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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征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7:57: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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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征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征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财税地[1987]7号

1987-05-2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据煤炭工业部最近来函反映,该部所属八个防排水抢救站担负全国煤矿的抢险救灾工作,由于该站的工作性质具有消防、救护性质,不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要求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为了支持煤矿的抢险救灾工作,经研究作如下规定:
  一、对防排水抢救站使用的房产和车辆,凡产权属于煤炭工业部所有并专门用于抢险救灾工作的,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产权属于代管单位或改变房产、车辆使用性质的,仍要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附件: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站名和所在地址
附件:
  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站名和所在地址
  1.开滦防排水抢救站(开滦矿务局代管),河北省唐山市
  2.峰峰防排水抢救站(峰峰矿务局代管),河北省邯郸市
  3.济南防排水抢救站(山东煤炭总公司代管),山东省济南市
  4.郑州防排水抢救站(河南省煤炭厅代管),河南省郑州市
  5.江西防排水抢救站(江西省煤炭厅代管),江西省青江县
  6.重庆防排水抢救站(四川省煤炭厅代管),四川省重庆市
  7.阜新防排水抢救站(东北煤炭公司阜新矿务局代管),辽宁省阜新市
  8.双鸭山防排水抢救站(东北煤炭公司双鸭山矿务局代管),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西藏自治区的合格分数线放宽为280分。对于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少数民族应试人员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二、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

达到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应于2009年7月23日至30日,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应自7月23日起7日内,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报名资料调转至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手续,向户籍所在地的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大学毕业后本人户口已迁回原籍,且原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资格申请人,按照上述方法办理。

内地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户籍地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资格申请人,应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三、申请材料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二)身份证及复印件。享受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四)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资格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二○○九年七月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1987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粤法经行字第215号《关于深圳特区人民政府规定可向法院起诉的经济行政案件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部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必须是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根据这一规定,凡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不应受理;你院请示的问题不属于上述情况,也不应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