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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时间:2024-06-28 05:23: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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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公告2012年第45号




  经国务院同意,环境保护部对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机动车产品进行型式核准。经审核,现对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14622-2007)第Ⅲ阶段排放限值的第79批、第Ⅳ阶段排放限值的第55批和第Ⅴ阶段排放限值的第10批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详细内容见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
  附件:1.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79批)
     2.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55批)
     3.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五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10批)
     4.自由加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5.公告变更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207/t20120731_234135.htm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力度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力度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
当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活动十分猖獗,违法分子为牟取暴利,不择手段公开阻挠、抗拒、干扰行政执法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一些地方团伙作案呈上升趋势,有的组织严密,行动诡秘,带有黑社会色彩;有的公然使用暴力,抗拒行政执法检查。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严重侵害
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经济秩序,危害社会治安。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九届人大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依法严厉惩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和各种商业欺诈行为”的要求。为了加大执法力度,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协作,进一步做好保护消费
者合法权益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打假”工作的领导。“打假”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要从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
发挥各自优势,加强协作配合,联手打假的重要意义;明确负责“打假”工作的机构及其职能,建立和落实“打假”工作责任制,使“打假”工作深入、有效地开展下去。
二、建立联系互动制度,互通信息,提高“打假”工作效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和“110”举报网络的作用,建立相互沟通、配合的联动制度,根据职能分工,及时通报信息、提供线索、移交案件,提高“打假”工作
的整体效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触犯刑法构成追究刑事责任案件,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不能以罚代刑。公安部门应积极受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的案件,并抓紧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公安部门应积极协作,共同做好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大要案工作。对于暴力抗拒执法和严重阻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行公务的,公安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予以查处。
三、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严惩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公安厅、局要落实“打假”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级公安部门要尽快理顺和落实负责“打假”的工作机构。当前尤其要加大对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的制假售假大要案件的查处力度。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反对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同时,要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和公安派出所的监督管理作用,加大执法工作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和掌握情况,防患于未然。
四、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媒体的作用,加强“打假”工作的宣传。要注意发挥新闻宣传部门的舆论监督作用,积极宣传两个部门在打击团伙作案、端窝挖点、抓大要案方面所取得的成效;同时,适时曝光一批典型案件,以教育群众,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营造一个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打
假”工作的良好执法氛围。
各地在执法过程中,遇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公安部。



2000年9月6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加强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手续费支出管理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加强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手续费支出管理的通知
建设银行



根据财会体制改革和预算管理的要求,今年要加强对手续费支出、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的管理,分别将上述项目纳入考核指标和控制指标管理。现将有关管理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一、无形资产的管理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银行的无形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按照财政部要求今年将土地使用权纳入固定资产购建管理。无形资产的另一项内容是非专利技术,主要是软件的特许使用权,为加强管理,总行规定,由哪一级开发或购置,就由哪一级支付费用,
禁止层层收费,层层列支。
根据集中管理的要求和无形资产的特点,总行规定全行的无形资产集中到一级分行进行核算和管理,一级分行以下不再使用“无形资产”科目,相关的帐务处理由各一级分行在三季度前完成。
从今年开始由总行核定各行无形资产年末控制数。但为便于总行掌握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对新增部分的具体内容要求各一级分行报总行备案。
对各行无形资产的控制公式为:年末无形资产余额=年初无形资产余额-本年摊销数+本年新增计划数
二、递延资产的管理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在一年以上的待摊费用等。
按照集中管理的要求和递延资产的特点,总行规定对递延资产的管理进行适当集中,各省、自治区分行集中到二级分行核算和管理,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集中到一级分行管理。相关的帐务处理要求在三季度前完成。
今年总行对各行下达递延资产的年末控制数。为便于总行掌握各行使用情况,对新增部分由各一级分行上报总行备案。
对各行递延资产的控制公式为:年末递延资产余额=年初递延资产余额-本年摊销数+本年新增计划数
三、手续费支出的管理
按制度规定,手续费支出是指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手续费支出,包括聘请有关单位进行项目评估支付的费用、支付给代办储蓄业务单位和个人的手续费、结算业务的手续费等。
代办储蓄手续费按代办单位吸收的储蓄存款年平均余额的1.2%之内控制使用,为加强管理,总行对这部分单独下达计划。其他非代办储蓄手续费按规定据实列支。



1997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