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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移动电话机经营者不履行“三包”责任进行处罚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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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移动电话机经营者不履行“三包”责任进行处罚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移动电话机经营者不履行“三包”责任进行处罚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工商消字[2002]第142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移动电话机经营者不履行“三包”责任进行处罚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2002]6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移动电话机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拒不承担“三包”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和《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4部)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七)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OO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司法部


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4号


(2001年3月2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及时打击狱内在押罪犯的又犯罪活动,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的有关规定,针对狱内又犯罪活动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监狱发现罪犯有下列犯罪情形的,应当立案侦查:
(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煽动分裂国家案)。
(二)以造谣、诽谤或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三)故意放火破坏监狱监管设施、生产设施、生活设施,危害监狱安全的(放火案)。
(四)爆炸破坏监狱监管设施、生产设施、生活设施,危害监狱安全的(爆炸案)。
(五)投毒破坏生活设施,危害监狱安全的(投毒案)。
(六)非法制作、储存或藏匿枪支的(非法制造、储存枪支案)。
(七)以各种手段窃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八)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九)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杀人案)。
(十)过失致人死亡的(过失致人死亡案)。
(十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伤害案)。
(十二)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过失致人重伤案)。
(十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强奸案)。
(十四)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奸淫幼女案)。
(十五)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
(十六)煽动民族分裂、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案)。
(十七)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盗窃数额不足500元至2000元,但一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盗窃案)。
(十八)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诈骗案)。
(十九)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抢夺案)。
(二十)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在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敲诈勒索案)。
(二十一)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破坏生产经营案)。
(二十二)聚众斗殴,情节严重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聚众斗殴案)。
(二十三)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①殴打监管人员的;②组织其他被监管人员破坏监管秩序的;③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④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破坏监管秩序案)。
(二十四)狱内在押罪犯以各种方式逃离监狱警戒区域的(脱逃案)。
(二十五)罪犯使用各种暴力手段,聚众逃跑的(暴动越狱案)。
(二十六)罪犯组织、策划、指挥其他罪犯集体逃跑的,或者积极参加集体逃跑的(组织越狱案)。
(二十七)罪犯在服刑期间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贩卖毒品案)。
(二十八)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非法持有毒品案)。
(二十九)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向监狱警察赠送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行贿案)。
(三十)以语言、文字、动作或者其它手段,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技能的(传授犯罪方法案)。
(三十一)其他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
第三条 情节、后果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重大案件:
(一)组织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犯罪集团,情节严重的。
(二)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监狱安全,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至30000元的。
(三)非法制造、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四)故意杀人致死或致重伤的。
(五)故意伤害他人致死的。
(六)强奸妇女既遂,或者奸淫幼女的。
(七)以挟持人质等暴力手段脱逃,造成人员重伤的。
(八)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特别严重的。
(九)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数额在5000元至30000元的。
(十)十人以上聚众斗殴或者聚众斗殴致三名以上罪犯重伤的。
(十一)破坏监管秩序,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十二)罪犯三人以上集体脱逃的。
(十三)尚未减刑的死缓犯、无期徒刑犯脱逃的;剩余执行刑期15年以上的罪犯脱逃的;其他被列为重要案犯的罪犯脱逃的。
(十四)暴动越狱的。
(十五)贩卖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十六)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十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认为需要列为重大案件的。
第四条 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特别重大案件:
(一)组织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犯罪集团,或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影响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案件中一次杀死二名以上罪犯,或者重伤四名以上罪犯,或者杀害监狱警察、武装警察、工人及其家属的。
(三)暴动越狱,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或者影响恶劣的。
(四)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的。
(五)放火、爆炸、投毒,致死二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0元以上的。
(六)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在30000元以上的。
(七)强奸妇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或者轮奸妇女的。
(八)挟持人质,造成人质死亡的。
(九)贩卖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它毒品数量大的。
(十)司法部认为需要列为特别重大案件的。
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公私财物价值数额、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以及毒品数量,可在规定的数额、数量幅度内,执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标准。
第六条 本标准由司法部解释。
第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司法部于1987年发布的《司法部关于狱内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同日废止。


2001年3月9日

威海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办发 〔2008〕10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威海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档案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执法的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执法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档案,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考查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依据各自职能,负责对全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各市、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的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依据各自职能,具体负责各自辖区内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制度,提供档案工作必须的设施,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加强行政执法档案的管理。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档案应当由行政执法单位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二章 行政执法档案的归档范围

  第七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根据威海市档案局《关于加强专业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将行政执法档案作为专业档案的类别进行归档。
  第八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将下列内容立卷归档:
  (一)行政许可案卷。收录准予行政许可(含变更或延续行政许可,下同)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许可申请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补正材料告知书、当场或实地检查材料、听取意见或听证通知书(告知书)、听证记录、招标(拍卖)情况材料、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专家评审(鉴定)意见、撤销(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注销手续、行政复议或诉讼材料等。
  (二)行政处罚案卷。收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改正通知书、结案报告、集体讨论记录、立案报告及立案通知书、各种证据材料、保全材料、拟行政处罚的审查意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申辩材料、听证告知书及通知书、听证记录、送达凭证、罚没款票据、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材料、行政复议或诉讼材料等。
  (三)行政强制案卷。收录行政强制决定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批准文件、现场笔录、查封(扣押)或解除查封(扣押)清单、冻结或解除冻结存款决定书、督促催告的书面材料、当事人陈述申辩记录、代为履行材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材料、法院裁定材料以及行政复议或诉讼材料等。
  (四)行政检查案卷。收录检查结论、行政许可后的跟踪监督检查和日常巡回监督检查情况,包括现场勘查(书面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现场采取的措施等。
  (五)其他行政执法活动案卷。收录行政执法机关的确认、裁决、给付、奖励等结论性材料,当事人申请及提供的材料,有关证据材料,行政执法机关的审查意见,以及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行政执法档案的整理

   第九条 行政执法活动终结的,应当自终结后三十日内将案卷材料立案归档。
自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未执行完结的案件,已形成的记录,应当由行政执法单位指定机构予以登记,集中管理。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档案应当装订成卷,实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
对不定期的、某一类对象进行的执法检查,应以本次检查活动为一案归档;对定期的、同一对象进行的执法检查,应以年度为单位将对该对象的检查情况作为一案归档。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档案,可以实行一案二卷,即正卷和副卷。卷内材料,应当按照结论、决定、结案处理性文件在前,依据材料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的顺序排列。其他材料应依其形成规律或特点,按有关规定排列。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档案的卷内材料应当按顺序,采用阿拉伯数字依次编写页码或件号,并统一在有实际内容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编上页号,图表和声像材料也应当在装具上或在声像材料的背面逐件编号。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档案的卷内材料应当制作目录。目录应当按规定的格式逐件填写,材料的题名不得更改和简化,没有题名的材料应当拟定题名,加“〔〕”;没有责任者和时间的材料应当考证清楚,填入有关项内;会议记录应当填写每次会议的时间和主要内容;填写的字迹应当工整。卷内文件目录应当放在卷首。对文件材料情况的说明,应当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并置于卷尾。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档案的封皮,应当逐项按规定填写清楚。案卷题名应当简明、确切地反映卷内文件材料内容,一般包括责任者、内容和名称等,体式一致,文字简练;使用简称应当用通用简称,并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书写,字迹应当工整、清晰。有条件的,可以用电脑打印。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档案卷内材料应当去掉金属物,破损的材料应当修补,文件幅面过小的应衬纸粘贴,文件幅面过大的应折叠整齐,字迹已扩散的应当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案卷装订方法采取一孔一线棒的方式。
  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应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并在证据袋上和证据材料备考表中注明证据名称、数量、提取时间、地点、责任人、存放地点等内容。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档案应当按照案卷的排列顺序编制卷号,在一册案卷目录内不得出现重复的案卷号;案卷目录应当区别不同保管期限,分年度或混年编制目录号,在一个卷宗内不得出现重复的案卷目录号。

第四章 行政执法档案的保管

  第十六条 档案保管应当加强防火、防盗、防尘、防光、防潮、防虫工作,以确保档案的安全,延长档案的使用年限;对已破损、霉变、褪色的档案应当及时采取修补、复制等措施。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种。
  (一)属于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环境保护,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应当永久保管;
  (二)属于企业或其他组织设立行政许可以及设立后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应当永久保管;
  (三)属于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规划、行政合同的,应当永久保管;
  (四)属于其他行政执法案件的,定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三十年和十年两种。
  第十八条 属于永久、长期保管的行政执法档案,应当在归档十年后按有关规定向档案馆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
  对同一事项的行政执法活动,由不同的行政执法单位分别实施的,所形成的行政执法档案应当向同一档案馆移交。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成立档案鉴定小组,对定期保管和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应当按照《山东省档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确定是否具有继续保存价值;对没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按有关规定销毁。
销毁行政执法档案,应制作销毁清册,并由执行人和监销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条 机构发生变动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合理处置行政执法档案的归属与流向。

第五章 行政执法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档案涉及秘密事项的,应当保密。对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由行政执法单位依法确定密级,并按秘密载体保护规定加强管理;对非国家秘密但不宜公开的事项和个人隐私,应当限定知悉范围,不得公开;对不明确具体密级的,应按权限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利用行政执法档案,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填写《档案查阅登记簿》或《档案借阅登记簿》,利用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档案。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保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行政执法档案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档案的监督管理,定期对行政执法档案归档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二十四条 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机制,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对案卷归档及时、内容全面、符合要求的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对未按要求归档的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作为行政执法工作的内容之一,纳入依法行政专项考核当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行政执法档案收集、整理、保护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政执法单位,由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或建议同级政府取消其评比先进的资格。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由行政执法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或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因保管不善造成行政执法档案丢失、损毁、泄露国家秘密或伪造、编造、篡改行政执法档案的,由行政执法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档案局和威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