发区发展的有功人员,新增投入支持工业发展成效显著的金融机构。

第二条 鼓励投资者在园区新上工业项目。园区工业项目用地实行招拍挂的方式出让,土地出让金在国家政策范围内给予优惠。重大工业项目用地优惠政策实行一事一议。新进入德山开发区的工业项目,由德山开发区提供基础设施支持,并依据项目投资额的大小和项目性质,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新进入德山开发区的工业企业,项目报建市本级只收工本费(建安劳保基金除外)。

新进入德山开发区的工业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全额返还,后三年按50%返还。重大工业项目税收返还优惠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条 鼓励市直单位和个人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常德发展方向的工业项目。凡为市本级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的,项目建成投产后,按投资额的1%给予项目引进单位和个人一次性奖励,其中对引进工业项目的信息提供者,在项目引进奖金总额内按投资总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鼓励现有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市本级现有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投入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设备投资额的2%一次性奖励企业班子成员,奖金最高为200万元。对引进业主投资德山开发区工业企业进行技扩改、且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个人,项目建成投产后,在技术改造奖金总额内按新增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本办法所称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工业企业依托原有厂区进行技术升级和扩大规模的投资项目。

第五条 鼓励引进重大工业项目。设立引进重大工业项目特别奖,市直单位(为市本级引进)、德山开发区和区县(市)引进投资额1亿元以上重大工业项目的,项目建成投产后,对引进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按投资额每1亿元奖励5万元,奖金最高为1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引进外资。设立外资到位奖,对市直单位和区县(市)引进外资工作实行考核奖励,引进外资每到位10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鼓励开发区发展提升。德山开发区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奖励开发区党政主职各10万元。各区县(市)工业园区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由市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其中区县(市)党政主职各类4万元,工业园区党政主职各奖3万元,其他有功人员共奖励6万元。

第八条 设立工业投融资体制创新奖。对金融机构新增投入重大工业项目、重大技术改造和新增工业企业流动资金成效显著的,由市政府给予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所列奖项,由企业、单位或个人申报,市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年终组织考核(引进外资工作、工业投融资体制创新工作分别由市商务局和市金融证券办牵头考核)。考核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奖励。市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商务局、市金融证券办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有关奖励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