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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工伤事故备案和工伤职工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3:13: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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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工伤事故备案和工伤职工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锦政办发〔2007〕94号


关于印发《锦州市工伤事故备案和工伤职工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7年08月09日 字体: 大 中 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以上企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工伤事故备案和工伤职工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一日

             锦州市工伤事故备案和工伤职工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伤事故的监督,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及时救治和经济补偿,做好工伤职工登记管理,实现工伤职工的动态管理,根据《锦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第三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遇特殊情况,最迟不超过72小时)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报告的,在此期间受伤害职工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四条 用人单位报案时应填写《工伤事故备案表》,重点说明伤害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伤亡职工基本信息、救治医院等情况,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五条 如遇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办理书面备案的,用人单位应先通过传真或电话,将事故的人员伤亡、医疗救治等情况告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由专人做好记录,如果情况反映不全的要及时与用人单位联系。用人单位应在3日内补报《工伤事故备案表》。

  第六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伤害事故报案后,应及时组织人员到医疗机构对受伤害职工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须在工伤认定当月26日至次月10日,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登记手续,填写《锦州市工伤职工登记表》。用人单位登记时须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因工死亡的,还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工伤职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或复查,确定伤残等级的,由用人单位持《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或《职工工伤(职业病)复查审批表》原件和《工伤复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补充登记手续。

  以上由用人单位所提供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等各项原件或复印件材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均需留存。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填写的《锦州市工伤职工登记表》经审核无误后加盖工伤保险审核专用章和审核人章存档管理。《锦州市工伤职工登记表》是工伤职工享受各项待遇的依据。

  第八条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且提供工伤职工登记材料完整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方可办理工伤职工登记。否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暂不办理工伤职工登记。

  第九条 工伤职工因工作转移或其他原因发生变动时,用人单位应于每月26日至次月4日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并填写《锦州市工伤职工增减变动表》。

  第十条 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用人单位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移交养老保险待遇表》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止支付伤残津贴、保留工伤保险关系、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第十一条 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携带下列材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解除工伤保险关系手续:

  (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二)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原始凭证;

  (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迁址、破产时,工伤职工转出、转入单位应持工伤职工名册等相关材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破产改制时,其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应按《关于印发锦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锦劳社发〔2005〕58号)第七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将相关费用一次性足额缴纳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填报《破产、改制企业工伤人员托管费用明细表》,并持此表、改制材料、缴费单据等相关材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填写《锦州市破产改制企业一至四级工伤人员预留工伤待遇费用审核表》,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破产改制时应预先留足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人员平均余命内的工伤医疗和辅助器具配置等费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填报《破产、改制企业工伤人员托管费用明细表》,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破产改制时,应将工伤人员的档案移交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并按每人400元的标准交纳管理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接收工伤人员的管理和待遇支付,直至失去享受条件。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延长两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协议

中国政府 美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延长两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协议


(签订日期1984年1月12日 生效日期1984年1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在华盛顿签订的两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考虑到双方合作进展顺利,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科学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有效期延长五年。

 二、经双方书面协议,上述协定可予以修改或进一步延长。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于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二日在华盛顿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赵东宛               乔治·基沃斯
    (签字)               (签字)

关于召开进一步开展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


关于召开进一步开展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的通知

办字[2008]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开展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部署对化工类企业的重点清查,保持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兴奋剂的高压态势,经总局领导同意,拟定于5月20日至21日在北京召开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进一步开展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会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局、成都市局除外)、秦皇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企业监督工作的处长一人。
二、会议内容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八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164号),对在化工类生产销售企业进行专项检查中的组织领导、任务目标、检查方式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进行部署。
三、会议安排
5月20日报到,5月21日开会。
四、会议地点
北京市国谊宾馆(北京市文兴东街1号)

会议安排接站。请参会人员将到京的航班、车次时间于5月19日中午前告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
联系人:洪丹 周卫军 陈小强
联系电话:010-68042552 68028458(传真) 68034014(传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