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39 号
《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1月1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5日起施行。
代 省 长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和规范价格监测预警工作,保障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价格监测预警在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正确引导生产、流通和消费,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监测预警,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宏观经济调控、社会发展和价格管理的需要,对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市场供求等变动情况进行信息采集、分析、预测、报告和发布警示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预警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预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测预警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领导,支持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基础建设。价格监测预警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监测分析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重要经济政策、措施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及时提出政策建议;发布价格监测信息。
第七条 价格监测实行报告制度,包括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价格主管部门的定期报告和警情报告。
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全国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结合本省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和价格调控的需要,制定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设区的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但不得与国家和省制定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相抵触。设区的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价格监测预警以定点价格监测和周期性价格监测报表为基础,并针对价格重点问题、热点问题开展专项调查;发生重大灾情或者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况时,开展非定点价格监测或者临时性价格调查。
第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价格监测信息渠道和网络体系建设,及时发现和报告可能引发价格异常波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第十条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者已经发生异常波动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价格异动警情,开展应急价格监测工作。
第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应急监测预案,有序开展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布置的应急价格监测工作。
第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指定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标志牌。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因生产、经营品种调整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及时、准确提供价格监测资料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整,收回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并另行指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非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预警调查。
第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选择应当具有代表性,其报送的监测数据应当能够反映当地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
(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管理范围和分工权限确定本辖区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不得重复指定;
(三)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一经确定,一般不得随意更换、调整,以保证监测数据的连续性和可比性。
第十四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价格主管部门告知价格监测调查的内容和程序;
(二)要求价格主管部门对其承担的提供价格监测资料的工作给予培训和指导;
(三)要求价格主管部门无偿提供其承担报送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本地区平均价格资料。
第十五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预警调查;
(二)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准确、及时地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的价格监测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
(三)建立价格监测的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价格监测资料的收集、整理与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价格监测预警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省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监测调查证。
第十七条 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在价格监测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和程序进行价格监测预警工作;
(二)在调查、采集价格资料时,按照规定出示价格监测调查证,使用规范、统一的价格监测表格或者软件;
(三)负责与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工作联系,及时反映情况,帮助解决价格监测预警工作中的业务问题。
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定期报送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必要时可以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价格监测预警的重要情况,并适时向社会公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信息。
对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价格监测资料,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密。
第十九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和价格监测调查证,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和管理。
第二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在价格监测预警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价格主管部门不执行价格监测报告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价格主管部门未向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拒报、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由下达价格监测任务的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价格监测预警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5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危化字[2004]71号
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工作,现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六月八日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1 适用范围
1.1本导则规定了烟花爆竹(含烟花爆竹用烟火药、引火线)生产企业安全评价的程序、内容。
1.2本导则适用于安全评价机构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评价,也适用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自身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款。凡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然而,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1号,2004年5月17日)
GB10631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
GB10632 《烟花爆竹抽样检验标准》
GB11652 《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GB50161 《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J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安全评价通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技装字[2003]37号)
3 定义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特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发生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判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程度。
产品级别:是指《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中的A、B、C、D级。产品类别:包括喷花、旋转、旋转升空、升空、吐珠、小礼花、线香类、摩擦类、造型玩具、烟雾类、小礼花弹、爆竹、礼花弹、组合烟花、其它。
资料审核:依照文件资料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的审核。
现场评价: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有计划、系统性的现场验证和检查。
4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内容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4.2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烟花爆竹抽样检验标准》、《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4.3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5 评价程序
5.1 委托
5.1.1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自主选择具有规定资质的评价机构提出安全评价委托要求。
5.1.1.1 评价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评价资质。
5.1.1.2评价机构根据委托方的委托,依照本导则的要求,对委托方的安全生产条件实施评价并作出安全评价报告。
5.1.1.3评价机构应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5.1.1.4 评价机构应保守委托方的商业秘密。
5.1.2委托方与安全评价机构签订安全评价委托书或合同,并提供下列相关的资料:
a) 委托方的基本情况。
b) 工厂平面布置图,安全设施名录。
c) 产品范围(包括产品级别和产品类别)。
d)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
e) 相关人员培训资质证明。
f) 安全管理制度。
g) 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证明。
h)特种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i)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j)主要产品烟火药剂安全性能检测报告。
k)主要产品的技术文件(产品结构图、药物成份表、工艺规程、产品标准)。
l)工房,主要生产设施、设备和工具,消防设施和设备、化工原材料清单。
m)事故记录和隐患整改记录等其他相关资料。
5.2 资料审核
5.2.1 评价机构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要求,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资料是否完整、准确。资料审核的内容见附录1。
5.2.2 评价机构应将资料审核的情况反馈到委托方,以便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5.3 现场评价
5.3.1制定现场评价计划。
5.3.2 实施现场评价计划。
5.3.2.1根据现场评价实际情况,辩识危险、有害因素,分析、预测危险、有害因素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
5.3.2.2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划分评价单元。
5.3.2.3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总体布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内容见附录2。
5.3.2.4根据评价单元的划分,对每个评价单元/车间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见附录3。
5.3.2.5针对危险、有害因素及现场检查的结论意见,对现场设施、装置、防护措施和管理措施进行评价。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部分应采用其他定量评价方法进行针对性评价。
5.3.2.6提出安全对策和措施建议。
5.3.3 对提出的对策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复查,确认整改符合要求。
5.4 提出安全评价结论
5.4.1安全评价结论分为下列三种:
a)符合安全条件;
b)基本符合安全条件;
c)不符合安全条件。
5.4.2 提出安全评价结论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a)资料审核的结论意见。
b)总体布局现场检查的结论意见。
c)评价单元(车间)现场检查的结论意见。
d)采用其他定量评价方法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价的结论意见。
5.4.3提出资料审核的结论意见、总体布局和评价单元(车间)现场检查的结论意见应遵循下列要求:
a)类别栏标注“A”的,属否决项。类别栏标注“B”的,属非否决项。
b)根据现场实际确定的检查项目全部合格的,为符合安全要求。
c)A项中有一项不合格,为不符合安全要求。
d)B项中有6项以上不合格的,为不符合安全要求;B项不合格的在6项或6项以下,为基本符合安全要求。
e)对A、B项中的不合格项,均应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后必须由评价机构认定,能基本达到安全要求的,也视为基本符合安全要求。
5.5 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5.5.1安全评价概述。
5.5.1.1安全评价的目的。
5.5.1.2安全评价的原则。
5.5.1.3安全评价的依据。
5.5.1.4安全评价的范围。
5.5.2企业的基本情况。
5.5.3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辩识与分析。
5.5.3.1 危险、有害因素分析方法。
5.5.3.2 原料、成品、半成品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5.5.3.3 重大危险源辩识与评价。
5.5.3.4 工艺过程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5.5.3.5 主要设备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5.5.4 资料审核、总体布局和评价单元/车间现场检查情况。
5.5.5综合分析评价。
5.5.5.1 评价方法的选择。
5.5.5.2 评价单元的划分。
5.5.6 安全对策措施建议。
5.5.7 整改情况的复查情况。
5.5.8 安全评价结论。
5.5.9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资料审核表、总体布局和评价单元/车间现场检查表。
5.5.10安全评价报告还应载明下列情况:包括委托单位、评价单位、项目负责人、评价机构负责人、评价人员、报告编制人、报告审核人、报告编制日期等。
5.5.11 安全评价报告应内容全面,条理清楚,数据完整,查出的问题准确,提出的对策措施具体可行,评价结论客观公正。
附录1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资料审核表
企业名称:
审核结论意见:
评价机构:
评价人员:
审核日期: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资料审核
序号
项目
审核内容
类别
审核记录
审核意见
1
组
织
机
构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A
原材料、产品质量检测检验机构
B
应急救援组织
A
2
从
业
人
员
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上岗资格证
A
特种作业人员、危险工序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上岗资格证
A
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工伤保险
A
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上岗资格证
B
3
规
章
制
度
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A
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A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B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A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A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A
安全检查制度
A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A
安全操作规程
A
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A
不合格产品处置和跟踪制度
B
技术管理制度、产品管理文件
B
烟火药安全性检测
A
原料购买、入库验收制度
A
余药、废药安全处置制度
A
设施和环境因素影响安全生产的规定
A
安全目标管理与奖惩制度
A
应急救援预案
A
危险工房和车间的安全管理制度
A
4
技术资料
设计说明书
B
厂房平面布局图
A
工房、库房施工设计图
B
化工原料、产品、半产品质量检测检验资料
B
附录2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总体布局现场检查表
企业名称:
检查结论意见:
评价机构:
评价人员:
审核日期: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总体布局现场检查
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类别
实际情况
检查意见
1
选
址
选址是否符合城镇规划的要求,并应避开居民点、学校、工业区、旅游区、重点建筑物、铁路和公路运输线、高压输电线等(查外部距离)
A
2
分
区
是否分别设置非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总仓库区、销毁场或燃放试验场及行政区
A
是否在非危险区设立独立的操作人员更衣室
A
在危险品生产区、总仓库区、燃放试验场的外部距离范围内是否设置建筑物
A
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是否设置密砌围墙,其高度是否低于2米,围墙与危险性建筑物的距离是否小于5米
B
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是否设在安全地带;销毁场和燃放试验场是否单独设在偏僻地带
A
是否有无关人员和货流通过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
A
危险品货物运输是否通过住宅区
B
是否将危险品生产区布置在山坡陡峭的狭窄沟谷中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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