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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09 14:11: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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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业经2001年4月1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住宅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城市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的空闲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

  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应当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补充耕地。

  第六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编制各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予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第七条 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应当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

  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人均居住面积标准和人口增长率等因素,制定并公布各村的人均居住面积和规划期内建设用地面积总量。

  第八条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农村村民可以户为单位申请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建设非公寓式住宅,有条件的村推广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建设用地。新批准的住宅建设用地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

  前款规定的住宅建设用地面积不含共用配套建设用地面积。

  第九条 具有本村常住农业户口的村民,可以申请使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建设公寓式住宅,签订建房协议的农村村民户人均居住面积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居住面积的。

  (二)以户为单位建设非公寓式住宅,农村村民户住宅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面积限额的。

  (三)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或将住宅用于其他用途后,再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

  (四)不符合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的。

  (五)占用农用地,超出当年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申请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身份证明。

  (三)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说明。

  (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五)经实地测量绘制的用地界址图(比例尺1:500)。

  (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申请建设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身份证明。

  (三)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说明。

  (四)经实地测量绘制的用地界址图(比例尺1:500)。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按下列程序统一办理住宅建设用地手续:

  (一)农村村民向所属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与村民委员会签定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二)村民委员会将各申请户现居住情况及农村村民建房协议送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村民委员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向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四)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申请进行审查并同意后,统一报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用地预审,建设用地预审同意后,村民委员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村民委员会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六)建设用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村民委员会核发《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对审批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建设非公寓式住宅的,按下列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一)申请人向所属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由镇土地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进行审查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申请人依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申请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镇土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四)镇土地管理机构逐级上报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审查报批手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核发《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对审批结果予以公告。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用地审查、批准权,市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第十四条 申请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由村民委员会统一提出申请,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后,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逾期未报建又不申请延期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 禁止买卖、出租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应当在住宅建设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的用地面积,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非法买卖或以合建形式变相买卖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县级市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7月1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广州市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和田地区政府网站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


和行办发〔2007〕40号
  

关于印发《和田地区政府网站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直属机构,驻和有关单位,有关群众团体:

  现将《和田地区政府网站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二日

  

  

  

和田地区政府网站绩效考核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和田地区政府网站的建设与管理,全面发挥政府网站的作用,不断提高信息服务质量,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建立的通过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的网站。

第三条 政府网站绩效考核工作由行署办公室负责组织,行署信息化办公室具体实施,每年进行一次。各县市、地直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方案。

第四条 网站绩效考核以《和田地区政府网站绩效考核标准》(见附件)为依据,年度考核方案由行署信息化办公室于每年6月1日前下达。

第五条 考核采取公众评议、专家评议和日常监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网上公众评议。公众评议的重点是评议政府网站网上为民服务、互动交流和政务公开情况,于每年第四季度进行,行署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在政府门户网站(和阗信息港)公布评议表(各考评单位也可在自己的网站增加相应链接),由上网公众投票评议。

(二)专家评议。专家考核侧重于网站功能定位、栏目设置、技术合理性和网站管理等方面内容。邀请相关行业专家组成考评专家组,根据绩效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于年底对各考评网站进行逐项评议考核。

(三)日常监测。日常监测由行署信息化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单位按照考核指标进行,不定期对各网站报送信息、子网站更新维护情况进行检查。

  考核成绩按照公众评议占10%、专家评议占20%、日常监测占70%的比例确定得分和级别。

第六条 政府网站绩效考核分县市和地直部门单位两个考评组,根据排名先后,县市考评组确定一、二、三等奖各一名;地直部门单位考评组确定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三名。

第七条 政府网站绩效考核结果由行署办公室发文在全地区政府系统内通报,并通过地区政府门户网站(和阗信息港)、《和田日报》、和田广播电台、和田电视台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本试行办法由行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和田地区政府网站绩效考核标准

   2.和田地区政府网站绩效考核指标档次划分








附件1

和田地区政府网站绩效考核标准

一、县市级政府网站绩效考核标准

指标
说明
分值

政 务 信 息 公 开
接受社会监督的信息
概况

信息
领导信息、县市情况介绍


计划

规划
本级政府的工作计划、整体的发展规划


法规

公文
法律法规、政府文件、解读
3

政务

动态
领导活动、重大政务活动、通知公告、政府会议、日常工作
2

人事

信息
本级政府人事任免、干部选拔、公务员考录,教育培训
2

财政

公开
采购招投标、财政预决算、专项工作的资金分配及工作进展、重大项目、招商引资
2

专题

专栏
热点工作、重点工作


整合下属机构的政府信息
概况

信息
委办局及所辖乡(镇)政府的领导信息、组织结构及分工、联系方式


计划

总结
委办局及所辖乡(镇)政府的工作计划、发展规划


工作

动态
委办局及所辖乡(镇)政府的日常工作的动态信息、业务工作的专题专栏


统计

数据
委办局及所辖乡(镇)政府业务工作的统计数据


政府

文件
委办局及所辖乡(镇)政府文件


面向社会服务的信息
面向个人
婚姻生育
1

户籍证件
1

教育培训
1

住房社区
1

医疗保健
1

旅游娱乐
1

就业转业
1

社保低保
1

交通车辆
1

死亡殡葬
1

法律救助
1

纳税
1

文化
1

面向企业
设立变更
1

税务保险
1

年检年审
1

质监检验
1

进口出口
1

环保绿化
1

雇工劳动
1

安全及法律事务
1

土地城建
1

知识产权
1

破产注销
1

交通车辆
1

文化媒体
1

在线办事
总体效果
栏目

划分
是否按照社会各界对电子政务的不同需求划分栏目,热点栏目是否能够快速访问
2

覆盖

范围
栏目内容是否覆盖业务全过程,服务内容是否充实
6

表 格 下 载
面向个人
婚姻生育
1

户籍证件
1

教育培训
1

住房社区
1

医疗保健
1

旅游娱乐
1

就业转业
1

社保低保
1

交通车辆
1

法律救助
1

死亡殡葬
1

纳税
1

文化
1

面向企业
设立变更
1

税务保险
1

年检年审
1

质监检验
1

进口出口
1

环保绿化
1

雇工劳动
1

安全及法律事务
1

土地城建
1

知识产权
1

破产注销
1

交通车辆
1

文化媒体
1

公众参与
信箱类栏目
栏目

功能
领导信箱、意见投诉信箱
2

答复

情况
处理信件的数量,答复的质量
3

调查类栏目
栏目

功能
栏目能够实现的功能
1

内容

策划
调查主题的选择是否围绕政务工作
2

结果

统计
调查结果的统计分析,结果的公开
2

公众留言类栏目
栏目

功能
是否体现政府工作,是否能与政府工作相结合
2

答复

与汇


答复的实效性,详细程度及定期汇编
3

网 站 设 计
页面展示
个性

设计
突出地方特色,个性化创新的设计页面和栏目
1

首页

布局
首页栏目、内容、布局的合理性
1

层级

设置
内容层级的复杂度,能否少于三次点击即可访问内容
0.5

页面

效果
页面是否美观、大方、简洁、庄重
0.5

辅助功能
多语


是否有多语种版本,如维文
1

搜索

功能
能快速、准确地支持多种查询方式
1

使用

帮助
重要服务和栏目是否能够提供使用说明
0.5

评比

统计
各部门信息上传情况的统计与评比
0.5

导航

链接
上下级单位网站导航必须在主页上有明显链接标志
0.5

网站维护
联系

方式
是否提供网站维护单位及联系方式
0.5

网站安全
制度管理
网站是否具有ICP备案信息及承办单位、主管单位和建设单位的相关信息,并考查建设单位的相应资质
1

网站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1

是否与网站建设单位建立联系通报制度
1

技术管理
系统软件的安全状况
0.5

应用软件的安全状况
0.5

访问量
网站全年点击量
5



二、地直部门网站绩效考核标准

指标
说明
分值

政务信息公开
接受社会监督信息
概况

信息
领导信息,机构职能,行业概况
3

计划

规划
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及总结,发展规划
3

法规

公文
法律法规、政府文件、行业标准、解释
4

政务

动态
通知公告,政府会议,日常办公信息,政务活动
3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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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控制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通知

财政部 外交部


关于严格控制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通知

财行〔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与国际合作的不断深化,各地区各部门与国际组织及外国有关团体、机构共同在华举办或受其委托承办会议(以下称国际会议)不断增多,对推动我国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是:不少国际会议次数多、时间长、规模大,增加了财政负担;有的过于追求形式,讲究排场,经费开支严重超出正常会议支出标准和接待范围,造成大量浪费;有的主题及所涉国家和地区交叉,邀请外国政要重复,内容宽泛,缺乏实际效果。为进一步规范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服务发展、确保重点、规范管理、精简务实”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在华国际会议管理,严格执行中央和省(部)两级审批制度。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总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申办或承诺。凡不符合规定、无实质内容的国际会议一律不得举办或承办。如无特殊需要,未经批准,原则上不搞固定年会或与外方轮流开会机制。对已经形成机制的国际会议,要由该国际会议的业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会议的重要性和可持续性等进行评估,效果不明显的,应及时调整或清理。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研究确定国际会议的主题,不得在同一时间或短时间内举办主题相同或类似的国际会议。以国内议题为主的国际会议,除有专门规定外,应先按照国内会议报批和管理,再就涉外事项按规定报批。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精简国际会议,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坚决纠正国际会议规模越大越好的错误认识,避免片面追求参会人数。百人以上的国际会议要慎办少办。与国际组织及外国有关团体、机构共同举办或受其委托承办的国际会议,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往届。要统筹考虑会议规模、经费开支和预期效果,确保取得实效。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控制邀请我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国际会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承诺我党和国家领导人与会,不得为提高会议规格随意使用“峰会”、“国际论坛”等称谓。严格控制邀请外宾的规模和规格,未经履行必要手续,不得擅自邀请或对外协商邀请重要外宾来访。各地区举办国际会议或涉外活动,不得竞相抬高国内外会议代表的规格,不得相互攀比。
  六、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审批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请示,凡涉及申请财政拨款的,须事先会签财政部门同意;如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能,应事先会签相关部门。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在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编制会议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会议经费由我方全额负担或由与会各方分担的,应统一按照会议标准制定经费预算,我方负担的经费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各部门自行批准在华举办的国际会议所需经费,应在部门预算中自行调剂解决,财政部门不再另外安排经费预算。
  七、各地区各部门在华举办国际会议,不得擅自对外承诺提供任何免费服务。会议经费由我方支付或由与会各方分担的,应严格执行经财政部门审核的经费预算及有关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财务管理办法和支出规定。承办方应当根据会议经费预算总额安排会议议程和接待服务,不得安排非会议内容的接待服务。会议经费由外方全额支付的,我方不再另外安排会议经费补助。经常举办国际会议的城市,应当实行会议定点管理。
  八、各地区各部门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支出标准,原则上参照中央级二类会议经费综合定额标准执行。要严格控制会议的住宿档次,并按照国际惯例不配备生活用品,不发会议纪念品,不赠送礼品,不组织公款游览、参观等。会议用餐以自助餐为主,可安排一次冷餐宴请,不再另外安排迎送宴请。外方参会人员除特邀代表外,其他人员往返路费及食宿费一律自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要求,并对业务主管范围内的国际会议举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改进。
                          财政部 外交部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